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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999 / 2017
[2025] HKFC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099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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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5年1月7日及8日 |
| 答辯人的書面結案陳詞 : |
2025年1月22日 |
| 呈請人的書面結案陳詞 : |
2025年2月28日 |
| 答辯人的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 |
2025年4月10日(沒有獲法庭許可逾時呈交) |
| 判決日期 : |
202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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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永久移居的申請以及更改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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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審訊是有關呈請人妻子(「母親」)於2023年7月13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將於審訊時9歲多的家庭子女(「兒子」)帶離開香港移居到美國(「移居申請」)。答辯人丈夫(「父親」)反對移居申請。
2.由於母親表示,如移居申請不獲法庭批准,母親亦會先移居美國,其後再申請兒子移居美國,父親於2024年9月2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母親反對父親的申請。
3.本審訊法庭須審理母親的移居申請及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
背景
4.母親於香港出生及長大,現年38歲。她有一名哥哥及兩名弟弟,母親的爸爸已離世,她的媽媽現年63歲,為時裝店老闆。母親與家人關係良好,大約每月會聚會一次。
5.母親完成中學課程,曾任職不同的工作。於2015年誕下兒子後,成為全職家庭主婦。母親於2018年年底與兒子遷往現在的居所及重返職場,其後她曾任補習社導師。母親於2021年修畢三年制兼讀高級文憑幼兒教育課程後,於2022年開始成為幼稚園教師至今。
6.父親於内地出生,現年40 歲。他於內地完成小二課程後便來港定居。他有一名姊姊,父親的爸爸已離世,他的媽媽現年70歲,已退休。父親與母親分居後,他便與媽媽(「祖母」)及姊姊(「姑母」)於現居位於屯門的公屋單位同住,關係良好。
7.父親表示他未完成中二課程便輟學,其後曾修讀展翅計劃的調酒課程及職業訓練局的中級工藝課程。父親約16歲起便投身社會工作,曾任職不同工作。自約20歲開始,父親一直於酒吧任職調酒師,並於大約八年前晉升為經理。父親於2019年開始於同一間酒吧任職經理直至2024年年尾。父親表示他約於5年前開始於日間當兼職水電維修及木工技工,以增加收入。父親表示自辭去酒吧經理的工作後,現只於日間任職裝修水電及木工技工,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時至約下午五時半,不用超時工作。母親質疑父親現時的工作。
8.雙方約於2012年認識,於2013年10月結婚,兒子於2015年4月於出生。
9.兒子出生後,母親成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兒子。
10.於2016年7月雙方開始分居。
11.母親於2017年8月以分居一年及雙方同意為基礎提出離婚。
12.經雙方同意,法庭於2018年4月18日頒令將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獲得兒子的合理探視權。
13.法庭於2018年5月3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14.於2018年年底,母親與兒子遷往位於柴灣的居所居住及重返職場。
15.於2022年,母親與現任丈夫(「現任丈夫」)結婚及一起於現在居住的居所與兒子一同生活。
16.於2022年9月兒子從一間中文小學轉至一間英文小學,就讀小三。
17.母親於2023年7月13日提出移居申請。
18.父親於2024年9月2日提出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
19.根據母親的講法,兒子大概於就讀小三時,被評估為患有邊緣注意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不用服藥及接受治療。惟她察覺兒子自從升讀小四後出現應付功課的困難,故她於2024年11月開始安排兒子接受私家精神科醫生的治療。自此,兒子須定期複診及每天服藥一次。社工於第二份報告第5段紀錄了以上母親的講法。母親亦有就有關事宜申請存檔第五份誓章,於當中的第23段說明兒子「注意力缺乏症」的狀況(「ADHD」),並指出此醫療狀況的變化亦是母親考慮兒子未來學習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母親並沒有呈交任何支持文件或醫療證明或診斷書。父親就母親所指稱兒子的此醫療狀況有爭議,因他之前並不獲悉有關情況,而於他與兒子探視及相處期間,父親並沒有發現有關指稱的醫療狀況。
20.母親於2024年12月31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存檔及送達第五份誓章,有關申請於審訊第一天處理。由於審訊不應有所延誤,於父親的同意下,法庭批准傳票申請,批准母親存檔及送達第五份誓章。
證供
21.雙方於審訊中出庭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母親依賴並採納以下的誓章及表格J作為證供,以支持她的移居申請及反對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 :-
(1) 於2023年6月14日存檔的第二份誓章
(2) 於2023年11月10日存檔的表格J
(3) 於2024年8月5日存檔的第三份誓章
(4) 於2024年9月27日存檔的第四份誓章
(5) 於2024年12月31日存檔的第五份誓章
22.父親依賴並採納以下的誓章及表格J作為證供,以反對母親的移居申請及支持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 :-
(1) 於2023年11月8日存檔的表格J
(2) 於2024年9月2日存檔的第二份誓章
(3) 於2024年10月10日存檔誓章(稱為「父親的第三份誓章」)
23.法庭曾頒令索取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法庭其後頒令不須呈交。
社工的證供
24.就本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調查主任社工羅姑娘(「社工」)於庭上作供及為本案準備了兩份報告,分別為 :-
(一) 日期為2024年4月10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一份報告」)
(二) 日期為2024年12月2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二份報告」)
25.就索取第一份報告,法庭初時頒令社工須就移居申請呈交報告,社工於第一份報告的結論部份表示,安排兒子離開現時安穩的生活環境到一個存在變數及未可完全預知的環境生活,非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於第一份報告第20段,社工記錄,倘若移居申請不獲批准,「母親表示會繼續與兒子及現任丈夫留在香港,由她繼續照顧兒子,以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26.社工於第一份報告建議母親先將移居計劃延期,並在兒子沒有離開香港的前提下,維持現有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並希望父母就兒子移居美國的安排上,加強正面溝通,以共享親戚及確保兒子的最佳福祉為前提,彼此達成共識。
27.由於母親其後表示,倘若移居申請不獲批准,她會繼續移居美國,父親提出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法庭亦頒令社工須就移居申請呈交更新報告,以及就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呈交報告。
28.社工於第二份報告中建議法庭現時不批准移居申請,並頒令更改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交由父親照顧及管束,直至兒子他日移居美國。
母親的基本案情及公開建議
29.母親的背景可參閱上文第3至第4段。
30.母親一向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她確認本移居申請屬於「生活方式(lifestyle)」類型的移居申請,母親表示純粹希望為自己和兒子尋求更理想的生活環境。代表母親的陳大律師表示,根據移居申請的案例所列出的法律原則,母親的移居申請已達至法律原則的要求,應該獲法庭批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a) 母親真誠提出申請,而非基於意圖排除另一方參與兒子生活的自私考慮。
(b) 母親的移居申請方案是建基於經過充分研究及調查的實際建議,她已就經濟、住宿及教育等方面提供了完整及全面的移居計劃。
(c) 父親反對移居申請的理據,完全缺乏具體事實依據支持,並未能成立。
(d) 若法庭拒絕母親的移居申請,將對母親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e) 考慮到兒子的意願,他確實表示希望與母親一同移居美國,以及加上母親認為父親不適合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31.母親的公開建議是,她擬定不早於2026年1月才離開香港移居美國。屆時父親可獲得兒子的界定探視,有關安排如下:-
(a) 母親在抵達美國後的21天內,提供兒子的個人手機號碼給父親,以便父子能直接自由地聯繫。
(b) 母親須每周安排一次兒子與父親進行視頻通話。
(c) 母親須定期(每月一次)於每月10號或之前向父親提供有關兒子學業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d) 母親須披露她和兒子目前在美國的詳細住址 (如居住酒店,須註明房號);如有搬遷或更改地址,須在七天內通知父親。
32.母親表示,如果移居申請不獲法庭批准,她建議如下:-
(a) 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申請押後(但押後至不遲於2025年12月)作指示聆訊。
(b) 指示社會福利署呈交進度報告,就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向法庭提供建議,進度報告須在指示聆訊前不少於21天內呈交。
(c) 為免生疑, 2018年4月18日的命令繼續生效至2026年1月。在2026年1月後,原命令第一段將作出以下更改,父親享有兒子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則享有合理的探視權。為免生疑,雙方將繼續維持共同管養權。
