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對 周

Case No.FCMC 3732/2020[2025] HKFC 5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6 May 202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

FCMC 3732 / 2020

[2025] HKFC 5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373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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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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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5年 3月 6 日及7日
判決日期 : 2025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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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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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次審訊本席要處理以下兩張傳票:

(1)  呈請人於2023年8月16日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申請;及

(2)  答辯人於2023年10月4日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申請。

2.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

背景

3.父親現年41歲,是一名註冊護士。母親現年39歲,她表示以兼職身份擔任普通話老師

4.雙方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現年15歲的兒子及10歲的女兒。

5.於2020年1月14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而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6.於2020年11月17日,法庭頒下有關雙方的附屬濟助命令 (“該命令”),當中包括以下條款:

B  呈請人向法庭及答辯人承諾:在賣出前婚姻居所後,會隨即將港幣360,000元用作兩名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即每人港幣180,000元);

C  答辯人向法庭及呈請人承諾:每年須向呈請人提供上述儲蓄基金的單據及交代儲蓄的進度;

D  雙方向法庭及向對方承諾:上述儲蓄基金須一直維持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均已完成全日制學業後才可賣出,並將賣出後所得收益平均分配予兩名家庭子女;

7.此外,父親須向母親支付每月23,500 港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即每人每月11,750港元)及每月6,000元作為母親的贍養費。

8.根據該命令,父親須在暫准離婚判令成為絕對判令後的6個月內,將前婚姻居所以交吉形式出售。在扣除銀行按揭欠款、上述36萬元家庭子女儲蓄基金、向外祖母還款24萬元及所有合理開支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9.法庭於2021年1月20日頒下絕對離婚判令。

10.父親表示自2023年2月開始無法跟女兒見面。兒子於2023年6月因為勸女兒跟父親見面,而被母親趕離家。兒子自始便一直跟父親生活。

11.父親於2023年8月16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 (1)即時暫停向母親支付兒子的贍養費;(2)母親須向父親退回於兒子跟父親生活後,繼續向母親支付的兒子贍養費金額,47,000元;及(3)母親需要向父親交代按照該命令中,有關兩名子女的360,000元儲蓄基金的情況。

12.於2023年10月4日,母親提出傳票申請,要求:

(1)  即時增加母親及兩名子女的贍養費至每月40,000元;

(2)  若兒子與父親一起居住,父親則每月支付35,000元作為母親及女兒的贍養費;及

(3)  駁回父親要求退回贍養費和提交兩名子女儲蓄基金單據的要求。

13.於2023年10月27日,本席頒令暫緩執行父親向母親支付兒子贍養費的命令。

14.於2024年3月4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將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母親繼續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15.於2024年7月29日,法庭頒令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14,000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首次付款日期始於2024年8月1日。

16.於2024年9月16日,法庭頒令母親須交代36萬元家庭子女儲蓄基金的情況。

父親的立場

17.父親反對母親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亦不同意母親動用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去置業。

18.父親表示當初希望盡快完成離婚手續,而沒有仔細考慮開支預算。後來,他每月入不敷支,需要動用存款補貼。他的存款金額由2023年8月時的800,000餘萬,減至現在的600,000餘萬。

19.他的個人開支比離婚初期增加不少,當中以薪俸稅的增加最為顯著。父親指母親在內地及香港持有自置物業,有工作能力、亦有能力供樓,又不用交稅,若是母親所有的生活開支都要由父親負責是極不合理的。

20.再者,儘管兒子自2023年6月23日至今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但是父親於202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仍然向母親支付了共47,000元的兒子贍養費,母親理應退回有關款項給他。

21.父親認為母親年輕,亦有工作能力,因此要求母親的每月贍養費從6,000元下調至3,250元。

22.至於女兒的贍養費金額,父親建議維持11,750元。

23.父親表示根據雙方當初的協定,母親需要把36萬元的款項放到儲蓄戶口,5年來應該衍生了一些利息。父親認為母親也有必要承擔家庭子女損失的利息。

母親的立場

24.於審訊時,母親改變申請立場,改為要求父親每月支付14,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另外,父親亦要向她每月支付8,000元作為贍養費。

25.母親表示離婚之後,一直全職照顧家庭子女只能以兼職身份幫補家用。父親的薪金每年都會隨着年資及通貨膨脹有一定幅度的增長,因此父親有能力增加贍養費。母親呈交文件證明父親曾經承諾每年會增加3%的贍養費。

