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61/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rch 2009.
1. 在2005年2月至10月期間,先力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先力”)先後獲得多間銀行,包括中信嘉華銀行、豐銀行、永亨銀行和南洋商業銀行的貸款及融資服務,數額由數10萬元至數百萬不等。為了令該批銀行信服“先力”有足夠財力清還貸款及履行其獲得融資服務的承諾,“先力”向各銀行申請貸款及融資時,向銀行展示及提供大量虛假而表面上是永亨銀行、廖創興銀行和星展銀行發給“先力”的銀行月結單及作出其他虛假陳述,結果,“先力”不當地獲得的貸款及其他銀行融資服務,總數約900萬元。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