父親的基本案情及公開建議
33.父親的背景可參閱上文第5至第6段。
34.父親同意母親向來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父親亦認為兒子於美國讀書對他是有益的。父親表示,他並非反對兒子日後移居美國或到美國讀書,他反對的是現時的移居美國申請。父親表示,於現階段申請移居美國,母親從沒有在美國生活和工作的經驗,作為主要照顧者,她要同時為生活、居住地點、飲食習慣、工作環境等方面去重新適應,已經不容易,也不能肯定母親能否持續在美國生活及工作, 加上兒子亦從未踏足美國,以他的年紀,現時於這個情況下移居美國並未能保障兒子的最佳利益和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父親希望母親先於美國定居,待生活及工作穩定後,向父親提交母親於美國的兩年的工作及入息證明,讓父親考慮讓兒子日後移居美國的申請。
35.父親表示,如果法庭拒絕移居申請,由於母親也會繼續移居美國,他準備好照顧及管束兒子,希望法庭更改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給予他。
36.父親的公開建議是拒絕母親的移居申請,批准父親的更改照顧及管束權申請,父親亦同意 :-
(a) 提供兒子的個人聯絡方式或家居電話給母親
(b) 對母親提供兒子的詳細居住地點,如有改變的話
(c) 繼續為兒子提供他之前學習而又感興趣的興趣班
(d) 在不影響學業(如考試前夕)的情況下,每週日母親可與兒子視像通話或外出
(e) 定期向母親提供兒子的學習進度及成績
(f) 每年學校暑假,母親可帶兒子旅行
37.父親表示,如移居申請獲法庭批准,他要求母親:-
(a) 向父親提供兒子的個人聯絡方法
(b) 向父親提供兒子的詳細居住地點和就讀學校
(c) 向父親定期提供有關兒子的學業成績和課外活動情況
(d) 向父親定期提供有關兒子的健康狀況
(e) 安排他能定期與兒子進行視像對話
(f) 每年學校的暑假和寒假能安排兒子回港居住不少於一星期,讓父親與兒子相處
法例及相關法律原則
38.法庭在考慮管養及子女的相關事宜時所倚賴的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39.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考慮及裁決有關兒子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的是兒子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兒子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0.除了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有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及子女的相關事宜(包括更改照顧及管束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41.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的形式出現,於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律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以下各項: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42.以上的草擬法定清單雖然並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宗案件。於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就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出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兒子的最佳利益。
43.關於移居申請,香港上訴法院在SMM v TWM [2010] 4 HKLRD 37一案中採納了英國上訴庭於Payne v Payne [2001] Fam 473中定下的法律原則。
44.在SMM v TWM判詞的第21段,有關的法律原則如下 :-
“21. The principles in Payne can be summarised as follows:
(a) The distinct features of a relocation application are first, the applicant is invariably the mother and the primary carer; second, generally the motivation for the move arises out of her remarriage or her urge to return home; and third, the father’s opposition is commonly founded on a resultant reduction in contact and influence.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27)
(b) The two propositions that have been consistently applied by the Courts are, first,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and second, refusing the primary carer’s reasonable proposals for the relocation of her family life is likely to impact detrimentally on the welfare of her dependent children. Therefore her application to relocate will be granted unless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it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ren.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26)
(c)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approached as follows:
(i)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genuine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not motivated by some selfish desire to exclude the father from the child’s life? Then ask,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realistic, i.e. founded on practical proposals both well researched and investigated? If the application fails either of these tests, refusal will inevitably follow.
(ii) If,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passes these tests then there must be a careful appraisal of the father’s opposition: is it motivated by genuine concern for the future of the child’s welfare or is it driven by some ulterior motive? What would be the extent of the detriment to him and his futur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 were the application granted? To what extent would that be offset by extension of the child’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maternal family and homeland?
(iii) What would be the impact on the mother, either as the single parent or as a new wife, of a refusal of her realistic proposal?
(iv) The outcome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appraisals must then be brought into an overriding review of the child’s welfare as 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directed by the statutory checklist in so far as appropriate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40).
(d) In short, the relevant factors are:
(i)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always paramount.
(ii) There is no presumption created by section 13(1)(b) of the English Children Act 1989 in favour of the applicant parent.
(iii) The reasonable proposals of the parent with a residence order wishing to live abroad carry great weight.
(iv) Consequently, the proposals have to be scrutinised with care and the Court needs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 genuine motivation for the move and not the intention to bring contact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other parent to an end.
(v) The effect upon the applicant parent and the new family of the child of a refusal of leave is very important.
(vi) The effect upon the child of the denial of contact with the other parent and in some cases his family is very important.
