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9/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25.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馬俊敏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4年12月12日,裁定申索人(“吳先生”)的申索敗訴,並需要支付訟費予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鉅美”、“保利物業”、“保利置業”)。吳先生其後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25年2月25日,經覆核後維持原判,就著覆核聆訊,審裁官不作訟費命令(“該覆核決定”)。吳先生於2025年3月7日,遞交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該條例”)指明的表格九 – 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該申請書”),就著該覆核決定,申請上訴許可。審裁官於2025年4月14日,頒下了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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