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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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同意涉及控罪三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三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7/2023[2024] HKDC 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7/2023

[2024] HKDC 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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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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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Attempted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to commit acts of gross indec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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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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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包括:—

控罪一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159G及159J條[1]

控罪二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 (1) 條[2]

控罪三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3) 條[3]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同意涉及控罪三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三罪名成立。

3.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及控罪二,法庭就控罪一及控罪二進行審訊。

控方案情

4.控方案情指被告人與他的妻子、兒子及女兒居住於香港葵翠邨綠翠樓(下稱「涉案單位」)。被告人的妻子跟受害人(下稱「X」)的母親(下稱「Y」)是中學同學,兩人一直關係良好。案發時Y與其丈夫分居,她跟兩名女兒包括X及X的妹妹居住於青衣一屋邨。X出生於2006年3月28日,於關鍵時間她是15歲,妹妹是9歲,而被告人的兒女是一對10歲的雙胞胎。

控罪一

5.於2023年3月11日至17日X和她的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在其中一天,被告人與X單獨在房間時,被告人向X稱若X親吻他便給X金錢買東西。被告人用「嘟嘴」動作向X暗示要求X親吻他,X便親吻了被告人的嘴。被告人繼而向着X的胸部,伸出雙手手掌向外,在X的胸部前約10至15厘米作出雙掌開合開合手勢。X理解為要「揸」她的胸部。X立刻拒絕並即時離開房間 。

控罪二

6.約於15分鐘後被告人走到客廳。被告人向X提出若X「幫他含」便會給X 500元,若「可以搞」便會給X 800元。X即時拒絕及走開。X了解「含」的意思是替被告人口交,而「搞」的意思是跟被告人進行性交。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3)

7.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罪條例》第65C條承認事實包括:—

(a) X的出生日期為2006年3月28日,於關鍵時間她是15歲。X的妹妹9歲。被告人的一對兒女是10歲的雙胞胎。

(b) 被告人與他的妻子及一子一女居住於香港新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

(c) 被告人的妻子與X的母親Y是中學同學,兩人一直關係良好。Y與丈夫分居,她有兩名女兒包括大女兒X,母女二人一起居住於青衣某公共屋邨。

(d) 於2022年3月11日至3月17日X和她的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

(e) 於關鍵時間,被告人與X均身處被告人家中。

(f) 於2022年12月19日1734時,偵緝警員26738在被告人家外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人。

(g) 於2023年6月14日1445時至1620時及於2023年6月16日1100時至1328時,女偵緝警員26179在荔枝角收押所接見室為被告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兩份會面紀錄均是在被告人自願的情況下錄取。兩份紀錄內容真實反映兩次會面的經過,是兩次會面的準確紀錄(控方證物P1及P2)。

(h) 辯方並不質疑本案所有證物的連鎖性。

控方證人一「X」

8.X作供稱她的母親跟跟告人的妻子是好朋友。被告人跟其妻子及一對子女居住於涉案單位。在2022年她15歲,她的妹妹9歲,被告人的一雙兒女約10歲。由於兩家人分屬朋友,X的妹妹跟被告人的兒女年紀相近,喜歡一起玩耍,因此她們會在被告人家中留宿。

9.於2022年正值新冠疫情發生,同年3月被定為學校暑假假期。X跟妹妹便從3月11至17日到被告人家中留宿玩耍。期間被告人在家時也有跟她們一起玩遊戲機。當時X及其妹妹跟被告人關係融洽。被告人不時購買玩具及貼紙給自己的女兒及X的妹妹。在14日凌晨時分被告人給予X的妹妹金錢準備翌日到商場購物,但期間要求妹妹親吻他。及後當其他人在另一房間時,被告人要求X進入他的房間。在房間內兩人面對面站着,距離15至20厘米。被告人向X稱若X希望像妹妹一樣得到他贈予金錢便要親吻他,期間作出「嘟嘴」動作。X親吻被告人的嘴後,被告人向着X的胸部使用雙手手掌開合動作暗示想摸她的胸部。當時被告人的手掌向外,與X的胸部距離10至15厘米,而被告人的手掌開合動作維持約10秒。X以不回應方式拒絕被告人,便離開房間到客廳。當時客廳沒有其他人。

10.同一天在客廳中,被告人跟X稱若「幫他含」會給她500元,跟他「搞」會給她800元。X 擰頭拒絕並走開。X意會被告人說「含」代表「口交」,「搞」則代表「性交」。