(vii) The opportunity for continuing contact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parent left behind may be very significant. (per Butler-Sloss P at paragraph 85)”
45.中文的大意為 :-
(a) 移居申請的主要特徵為:第一,申請人通常是母親及是主要照顧者;第二,移居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出於她再婚或須急切地返回家鄉;第三,父親的反對理由通常是基於因申請而導致與家庭子女的聯繫的減少及所受的影響。
(b) 總結法庭一向埰用的兩個宗旨 : 第一,子女的福利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 第二,拒絕主要照顧者的合理移居建議很有可能對依賴她照顧的子女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除非她的移居申請不符合子女的利益,她的申請應獲得批准。
(c) Payne 一案指出的步驟如下 :
(i) 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而不是自私的為着把父親摒於該子女生活之外而作出的? 跟着再問 : 母親的申請是否實際可行,是否建基於充分研究和調查後而作出的建議? 如果申請未能通過這兩個測試,便應被拒絕。
(ii) 倘若該申請通過了這些測試,跟着便應仔細評估父親的反對 : 那反對是真誠的出於對子女未來福祉的關心,還是為着別有用心的動機? 假如申請獲批准,對父親及他與該子女的未來關係有甚麼程度的損害? 這損害在甚麼程度上,可被該子女與母親家人和家園的關係抵銷?
(iii) 假如母親切實的申請被拒,會對作為單親母親或再婚妻子的她有甚麼影響?
(iv) 跟着,以第二及第三項評估的結果,盡可能在法定清單的指引下,綜合地對該子女的福祉做出全面的覆核。
(d) 簡單而言,相關的因素包括 :
(i) 該子女的福祉永遠是最重要的。
(ii) Children Act 1989的第13(1)(b)條並非給予申請一方的父或母任何有利的推斷。
(iii) 有照顧管束權的父或母希望往海外居住之合理建議有較大的重要性。
(iv) 因此,法庭必須小心審查這些建議,確認移居背後有真正的動機而非意圖中斷子女與另一方父母的聯絡。
(v) 拒絕申請對申請一方及新的家庭的影響非常重要。
(vi) 子女不能與另一方父母及其家人聯繫對子女的影響非常重要。
(vii) 子女與留下來的父或母保持聯繫的機會可能非常重要。
46.在過去數年,英國有好一些其後的案例就上訴法院於Payne一案定下的法律原則作出討論及批評,當中包括了Re TC and JC (Children: Relocation) [2013] 2 FLR 484。麥莎朗法官在W, Y and L, KP (FCMC 4636/2015,判決書日期 : 2016年7月5日)一案中亦提及其他案例對Payne一案所定下的法原則的討論及批評。
47.不過,在香港,直至上級法院作出進一步的指引,香港上訴法院於SMM v TWM一案所列出的法律原則仍然有效,亦對下級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具約束力。本席亦接納,不論是香港或英國近年的案例,法院在這些案例均提倡同一點,子女的福祉或最佳利益必然是法院在處理移居申請時務必考慮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則。
48.另外,Thorpe LJ在Payne一案第30及第31段中,解釋為何法院一般均把拒絕主要照顧者的合理移居建議對申請者帶來的影響視作較重要的考慮因素 :-
“30. …. In a broad sens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a child depends upon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Both security and stability come from the child’s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dependency upon the primary carer. The extent of that dependency will depend upon many factors including its duration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it is tempered by or shared with other dependencies. For instance is the absent parent an important figure in the child’s life? What is the child’s relationship with siblings and/or grandparents and/or a step- parent? In most relocation cases the judge will need to make some evaluation of these factors.
31. Logically and as a matter of experience the child cannot draw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from the dependency unless the primary carer herself is emotion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stable and secure. The parent cannot give what she herself lacks…… Alternatively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family unit may leave the mother in a society to which she was carried by the impetus of family life before its failure. Commonly in that event she may feel isolated and driven to seek the support she lacks by returning to her homeland, her family and her friends…… In the case of the isolated mother, to deny her the support of her family and a return to her roots may have an even greater psychological detriment and she may have no one who might share her distress or alleviate her depression…”
49.中文的大意為 :-
(a) 宏觀來說,子女的健康和福利取決於情緒和心理上的穩定性和安全感。而安全感和穩定性來自孩子對主要照顧者的情感和心理上的依賴。依賴的程度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持續時間及與有否與其他依賴關係衝突。 例如,另外那位父或母對孩子是否一位重要的人物? 孩子與兄弟姐妹、祖父母或繼父母的關係如何? 在大多數移居個案,法官都需要對這些因素進行評估。
(b) 根據邏輯及經驗,子女的情緒和心理上的穩定性和安全感有賴主要照顧者自身的情緒和心理上的穩定性和安全感。假如這位父母缺乏這些,她也不能給予子女 …… 家庭破裂往往產生情緒及心理上的動盪。照顧孩子的母親可能隨著時間流逝慢慢恢復過來…… 但有些母親會需要經濟、情緒或社交上的支持。有時這支援會來自一個新的伴侶…… 另外有些個案中,家庭的破裂可能令母親滯留在一個她原是為了家庭生活才前往的地方。在這情況下,她可能因為感到孤單而希望返回她的家園、親人和朋友去尋求支援… 拒絕讓她得到家人的支持和回去她的根源地可能在心理上做成更大的傷害,令她沒有人可分擔她的痛苦或紓解她的抑鬱……」
50.再者, Thorpe LJ在F and H (Children: relocation) [2008] 2 FLR 1667一䅁第 1669頁第 9段,大意為移居申請者須跨越的基準會因應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在這類常見的跨境家庭個案,如果主要照顧者是打算返回一個完全熟悉的環境,而非為追求某種夢想而建議把子女帶到一個陌生環境,他須跨越的基準明顯的會比較低。而如果該主要照顧者只短暫離開過這個他熟悉的環境,須跨越的基準更是特別的低。
法庭的考慮
51.於本審訊,法庭須處理兩個申請,即母親的移居申請及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本席會先考慮母親的移居申請,因為父親確定他提出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是基於反對母親的移居申請。如果母親不作出或撤回移居申請,父親無須提出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如果母親的移居申請不獲法庭接納,而由於母親表示她會和現任丈夫先移居美國,已頒予母親的有關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須作出考慮及更改。
52.父親及母親均同意,無論法庭是否批准母親的移居申請,雙方可繼續獲得兒子的共同管養權。
53.考慮了上文所述的法律原則,本席會按Payne一案列舉的各項考慮因素、有關法例及案例以及草擬法定清單,按照本案的情況及證據,及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作出考慮及分析。
54.法庭在本審訊須就以下的議題作出考慮 :-
(1) 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而不是自私的為着把父親摒於該兒子生活之外而作出的?
(2) 母親的申請的實際可行性,即是否建基於充分研究和調查後而作出的建議?
