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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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葉威豪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串謀偽造賬目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949/2024[2025] HKDC 9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9/2024

[2025] HKDC 9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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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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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5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偽造賬目(Conspiracy to commit false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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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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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葉威豪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串謀偽造賬目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約於2023年11月3號,被告與一名在社交平台認識化名為Sonmerfield Wanda以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合謀,把一些填報資料不詳、賬戶主人亦不清楚的支票存入一些戶口,以製造虛假的會計紀錄。被告會先把支票經存支票機存入,然後就把單據拍照發給對方。以博取以加密貨幣支付的每天1,000元的報酬。

3.根據上述協議,被告於2023年11月3及11月10號期間分三次收到支票,並按通訊平台的指示於2023年11月7至11月10號期間把九張來自不同賬戶的支票存入四所銀行的不同賬戶,除了其中一張不為存支票機所接納之外,其他八張都成功存入。是次涉及的九張支票,總額為6,171,405元。

4.被告於2023年11月10日被捕,其時他身上尚帶有九張其他支票,均為滙豐銀行發行,為黃麗娜賬戶名下,總額900,000元。

5.被告聲稱這些行動根據其理解是為了在有關的戶口製造流量,目的是逃稅。本席一再詳細審閱有關同意案情以及向控辯雙方查詢,後者亦無法解釋此等行動可以製造瞞稅的目的。

6.雖然本席認為此等行為一定有其他不法之目的,但由於並無任何其他資料可以支持,所以不宜估計犯者的動機作為評估其刑責;辯方按涉及的銀碼作出推算此等行為對有關當局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席亦認為在沒有其他有力之證供之下,這種推算並無任何實際之作用。但無論如何,此等行為是直接打擊銀行運作,不法份子利用這些手段把香港銀行的制度成為達成其目的的工具。雖然基於不同的理由有關之支票都會不能兌現;被告亦知道這個事實,本案並無可以計算的金錢損失或指認出任何實際的受害者;但香港是一個金融經濟社會,銀行制度的運作是維繫整個社會的繁榮的支柱,所以被告的行為雖然沒有可見的損失或受害人,但被告對香港社會運作的打擊以及香港的國際形象所造成的損壞卻是無可置疑的。

7.此等控罪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本席亦是第一次處理相類之案件。根據辯方律師的協助,本席參考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銳一案CACC 161/2008。上訴庭指出,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銀行的罪責不比違反誠信案件的嚴重性為輕。雖然本席留意到在該案件中,涉及的銀行有實際上的經濟損失,但本席認為無形的損失並不比實際可以計算的損失輕。

8.HKSAR 對張美嬌一案[2006] HKLRD 776一案中,上訴庭採納了英國法院就違反誠信案件的量刑準則,認為串謀詐騙如果涉及違反誠信的話,其量刑會以涉及的金額作為參考。是次涉及的是$3,000,000至$15,000,000之間,上訴庭建議的量刑標準為5至9年。

9.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串謀偽造賬目,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和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9(1)(b)條,最高可處監禁10年。而本案涉及的情況亦與張美嬌等等違反誠信而涉及有可以指認出的受害人及可以計算出的損失有些許不同,所以判問中所列的量刑並不完全適合本案。

10.經過考慮過本案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被告雖然在實際上只是一個跑腿的角色,但他在明知之下多次收到一些不能兌現的支票,然後存支票機存入,亦就此特別開設一個加密貨幣的戶口接收報酬,被告的參與在整個行動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本席認為就以此案而言,本席應採納3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其他考慮

11.被告在內地出生,現年38歲,與母親同住。被告已婚,妻子長居內地。在被捕之前,他的工作是汽車維修,月入約一萬元,得撫養其母親及支持家庭。被告有五項刑事紀錄,包括根一項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於2024年5月29日被處監禁16個月。所以被告既無年輕、亦非初犯,不能妄祈法庭額外輕判。

12.本席考慮過被告母親及被告本人親書的求情信之後,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理由可令本席酌情減刑,唯一有效的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認處之39個月監禁下調至26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