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對 周
|
FCMC 3732 / 2020 [2025] HKFC 5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3732宗 ————————————————
————————————————
----------------------- 判 案 書 ----------------------- 1.這次審訊本席要處理以下兩張傳票:
2.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 背景 3.父親現年41歲,是一名註冊護士。母親現年39歲,她表示以兼職身份擔任普通話老師。 4.雙方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現年15歲的兒子及10歲的女兒。 5.於2020年1月14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而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6.於2020年11月17日,法庭頒下有關雙方的附屬濟助命令 (“該命令”),當中包括以下條款:
7.此外,父親須向母親支付每月23,500 港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即每人每月11,750港元)及每月6,000元作為母親的贍養費。 8.根據該命令,父親須在暫准離婚判令成為絕對判令後的6個月內,將前婚姻居所以交吉形式出售。在扣除銀行按揭欠款、上述36萬元家庭子女儲蓄基金、向外祖母還款24萬元及所有合理開支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9.法庭於2021年1月20日頒下絕對離婚判令。 10.父親表示自2023年2月開始無法跟女兒見面。兒子於2023年6月因為勸女兒跟父親見面,而被母親趕離家。兒子自始便一直跟父親生活。 11.父親於2023年8月16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 (1)即時暫停向母親支付兒子的贍養費;(2)母親須向父親退回於兒子跟父親生活後,繼續向母親支付的兒子贍養費金額,47,000元;及(3)母親需要向父親交代按照該命令中,有關兩名子女的360,000元儲蓄基金的情況。 12.於2023年10月4日,母親提出傳票申請,要求:
13.於2023年10月27日,本席頒令暫緩執行父親向母親支付兒子贍養費的命令。 14.於2024年3月4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將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母親繼續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15.於2024年7月29日,法庭頒令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14,000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首次付款日期始於2024年8月1日。 16.於2024年9月16日,法庭頒令母親須交代36萬元家庭子女儲蓄基金的情況。 父親的立場 17.父親反對母親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亦不同意母親動用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去置業。 18.父親表示當初希望盡快完成離婚手續,而沒有仔細考慮開支預算。後來,他每月入不敷支,需要動用存款補貼。他的存款金額由2023年8月時的800,000餘萬,減至現在的600,000餘萬。 19.他的個人開支比離婚初期增加不少,當中以薪俸稅的增加最為顯著。父親指母親在內地及香港持有自置物業,有工作能力、亦有能力供樓,又不用交稅,若是母親所有的生活開支都要由父親負責是極不合理的。 20.再者,儘管兒子自2023年6月23日至今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但是父親於202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仍然向母親支付了共47,000元的兒子贍養費,母親理應退回有關款項給他。 21.父親認為母親年輕,亦有工作能力,因此要求母親的每月贍養費從6,000元下調至3,250元。 22.至於女兒的贍養費金額,父親建議維持11,750元。 23.父親表示根據雙方當初的協定,母親需要把36萬元的款項放到儲蓄戶口,5年來應該衍生了一些利息。父親認為母親也有必要承擔家庭子女損失的利息。 母親的立場 24.於審訊時,母親改變申請立場,改為要求父親每月支付14,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另外,父親亦要向她每月支付8,000元作為贍養費。 25.母親表示離婚之後,一直全職照顧家庭子女只能以兼職身份幫補家用。父親的薪金每年都會隨着年資及通貨膨脹有一定幅度的增長,因此父親有能力增加贍養費。母親呈交文件證明父親曾經承諾每年會增加3%的贍養費。 26.母親表示她只是動用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支付置業的部份首期款項,資產並沒有消失,只是性質轉換了而已。母親認為她這個決定對家庭子女有利、又能節省租屋的開支,並沒有不妥。 27.於審訊前,有關屬於兩名家庭子女的36萬元款項,母親建議可以先向父親支付20萬元的款項,讓父親替兒子保管。至於餘下的16萬元,則由母親替女兒保管。 適用的法律原則 28.《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1(1)條訂明法庭具有更改及解除贍養費命令的權力。該條例的第11(7) 條訂明如下:
