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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3/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25.
1. 2025年3月13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決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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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3/2024, [ 2025] HKCA 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21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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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2025年3月13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決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5 年3 月24 日存檔「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3.被告人通知本庭他不會呈交反對書面陳詞,即不會參與原告人的申請[1]。 4.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II. 原告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內容 5.原告人2025年3月24日的「動議通知書」內容簡述如下:
6.原告人的「陳詞綱要」解釋其上述論點。 III. 原則 7.《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8.原告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IV. 本庭意見 9.原告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和「陳詞綱要」只是重申他的立場,陳述多項毫無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主觀論點。他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亦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本庭亦察覺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應將上訴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V. 裁決 10.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動議通知書」。 11.由於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被告人亦沒有就本申請存檔回應陳詞,本庭不就本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L11; [2]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1段; [3]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2段; [4]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3段; [5]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4頁, 第4段; [6]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4-6頁, 第5-6, 8段; [7]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5頁, 第7段; [8]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6頁, 第9段; [9]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6-7頁, 第10-11段; [10]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7-8頁, 第12-13段; [11]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8頁, 第14段; [12]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8-9頁, 第16-1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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