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世華及另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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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八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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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55/2022[2025] HKDC 10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5/2022

[2025] HKDC 1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世華 (第一被告人)
  李達釗 (第二被告人)
  戴焯輝 (第三被告人)
  易錦添 DANNY (第四被告人)
  麥偉忠 (第五被告人)
  鄧永平 (第六被告人)
  黃偉雄 (第七被告人)
  陳江松 (第八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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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日期:  2025年6月17日
出席人士:  劉少儀女士及關綺婷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祖胤先生,由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劉日成先生,由康蕭何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人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陳文慧女士,由李偉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麥慶歡女士,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審訊期間,麥慶歡女士及蔡仲文先生,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譚健業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控罪:   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Conspiracy to commit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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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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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的八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2.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至第八被告於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使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的第一至第八被告及“2019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2019招聘”)遴選小組其他成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他們之間傳閱某些會出席2019招聘遴選面試應徵者的面試時間表,目的是給予該些應徵者優惠待遇,而沒有完全遵從政府所訂的公務員聘任政策,即以公開、公平及競爭方式聘任最佳人才。

3.第一被告承認控罪,同意了相關案情[1],被判罪名成立,並於審訊時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4.其餘第二至第八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5.第一被告承認的案情及審訊中獲證實的事實如下。

6.在關鍵時間,第一、第五和第七被告為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理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而第二至第四、第六和第八被告則為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該職系人員的職責主要為針對非法擺賣、亂拋垃圾和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等問題履行執法職務。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負責監督其下各級小販管理主任,並有機會被邀請參與助理小販管理主任的招聘工作。

7.2019年2月,食環署就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職系進行招聘工作(“2019年的招聘工作”),收到超過5,000份申請書。面試期由2019年7月22日開始,至2019年8月23日結束。在每個面試日均有四至五個遴選委員會委員組成的遴選小組。各遴選小組由一名衞生總督察擔任主席,委員包括一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一名總小販管理主任和一名行政主任,各遴選小組的成員組合每日不同。第一至第七被告在面試舉行期間獲派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第八被告則於2019年8月1日開始退休前休假,沒有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

8.2019年6月26日,前食環署招聘小組行政主任陳學基向所有獲派負責遴選委員會面試工作的人員發出電郵,包括第一至第七被告。電郵主題為“限閱文件:招聘助理小販管理主任(2019) - 申報利益”,而夾附於該電郵的文件包括 (i)  一份應徵者名單,以供有關人員填報利益申報表格;(ii)「申報利益」表格;以及 (iii)  《聘任工作指引》(2018年8月版本)第二章第2.20至2.25段的節錄(“《指引》”)。根據《指引》所列有關申報利益衝突的規定,遴選委員會主席及委員須申報他們與任何將會接受面試的應徵者會構成或可能被視為會構成利益衝突的關係,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親屬及好友關係。

9.2019年7月11至17日,約2,100名經篩選的應徵者獲發電郵通知他們的面試日期和時間,但應徵者只會在面試前一刻才知道自己獲編派到哪個遴選小組接受面試。

10.若於2019年7月16日,陳學基通知所有遴選委員會委員他們獲派負責遴選委員會面試工作的日期和時間,包括第一至第七被告在內的17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及22名總小販管理主任。2019年7月17日,食環署為所有遴選委員會委員舉辦工作坊,以解釋有關申報利益衝突的規定、所有面試資料均需保密的要求,以及面試的評核準則。評核準則方面,評核內容分為八個範疇。應徵者須在面試中取得最少60分(滿分為100分),並在八個評核範疇全獲B級或以上的評級,才合資格獲推薦聘任。食環署會按應徵者的得分將他們排名,而有關應徵者亦會按排名次序受聘。

