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佩宝 對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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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3月13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決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13/2024[2024] HKCFI 115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3/2024, [ 2025] HKCA 582

原案件:[2024] HKCFI 1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21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LIU, PEIBAO (刘佩宝)  
   
被告人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5 年 6 月 23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2025年3月13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決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5 年3  月24 日存檔「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3.被告人通知本庭他不會呈交反對書面陳詞,即不會參與原告人的申請[1]

4.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II.  原告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內容

5.原告人2025年3月24日的「動議通知書」內容簡述如下:

1)  本案涉及重大廣泛、關乎公眾重要性

(1)  被告人限制言論自由違法[2]

(2)  被告人控制「微信」[3];

(3)  原告人不相信余法官2024年5月17日的決定是他作出的。余法官罔顧事實和法律[4];

2)  被告人應當承擔責任

(1)  被告人是適格的被告人[5];

(2)  被告人2021年年報證明被告人控制「微信」業務,而其深圳子公司沒有財產或自主權[6];

(3)  被告人證人證詞作假[7];

(4)  被告人沒有文件透露[8];

3)  香港有管轄權

(1)  根據被告人21年年報,被告人主要營地在香港; 原告人於香港興訟,香港法庭理應因而獲得管轄權[9];

4)  被告人違反規則,沒有履行透露義務[10]

5)  其他議題

(1)  被告人沒有交答辯書,雙方爭議焦點不明,尚未到舉證階段[11]

(2)  法庭採信偽證;和

(3)  被告人剔除訴因申請擾亂訴訟程序,顯然錯誤[12]

6.原告人的「陳詞綱要」解釋其上述論點。

III.  原則

7.《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8.原告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IV.  本庭意見

9.原告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和「陳詞綱要」只是重申他的立場,陳述多項毫無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主觀論點。他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亦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本庭亦察覺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應將上訴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V.  裁決

10.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動議通知書」。

11.由於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被告人亦沒有就本申請存檔回應陳詞,本庭不就本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L11;

[2]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1段;

[3]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2段;

[4]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3頁, 第3段;

[5]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4頁, 第4段;

[6]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4-6頁, 第5-6, 8段;

[7]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5頁, 第7段;

[8]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6頁, 第9段;

[9]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6-7頁, 第10-11段;

[10]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7-8頁, 第12-13段;

[11]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8頁, 第14段;

[12]  「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第8-9頁, 第16-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