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Wai Yee Acann 對 元朗警署cid第8隊li Man Kei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1/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23.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姚子軒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3年2月17日,裁定申索人針對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申索敗訴。申索人其後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23年4月27日,經覆核後維持原審判決(“該覆核決定”)。申索人於2023年5月16日,遞交了上訴許可申請書,就著該覆核決定申請上訴許可。審裁官於2023年6月30日,頒下了該覆核決定的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
Cites 9 cases
|
HCSA 11/2023 [2023] HKCFI 18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1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161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姚子軒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3年2月17日,裁定申索人針對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申索敗訴。申索人其後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23年4月27日,經覆核後維持原審判決(“該覆核決定”)。申索人於2023年5月16日,遞交了上訴許可申請書,就著該覆核決定申請上訴許可。審裁官於2023年6月30日,頒下了該覆核決定的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 2.審裁官在該理由書中,簡明扼要地說明了申索人的案情:
3.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均否認申索人的指控。 4.審裁官不認為申索人是一位可靠的證人,信納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證供。基於審裁處信納的證據,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撤銷申索人的申請。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第28(1)條規定,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的訴訟方,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有關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由,向原訟法庭尋求上訴許可。申索人沒有指稱審裁官的決定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本席也不認為有這個情況。申索人能否取得上訴許可,取決於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有沒有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 6.該條例第29(2) 條規定:
7.該條例第29(2)(b)(i) 條規定,原訟法庭不可以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這項限制,並非絶對,在特別情況下,原訟法庭仍有權力干預審裁處所作事實裁定,該等特別情況如下 (參見Potential Optical Media Limited v Upplan Holdings Limited & Others [2008] 2 HKCLRT 184, [9] – [11]):
8.審裁官在該理由書中,詳細地解釋了為甚麼他信納第 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案情,不信納申索人聲稱的案情。 9.本席細閱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和附件,也聆聽了申索人的口頭陳詞,申索人只是重覆她主張的案情,完全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 10.上訴法庭在莊裕安訴安達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2022] HKCA 1593重申了有關上訴的法律原則:
11.申索人沒有提出任何可以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也沒有提出任何可辯的理由,以致原訟法庭有可能要干預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定。 12.申索人在聆訊中,要求加入以下的新文件,支持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有關處理在上訴許可階段提出的新證據,上訴法庭最近在畢偉森訴畢偉强 [2022] HKCA 1779中,重申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14.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申索人擬提出的新文件,對案件的結果會有任何重要影響。申索人未能符合Ladd v Marshall 的第(2)條件,故此申索人不可依賴該等新文件,支持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15.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理據,現予駁回。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