29.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該條例第7條中各項事宜。 30.上訴法庭張澤佑法官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31.在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有持續責任向法庭及對方坦誠披露其資產及財政狀況。若任何一方沒有盡其披露資產的責任,法庭能對他或她的資產及財政狀況作出不利推論。見:Livesey (formerly Jenkins) v Jenkins [1985] 1 AC 424 at 437H-438C; L v L [2006] 1 HKFLR 121 第197至200段;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73段; BC v. MSH also known as H, MSO and others [2024] 1 HKLRD 441第55至65段。 32.Thorpe 法官 於 North v North [2007] EWCA Civ 760 審判詞的第32段提到,於附屬濟助申請中法庭固然要考慮申請一方的需要,但這並不意味着被申請的一方需要承擔所有的經濟責任。法庭要以公平為衡量準則。丈夫並沒有責任以承保人的身份,去承擔前妻的所有需要。丈夫更不需要為前妻的財務管理不善、浪費式消費或不負責任的行為負上責任。 雙方的經濟狀況 33.母親的代表大律師於審訊的第一天,就雙方的收入及開支整合了一份表列。父親亦同意有關的內容。於審訊的第二天,雙方再將該表列更新,並由雙方簽署確認呈交法庭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本席會依照該表列的內容,作為評定雙方收入及開支的基礎。 34.母親的代表大律師同意根據雙方所申報的開支,雙方都面對入不敷支的情況。不過,母親認為既然雙方都入不敷支,那雙方都有責任為了家庭子女的福祉而犧牲個人的合理開支。 35.雙方所申報的開支金額,其實都是有限的款額。本席在評定時,已考慮到雙方的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包括需要外出工作及基本社交需要,因此所允許的金額都是以合理需要為基礎。 父親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36.父親現年41歲任職醫院護士。他的每月薪金是76,090元。父親於2022年9月以920萬元購入現時的居所。 37.根據父親於2023年8月2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他的資產淨值為2,963,764元。 38.父親的每月開支如下:
39.本席認為父親所申報的個人及兒子的開支大致合理,只是有少部份開支,本席作出了下調以反映評定後的合理金額。 40.從上述評定的金額可見,父親每月收入76,090元,而其開支是72,575元,每月只剩3,515元而已。以上開支還未包括女兒的贍養費,父親的確是入不敷支,本席接納父親的案情他每月還需要動用積蓄以應付生活開支。 母親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41.母親現年39歲,她是一名兼職普通話老師,月入3,000 至5,000元。於2022年1月,母親以個人名義購入現時價值700多萬元的居所。 42.根據母親於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表格E,她的資產淨值為2,376,736.36元。 43.母親的每月開支如下:
44.根據母親現時指稱每月只有3,000至5,000元的收入,她的確無法獨自承擔經評定的總開支金額43,588.86元。 45.不過對於母親的實際收入及經濟狀況,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46.在雙方都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本席認同母親代表大律師的論點,解決彼此開支的方法就是縮減開支或增加收入來源。 47.因此,母親作為家庭的一份子,亦應該重投社會工作以分擔家庭開支。若母親重投社會工作,她理應可以找到一份最少每月約13,000元薪金的全職工作,另外她亦可以繼續以兼職身份,從事普通話的教學工作,以她現在每月有3,000至5,000元的收入,她應該每月有16,000元的收入。 48.母親個人的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的總額是21,209.43元,即(28,818.86元/2) + 6,800元 。 49.