(3) 評估父親的反對,有關反對是真誠的出於對兒子未來福祉的關心,還是為着別有用心的動機?
(4) 假如母親的申請被拒,會對母親及兒子有甚麼影響?
(5) 另外,法庭需考慮父親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是否符合兒子的福祉及最佳利益?
於考慮有關議題時,法庭須綜合地對兒子的福祉做出全面的覆核。
母親的移居申請
議題(1): 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而不是自私的為着把父親摒於該兒子生活之外而作出的?
55.法庭須考慮母親的申請的動機,是否出於真誠而不自私的動機。根據母親的講法,她提出移居申請,是真誠地希望為自己和兒子尋求更理想的生活環境,並非把父親摒於兒子生活之外而作出的。
56.父親曾就母親提出申請的原因作出質疑,指有關申請並不切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父親認為,如果法庭不批准移居申請,母親仍然選擇先移居美國,是將自己的考慮凌駕於兒子的利益及福祉。
57.母親於作供時解釋,現時移居美國是最理想的時機,因兒子現處於小學階段,相對升讀中學後才插班,更易適應新環境與文化差異。母親認為這對患ADHD的兒子尤為關鍵,故提早移居可減低未來適應的難度。母親表示,就算法庭不批准移居申請,母親會先移居美國,待安頓後再申請兒子移居美國。母親認為她的申請是基於充分研究和調查後而作出的建議,考慮到兒子的福祉,法庭應該批准移居申請。
58.法庭考慮到所有證供的整體性,母親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多年來母親並沒有阻撓父親的探視,而母親於向法庭提出移居申請前亦有和父親商量過,本席認為母親的申請是真誠作出。就算母親移民的目的,除了為兒子也有為自己作出考慮,法庭信納母親提出移居申請,並不是為了把父親摒於兒子生活之外而作出的。
議題(2): 母親的申請的實際可行性,即是否建基於充分研究和調查後而作出的建議?
59.就算母親的申請基於真誠的考慮,法庭亦須考慮母親的移居申請建議的實際可行性。
60.母親於數份誓章詳細地列出她就移居申請所作出的建議,包括經濟、住屋、兒子的教育、生活及對兒子的照顧等各方面。母親更於審訊前提出申請,希望倚賴補充誓章以支持申請。根據母親的證供,她的計劃如陳大律師於開案陳詞內撮要重點,主要有以下方面,現引述如下 :-
61.就經濟方面 ,
(a) 母親表示就移居計劃的經濟層面進行深入研究,發現美國中西部俄亥俄洲伍斯特市的生活成本較香港相宜,整體生活指數低約13至20%。
(b) 母親及現任丈夫都準備將現時的財產變現 (約美金70,000元)帶到美國。
(c) 母親亦已獲一間公司聘用為全職肉類分割員,時薪美金15元,每天工作8小時,預計月薪約美金2,640元。她計劃在一年合約期滿後,憑藉其幼兒教育背景轉投幼兒教育相關工作,如擔任幼稚園教師助理,並同時進修當地幼兒教育課程以取得美國幼稚園教師資格。作為確保工作安排合法性的重要一步,母親在獲得工作聘用後已成功取得美國勞工部的僱用證明批准,使她能夠合法在美國工作。
(d) 母親在第二份誓章中詳細列出預計的支出預算表,不在此重複。
62.就住宿方面,母親已在伍斯特市覓得合適的居所。短期住宿而言,透過Airbnb平台租住物業。長遠住屋而言,母親已對當地租務市場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當地租金成本較香港低約64%,她計劃以月租美金800元至1,000元的預算租住公寓單位,這租金處於當地租金市場美金799元至1,600元的合理範圍內,這個價位的租盤供應充足,所以找到合適的長期住宿不成問題。
63.就教育方面,經過面試程序後,兒子已成功獲得當地私立學校取錄。學校與伍斯特市相距僅約1小時車程,交通安排切實可行。母親亦有就該校與美國大學的銜接、兒子喜愛的運動及課外活動,及對兒子的照顧作出計劃。
64.母親於數份誓章中詳細闡述她的移居計劃,亦包括與父親繼續聯繫的計劃,不在此重複。
65.本席留意到,母親就移居申請,特別是以上各方面所作出的建議有文件支持,可見母親的研究和調查(於計劃和蒐集資料上)做足準備,亦十分充足。
66.但本席留意到,母親所作出的建議,並非基於她於當地的親身經驗(由於她未曾踏足美國或北美洲),也並非基於她的親友的親身經驗 (由於她並沒有親友於美國居住),而是基於她的一位網友的資料及母親自己所作出的研究及調查。
67.本席認為母親就移居申請所作出的建議是基於充分研究和調查而作出,本席相信有實際可行性,但本席會於下文繼續作全面的考慮。
議題(3): 評估父親的反對,有關反對是真誠的出於對兒子未來福祉的關心,還是為着別有用心的動機?