11.每名出席工作坊的人員均獲發簡介會文件夾,以供參考。已於工作坊解釋的資料均載於文件夾內,當中包括遴選委員會的目的,即選出最適合擔任有關工作的最佳人選,而相關聘任原則為“以公開、公平及具競爭力的方式聘用最合適的優秀人才”。第一至第五被告及第七被告有出席該工作坊。雖然第六被告沒有出席該工作坊,但已於約2019年7月17日獲發該簡介會文件夾。本席裁定在面試期開始前,第一至第七被告都知道 (i)  所有關於2019年的招聘工作的文件、資訊都必須保密,包括應徵者的姓名及面試分數,以及任何出席在他們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姓名及分數;(ii)  基於保密原則,他們無權知道並非由他們出任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姓名及分數;(iii)  只有在該應徵者出現在他們的遴選小組前一刻,當行政主任把該應徵者的個人資料交給遴選小組成員時,他們才獲告知即將進入面試房間的應徵者是那一位;(iv)  他們各自對出席在他們的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分數有影響力;(v)  他們的職責是要以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方式選出「最合適的優秀人才」;(vi)  他們不能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及(vii)  要時刻避免已有或潛在利益衝突。

12.第一至第七被告沒有就2019年的招聘工作向食環署申報任何利益衝突。

13.雖然第八被告在2019招聘沒有擔當遴選委員會委員,但根據他的會面記錄,他過往有多次參與遴選委員會作為委員的經驗,對相關委員的工作有認知,他知道每日有幾個遴選小組面試時,如果應徵者是認識的,需要避席。據此,他必然知道公務員聘任是以公平的方式進行,揀選最合適的優秀人才。

第一被告

14.於2019年的招聘工作面試期前後,即2019年7月中至2019年8月23日,第一被告曾以流動電話WhatsApp通訊程式向遴選委員會委員和其他人士傳閱若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亦有應徵者及/或其家屬/朋友曾向現任或已退休的食環署人員發送WhatsApp訊息,涉及的資料包括應徵者的姓名、面試日期和時間。接收者再將有關訊息直接或間接轉發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繼而會編製應徵者名單,名單資料載有應徵者的姓名、面試日期和時間。名單內容亦會不時更新,包括加入尚未出席面試的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以及刪去已出席面試的應徵者的資料。第一被告會將已更新的名單轉發將會負責面試工作的遴選委員會委員,當中包括第二至第七被告。

15.在面試舉行前或在面試舉行期間,第一被告曾向第二至第七被告和2019年招聘工作的其他遴選委員會委員先後發出11份由他編製的名單,緊隨發出名單1之後的訊息則包含“自己人”的字眼。該11份名單的發出日期分別在2019年7月16日(名單1)、7月19日(名單2及3)、7月21日(名單4)、7月22日(名單5)、7月29日(名單6)、7月30日(名單7)、8月3日(名單8)、8月12日(名單9)、8月13日(名單10)及8月16日(名單11),共涉及36名應徵者,他們全部於2019年7月11日或12日獲食環署聘用組發出電郵通知他們的面試日期和時間。

16.2019年7月11至16日期間,第一被告從第三被告、首席小販管理主任馮兆強、已退休首席小販管理主任黄永標和第八被告收到八名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2019年7月16日,第一被告經WhatsApp將載有該八名應徵者資料的名單1發給六名遴選委員會委員,包括第三及第四被告。

第二被告

17.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間,第一被告經WhatsApp總共傳送了九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二被告,包括名單2、3、4、5、6、7、8、9及11;當中名單5、6及8是在第二被告提供應徵者面試資料後編制的,第二被告總共發給第一被告九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

18.2019年7月13日,第二被告經WhatsApp從一名高級小販管理主任[2]收到一名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3]及要求“幫幫手”,第二被告回應“盡量”,並於7月29日告訴該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已通知各方”。

19.2019年7月22日,第二被告經WhatsApp將六名應徵者 [4]的面試日期和時間(包括上文提及該高級小販管理主任提供的該應徵者資料)發給第一被告,並要求第一被告將有關姓名加入名單。同日,第二被告收到第一被告發出的名單5後(當中載有第二被告提供的該六名應徵者的姓名),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致謝。

20.分別於2019年7月29日及8月3日,第二被告經WhatsApp分別將另外兩名應徵者[5]及一名應徵者[6]的面試日期和時間發給第一被告,並分別在資料發出的同日收到第一被告的名單6和名單8,而有關名單已載有該些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

