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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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86/2024[2025] HKDC 9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86/2024

[2025] HKDC 9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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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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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25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許偉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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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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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6月15日,在香港新界上水彩園路天橋上搶劫證人,劫去一個袋,一部流動電話,一張八達通卡,兩條鎖匙,現金港幣1,000元,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兩張提款卡及一個銀包。

3.案發在一個星期三的凌晨二時多,證人是一名54歲的女士,當時證人正獨自在上水的一條行人天橋步行回家,突然證人遭被告從後拳打後腦四至五下。證人雙手遮掩頭部,但右眼遭拳打一下便向前倒地,這刻被告趁機搶去證人的斜孭袋,拔足而逃,證人起來高呼救援。

4.現場馬路上剛巧停泊了一輛的士,司機聽到證人呼喊求助,見到被告從天橋衝下來。被告當時戴著口罩,並把某些東西掉到花槽。司機立即前往天橋盡頭截停被告,司機嘗試制服被告時,與被告糾纏期間,司機扯下被告的口罩,並成功從被告處取回一部手提電話,但被告成功逃脫跑離現場。

5.證人先從司機手上取回手提電話,再從花槽取回斜孭袋(肩帶其中一邊損壞了)。八達通卡及兩條鎖匙仍在袋中,可是證人發現原本在袋中的現金港幣1,000元,一個銀包(價值港幣500元)、香港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兩張自動櫃員機卡已被偷去。

6.案件報警處理。證人右眼觸痛,前往北區醫院接受治療。醫療檢驗顯示證人眼眶周圍疼痛,並有紅斑,被診斷出眼部受傷。證人接受治療後於同日出院。

7.警方檢獲被告的口罩,送交作DNA檢驗,從而找到被告的身份,最終把被告拘捕歸案。

8.被告現年48歲,已離婚,沒有子女。被告過往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三次均判往監房。

9.上訴庭在吳文龍案例中(CACC 451/2004)指出,第13段: 「至於刑期正如杜法官(原審法官)所說,本案是一宗有 預謀的街頭搶劫案,申請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而又聯同 其他兩名劫匪在光天化日,行人眾多的時代廣場外糾黨行    劫一名攜有現款,前往銀行的受害人,這顯示本案的劫匪 不是出於一時貪念。這宗劫案是經過深思熟慮,及有計劃  的行動,受害人亦遭受到暴力對待。匪徒箍著他的頸項及    用拳頭襲擊他的面部及頭部。本案刑期(五年起點)是恰    當的,亦符合上訴法庭頒發的有關搶劫罪判刑的指引,本  庭駁回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10.考慮到本案的暴力程度與案例相若,但沒有案例般的組織和計劃。被告亦不是一名非法入境者等等。本席對被告採用四年半的監期作為起點,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刑期降為三年。基於被告對證人作出賠償,再減刑兩個月,被告判監34個月。

11.另外法庭頒令,被告需要賠償予第一控方證人1,500元。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