11.X害怕會破壞其母親與被告人家人的關係,因此沒有向他人透露事件。X跟家人在3月26至27日再到被告人家中留宿。同年3月28日是X的16歲生辰,被告人當天曾私下向X說「你自己再諗吓啦」。X認為被告人是要求她考慮早前提出替被告人口交及性交的要求。X聽罷便走開。X在2022年8月後再沒有到被告人的住所。

12.X在2022年12月發現被告人對其妹妹提出某些要求後認為事態嚴重,於是把發生事件告知母親Y。Y通知學校,由學校報案。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13.控方依賴被告人於2023年6月14日[4]及於2023年6月16日[5]跟警方錄取的兩份警誡會面紀錄內容。

14.被告人在6月14日的會面紀錄內確認於2022年3月X及其妹妹曾到他的家留宿。就X指控他要求「錫錫」,被告人稱X經常要求他給姊妹二人送禮物,他便說「咁你錫啖我先」。X便親吻了他[6]

15.就煽惑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的指控,被告人稱在某一晚上的深夜時分,他觀察到X仍在瀏覽手機網頁。他詢問X會否看到一些不應看到的東西。X向他表示經常看到,被告人便問X「會唔會想試下」。X擰頭後走開[7]。被告人澄清所指「睇到唔應該嘅嘢」是代表「鹹濕網頁嗰啲」[8]。被告人否認在3月14日曾跟X提出付金錢進行口交及 / 或性交的要求。

16.被告人於控方證物P1內確認向X問「會唔會想試下」是在知悉X已滿16歲才發問[9]

17.被告人在控方證物P2內指跟X在2021年12月認識,每月見面約1至2次,每次均在他家留宿1至2晚。他確認知悉X的生日是在2006年3月28日。過往曾於2016年3月及2022年3月在他的家中為X慶祝生日[10]。他知悉在3月初時X未滿16歲[11]

18.被告人稱當他的兒女要求他購買玩具時均會作出親吻他的要求。在案發日他的女兒作出購物要求後親吻了他。當X作出同樣要求時被告人便叫X「順便錫我」。X便「錫左落嚟」[12]

19.被告人指「含」的意思是口交,而「搞」的意思是性交,但他稱對X指控他提出給予500元「含」及800元「搞」的事宜不知情[13]。他解釋跟X說「會唔會想試下」的意思是會否想試色情網站內的事宜。若X回答想試他會告誡X要小心,因容易懷孕[14]

辯方案情

20.被告人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21.被告人否認X所有指控包括曾在房間跟X單獨相處、要求X親吻他及 / 或跟他發生其他身體接觸、向X提議給予金錢替被告人「含」和「搞」。被告人稱在一天深夜時觀察到X瀏覽色情網頁,他問X「會晤會想試下」只是好奇,及後亦曾告誡X需要小心因為容易懷孕。

適用法律

22.控罪一指控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159G及159J條,根據相關條例,任何人威脅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第159G (1) 條涉及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第159J條則列明有關審訊及就罰則的規定。

23.控罪二指控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 (1) 條,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相關條例訂明「…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

適用的法律原則

24.本席謹記此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個元素。被告人不須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25.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法庭在考慮證據時必須分開及個別地考慮就針對每項控罪的舉證證據。

26.控方案情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一「X」的證供。在這一對一的案件,法庭在考慮X的證供時必須特別小心。

27.被告人的警誡會面紀錄(控方證物P1及P2)均屬混合陳述。法庭可就涉及入罪陳述給予絕對比重,就脫罪陳述不給予任何比重。

28.本席作出事實裁決時,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另一方面,當作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的累積效應。

討論

29.根據辯方案情,X是基於被告人送贈給X的妹妹的禮物多於X的4倍,引發X的妒忌而捏造證供,誣捏被告人企圖猥褻侵犯她,及煽惑她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被告人稱X的指控包括他企圖猥褻侵犯及煽惑X的事件從沒有發生。

30.控方案情依賴X的證供,因此案件的主要爭議是X證供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X 證供的評估

