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琴 對 陳己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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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5年3月28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於本案所提交的申索陳述書。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470/2025[2025] HKCFI 23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470/2025

[2025] HKCFI 23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5年第470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麗琴  
   
被告人 陳己欽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5年5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5 月 28日

判 決 書

引言

1.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5年3月28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於本案所提交的申索陳述書。

2.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25年4月7日提出上訴。

3.根據確立已久的原則,就聆案官於內庭所作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一般而言法庭會以重審的方式處理(參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8/1/2段)。

背景

4.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她是地區法院民事訴訟案件DCCJ 2257/2024的原告人,而被告人則是原告人的姊姊陳麗華女士。

5.本案的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哥哥,他在2024年7月15日於DCCJ 2257/2024作出一份證人陳述書,內容提及:

(1)  原告人早於18歲已離家生活,甚少回家,差不多沒有供養父母,更沒有供樓。

(2)  原告人一直沒有固定的職業,生活及經濟情況應該不是太理想。

(3)  陳麗華女士是一名註冊護士,收入穩定,一直供養父母,照顧家人,亦有供樓及俾家用。

(4)  約在10年前,陳麗華夫婦曾出錢幫助原告人夫婦在大澳開舖生活。後來,陳麗華夫婦及原告人夫婦好像經營想法不同,因而沒有繼續合作。

6.於本案的證人陳述書中,原告人指責被告人於DCCJ 2257/2024的證人陳述書中作出虛假陳述,嚴重傷害她對親情的信賴。與此同時,原告人亦指責被告人將虛假事實大肆宣傳,影響親朋戚友對她的觀感,為她造成精神困擾,亦影響她的聲譽及生意。

法律原則

7.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 2011年12月23日) 第20段至第27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當時官階) 指出:

「20. 《高等法院規則》第18 號命令第19(1) 條規則規定如下:

『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 –

(a) 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

(b) 該狀書、註明或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或

(c) ….

(d) 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註明或東西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或命令據此登錄判決 (視屬何情況而定)。』

21. 此外,法庭亦同時享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在類似的情況下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法庭可以分開或同時行使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及第18 號命令第19(1) 條規則所賦予的權力。

22. 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是一個有可能成功的訴訟因由。就算與訟一方的案情薄弱,成功機會不大,他的訴訟因由亦算作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申請人亦不能倚賴此理據剔除狀書: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1 年第1 冊第18/19/6 段。

23. 另一方面,要構成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不能只單純指出訴訟因由的名稱或類別,他必須列出所有重要的事實,目的是使另一與訟者能夠透過這些重要事實瞭解原告人的整個案情,從而準備對策。如果一個狀書未能達到以上的要求,則此狀書將被視為不完全,以及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24. 「瑣屑無聊」是說這訴訟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的,沒有基礎或勝訴機會的,這包括濫用法院程序的訴訟。「無理纏擾」則是說這訴訟構成欺壓。

25. 「濫用法院程序」意味著法院的程序一定要以真心誠意和恰當地行使,而不可濫用。

26. 一般而言,如一項爭議已由有司法管轄權資格的法院裁定,法院就涉及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這是「既判案件原則」,違反這原則可被視為濫用法院程序。

27. 一般而言,法庭在行使剔除狀書的權力時,如狀書的不完整 (例如未包含重要的詳情) 是能夠補救的話,法庭並不會即時剔除狀書的有關部份,而會准許原告人修改狀書。但若狀書的缺陷是無可救藥及原告人的索償必然失敗,而任何修改都是無補於事的話,法庭會行使剔除整份狀書以及撤銷該項訴訟的權力。」

分析

8.毫無疑問,區域法院會於DCCJ 2257/2024就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作出裁斷。於正式審訊時,原告人將會有機會盤問被告人,並挑戰他的說法。

9.本席認為原告人不應只是不認同被告人的說法,便於高等法院提出此訴訟,這絕對是濫用法庭程序。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此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向被告人施壓,這絕不可取。

10.不論如何,儘管最終區域法院不接受被告人的證供,這也不構成一個提出訴訟的理由。由始至終,原告人未能提出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

11.此外,原告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詳情說明:

(1)  被告人怎樣及何時大肆宣傳虛假事實;

(2)  被告人所書寫或所說出的虛假事實內容;及

(3)  收到被告人書面陳述或聽到被告人說話的人等。

12.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指控空泛,完全沒有內容。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亦屬瑣碎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法庭的程序。

14.林聆案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實屬正確無誤。

15.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16.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因此上訴所招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800。

  ( 鄺嘉彤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