21.第二被告曾經在2019年8月14日把名單9轉發給第三被告。

第三被告

22.2019年7月16至30日期間,第三被告將總共六名應徵者[7]的面試日期和時間經WhatsApp發給第一被告,並說“幫忙幫忙”、“拜託!拜託!”、“麻煩射住”及“幫手關照住”,要求第一被告幫助該些應徵者。第一被告收到資料後,把該些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加入名單1、2及7。

23.2019年7月16至8月16日期間,第一被告經WhatsApp發送給第三被告的名單總共有八份,包括名單1、2,3,4,5,8,9及11。

24.7月19日,第三被告收到名單3之後,把名單3轉發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8],並說“…今屆由世華做統籌,佢今日俾咗最新名單我,你看看你會否咁啱坐正佢哋,咁啱的話就幫吓吖。”“世華”即第一被告。

25.7月26日,第三被告把名單5轉發給兩名遴選委員會委員,並說“麻煩你,自己人列表”。

26.2019年7月24日,第三被告問第一被告在同日出席面試的一名應徵者[9]的得分。第一被告着第三被告直接問負責的面試人員。同日稍後時間,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說,該應徵者“好緊張,人情分搭夠,有60幾分”、“真係好彩有人事啊”。該應徵者在面試中取得63分。

27.2019年7月30日,第一被告對第三被告說“今日果兩個OK但低分”。第三被告回應時表示“好事啊,即係無人事已肥咗啦”。食環署確認當天共有兩名名單提及的應徵者,其中一名應徵者 [10]在面試中取得67分,而另一名應徵者則不合格。

第四被告

28.於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間,第一被告總共傳送了7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四被告,包括名單1、2、3、4、5、8及11;當中名單2、4及5是在第四被告提供應徵者面試資料後編制的。

29.2019年7月16日第四被告從第八被告經WhatsApp收到一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11],第八被告並要求“大力幫手”,第四被告回應“Roger”。同日,第四被告把該應徵者的面試資料經WhatsApp發給第一被告。

30.2019年7月19日及7月20日,第四被告經WhatsApp分別將五名應徵者(包括上文提及來自第八被告的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12]及一幅列有14名應徵者面試資料的圖片發給第一被告。

31.7月22日,第四被告把自己製備的一份包含六名應徵者的人名表[13]發給第二被告及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並說明“明天自己人有更新”。

32.第四被告於2019年7月23日把名單5轉發給第二被告及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14]

第五被告

33.2019年7月18日,第五被告從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經WhatsApp收到一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15],第五被告回應說,他已通知了另一遴選委員會委員。2019年7月19日,第五被告收到名單2後不久,經WhatsApp將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轉發第一被告,並着第一被告將資料加入名單。第五被告亦表示已向第六被告提供該應徵者的姓名。同日,第一被告向第五被告發出名單3,該名單已載有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7月22日)和時間。第五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7月22日,第五被告向提供該應徵者資料的遴選委員會委員透露該應徵者出席在他面前進行面試,取得82分。

34.2019年8月13日,第五被告經WhatsApp將一名應徵者 [16]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轉發第一被告。

35.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間,第一被告總共傳送了8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五被告,包括名單2、3、4、5、6、7、8及10;當中名單3及名單10是在第五被告提供應徵者面試資料後編制的。

36.第五被告分別於2019年7月19日及7月22日把名單3及名單5轉發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17]

第六被告

37.2019年7月21日至30日期間,第一被告總共傳送了3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六被告,包括名單4、5及7。名單5顯示有三名應徵者[18]於7月26日或8月2日面試,並列出面試時間。

38.第六被告於2019年7月22日收到名單5後,經WhatsApp向第一被告表示自己獲派負責2019年7月26日及2019年8月2日的面試遴選委員會的工作。

39.2019年8月13日,第六被告把一名應徵者面試資料經WhatsApp發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回應“世華知道嗎?佢做統籌”,第六被告回應“除咗子福,各P都已知會”。“世華”即第一被告,“子福”是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P”即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40.第六被告曾經在2019年8月2日把名單7轉發給第四被告。