68.就母親的移居申請,父親在他的誓章及於審訊時提出了一些反對理由及關注的事項。陳大律師於結案陳詞表示,父親的顧慮主要集中於三點:- (a) 兒子年幼,自理能力不足; (b) 擔憂兒子難以適應; (c) 關注母親在當地工作及收入之穩定性。
69.母親認為,父親的質疑乃無根據的假設,源於他對移居計劃的片面理解,並未全面審視其具體安排,陳大律師舉以下例子說明:-
(a) 父親質疑母親在美國落地後能否獲穩定工作,母親駁斥此憂慮缺乏根據。根據美國簽證條件,母親需於提供簽證贊助的指定僱主處工作,任職肉類分割員 ,其2020年聘書至2025年仍然有效。
(b) 父親認為母親及她的現任丈夫無外地生活經驗,移居後安排僅為過渡性。母親解釋因未獲父親同意取得簽證,細節安排才會受限。即使如此他已帶兒子完成私立學校面試並獲得取錄,足見母親的努力與堅持。
(c) 母親表明一旦滿足簽證長居條件,將尋求與其幼兒教育專業相關工作,此類職位收入可觀。
(d) 母親強調,父親所謂「過渡性安排」僅屬暫時,母親認為她就工作、居住及教育準備已充分展現計劃的可行性與穩定性。
70.就父親的反對理由,母親認為父親反對的理由主要是基於自私的原因。陳大律師指出,父親於盤問下承認反對主要源於害怕失去兒子的聯繫(佔反對原因的50%),擔心兒子適應問題僅佔30%,而對母親工作及經濟安排的顧慮僅佔20%。
71.父親並不同意母親指稱他反對的原因是完全基於個人情感立場,而非基於兒子的最佳利益。他表示反對現階段移居申請的最大原因是有太多的未知數。母親、兒子及母親的現任丈夫均未曾踏足美國,就算移居建議有多全面,實在難以令人信立準備足夠,加上兒子的年紀,父親擔心兒子未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感受及意見。
72.本席認為父親反對移居申請不能排除有個人情感因素,擔心及害怕失去與兒子的聯繫。但於考慮所有證供的整體,本席認為父親的反對理由並非出於別有用心的動機,而是真誠的對於兒子未來福祉的關心。兒子的而且確從未踏足美國,本席信納父親擔心兒子有適應問題是出於真心,基於兒子的年紀、一家人未曾踏足美國、可能有適應問題,加上擔心及害怕失去與兒子的聯繫,無從協助兒子移居後可能面對的問題,本席認為父親的反對並非別有用心。
73.本席考慮到,父親其中一個反對的原因是母親現時移居申請的不確定性。本席認為父親的擔心並非毫無基礎,主要原因如下 :-
(a) 於盤問期間,當母親被問及如果兒子到達美國後不適應,她會如何處理。本席有詳細考慮母親的答案,她表示會先與兒子傾談及了解情況,亦會尋求學校及教會等協助。考慮到母親的背景,擁有教育文憑及曾任教幼稚園,就她對兒子的愛錫、處理問題的決心及能力法庭有信心,但無論母親的準備如何完善,無論她有多大的移居決心,有些事實確實存在,例如,母親、她的丈夫及兒子從未曾踏足美國。這方面本來可以從旅遊或兒子參與遊學團等方面先探訪當地,最基本上感受過美國或北美洲的氣候、社會及情況。母親就從未往美國或先去美國旅行的原因作出解釋,是因為經移民中介建議,得知由於已經申請移居,旅遊簽證將被拒絕,故未安排。法庭不能肯定有關講法是否屬實,但事實是他們不曾踏足美國及於申請移居美國前沒有先到美國。
(b) 撇除從未踏足美國的原因,母親於美國並無任何親戚朋友可依賴或尋求協助。
(c) 就經濟方面,除母親表示準備帶往美國的資金外,母親工作方面已經和公司簽約,任職肉類分割員,但她的現任丈夫並未找到工作。
(d) 任職肉類分割員與母親香港所做的工作非常不同,就算母親表示她性格刻苦耐勞,但母親是否能適應工作性質的不同、能否勝任工作及公司是否滿意她的工作表現而繼續聘任,實在有不確定性。
(e) 母親表示,於符合簽證長居條件後,將尋求與其幼兒教育專業相關的工作,屆時該類職位收入可觀。首先,母親須符合居留條件,然後日後尋求與其幼兒教育專業相關的工作。就這些方面,包括以母語或英語找幼兒教育相關工作的機會及收入等,實在也有不確定性。
(f) 當然,法庭明白,只要母親的建議切實可行,任何計劃也可以有不確定性,本席不會亦沒有定下不切實際的移居計劃要求。但基於本案的案情及背景,有關的不確定性的確存在,而這些不確定性很有可能影響兒子穩定的生活。就這些方面本席須作考慮。
議題(4): 假如母親的申請被拒,會對母親及兒子有甚麼影響?
74.就這個議題,陳大律師表示若法庭拒絕母親的移居申請,將會對她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因為母親一直以來作為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若被迫獨自離開,這將對她的情緒及心理健康造成重大打擊。
75.本席必須指出,有關案例提及到考慮移居申請的步驟,考慮到若申請被拒對申請者帶來什麼影響,是由於移居申請的一般主要特徵為: 第一,申請人通常是母親及是主要照顧者;第二,移居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出於她再婚或須急切地返回家鄉。本席重複上文就Payne一案第30及31段,解釋為何法院一般均把拒絕主要照顧者的合理移居申請對申請者帶來的影響是作較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於本案中,母親的移居申請,並非出於返回家鄉,而是尋求更理想的生活環境,加上母親確定如法庭不批准移居申請,母親將會與現任丈夫先移居美國,所以本案並不會造成母親因未能返回家鄉缺乏親友們的支持而影響她的情緒及心理,令母親不開心及缺乏支援,進而影響對兒子的照顧,因而影響兒子的福祉或利益。
76.當然,母親一向作為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如移居申請不獲批准,母親的情緒及心理必然受到影響。就算母親移居美國後不再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母親不開心也可以令兒子受到影響。但有關的影響相比申請移居返回家鄉的情況有根本上的分別。
77.於本案中,本席認為更須考慮如移居申請不獲法庭批准對兒子的影響。母親於這方面也作出詳細的批評,指稱父親並未能妥為育兒,不適合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這方面正是法庭下述要考慮的議題(五),是否批准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
78.就兒子的意願及其他方面的考慮,本席會於下文作出考慮。
兒子的意願
79.就移居申請,母親希望法庭考慮兒子的真實意願及給予比重。社工於準備兩份報告時,均有了解到兒子的意願,並記錄於第一份報告第24段及第二份報告第16及17段,現引述如下:-
第一份報告