26.母親表示她只是動用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支付置業的部份首期款項,資產並沒有消失,只是性質轉換了而已。母親認為她這個決定對家庭子女有利、又能節省租屋的開支,並沒有不妥。

27.於審訊前,有關屬於兩名家庭子女的36萬元款項,母親建議可以先向父親支付20萬元的款項,讓父親替兒子保管。至於餘下的16萬元,則由母親替女兒保管。

適用的法律原則

28.《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1(1)條訂明法庭具有更改及解除贍養費命令的權力。該條例的第11(7) 條訂明如下: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29.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該條例第7條中各項事宜。

30.上訴法庭張澤佑法官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31.在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有持續責任向法庭及對方坦誠披露其資產及財政狀況。若任何一方沒有盡其披露資產的責任,法庭能對他或她的資產及財政狀況作出不利推論。見:Livesey (formerly Jenkins) v Jenkins [1985] 1 AC 424 at 437H-438C; L v L [2006] 1 HKFLR 121 第197至200段;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73段; BC v. MSH also known as H, MSO and others [2024] 1 HKLRD 441第55至65段。

32.Thorpe 法官 於 North v North [2007] EWCA Civ 760 審判詞的第32段提到,於附屬濟助申請中法庭固然要考慮申請一方的需要,但這並不意味着被申請的一方需要承擔所有的經濟責任。法庭要以公平為衡量準則。丈夫並沒有責任以承保人的身份,去承擔前妻的所有需要。丈夫更不需要為前妻的財務管理不善、浪費式消費或不負責任的行為負上責任。

雙方的經濟狀況

33.母親的代表大律師於審訊的第一天,就雙方的收入及開支整合了一份表列。父親亦同意有關的內容。於審訊的第二天,雙方再將該表列更新,並由雙方簽署確認呈交法庭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本席會依照該表列的內容,作為評定雙方收入及開支的基礎。

34.母親的代表大律師同意根據雙方所申報的開支,雙方都面對入不敷支的情況。不過,母親認為既然雙方都入不敷支,那雙方都有責任為了家庭子女的福祉而犧牲個人的合理開支。

35.雙方所申報的開支金額,其實都是有限的款額。本席在評定時,已考慮到雙方的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包括需要外出工作及基本社交需要,因此所允許的金額都是以合理需要為基礎。

父親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36.父親現年41歲任職醫院護士。他的每月薪金是76,090元。父親於2022年9月以920萬元購入現時的居所。

37.根據父親於2023年8月2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他的資產淨值為2,963,764元。

38.父親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2023年8月25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 母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當中包括
兒子的部份
按揭供款 28,000 27,784 父親沒有呈交每月按揭供款 的單據。 27,784,根據父親呈交的中國銀行月結單,他確實有600多萬元的按揭欠款。本席考慮到父親於表格E填寫有關物業的購入價、按揭貸款金額、父親的月薪及父親供述時提到當時申請按揭的年利率約5%,接納父親就這個項目的開支說法。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4,000 4,000 金額過高 2,000
管理費 1,782 1,850 同意 1,850
食物開支 6,000 6,000 金額過高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0 2,000 金額過高 2,000
保險費   76   76
家庭傭工 5,200 6,415 母親認為男方不應該聘請外傭,因為她也沒有外傭協助處理家務。 6,415,
離婚以後,雙方已開展新生活。男方當時月入超過6萬元,他聘請外傭打理居所也不能說成是不合理開支或故意透過聘請外傭故意減少給予子女贍養費。
 
本席認為父親聘請外傭協助打理家務是合理的開支。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46,982 48,125   45,125

個人開支

項目 2023年8月25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 母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外出膳食費用 6,000 6,000 金額過高 5,000
交通費 1,200 1,200 金額過高 1,200
服裝/鞋費 1,000 1,000 金額過高 1,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300 300 同意 300
娛樂/禮物 3,000 3,000 金額過高 2,000
假期消費 3,000 3,000 金額過高 2,000
保費   3,000 不同意父親增加這項開支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500 金額過高 500
稅款 5,000 5,700   5,700
供養父母   2,000 不同意父親增加這項開支 本席會剔除供養父母的開支。為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不能在附屬濟助訴訟中將之視為個人必須開支,而迫使對方分擔供養自己父母的責任。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20,000 25,700   17,700