第七被告

41.2019年7月19日,第七被告收到名單3之後,經WhatsApp向第一被告發出一名應徵者[19]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2019年8月6日出席面試。第一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2019年7月21日,第七被告從第一被告收到名單4,該名單載有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第七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8月6日,第五被告被安排負責其中一個遴選小組的面試工作。

42.2019年8月12日,第七被告經WhatsApp向第一被告發出另一名應徵者[20]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2019年8月15日會出席面試。其後,第一被告向第七被告表示他將於當日負責遴選委員會的面試工作,並指他即將更新名單。第七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感謝”的表情符號。

43.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間,第一被告經WhatsApp總共傳送了7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七被告,包括名單2、3、4、5、8、9及11。

第八被告

44.2019年7月15日,第八被告向第一被告發訊息,問第一被告會否在2019年7月23及24日負責面試遴選委員會的工作。第一被告回覆表示他將於2019年7月23日負責遴選委員會的工作,第八被告繼而回覆表示,他希望第一被告提供協助,並指他將會把資料發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並指他會找人代為處理。其後不久,第八被告發出兩張照片,當中顯示兩名將於2019年7月23及24日出席面試的應徵者[21]的面試日期和時間,有關照片附隨寫有“2個都是自己友,幫幫忙”的訊息。第一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第八被告回應時則發出一個表示“感謝”的表情符號。

45.7月20日,第八被告又把該將於7月24日面試的應徵者資料發給第五被告,第五被告以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作回應,第五被告繼而告訴第八被告說,第一被告早兩日已經通知了,第八被告再以兩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作回應。

46.差不多與此同時,第八被告向第一被告發出另一名應徵者 [22]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2019年7月23日出席面試,第八被告隨即向第一被告表明“又要你幫手”。第一被告於7月21日發出名單4,當中載有該應徵者的面試資料。2019年7月24日,第一被告向第八被告表示該應徵者取得高分,第八被告之後回覆“唔該哂!”。

拘捕

47.2019年8月20日,廉政公署拘捕第一、第三至第五被告,再於2022年10月6日拘捕第二、第六至第八被告。

48.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從其他食環署人員收到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後,他是負責更新名單的“協調人”。他確認他負責編製名單1至11,並不時將名單發給其他遴選委員會委員。他相信有遴選委員會成員可能對一些應徵者“秤先D”,或向原本不合格的應徵者給予令他們合格的分數。

遴選結果

49.食環署確認合共有956名應徵者出席遴選面試,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62.5分;當中530名應徵者(佔出席面試應徵者的55.4%)取得合格分數。至於姓名出現在11份名單上的36名應徵者當中,27人(75%)取得合格分數,而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67分。

50.由於涉及的串謀勾當可能令遴選面試的公平及公正原則受損,食環署宣布面試結果無效,並決定於2019年11月進行另一輪遴選面試。所有經篩選的應徵者(包括該36名應徵者)均獲邀出席第二輪遴選面試。

51.第二輪面試合共有735名應徵者出席,當中421人(57.3%)取得合格分數,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68.7分。該36名應徵者當中,只有28人出席第二輪面試,當中15人(53.6%)取得合格分數,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60.3分。

52.綜觀各被告的行爲分析及案中總體情況,本席裁定第二至第八被告及其他人之間有所協議:他們之間傳閱應徵者的面試時間表,目的是給予該應徵者優惠待遇,而沒有完全遵從政府所定的公務員聘任政策,即以公開、公平及競爭方式聘任最佳人才;第二至第八被告意圖各人分別都作出協議的行為;各被告是知道彼此分別做出協議行為時的情況的各被告人的相關行為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也沒有合理辯解;相關的公職上行為失當,是按各被告人的意圖落實協議的行為而致的。

判刑原則

5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觸犯本案罪行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54.「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主旨,在於懲罰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控罪涵蓋的犯罪行為非常廣泛,上訴法庭沒有頒布量刑指引。法庭於量刑時,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性及整體情況,在評估刑責時應顧及被控人被委以的職責、其瀆職的性質和程度、和相關公眾利益所受的影響等情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勇[2023] 1 HKLRD 653)。

