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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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交替控罪一,即串謀詐騙罪。至於控罪二則留在法庭檔案。控罪一涉及的是港幣$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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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7/2023 [2025] HKDC 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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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承認交替控罪一,即串謀詐騙罪。至於控罪二則留在法庭檔案。控罪一涉及的是港幣$200,000元。 2.案情顯示在2023年7月5日,70歲的受害人透過家中的固網電話收到一名聲稱為受害人兒子的不知名人士(以下稱為「男子A」)來電,表示自己被捕及需要港幣$20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表示家中有港幣$200,000元。男子A要求受害人提供手提電話號碼,但受害人表示固網電話是唯一與他聯絡的方法。男子A表示會稍後再與受害人聯絡。由於受害人的兒子均知道受害人的手提電話號碼,故此在受害人掛斷電話後,感到懷疑,於是向警方報案。 3.其後男子A再次來電,表示朋友「李先生」會前來收款。之後受害人再次收到一名男子(「男子B」)的來電,男子B詢問保釋金是否已準備好。受害人表示保釋金已備妥。 4.在警方監控下,在同日稍後時間第一被告人前往受害人單位按門鐘,並向受害人表示他是前來收取保釋金。受害人把由警方事先準備的道具現金交給第一被告人後,第一被告人離開單位。 5.隨即第一被告人在單位外的走廊被警方截停。警員與第一被告人發生糾纏。最後警員成功制服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現場的拘捕警誡下以及隨後的會面紀錄中保持緘默。 第一被告人的求情及經歷認證口供 6.第一被告人現時18歲,在案發時17歲。他的教育程度為中學四年班,被捕前與母親及14歲的妹妹同住,依賴每月港幣$8,000元的綜援金支持家庭經濟。他在2023年獲取於葵涌青年學院入讀電機工程課程,但因本案被還押的3個多月不能上課而退學。在2024年他再次報讀該課程,目前繼續在該處上學。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7.根據法庭索取的2份精神科報告及辯方求情,第一被告人自2021年經精神科醫生認為懷疑患有過度活躍症,並轉介在2022年1月5日到葵涌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中心接受進一步評估後,他直至2023年12月28日才首次到葵涌醫院就診。在該2023年的首次就診的尿液樣本中發現麻黃鹼(ephedrine)(一種興奮劑)及醫治敏感的藥物(triprolidine)。他被診斷為患有對立性反抗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及品行障礙症(conduct disorder),伴隨準精神病患的病徵(with elements of quasi-psychotic symptoms)。 8.在2024年6月,因應出現了明顯的精神異常症狀(overt psychotic symptoms),例如妄想(paranoid delusions)及幻聽(auditory hallucinations),故此精神科醫生對第一被告人的進一步診斷為包括精神分裂症(psychosis)、對立性反抗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和品行障礙症(conduct disorder)。 9.由於第一被告人對自己的精神病患沒有充分理解,同時藥物依從性(compliance to prescribed medication)強差人意,故此在2024年10月10日,第一被告人因精神病症狀爆發(florid psychotic symptoms)及對他人潛在的危險行為而進入葵涌醫院進行強制精神病治療。在2024年10月21日的評估中,精神科醫生觀察到第一被告人的情緒穩定,雖然繼續有妄想症狀,但沒有自殺或暴力的念頭。醫生進一步認為第一被告人對自身的精神健康狀況沒有充分理解。 10.關於本案干犯的情況,第一被告人向醫生表示他明白法律後果,亦能就案件的詳情作出描述。他表示因貪婪而犯案,而他的貪婪因幻聽而加劇,即朋友向他建議犯案後,有內在的聲音鼓勵他同意犯案。精神科醫生認為他適合答辯,而醫院令並不適合,建議高度結構性及緊密監管的居住環境。 11.法庭亦在判刑前索取了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人體能不適合進行勞教中心命令、心理狀況不適合進行教導所命令,但適合及建議接受更生中心命令。 12.辯方求情時表示第一被告人並非案中主腦,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及有悔意,以及第一被告人的精神狀態。此外辯方就控方的加刑申請,請求法庭考慮第一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健康狀況、沒有前科和明顯悔意而作出不多於10%的加刑。 判刑考慮 13.在判刑時,法庭考慮了相關案例,特別是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中提及的判刑考慮因素以及辯方所呈交的其他案例。第一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是向電話騙案受害人收款,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參與欺騙受害人。對於身為70歲長者的受害人而言,港幣$200,000元是不少的金額。相關騙案只涉及1天的時間。詐騙的手段相對簡單。本案沒有國際元素。控罪一因受害人在騙案期間發現自己受騙,而沒有實際損失。 14.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及所有求情理據和求情信。就這種案件並沒有量刑指引。由於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時年紀相對輕,只有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他當時的精神狀況和需要有規律的生活訓練,法庭決定給予第一被告人較大的更生考慮,並採納懲教署報告的意見,判處更生中心命令而非即時監禁。 15.由於就本案判處更新中心命令,故此法庭並不需要處理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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