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龍 對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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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1月13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求推翻副司法常務官鄺寶昌(「 鄺常務官 」)於2024年10月17日在LAA 655/2024(「 本法援上訴 」)駁回申請人法援上訴的決定(「 該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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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72/2025 [2025] HKCFI 25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5年第1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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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25年1月13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求推翻副司法常務官鄺寶昌(「鄺常務官」)於2024年10月17日在LAA 655/2024(「本法援上訴」)駁回申請人法援上訴的決定(「該決定」)。 背景事實 2.申請人的父親(「趙父」)患有綜合性腦痴呆症,等同精神紊亂。 3.趙父自2022年3月起於東華醫院留院接受治療。 4.至2022年9月,院方認為趙父已經適合出院,但趙父家人,特別是申請人不同意,不配合趙父出院事宜。 5.院方與趙父家人不能達成共識,院方最終於2023年1月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第59M條就趙父提出監護令申請。 6.就該監護令申請,監護委員會指示,申請人及趙父的一名女兒分別為第一及第二加入方。 7.監護委員會於2024年5月24日進行聆訊,申請人及第二加入方均有出席及參與。 8.聆訊後,監護委員會作出以下決定,並作出監護令:
9.申請人不滿監護委員會作出監護令,欲就監護令提出上訴。 10.就該上訴,申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重點,是申請人以什麼身份作出法援申請,下文續談。 11.經考慮後,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署長」)拒絕該法援申請,主因是法援署署長認為申請人是法援申請人,但他拒絕提交所需資料以作考慮。在日期為2024年10月8日的「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理由書」(「理由書」)中,法援署署長有以下闡釋:
12.法援署署長提到2024年7月18日致申請人的信,相關內容如下:
13.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申請人提出上訴。在聆訊後,鄺常務官作出該決定。在駁回上訴通知書中,鄺常務官通知申請人:
14.就該決定,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 討論 15.《精神健康條例》第59W(1)條訂明:
16.申請人為監護令申請的第一加入方,有權就監護令提出上訴。而申請人其後開展的HCMH 64/2024,他是唯一的原告人。 17.申請人欲提出司法覆核,他的主要理由,是他稱他的角色是代趙父申請法援,法援署署長基於申請人不呈交關於他自己的文件而拒絕法援,是基於不相關的理由。 18.本席認為這理據並非可作合理爭議。如監護委員會裁定,亦如法援署署長多次解釋,趙父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申請人並非他的監護人,無基礎和理據代表趙父申請法援,而申請人自己有權提出上訴,亦已以自己作為原告人提出上訴。在考慮相關事實後,法援署署長確定申請人為法援申請人,合法合理。 19.申請人拒絕提供關於他自己的資料以供法援署署長考慮,法援署署長因此拒絕向申請人提供法援,並無考慮非相關因素。 20.申請人另稱鄺常務官沒就該決定詳述解釋。就這申請,這理由非可作合理爭辯。在拒絕申請人的上訴時,鄺常務官原則上可採納法援署署長的理由 —— 見 Chung Yuk Ying v 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 [2013] 5 HKLRD 78 第14段,而法援署署長在理由書中提供的理由充份。 21.申請人另就他稱的「案情審查」提出了大量文件,包括趙父的健康狀況等。但本申請是針對法援署署長的該決定,不是監護委員會作出監護令的決定。 22.本席有考慮所有席前的文件。本席裁定申請人卻提出的司法覆核非能作合理爭辯。 23.本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24.本席感謝法援署署長在其初步回應書中所提供的協助。考慮到司法覆核程序的性質,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回應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邱可勝呈交初步回應 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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