兒子的開支

項目 2023年8月25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 母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學費        
額外補習費 2,000 3,000 金額過高 3,000
學校書簿及
文具
500 650 金額過高 5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300 300 同意 300
醫療/牙齒
護理費
  400 金額過高 400
課外活動費 200 1,200 金額過高 1,200
娛樂費/禮物 200 950 金額過高 950
假期消費 300 300 金額過高 300
服裝費/鞋費 200 200 同意 200
保險費        
午餐及零用錢 1,200 3,000 金額過高 2,000
其他交通費 100 400 同意 400
子女看顧費        
校服費 100 100 同意 100
其他
境外旅遊
  400   400
子女每月
開支總額
5,100 10,900   9,750
每月開支總額 72,082 84,725   72,575

39.本席認為父親所申報的個人及兒子的開支大致合理,只是有少部份開支,本席作出了下調以反映評定後的合理金額。

40.從上述評定的金額可見,父親每月收入76,090元,而其開支是72,575元,每月只剩3,515元而已。以上開支還未包括女兒的贍養費,父親的確是入不敷支,本席接納父親的案情他每月還需要動用積蓄以應付生活開支。

母親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41.母親現年39歲,她是一名兼職普通話老師,月入3,000 至5,000元。於2022年1月,母親以個人名義購入現時價值700多萬元的居所。

42.根據母親於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表格E,她的資產淨值為2,376,736.36元。

43.母親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
的表列
父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按揭供款 19,141.78 19,141.78   17,787.86,
這是女方於審訊第一天呈交的銀行結單所顯示的金額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3,000 3,000 不爭議 3,000
管理費 1,031 1,031 不爭議 1,031
食物開支 8,000 8,000 金額過高 5,000
雜項家用
開支
1,000 2,000   2,000
家庭每月
開支總額
32,172.78 33,172.78   28,818.86

個人開支

項目 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
的表列
父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外出膳食
費用
800 2,000   2,000
交通費 500 1,200   1,200
服裝/鞋費 500 500 不爭議 5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
化妝品)
500 500 不爭議 500
娛樂/禮物 300 600   600
假期消費 500 1,500   1,500
醫療/牙齒
護理費
200 600 金額過高 500
供養父母   1,200   本席會剔除供養父母的開支。為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不能在附屬濟助訴訟中將之視為個人必須開支,而迫使對方分擔供養自己父母的責任。
個人每月
開支總額
3,300 8,100   6,800

女兒的開支

項目 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表格E 於2025年3月7日呈交的表列 父親的
建議
法庭評定
額外補習費 1,000 3,000   2,000,考慮到女兒的年齡,較合理的金額應該是2,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 500   50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120 300 不爭議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400   400
課外活動費 1,500 3,000 金額過高 1,200
娛樂費/禮物 300 1,050   950
假期消費 500 1,500 金額過高 300
服裝費/鞋費 500 500 不爭議 200
午餐及零用錢 916 1,320   1,320
其他交通費 150 300 不爭議 300
子女看顧費 1,000 1,000 不同意  
校服費 100 100 不爭議 100
其他 :
境外交流
  400   400
子女每月
開支總額
6,686 13,370   7,970
每月開支總額 42,158.78 54,642.78   43,588.86

44.根據母親現時指稱每月只有3,000至5,000元的收入,她的確無法獨自承擔經評定的總開支金額43,588.86元。

45.不過對於母親的實際收入及經濟狀況,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  母親於2022年2月17日以個人名義,以7,570,000元購入現時的居所。

(2)  母親在表格E報稱每月只有3,000元收入,倘若她只有這丁點兒的收入,母親到底如何能夠獲得銀行按揭貸款?

(3)  母親於審訊時解釋她只是透過出示三個月的銀行月結單,每月顯示他從父親處取得29,500元的贍養費,便成功向交通銀行取得400多萬的按揭貸款。

(4)  本席向母親了解是否她的意思是向交通銀行出示了從父親處取得合共88,500元的贍養費,便成功取得按揭貸款。母親回答「是」。

(5)  母親堅稱她既沒有全職工作,亦沒有以老闆身份工作或開公司。

(6)  根據金融管理局於2024年2月28日向銀行發出的指引,銀行按揭貸款的壓力測試指引,於2024年2月28日開始確實有所改變,但是申請人仍然需要通過供款佔入息比率(DSR)測試才有機會獲批按揭。

(7)  母親於2022年2月17日以個人名義購入現時的居所。根據當時金融管理局給予銀行的按揭壓力測試指引,銀行對申請人的基本入息要求,計算方法是每月總供款金額不超過入息的50%可獲通過。

