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琴 對 陳己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470/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25.
1. 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5年3月28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於本案所提交的申索陳述書。
Cites 1 case
|
HCA 470/2025 [2025] HKCFI 23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5年第47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引言 1.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5年3月28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於本案所提交的申索陳述書。 2.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25年4月7日提出上訴。 3.根據確立已久的原則,就聆案官於內庭所作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一般而言法庭會以重審的方式處理(參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8/1/2段)。 背景 4.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她是地區法院民事訴訟案件DCCJ 2257/2024的原告人,而被告人則是原告人的姊姊陳麗華女士。 5.本案的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哥哥,他在2024年7月15日於DCCJ 2257/2024作出一份證人陳述書,內容提及:
6.於本案的證人陳述書中,原告人指責被告人於DCCJ 2257/2024的證人陳述書中作出虛假陳述,嚴重傷害她對親情的信賴。與此同時,原告人亦指責被告人將虛假事實大肆宣傳,影響親朋戚友對她的觀感,為她造成精神困擾,亦影響她的聲譽及生意。 法律原則 7.在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 2011年12月23日) 第20段至第27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當時官階) 指出:
分析 8.毫無疑問,區域法院會於DCCJ 2257/2024就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作出裁斷。於正式審訊時,原告人將會有機會盤問被告人,並挑戰他的說法。 9.本席認為原告人不應只是不認同被告人的說法,便於高等法院提出此訴訟,這絕對是濫用法庭程序。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此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向被告人施壓,這絕不可取。 10.不論如何,儘管最終區域法院不接受被告人的證供,這也不構成一個提出訴訟的理由。由始至終,原告人未能提出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 11.此外,原告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詳情說明:
12.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指控空泛,完全沒有內容。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亦屬瑣碎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法庭的程序。 14.林聆案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實屬正確無誤。 15.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16.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因此上訴所招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800。
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