31.本席小心考慮了X的證供。

32.辯方認為X的證供存在矛盾、不合邏輯及X傾向揣測事實,因此其證供不應被接納。

33.辯方指X首次提出指控是據稱案發後約9個月,X從沒有作出新近投訴,更沒有把握案發時被告人的妻子在家而向她作出投訴。X作供時承認沒有即時作出投訴。

34.案發時X只有15歲。X的母親曾多次讓X姊妹兩人在被告人家中留宿。在案發時段更是留宿約一個星期的時段,可反映兩家人親近的關係及X母親對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X稱沒有即時作出投訴是擔心影響兩家庭的關係,尤其母親跟被告人妻子的友誼。X的擔憂屬正常,尤其當自己的家庭正發生重大變故時,一個15歲的女孩並不願意放棄或破壞新建立的友誼及從中所得到的關懷是可理解。X稱當事件進展至她發現被告人向其妹妹作出某些涉及嚴重事故的要求時,她為了保護妹妹才最終把事實道出。本席認為X的證供並無不合理之處。

35.辯方批評X在被企圖侵犯時沒有即時作出保護自己的動作。案發時X只有15歲,兩家人的關係一直親近,她稱呼被告人為叔叔。在這關係下被被告人要求進入房間單獨相處,並被一直視為叔叔、長輩的人要求親吻嘴,隨即伸出雙手掌向她的胸部重複作出開合動作時,X作為一名女童未能即時作出反應是可理解。

36.被告人作為一名42歲的男子,要求X一名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15歲女童親吻自己的嘴,明顯知悉不會是父女關係之間作出的要求。他向X作出此要求明顯是有猥褻意圖。

37.辯方批評在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要求X「諗下」時,X便斷定屬性暗示。被告人跟X提議「含」及「搞」是在3月14日發生企圖侵犯事件當天。被告人不只跟X說「諗吓」,而是在她16歲生日會上跟X私下特意提及她已經16歲了,要求她「諗吓」,語句明顯帶有暗示。

38.若被告人說的語句不是跟他在3月14日對X作出的行為及提議有關,被告人可在出席人士前向X指出她已16歲,在眾人面前要求她「諗吓」,而不須特意跟X私下作出要求。

39.考慮了上述證據分析,被告人在X的16歲生日會期間私下向X指出她已16歲,要求她「諗吓」時,X斷定被告人是向她作出性暗示屬合理分析。本席不同意辯方提議X是一名傾向揣測事實的人及因此容易在記憶上出現偏差。

40.辯方批評X在錄取的兩份證人口供內沒有提及案發的確實日子,只是籠統地指案發在2022年3月發生。根據X的證供,她被被告人要求親吻嘴及企圖身體接觸是接連發生的事件。企圖猥褻侵犯發生在被告人給予其妹妹金錢後,被告人要求X進入他的房間單獨相處時發生。 X作供時清楚道出記憶,翌日她們外出玩耍時曾拍照,而從照片中可使她知悉兩件事件發生的日期均在或約在3月14日。而就被告人是在她慶祝生日當天要求她再「諗吓」,因此記得當天是3月28日。X的解釋清晰。

41.辯方批評X看到「被告人雙掌開合」[15],縱使在沒有被觸碰到便可斷言被告人是想捏她的胸部,反映X是傾向揣測事實。本席認為就辯方提出的批評,法庭必須考慮案發時在房間內X據稱發生的所有事情,從而衡量X對事件的譯解是否屬斷言。

42.案發時一位她熟悉的男長輩特意指示她進入房間,單獨相處。在作出開合手勢前,被告人曾要求X「錫」他的嘴,她遵從了被告人的要求,即她已跟被告人作出兩人從沒有作出過的親密接觸。被告人隨即向她作出手勢。X看到的手勢是被告人的雙手手掌向前,對着她的胸部位置,同時作出開合開合的動作。這不是一般男士的社交動作,更枉論一名長輩向一名15歲女童單獨在臥室內做出的動作。被告人剛要求X親吻其嘴,便隨即向她的胸部作出上述手勢,明顯是示意對她的胸部作出該動作。X看到被告人向她作出該手部動作時判斷被告人是在示意「揸」她的胸部合理不過。

43.辯方質疑案發時兩人距離相近,被告人捏不到X的胸部是有內在不可能性。從被告人的行為反映,案發時他是逐步試探X的反應,再視乎X的反應把侵犯行為變本加厲。他先趁機製造兩人單獨相處機會,在利誘X親吻他的嘴成功後,觀察到X沒有激烈反應或作出反抗便把侵犯行動升級,對着她的胸部作出雙手掌開合手勢,企圖繼續侵犯X。

44.本席小心考慮了X的證供及辯方對X證供的批評與質疑後,認為X的證供不存在矛盾、內在不可能性或有揣測事實的傾向。她作供時坦白直接,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本席認為她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她的證供。