(8)  母親表示她購入物業後的按揭供款是14,887.93元,換言之她當時的每月固定收入應該不少於29,775.86元。

(9)  根據母親呈交的匯豐銀行月結單,父親每月以個人身份轉賬給她。母親亦表示她告訴銀行職員這些款項是她跟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10)  贍養費顯然不能視為個人入息的一部份。再者, 29,500元的贍養費,當中的23,500元屬於兩名子女的贍養費,而母親所佔的部份是6,000元而已,根本不可能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或應付由2022年2月起過去三年的按揭供款。

(11)  本席認為母親的說法並非事實。母親顯然有穩定的收入或可觀的存款,否則單憑父親給予她的贍養費金額,根本不可能獲得四百多萬元的按揭貸款。

(12)  本席推斷母親應有不少於29,775.86元的收入或一定的儲蓄,否則單憑她於表格E披露的經濟資料,應該無法通過銀行的按揭審批及還款。

(13)  從客觀的證據可反映,母親並沒有向法庭如實披露其經濟狀況。

(14)  母親表示她早於2017年開始,已經以兼職的身份教授幼童普通話。

(15)  據日期為2024年2月1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母親、女兒及外祖父母一同居住。不過,母親作供時表示外祖父母並非定居於香港。

(16)  母親解釋儘管她擁有大專學歷,但是她的專長是教授普通話,因此工作時間也會受限於學童上課的時間。再者,她亦需要照顧在學的女兒。因此,她難以全職工作。

(17)  本席認為女兒現年已經10歲。她在校內成績優異,亦參與不同校外活動。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女兒逢星期一至星期四都需要留校至下午4時30分至5時不等。母親可利用女兒上學的時間外出工作。

(18)  本席亦認為母親不一定要局限於從事教授普通話的工作。她持有大專學歷,也可以從事一般文職工作。根據政府統計處於2024年12月27日出版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從事文書級工作的女性平均月薪是18,066元,而從事其他非生產級工人的女性的月薪是13,015元。本席相信以母親的學歷及語文能力,理應可找一份月薪最少13,000元的工作。

46.在雙方都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本席認同母親代表大律師的論點,解決彼此開支的方法就是縮減開支或增加收入來源。

47.因此,母親作為家庭的一份子,亦應該重投社會工作以分擔家庭開支。若母親重投社會工作,她理應可以找到一份最少每月約13,000元薪金的全職工作,另外她亦可以繼續以兼職身份,從事普通話的教學工作,以她現在每月有3,000至5,000元的收入,她應該每月有16,000元的收入。

48.母親個人的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的總額是21,209.43元,即(28,818.86元/2) + 6,800元 。

49.綜合上述的分析,在扣除母親可得的收入後,她每月仍欠5,209.43元以維持個人的開支。

雙方都入不敷支

50.本席於審訊時問到母親若雙方都入不敷支,父親到底可以如何付款?母親只是沉默不語。

51.正如母親的代表大律師所分析,造成雙方現時入不敷支的主因,是雙方不約而同於2022年各自購入現時的居所。居所的按揭貸款成為雙方經濟的最大負擔。

52.由於雙方都入不敷支,因此本席認為首要保障的是家庭子女的利益。考慮到父親的有限現金流及同時需要負責兒子的生活開支,本席認為父親應把餘下的所有資源用作分擔女兒生活費一事上。

53.儘管這個安排對雙方來說都構成一定的經濟壓力,但是雙方必須肩負起撫養子女的責任。法庭無法改變雙方經濟能力有限的事實,故此只能因應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相應的命令。

子女的每月贍養費

女兒的贍養費

54.母親呈交一份2020年9月份雙方曾私下簽署的文件,當中父親曾經承諾會在每年確定加薪後,上調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55.父親承認曾經簽署該文件。父親解釋是調解期間協商的一部份,但是雙方曾經於調解期間的協議,跟最終雙方於法庭所達成的協議不同。

56.法庭並沒有將雙方2020年9月份的私人協議條款加入到該命令,因此本席認為母親沒有基礎要求法庭現在將2020年9月份的私下協議,加入到該命令中。

57.女兒的每月開支總額是22,379.43元,即(28,818.86元/2) + 7,970元,以22,380元計算。

58.父親建議繼續支付的11,750元顯然不足以應付女兒的所有合理開支。父親確實是每月面對入不敷支的情況。整體來說,如上文分析,母親未有如實披露她的經濟狀況,本席相信母親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因此她亦有責任分擔女兒的部份生活開支。

59.父親的建議是給予女兒11,750元贍養費及給予母親3,250元作為贍養費,即每月合共15,000元作為贍養費。考慮到雙方的經濟能力、財務狀況、各自的開支等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較合理的方式是父親支付16,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而無需再支付母親任何贍養費。