各被告的工作背景

55.各被告在食環署及其前身市政總署或區域市政總署工作約40年,由工人或管工職級做起,逐級晉升,退休前為實任或署任首席小販管理主任,是小販管理隊的最高職位,全港共有21至22名該職級的人員。案發時各被告都接近退休年齡(56至61歲不等),審訊時各被告都已經退休。各被告入職及退休年份及職位如下:

加入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 1994年轉職至食環署的職位 退休
年份 職位 日期 職位
第一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2年10月 總小販管理主任
第二被告 1984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1年12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第三被告 1987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2年8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第四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0年12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第五被告 1983 工人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0年11月 總小販管理主任
第六被告 1978 工人 小販管理主任 2018年1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第七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3年 總小販管理主任
第八被告 1981 管工 小販管理主任 2020年1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56.第三被告更是早於1981年加入政府,任職郵差,1987年轉職至市政總署。退休時在政府工作了41年。

57.第五被告於本案發生之後,選擇在2020年11月以58歲之齡提早退休,以冀避免影響工作團隊士氣。

58.儘管第六被告在2018年1月退休,但他獲食環署以合約形式繼續聘用,留任兩年,最後在2020年1月正式離開食環署。

各被告的個人背景

59.第一被告現年63歲,中五教育程度,離婚,沒有子女。他在食環署工作了39年,工作表現得到上司稱許,也曾獲得食環署發出嘉許函。在2017年至2021年出任華員會小販管理主任職級會主席和部門協商委員會代表,致力為部門提供協助和為員工牟取福利。在1987年開始任職輔警,在2017年退伍,從事輔警工作共30年。得到輔警總監授予模範服務證明書,表揚他在維持本港治安的寶貴貢獻,被評為在任期間盡忠職守,表現卓越。

60.第一被告在背景報告稱他是應第三被告要求而製作名單,最初他相信是用於方便知道應徵者的分數,後來他想起在過往的招聘工作中,有「傳紙仔」給予應徵者優待的陋習,令他意識到他製作的名單可能會被用於給予應徵者方便,但他認為既然他已開始製作名單,便繼續做下去。

61.第二被告現年63歲,中五教育程度, 2011年離婚,自此獨力撫養兩名兒子。長子已投身社會,次子21歲,是全職大學生。第二被告在食環署任職期間,曾經多番獲食環署發出嘉許函。

62.第三被告現年63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與太太同住,沒有子女。第三被告在食環署的工作表現得到上司的讚賞。

63.第四被告現年63歲,中五教育程度,已離婚,婚內育有兩名兒子。但離婚後至今已有20多年沒有與他們及前妻聯絡,現在與女朋友感情穩定。本年四月中旬,第四被告家中失火,導致他約有6%皮膚燒傷,住院接近20天,現時仍需定期到醫院及診所清洗傷口及覆診。第四被告在食環署的工作表現獲得上司的讚賞。

64.第五被告現年62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均已成年,太太及兩名女兒均有長期病患,太太患有腎小球發炎及銀屑病,兩名女兒都患有抑鬱症。早年第五被告為協助長女清還財務債項及供兩名女兒海外升學,把自住物業加按,現在每月供款$8,000,倚靠每月約二萬元退休金為生。

65.第六被告現年67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大學畢業及自立。第六被告在政府工作期間,就其工作表現,曾經多番獲部門發出嘉許函,也曾經兩次因向警方提供協助而獲警務處發出致謝函。

66.第七被告現年63歲,中六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一名女兒,已經成年,患有躁鬱症,曾經多次因該病入院及被迫停學,現時仍需第七被告在經濟上及日常生活上支援。第七被告在工作上的表現得到上司的讚賞。

67.第八被告現年66歲,中六教育程度,未婚,與73歲的姊姊同住。第八被告在政府工作期間,曾經多番獲得部門發出嘉許函。

68.各被告都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各被告的親友及/或前同事,各人在信中都表達各被告在他們心目中是好爸爸、及/或好丈夫、及/或是個負責任、工作表現出色的同事、上司或下屬等,希望法庭輕判。

