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51/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搶劫罪,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也罪名成立 。就第一項控罪申請人被判五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則被判 15 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的其中 9 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5 年 6 個月。申請人現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