“24. 兒子表示他雖然擔心到美國生活後會影響父子關係,但母親向他提及香港不太好,反觀美國地方大、空氣好、他可有自己的房間、在花園種植、到大草地跑來跑去、去踏單車、釣魚及於下雪時玩雪球大戰,以及以英文溝通,故兒子表示即使他未曾到過美國,也希望盡快跟母親移居美國,並預計在美國學習或生活均沒有困難。兒子表示他如太久沒與父親見面,會想念父親及想與他見面,故他希望移居美國後,可每星期或於想念父親時透過社交媒體與父親溝通。他還希望至少每年於暑假及/或聖誕假期時回港與父親相聚。"
第二份報告
[16. 兒子表示他既愛母親,也愛父親,希望可以與父母親一起生活。兒子稱,他雖然不愛電髮,仍願意跟隨母親的喜好;同時,他亦喜愛父親家的寵物貓,及與父親、祖母及姑母玩耍。他還表示會完成功課才跟父親玩電子遊戲。兒子表示,他雖然考慮到跟父親一起生活很開心,但由於父親太易原諒他,他擔心跟隨父親生活會令他日後的成績下降,長大後找不到工作。反觀,他認為母親的教導令他成績進步,且美國有公園及較多空間玩耍,他亦可於冬天時跟母親堆雪人,故他表示希望跟隨母親移居美國,及於移居美國前,可以跟父親多些見面,從而於2024年11月,主動聯絡父親,安排探視。不過,兒子表示不想父親傷心而向父親隱藏其真實的心意。
17. 兒子表示,倘若他可跟隨母親移居美國,他希望每星期透過電話視像與父親接觸,以及每年回港最多三次,每次逗留最少一至兩星期與父親相聚。倘若他移居美國的申請不獲批准,他表示接受與父親、祖母及姑母同住至他移居美國的申請獲批准。由於兒子考慮到母親移居美國後,便不能與母親見面,他希望盡量遲些才跟隨父親生活。探視方面,他希望於母親移居美國前,每星期透過電話視像與母親接觸兩次,及於週末時與母親相聚兩日一夜;以及於母親移居美國後,進行與父親相約的探視。此外,兒子認為他的中文科成績不及英文科理想,他希望繼續於英文小學就讀及於留港期間,繼續學習溜冰及鋼琴。」
80.就第二份報告,社工記錄了與兒子小學學校社工的會見,講及兒子的情況及想法,現引述如下 :-
「21. 學校社工稱,校方於兒子小三轉至該校時,收到一封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提及兒子被診斷為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後,便安排了一次職業治療的服務給兒子。經職業治療師的評估後,認為兒子的發展水平為適齡,加上他在學業、行為、情緒等方面均沒有出現狀況,故校方沒有為兒子安排其他服務。兒子雖然於課堂上專注力較差及表現不喜歡抄寫類型的功課,但其學業及操行均表現理想,沒有表現衝動的行為。此外,兒子熱衷科學科目,常於課餘時間閱讀相關的課外書籍;在校情緒穩定,適應能力較高,與老師及同學關係亦見良好。不過,家長甚少參加校方所舉辦的家長活動;而心思細密的兒子,好像把心事藏於心內,不會直接與別人傾訴。移居方面,兒子表示他既期待亦可惜。他雖然表達對父親、親戚,以及同學不捨之情,但他表現期待居住於獨立式洋房後,有更緊密的鄰舍關係;亦表示理解將會入讀的學校可學習更多科學範疇的相關知識。由於該校使用英語教學,而英語亦作為校內重要的溝通語言,故兒子表示不擔心移居的語言問題。」
81.就兒子的意願,本席有留意及考慮兒子的想法如上文所引述。兒子於社工準備兩份報告的日期時年僅9歲,本席亦有留意到兒子表示希望移居美國的原因。本席有考慮到學校社工曾表示兒子於轉校後「在校情緒穩定,適應能力較高,與老師及同學關係亦見友好」。本席必須指出,兒子從未踏足美國,連北美也未曾到訪,從沒經驗感受到美國或北美的生活、社會、文化背景、學校、教育等方面。從他希望移居美國所講述的原因可見,母親有向他講及移居美國的好處,但法庭不認為兒子現時有充足的心理準備全面理解及面對移居美國時可能遇到的適應問題及困難,以及因從未踏足美國而可能出現的期望的落差。
就社工的證供
82.就兩份社工報告及社工的證供,本席有作出詳細考慮。於本案中,是同一位社工跟進本案,撰寫兩份報告。社工於會見母親、父親、兒子及其他相關人士,以及了解各方的想法及意願後,並不建議法庭採納母親的移居申請。
83.本席考慮到第一份報告的內容,尤其結論及建議部份,現引述如下:-
「29. 母親為了兒子日後的學業及個人發展,以及優化家庭整體的經濟及生活,在現任丈夫的支持下,申請移居從未踏足及沒有親朋的美國,並對在美國展開人生新的一頁有着無限的憧憬及信心。現時,母親除了工作安排外,其他安排,包括居住、兒子的照顧、教育、探視,以及整體家庭經濟等雖然有了初步計劃,但仍欠缺具體安排。父親表示擔憂母親未夠穩妥的繼而居計劃會影響兒子的福祉及地域距離會影響他與兒子的父子關係,故父親希望母親先與現任丈夫移居,將兒子交由他輔以祖母照顧,待他們安頓及兒子完成小六後才跟母親移居美國。
30. 有見正值於探索階段的兒子,需要一個安穩的環境,建立自信及安全感,以面對未來的挑戰,而母親的初步移居計劃仍有不少不明朗因素,移居不但可能會影響兒子維持現有穩定的生活及維繫與父親的親子關係,還影響母親與父親共享親戚的初心,故調查主任認為安排兒子離開現時安穩的生活環境到一個存在變數、未可完全預知的環境生活,非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有見及此,調查主任建議母親先將移居計劃延期,並在兒子沒有離開香港的前提下,維持現有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及探視安排,並希望父母就兒子移居美國的安排上,加強正面溝通,以共享親戚及確保兒子的最佳福祉為前提,彼此達成共識。」
84.本席亦考慮到第二份報告的內容,尤其結論及建議部份,現引述如下:-
「22. 縱觀調查所得,母親與父親均為有承擔的父母,在共享親戚的前提下,母親一直妥善地照顧兒子及打點其生活及學習需要;亦表現對兒子的責任;而二人一直自行安排探視,以讓兒子定期與父親相處,維繫父子關係。對兒子而言,他均愛父母,仍期盼自己可以與父母一起生活,亦十分關顧父母的感受。
23. 母親為了兒子日後的學業及個人發展,以及優化家庭整體的經濟及生活,在現任丈夫的支持下,申請移居從未踏足,只有網友支援的美國。母親為了把握移居美國的當前契機,及帶同兒子與現任丈夫一起移居美國,她不但推延其移居的申請,還落實了暫時居住及兒子教育的安排。此外,母親同意兒子與父親進行視像探視及每年於暑假時回港與父親相聚,以維繫父子情緣;亦打算於現時聘用她的公司完成一年僱傭合約後離職,重返幼師行業,以優化其經濟及照顧兒子的條件。另方面,父親雖然希望兒子日後到外國升學,但他仍擔憂欠缺支援網絡的母親,在欠穩健及務實的移居安排下,現階段帶同兒子移居美國,會影響兒子的安穩成長。故此,他希望以兩年時間觀察母親於美國的適應,待確定其工作及經濟穩定下來後,才同意母親辦理兒子移居美國的申請。同時,他為了承擔兒子於移居美國前的照顧責任,以改變其工作及家居條件,着手打點兒子日後的照顧及教育安排,以期讓兒子在他、祖母及姑母的輔助下,穩妥成長。兒子雖然為了前程,希望可以跟隨情感較深厚的母親到美國生活,不過,他明白他的離去,會令父親傷心,而未能向父親敞開心扉。