69.部份被告對自己因本案被定罪而面臨可能失去長俸,表示擔憂。

判刑前報告

70.判刑前,本席先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考慮了背景報告的內容及各被告的求情之後,本席進一步為各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71.根據背景報告,各被告一向行為良好,努力工作,家庭生活穩定,感化官指各被告在工作上不時得到上司及部門的稱許,對自己犯錯表達悔意,也對於因本案過失而令食環署的公信力有負面影響而表示歉疚,感化官建議他們做社會服務以補償過失。

求情理由

72.各被告求情均指,他們並非串謀計劃的策劃人或領導者;案中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自己沒有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並不認識涉案36名應徵者;串謀計劃沒有成功;各被告沒有重犯機會;案中涉及檢控延誤。部份被告指出他們將面臨失去退休金。各被告要求法庭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刑罰。

考慮

73.本案最嚴重之處,正如第一被告陳詞指在於大部份擔任2019招聘遴選小組的食環署職員,私相授受,企圖在遴選過程中優待自己人。

74.食環署聘用組的職能是舉行公開招聘為署方聘任最合適的優秀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遴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為公平地考核應徵者,倘若他們做出違反職位操守的行為,該行為是會損害公平聘任這一重大的公眾期望的,違背了為公眾利益而賦予給他們的職務和責任。

75.第一至第八被告在面試前傳閱應徵者面試資料,目的是給予該些應徵者優惠待遇,實為嚴重偏離遴選委員會委員被委派的職責和肩負的責任。他們的作為引起公眾對公開招聘的公平公正性的非議和質疑,影響食環署的公信力,署方收到投訴,因為名單的流傳,整次面試成績要作廢,招聘過程要推倒重來,不單增加聘用組的工作量,金錢上浪費公共資源,也對食環署的形象及公信力有重大的不良影響。這些都是各被告的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雖然案中沒有實質證據指有應徵者實際上於面試時獲得優惠待遇,但事情已造成感知上的不公,是嚴重的不當行為。

76.但另一方面,沒有確切證據指涉案36名應徵者中有人獲得優惠待遇。把該36名應徵者於兩輪面試的成績相比,有些應徵者在第二輪面試比在第一輪面試取得高分(8人);有些在兩輪面試都不合格(5人);有些在第一輪面試被評為不合格,但在第二輪面試取得合格分數(3人),據此,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確切證據指涉案36名應徵者中,有人確實獲得優惠待遇,也沒有證據指各被告的行為令任何本來不應該獲得受聘的人獲得食環署的職位。

77.雖然本席已裁定各被告知道傳閱名單的目的是給予部份應徵者優惠待遇,而證據顯示,涉案36名應徵者中,有些應徵者出席在某些被告負責面試的遴選小組[23],但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指任何被告於作為遴選委員會成員時,實際上有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

78.案中也沒有證據指,在整個遴選面試的程序上,有任何一位被告收受任何利益、或給予任何利益予其他遴選委員。控方也沒有指控任何一位被告在事件中獲得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79.從案中證據,包括第一被告(審訊時是控方第三證人)及控方第五證人的證供,本席相信該種“自己人”文化在部門存在已久,亦正如第一被告及第四被告的求情陳詞所述,“自己人”文化並非一朝一夕之事。本席相信於過往相關職位的招聘活動中有“傳紙仔”(即把一些應徵者的面試資料以實體紙張形式於遴選委員會委員之間傳閱以冀令該些應徵者獲得高些分數以增加他們獲聘機會)的情況,而且是部門內為人所知的事情。案發時各被告的判斷力受這股不良風氣影響,他們都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沒有充分考慮到他們的作為會對其他應徵者構成不公。

80.各被告都在這股不良風氣下犯案,案中沒有證據指任何一位被告擔當策劃者或領導人角色。雖然第一被告作供時指是第三被告要求他製作名單,但他這個說法已被本席拒絕信納。然而,即使自己人名單是由第一被告整理、製作及分發,但本席認為這只顯示他把應徵者的面試資料整合、統籌、協調成為名單,沒有證據指他是串謀計劃的始作俑者,沒有證據指他主動邀請其他人將“自己人”的名字交給他。證據上,名單上的名字都是由其他被告或同事提供的。而事實上,有些接收名單的人(例如第四被告)也曾經主動向第一被告指出名單內的應徵者資料不正確而要求第一被告更正。