綜合上述的分析,在扣除母親可得的收入後,她每月仍欠5,209.43元以維持個人的開支。 雙方都入不敷支 50.本席於審訊時問到母親若雙方都入不敷支,父親到底可以如何付款?母親只是沉默不語。 51.正如母親的代表大律師所分析,造成雙方現時入不敷支的主因,是雙方不約而同於2022年各自購入現時的居所。居所的按揭貸款成為雙方經濟的最大負擔。 52.由於雙方都入不敷支,因此本席認為首要保障的是家庭子女的利益。考慮到父親的有限現金流及同時需要負責兒子的生活開支,本席認為父親應把餘下的所有資源用作分擔女兒生活費一事上。 53.儘管這個安排對雙方來說都構成一定的經濟壓力,但是雙方必須肩負起撫養子女的責任。法庭無法改變雙方經濟能力有限的事實,故此只能因應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相應的命令。 子女的每月贍養費 女兒的贍養費 54.母親呈交一份2020年9月份雙方曾私下簽署的文件,當中父親曾經承諾會在每年確定加薪後,上調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55.父親承認曾經簽署該文件。父親解釋是調解期間協商的一部份,但是雙方曾經於調解期間的協議,跟最終雙方於法庭所達成的協議不同。 56.法庭並沒有將雙方2020年9月份的私人協議條款加入到該命令,因此本席認為母親沒有基礎要求法庭現在將2020年9月份的私下協議,加入到該命令中。 57.女兒的每月開支總額是22,379.43元,即(28,818.86元/2) + 7,970元,以22,380元計算。 58.父親建議繼續支付的11,750元顯然不足以應付女兒的所有合理開支。父親確實是每月面對入不敷支的情況。整體來說,如上文分析,母親未有如實披露她的經濟狀況,本席相信母親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因此她亦有責任分擔女兒的部份生活開支。 59.父親的建議是給予女兒11,750元贍養費及給予母親3,250元作為贍養費,即每月合共15,000元作為贍養費。考慮到雙方的經濟能力、財務狀況、各自的開支等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較合理的方式是父親支付16,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而無需再支付母親任何贍養費。 兒子的贍養費 60.兒子已經搬到父親家中居住,雙方同意父親已經沒有責任再向母親支付有關兒子的贍養費11,750元。兒子現時每月開支是
61.母親承認父親向她支付了合共47,000元,作為兒子202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贍養費。不過,母親拒絕退回款項予父親。她認為購入居所是為了讓家庭子女有安定的生活,因此即使兒子選擇跟父親生活,期間仍然是需要支付按揭供款的。 62.父親表示理解兒子突然選擇跟他生活會對母親的一些開支預算帶來影響。不過,父親認為兒子的每月贍養費中除了住宿的部份,亦包含其他元素,母親應該退回部份款項給他。 63.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述認為較為合理及公平的處理手法是從47,000元中減去4個月兒子所佔的按揭供款部份,即19,141.78元/3 x 4, 等如25,522.37元,以25,522元計算。 因此,母親理應退回21,478元的款項給父親。 64.不過,本席考慮到父親將無需繼續向母親支付贍養費,而母親亦需要分擔女兒的贍養費,因此裁定母親無需向父親退回21,478元的款項。 母親擅自使用屬於家庭子女的36萬元儲蓄基金用來置業 65.父親表示從來沒有同意讓母親動用屬於家庭子女的36萬元儲蓄基金來置業。 66.對於母親指稱是得到父親同意或在父親知情的情況下,才動用家庭子女36萬元的儲蓄基金去置業的說法,本席有以下觀察:
67.母親於審訊時表示倘若法庭認為她應該歸還36萬元,她可於判決後一星期內先歸還20萬元,餘下的款項她需要約三個月的時間才能夠全數歸還。 68.至於父親要求母親需負責36萬元的利息,母親呈交了一間銀行現時12個月定期存款的利率,即2.65%讓法庭參考。 69.父親表示接受母親歸還36萬元的時限及利息計算的建議。 70.審訊期間,父親對於原先36萬元款項要待兩名子女分別完成全日制教育後,才平均發放給他們表示有所擔憂。父親指兒子及女兒年紀有一定的差距,若是要兩名子女分別完成全日制教育才能夠獲得款項,他怕會對另一名子女不公平。 71.父親認為只要當兒子年滿18歲,便應獲得到時候存款總額的一半。至於女兒,同樣待她年滿18歲便可取得存款的餘額。母親表示接受父親的建議。 72.本席接受母親的還款建議,並解除她於該命令中的承諾,並以是次判決中的命令取替。 73.至於36萬元的利息,本席考慮到母親今後亦要分擔女兒的贍養費,因此認為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不就36萬元的款項計算任何利息。 命令 7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75.由於雙方所提出的建議均沒有完全被法庭接受,再加上考慮到雙方的經濟能力有限及要承擔兩名子女的開支,因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鄧卓熹黃汝仲律師行轉聘葉賜豪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