24. 永久移居境外是一個重大及兩難的決定,牽涉兒子的長遠福祉和利益,亦會直接影響和改變他日後的生活照顧及教育等安排,故應謹慎而行,充分衡量兒子所要面對的風險,以及他承受轉變的能力。正值於探索期的兒子,目前最需要的,並非單純學業成就的追求,而是一個安穩的生活及照顧環境,讓他建立自信及安全感,以面對迎來的挑戰。調查主任有見母親以努力落實工作、居住及兒子的教育安排,但畢竟所有有關的安排,均屬過度性質,難免仍存有不確定性的因素,可能會影響兒子維持穩定的生活,故調查主任認為安排兒子到一個存在變數、未可完全預知的環境生活,對兒子來說,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父親雖然過往未如母親般,照顧兒子的生活日常,而安排兒子離開與他感情較深好的母親生活也會對他產生影響,但讓兒子在較熟悉的生活環境過度,由父親輔以兒子的祖母及姑母的協助下照顧,在權衡所有考慮後,似乎較能確保他安穩成長;使愛錫兒子的母親,成為兒子不論在情感以致父母愛護下的最後後盾。為了減少轉變照顧者對兒子的影響,母親及父親初步表示,希望待兒子於原校完成小四後,才變更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如母親的申請不獲批准的話]。
25. 調查社工經權衡各方可能對兒子帶來的影響,相信將兒子交由父親照顧及管束至他移居美國,較為值得一試。以兒子的年紀,相信他有足夠的能力利用電子產品與母親溝通,拉近母子因地域距離的限制及安慰彼此的心靈。」
85.從社工第二份報告的內容可見,母親就移居計劃的各方面均有更確實及具體的安排,但社工仍然不同意母親的移居安排。於盤問期間,陳大律師對社工作出嚴正的盤問,陳大律師亦於結案陳詞指稱社工的回應迴避及空泛,認為社工的建議讓兒子與父親同住等同留在「較熟悉的環境生活」的說法站不住腳,亦批評社工對移居美國「不穩定因素」與「風險」的評估值得商榷及失衡,例如只過分聚焦母親計劃的不確定性,卻從未充分審視兒子留港與父親同住的風險等。
86.法庭於考慮社工的證供、對社工的盤問及社工的回答後,不認同陳大律師對社工的批評。本席認為社工調查報告的內容及她的
證供相當客觀和中肯,認為她是經過周詳考慮後作出結論及建議。
87.本席接納社工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認為她所作出的建議有充份的理由和基礎,同時本席亦接納她於作出兩份報告内的建議前已充份考慮各相關事項及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本席接納社工的證供,認為她的調查適當及建議合理。
議題(5): 父親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是否符合兒子的福祉及最佳利益?
88.就這個議題,本席必須指出,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的提出,是基於反對母親的移居申請。因為如果母親的移居申請不獲批准,母親與丈夫會先移居美國,屆時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必須更改。
89.母親反對父親更改照顧管束權的申請。於盤問期間,陳大律師質疑父親育兒能力不足、對兒子的認知有限、對教育制度認知的匱乏、對支援兒子學習的建議空泛、回應兒子教育意願欠積極、對選校草率且準備不足,選校態度歧視印巴籍人士。陳大律師批評父親對兒子日常生活細節的嚴重脫節,包括對兒子日常行程認知不準確及對兒子意願態度具選擇性,亦批評父親對兒子課外活動的認知與安排暴露其缺乏規劃與能力不足,包括指稱父親對課外活動認知匱乏及被問及若獲得照顧及管束權後如何安排課外活動時,父親回應並不肯定,缺乏規劃。
90.於本案中,雙方不爭議以下背景及事項:-
(a) 雙方自兒子一歲多開始便分居,分居後兒子一直與母親同住,母親一向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而兒子與母親的關係密切。
(b) 父親獲得兒子的合理探視權,但於母親與兒子搬往位於柴灣的現居後,父親對兒子的探視減少,並沒有每周探視,只是於長假期有探視,而兒子與父親的關係和諧。
(c) 父親就現時兒子的確實上學、學習及課外活動情況的了解,不及母親深入及詳盡。
91.於這些不爭議的背景及情況下,父親現時對兒子的了解及日常生活流程,以及上學、學習及課外活動的情況,一定不及母親。但法庭有考慮母親對父親的批評,以及父親的證供,他有就居所的安排、自己工作的安排、安排由同住的祖母及姑母輔助照顧兒子的起居生活、兒子日後轉校及參與課外活動的安排、如何與兒子溝通及如何確保兒子與母親繼續保持密切聯繫等各方面作出充足的準備。有關詳情涵蓋於社工第二份報告第14段內。本席接納父親的證供。
92.本席亦特別考慮到社工第二份報告第24段的結論,表示雖然父親過往未如母親照顧兒子的日常生活,但若兒子在較熟悉的生活環境過度,由父親父以兒子的祖母及父母的協助照顧下,在權衡所有考慮後,似乎能確保兒子安穩成長,建議更改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給予父親,直至兒子移居美國。
93.另外,本席考慮到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對他的影響及風險,包括以下等的方面 :-
(a) 與感情深厚的母親分離
(b) 因居住地點從柴灣轉往屯門,為方便及照顧起見,兒子須轉校及適應新學校,就興趣班的項目及地點也很有可能受影響
(c) 父親對兒子的生活流程及各方面照顧很有可能未如母親的照顧般仔細及全面
(d) 父親對兒子功課及學業的跟進很有可能不及母親,可令兒子學業退步,所以父親須與兒子先溝通及定下規定
(e) 對未能即時移居感失望
94.本席亦有考慮社工第二份報告第17段,記錄兒子的意見,他表示「倘若他移居美國的申請不獲批准,他表示接受與父親、祖母及姑母同住至他移居美國的申請獲批准。」
95.於考慮所有證供及陳詞後,本席認為父親更改照顧權的申請符合兒子的利益及福祉,但這個申請是否獲批准,必須與母親的移居申請一併考慮。本席於本審訊中考慮父親的申請,並非單單比較父親還是母親較適合獲得照顧及管束權。法庭需要考慮的是,母親的移居申請與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哪一個更切合兒子的最佳利益及福祉。
結論
96.於考慮母親的移居申請及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本席特別考慮到以下各點:-
(a) 本案的移居申請,並非母親返回家鄉的情況,而是母親為自己和兒子尋求更理想的生活環境,所以當考慮到上文提及的案例的法律原則的應用,縱然法律原則同樣適用,考慮上及應用上會有所不同。
(b) 本席有考慮及參考陳大律師所倚賴的案例,本席必須指出,每宗案例的案情及家庭背景均不同,但最重要的是法庭的考慮必定以兒子的最佳利益及福祉為首要考慮事項。
(c) 於本案中,兒子既愛母親,亦愛父親。母親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他們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雖然父親並非與兒子同住,而探視的時間亦不算多,但他們的關係良好。
