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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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搶劫罪,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也罪名成立 。就第一項控罪申請人被判五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則被判 15 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的其中 9 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5 年 6 個月。申請人現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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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5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451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4 年第 810 號)
聆訊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宣判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搶劫罪,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也罪名成立 。就第一項控罪申請人被判五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則被判 15 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的其中 9 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5 年 6 個月。申請人現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案情顯示,於 2004 年 6 月 21 日上午 10 時許,一名珠寶公司職員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廣場’)外遭三名匪徒襲擊及搶去手袋。她當時正前往銀行存入屬於她公司的現金。匪徒得手後立即逃離現場。當時,一名任職廣場的保安護衛員(‘控方第三證人’)巡經廣場外近地鐵站的入口處。他聽到有人呼叫「搶嘢」,並目睹三名男子朝着他的方向奔跑去廣場往地鐵站的扶手電梯,該電梯是直達地庫二層的。他於是立即追截該三名男子。 3.當該三名男子跑進地庫二層的商場時,控方第三證人已跑逾了其中兩名男子,他繼續追捕跑在他前面的另一名揹着一個黑色袋及身穿灰色 T恤、深色褲的男子。該男子向着地庫三層的扶手電梯跑,然後走進地庫三層,再轉左跑進地鐵站入口。控方第三證人從後趕至,並與該男子發生糾纏。該男子丟下他的黑色袋後,擺脫了控方第三證人及跑回扶手電梯逆方向跑上地庫二層。控方第三證人拾起黑色袋,並站在電梯下監視該男子,直至他在地庫二層消失蹤影為止。該黑色袋內裝着本案受害人所攜帶的手袋。 4.當第三控方證人在追捕該名男子時,他的上司 —— 總保安主任(‘控方第四證人’)目睹控方第三證人追着該名男子沿着扶手電梯進入地庫二層,他於是立刻跑往地庫二層加入追捕行動。當他沿扶手電梯到達地庫二層時,有一名身穿灰色 T恤、深色褲的男子從他身旁跑過,當時剛是控方第三證人追捕的男子成功擺脫該證人從地庫三層跑上地庫二層的時候。控方第四證人喝令該男子停止逃跑,但他沒有理會,並繼續逃跑。此時,控方第四證人指示另外兩名正在附近巡邏的保安人員截停該名男子。該男子見狀後,立即掉回頭走,並在控方第四證人的身旁擦過。控方第四證人成功截停這名男子及把他按在地上。此時,控方第三證人從地庫三層跑至,並且認出被捕的男子就是他早前正在追捕及與他發生糾纏的那名男子。之後,警員到場把該男子拘捕。受害人亦到場辨認她的失物。 申請人的辯解 5.申請人選擇作證。他承認他被控方第四證人截停及拘捕,但否認他是控方第三證人所指與他糾纏的男子。他承認他是一名非法來港的大陸居民。當日他和一名朋友來到廣場。其後,他的朋友往附近購買香煙及飲品。約十分鐘後,申請人聽到有人呼叫。由於他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他覺得有點心慌,於是就跑去地鐵站出口的人群裏躲避。此時,有人在他後面追趕他,他猜這人是便裝警察,他於是跑往扶手電梯,進入地庫二層。他指他被控方第四證人誤認為劫匪。他見到另外兩名身穿與控方第四證人相同制服的人士攔截他,所以立即掉頭跑,之後就被控方第四證人按在地上。 定罪申請 :申請人身分的辨認 6.杜法官推斷與控方第三證人糾纏的男子是涉案的其中一名劫匪,因為這名男子掉下的黑色袋內藏有事主的失物。受害人不清楚有多少名賊人行劫她,只指出最少有兩名賊人。控方第三證人指他追趕着三名向扶手電梯跑去的男子,當時有一名途人目睹有四個人跑向扶手電梯,杜法官認為這名途人看見的是三名搶匪及正在追捕着他們的控方第三證人。杜法官這個推斷是合理的。 7.本案的爭議點是控方第三證人追捕及和他糾纏的男子是否就是控方第四證人所截停及拘捕的申請人。控方第三證人指這名男子身穿灰色 T 恤、深色褲,而控方第四證人所截停及拘捕的男子亦是穿著着同樣的衣服。 8.除了服式相同外,其實控方第三證人及第四證人對事件發生的經過描述確實是可以令到杜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推斷申請人就是兩名控方證人所追捕、糾纏及截停的男子。控方第四證人目睹控方第三證人尾隨追着這名男子沿扶手電梯跑往地庫二層。當這名男子成功擺脫了控方第三證人之後,就朝電梯相反方向跑往地庫二層,這時就踫上從上層下來的控方第四證人,他之後便被控方第四證人截停。整個追捕過程是緊貼着早前一刻所發生的事。這名男子最終被截停後亦隨即被控方第三證人辨認出是他早前追捕及與他糾纏過的那名男子。 9.杜法官明顯地是知道必須小心處理辨認身分的議題。他詳細陳述有關的證供及作出分析。他不接受申請人的辯解理由,這是一項正確的裁決。申請人指警方在事後逮捕了涉案的劫匪,但這不能構成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因為案件並非只有一名劫匪。 10.申請人指商場內的閉路電視機攝錄了整個案發過程。他指有關的錄影帶可以證實他不是那名和第三證人發生糾纏的男子,所以他是與案無關及清白的。其實,控方在開審前已經將有關的錄影帶提交給申請人及他的辯護律師。控辯雙方在開審前一同在法庭上收看該盒錄影帶。申請人的辯護律師並沒有在事後要求控方將有關錄影帶呈堂,亦沒有將錄影帶列作辯方證物。在這情況下,該盒錄影帶並不是案件的證據之一。若該錄影帶可以支持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本庭認為他的辯護律師是沒有理由不要求將它列作呈堂證物,故此本庭不認為這可構成充分的上訴理由。 11.申請人亦指控方沒有提交任何科學鑑證證物以支持他曾經和第三證人發生糾纏的指控。本庭已經多次說明,就算案件沒有這類的證物也不表示被告人是與案件無關的,因為法庭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是有沒有其他足夠的證據可支持該項控罪。 總結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刑期申請 13.至於刑期,正如杜法官所說本案是一宗有預謀的街頭搶劫案,申請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而又聯同其他兩名劫匪在光天化日,行人眾多的時代廣場外,糾黨行劫一名攜有現款前往銀行的受害人。這顯示本案的劫匪不是出於一時貪念,這宗劫案是經過深思熟慮及有計劃的行動。受害人亦遭受到暴力對待,匪徒箍着她的頸項及用拳頭襲擊她的面部及頭部。本案的刑期是恰當的,亦符合上訴法庭頒發的有關搶劫罪刑期的指引。本庭駁回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刑期扣減 14.這是一宗完全沒有任何合理上訴理由的申請。本庭命令申請人被扣留的兩個月時間不當作他服刑的部分。 嘉許證人 15.本案的時代廣場四名警衛人員,特別是第三證人及第四證人,奮不顧身追捕劫匪,應獲得有關當局嘉許。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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