兒子的贍養費

60.兒子已經搬到父親家中居住,雙方同意父親已經沒有責任再向母親支付有關兒子的贍養費11,750元。兒子現時每月開支是

32,312.50元,即 (45,125元/2) + 9,750元。

61.母親承認父親向她支付了合共47,000元,作為兒子202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贍養費。不過,母親拒絕退回款項予父親。她認為購入居所是為了讓家庭子女有安定的生活,因此即使兒子選擇跟父親生活,期間仍然是需要支付按揭供款的。

62.父親表示理解兒子突然選擇跟他生活會對母親的一些開支預算帶來影響。不過,父親認為兒子的每月贍養費中除了住宿的部份,亦包含其他元素,母親應該退回部份款項給他。

63.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述認為較為合理及公平的處理手法是從47,000元中減去4個月兒子所佔的按揭供款部份,即19,141.78元/3 x 4, 等如25,522.37元,以25,522元計算。 因此,母親理應退回21,478元的款項給父親。

64.不過,本席考慮到父親將無需繼續向母親支付贍養費,而母親亦需要分擔女兒的贍養費,因此裁定母親無需向父親退回21,478元的款項。

母親擅自使用屬於家庭子女的36萬元儲蓄基金用來置業

65.父親表示從來沒有同意讓母親動用屬於家庭子女的36萬元儲蓄基金來置業。

66.對於母親指稱是得到父親同意或在父親知情的情況下,才動用家庭子女36萬元的儲蓄基金去置業的說法,本席有以下觀察:

(1)  倘若母親是得到父親的同意去動用該筆資金,她不會在其2023年10月4日存檔的傳票,要求法庭駁回父親要求她提交有關儲蓄基金單據的要求;

(2)  當初是雙方給予法庭承諾會將36萬元用作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母親顯然已經違反向法庭作出的承諾;

(3)  對於這個家庭來說, 36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母親的行為是極不合理;及

(4)  母親有責任歸還36萬元,並將這筆款項交由父親負責管理,以保障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

67.母親於審訊時表示倘若法庭認為她應該歸還36萬元,她可於判決後一星期內先歸還20萬元,餘下的款項她需要約三個月的時間才能夠全數歸還。

68.至於父親要求母親需負責36萬元的利息,母親呈交了一間銀行現時12個月定期存款的利率,即2.65%讓法庭參考。

69.父親表示接受母親歸還36萬元的時限及利息計算的建議。

70.審訊期間,父親對於原先36萬元款項要待兩名子女分別完成全日制教育後,才平均發放給他們表示有所擔憂。父親指兒子及女兒年紀有一定的差距,若是要兩名子女分別完成全日制教育才能夠獲得款項,他怕會對另一名子女不公平。

71.父親認為只要當兒子年滿18歲,便應獲得到時候存款總額的一半。至於女兒,同樣待她年滿18歲便可取得存款的餘額。母親表示接受父親的建議。

72.本席接受母親的還款建議,並解除她於該命令中的承諾,並以是次判決中的命令取替。

73.至於36萬元的利息,本席考慮到母親今後亦要分擔女兒的贍養費,因此認為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不就36萬元的款項計算任何利息。

命令

7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1)  解除母親於該命令中前言C的承諾;

(2)  解除雙方於該命令中前言D的承諾;

(3)  撤銷該命令中有關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11,750元作為兒子贍養費的命令;

(4)  撤銷該命令中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6,000元贍養費的命令;

(5)  撤銷2024年7月29日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6)  自2025年6月1日起,父親須每月向母親支付16,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其後每月1日付款,直到女兒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7)  母親須於本命令作出的一星期內,向父親歸還200,000元的款項用作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

(8)  母親須於本命令作出的三個月內,向父親歸還160,000元的款項用作家庭子女的儲蓄基金;

(9)  父親在收到36萬元的款項後,須於每年年底向母親提供儲蓄基金的單據及交代儲蓄的進度;

(10)  當兒子年滿18歲時,父親須向兒子支付儲蓄基金的一半款額,而餘款待女兒年滿18歲時發放給她;

(11)  本命令施加罰則通知,免除面交送達予雙方;及

(12)  答辯人須以中文草擬本命令,並於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已被蓋印的命令文本。

訟費

75.由於雙方所提出的建議均沒有完全被法庭接受,再加上考慮到雙方的經濟能力有限及要承擔兩名子女的開支,因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鄧卓熹黃汝仲律師行轉聘葉賜豪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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