(d) 法庭重複上文第90段列出本案不爭議的背景及情況。
(e) 於本案中,本席不應只單純地比較母親與父親誰照顧及管束兒子較理想,因為父親提出更改照顧管束申請,是基於反對母親的移居申請。母親已確定,如移居申請不獲法庭批准,她會與現任丈夫先移居美國,屆時兒子留在香港,已頒予母親的照顧及管束權須作出更改。所以母親的移居申請及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申請須一併考慮。
(f) 無論兒子是移居美國,還是更改照顧及管束權改為與父親(連同祖母及姑母)同住,兒子也會有環境上及生活上的改變,須於生活、心態、學校及學習環境等各方面作出適應及調整。法庭須考慮(i)批准移居申請; 還是(ii)撤銷移居申請,而令兒子須轉為與父親同住,究竟哪一方面更切合兒子的最佳利益及福祉。
(g) 這正是社工於第二份報告作出分析及結論的方向。現引述上文第84段。
(h) 就兒子對兩個申請的意願,本席已於上文考慮,不在此重複。本席在此指出,兒子的意願是需要考慮,但須根據兒子的年紀及理解程度等各方面考慮,而兒子的意願並非取決性。法庭於考慮兒子的意願後,並不採納他希望現時移居美國的意願。(見上文第79至81段)
(i) 縱然母親的移居計劃非常全面及詳細,本席亦明白母親希望一家人同時移民一同面對新環境新挑戰的心意,但法庭不能漠視:-
(1)母親、她現任的丈夫及兒子均未曾踏足美國,亦未曾到訪過北美洲。
(2)母親對移居美國的計劃,是透過網絡平台認識一位居於伍斯特市(即他們打算移居的地區)附近的網友及透過相關討論區了解該區的資訊。母親及現任丈夫並沒有任何親戚或朋友居於美國。
(3)由於本申請並非返回家鄉的移居申請,而是母親、她現任丈夫及兒子一同移居一個從未生活或於當地旅行的陌生地方,要顧及的不單是兒子轉校、上學、教育制度、認識新朋友的適應,母親及她現任丈夫也須適應新環境,以及顧及各方面的生活範疇,包括住屋、工作、生活、飲食、文化、融入當地社會、認識新朋友等方面和須適應,更遑論可能有預計不到的困難及挑戰。如母親的工作不如預期般穩定,會影響家庭經濟及有機會影響是否能符合居留的條件。
(j) 本席同時有考慮到,就本案的背景,兒子於他1歲多起從未長期同住的父親一同生活,也須有多方面的適應,包括居所、轉校新環境、上學情況、認識新朋友、興趣班項目及上課地點等方面的改變及適應,同時亦有可能面對預計不到的困難、挑戰及風險。但始終父親的居所對兒子並非陌生,他於留宿探視時已短期居住過,亦與祖母及姑媽相處過。就與父親同住的困難和挑戰,本席已於上文考慮。
(k) 社工亦有就母親的移居申請及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詳細的考慮,本席接納社工的證供,認為現階段有安穩的成長環境是重要的。
(l) 就兒子ADHD 的情況,母親認為更應該因而批准移居申請,但本席考慮到兒子ADHD的情況可以是雙刃刀,往美國讀書可舒緩情況,但亦可能令情況惡化。本席有考慮兒子ADHD的情況。母親就有關最更新的情況,只於第五份誓章的其中一段更新,並沒有支持文件、醫療報告或診斷書,本席不認為母親指稱的ADHD情況可進一步支持她的移居申請。
(m) 法庭有考慮兒子的想法,特別是考慮到兒子與關係密切的母親分離的影響。於這方面,社工有作出考慮及分析,本席亦有於上文作出考慮。
97.最重要的是,父親並非反對兒子移居美國,只是認為現階段不適合。父親於作供時亦確認,如果兒子與他一起生活時不適應,父親同意盡快與母親商量,母親的工作及收入穩定時,盡快安排兒子移居美國。法庭會將父親這方面的確定放於命令的前言部份。
98.於考慮所有證供、證據、陳詞、法例、案例及相關的法律原則,及於考慮兒子的最佳利益及福祉為優先考慮的情況下,基於上述所述原因,本席頒令撤銷母親的移居申請,同時,本席批准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基於本案的背景及兒子的情況,母親須於不早於2025年9月1日前將兒子送交父親照顧及管束,而母親於移居前可獲得合理探視權。
99.最後,本席希望提醒父母,日後須就兒子的發展及成長多作溝通,須放下成見及堅持己見,多聆聽及接納對方的想法及意見,好讓兒子可適時移居美國,無論在美國還是在香港均能夠在父母的愛中繼續健康成長。本席特別引述第二份報告第26段 :-
「26. 調查社工就父母雙方願意正視彼此分歧,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感到安慰,亦期望今次的申請成為雙方溝通尋找平衡各方需要,以致兒子最佳利益的平台,最終能達成協議,為兒子將來的發展與成長而努力。因此,調查社工建議母親及父親繼續加強正面溝通,並就變更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探視,及兒子日後移居美國的安排,尋求調解,在互諒互讓的過程中,彼此達成共識,讓兒子繼續在父母共享親戚下,感受父母的關愛,健康快樂成長。」
命令
100.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基於父親向法庭及母親確定,如果兒子與父親同住後表示不適應,父親須了解情況及與母親溝通、商談及考慮兒子於何時可移居美國,並於母親配合向父親提交工作及收入證明時,父親確定可考慮接受較短時間(即無須兩年)的工作及收入證明。
(1) 撤銷母親的移居申請。
(2) 批准父親的更改照顧管束權申請。兒子的共同管養權繼續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母親須於不早於2025年9月1日前將兒子送交父親照顧及管束。
(3) 母親於移居美國前可獲得合理探視權。
(4) 於母親移居美國後,探視安排如下:-
(a) 母親可與兒子視像通話,詳情由雙方進一步確定。
(b) 於暑假和聖誕學校長假期,母親可獲安排兒子往美國或其他地方進行探視,詳情由雙方進一步確定,時期不能多於該學校長假期的一半。
(5) 雙方可就命令的執行申請進一步指示。
(6) 頒布監管令,為其18個月,社會福利署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法庭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101.一般來說,有關兒童事宜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亦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葉謝鄧律師事務所轉聘陳仁杰大律師代表審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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