81.案中也沒有證據指任何一位被告與涉案36名應徵者有直接關係,包括朋友或親屬關係。

82.本案控罪的時間約為一個月左右,關乎一次招聘工作,本席接納屬於一次性事件。各被告於部門內經過數十年努力工作,從過往獲得上司讚賞及部門嘉許,至今已因干犯本案令部門形象及公信力受損而變得聲名狼藉。

83.各被告現時已退休及離開公務員的行列,沒有機會重犯本案罪行。

減刑因素

84.本席也接納第四被告陳詞指各被告都面臨遭停止發放每月退休金,甚或被部門勒令退回部份甚至全部已收到的退休金。

85.各被告的職業生涯大部份在政府工作,失去退休金將會令各被告承受災難性的經濟損失,屬減刑因素(見HKSAR v Wong Cho Shing & Ors [2019] HKCA 839),尤其各被告已過退休年齡,難以再找到合適工作維持生計。

86.各被告都提出檢控延誤。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第一被告在2019年8月20日被廉政公署拘捕,並於2019年8月20日至21日進行了三次錄影警誡會面。根據控方提供的時序表:第三至第五被告也是在2019年8月20至23日已經被廉政公署拘捕及進行警誡會面,而第二及第六至第八被告也是於2019年8月20至23日進行警誡會面。廉政公署於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律政司於2021年6月21日給予第一份法律意見,之後廉政公署進行跟進調查,至2021年10月8日第二次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5日給予第二份法律意見。廉政公署於2022年10月6日落案起訴本案8名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同年10月10日於裁判法院第一次提堂,案件於2022年11月17日轉介區域法院,並於2022年12月8日首次提訊。

87.各被告認為本案曾先後兩次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兩次律政司均用了接近一年的時間才有回覆(第一次是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第二次是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由調查至落案起訴花了近3年2個月的時間並不合理。

88.控方認為檢控沒有不合理延誤,因案中牽涉大量證據,需時分析。

89.就延誤能否構成減刑理由應考慮的相關要素,本席參考了香港持別行政區訴趙志榮 CACC 243/2012。雖然本席認為各被告都沒有確切指出案中延誤如何給各被告帶來巨大壓力,或在很大程度上置他們於“不確定的懸念”中;或在延誤期間,各被告合理預期不會被檢控或檢控不會繼續,而各被告基於這種預期安排了他們的事務。

90.然而,各被告於2019年8月被捕或被指控涉嫌干犯本案罪行而進行錄影警誡會面,但案件遲於2022年12月才帶到區域法院,本席明白廉政公署調查蒐證及分析大量WhatsApp訊息及通話記錄需時,而延誤並非惡意造成,但超過3年的延誤確實嚴重,也並非各被告失誤所致。量刑時,本席必須就嚴重延誤檢控作充分考慮,因這情況為各被告帶來額外壓力。

量刑

91.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社會服務令應該是合適的刑罰判處各被告。

92.考慮到 (i)  第一被告於審前覆核時承認控罪,並且出庭頂證其餘被告,雖然本席並非完全接納他的證供,但他的證供中被法庭接納的部份在某程度上能夠協助法庭去理解其餘證據;(ii)  各被告在案中的不同參與程度,及 (iii)  各被告都表示有真誠悔意,本席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第二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第三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第四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第五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第六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第七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第八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日期為2024年8月12日的《事實摘要》(僅供答辯用)

[2]  黃澤民

[3]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4

[4]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4、11、17、21、22及23

[5]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18及27

[6]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29

[7]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8、9、10、12、18及28

[8]  總小販管理主任陳顯榮

[9]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12

[10]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4

[11]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9

[12]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3、5、7、9及18

[13]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3、6、7、9、14及19

[14]   總小販管理主任李國威

[15]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列表應徵者13

[16]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35

[17]   總小販管理主任陳偉明

[18]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1、2及15

[19]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16

[20]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36

[21]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5及6

[22]   見裁決理由書第224段應徵者19

[23]   分別有四名出席在第一被告、三名出席在第二被告、一名出席在第三被告、一名出席在第四被告、一名出席在第五被告及一名出席在第七被告的遴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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