45.辯方提議X判斷親吻叔叔的嘴可被視為親吻父親的嘴,因此她親吻被告人嘴的舉動不一定存在猥褻成分。

46.本案的證據反映X案發時是一名15歲的女童,她的父母離異,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成長,同時跟父親關係疏離,明顯對一般父親跟女兒恰當的身體接觸沒有足夠認知。她跟被告人的家人關係親近,在相處期間觀察到被告人作為父親跟其10歲女兒的行為模式,及跟X的9歲妹妹的行為接觸是她觀察健全家庭日常的僅有機會。

47.被告人對其女兒及X的妹妹闊綽,經常購買玩具、貼紙及贈予金錢給她們。其女兒及X的妹妹亦常以親吻回報。當被告人要求X親吻他的嘴時,X稱曾想過有可能是像父女關係般親吻嘴。法庭考慮到X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成長,她認為觀察到的是健全家庭中父親跟女兒交流的正常行為模式,及在沒有父親教導恰當接觸界線的基礎下,X當刻作出該等評估並不稀奇。鑒於X缺乏對父女恰當身體接觸的概念,實不可單憑她曾譯解被告人親吻嘴的要求作為判斷猥褻成分是否存在的基礎。

48.被告人作為一名42歲的成年男子,要求X這名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15歲女童親吻他的嘴,他隨即伸出雙手手掌向外對着X的胸部位置,手掌作出開合開合手勢,明顯是有猥褻意圖。

被告人的證供評估

49.辯方指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P2[16]內提及親吻X的嘴可能是指親吻X的妹妹而不是X,是被告人混淆了X及X的妹妹。警方在問記項「8」的問題時清晰道出X的名稱,問題內容沒有提及X的妹妹,被告人沒有可能混淆問題。

50.被告人在控方證物P1答「7」內承認他曾對X說「咁你錫啖我先」,在控方證物P2答「8」內重申他曾叫X「順便錫他」。

51.辯方提議被告人見到X在深夜瀏覽色情網站後問X「會唔會想試下」很可能純粹是長輩對後輩的關注。

52.被告人身為X的長輩,發現X瀏覽色情網頁不但沒有直斥其行為或好言相勸教導X不應瀏覽成人網頁,若有疑問應向家長、老師或訓導主任詢問,他的即時反應反而是問X「會唔會想試下」。他跟X的關係建基於他妻子跟X母親的友誼。被告人作為非親屬男士,觀察到X的行為理應跟其妻子及 / 或向X的母親反映,但被告人卻是即時問X「會唔會想試下」實有違常理。

53.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內對X年齡認知的答案亦存在矛盾。他在控方證物P2答「13」稱知悉X在3月初時是未滿16歲,但在控方證物P1答「8」稱是知悉X已滿16歲才問她「會唔會想試下」。然而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在3月28日在家為X慶祝生辰,即是在X的生日會上問X「會唔會想試下」,但亦曾稱問X「會唔會想試下」是X在他家留宿的晚上當他步出卧室上廁所時看到X瀏覽成人網站後問X。其證供存在矛盾。

54.被告人在他的兩份會面紀錄內承認曾向X 「叫佢順便錫我」[17]及說「咁你錫啖我先」[18],亦曾向X問「會唔會想試下」[19]

55.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證供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存在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尤其不接納被告人在兩份會面紀錄[20]中的脫罪陳述。本席提醒自己,即使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這並不代表被告人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56.被告人稱X的妹妹一直仿效她女兒的行為,在要求購買東西時便主動親吻他的嘴。因此被告人向X提議親吻他可像妹妹得到金錢的舉動,實可以在子女、X的妹妹或被告人的妻子在場時提出。

57.法庭考慮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及控辯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後,裁定被告人於2022年3月14 日或約於當天在涉案單位要求X進入他的房間,並要求X親吻他的嘴。X親吻他的嘴後,被告人伸出雙手,手掌向外,向着X的胸部作開合開合的動作。明顯是猶如X稱暗示想「揸」X的胸部。X離開房間。被告人到X身處的客廳,並向X提議若替他「含」便給她500元,若「可以搞」便給予800元。本席亦接納於3月28日被告人在X的生日會上曾向X指出她已16歲,再次詢問X會否「諗吓」。

控罪一

58.就控罪一本席認為被告人向X作出的動作明顯懷有猥褻意圖,而他知悉其行為屬企圖猥褻侵犯仍然作出涉案行動。基於本席對案件事實的裁斷,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一的所有元素。因此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

59.控罪二案發時X是15歲,被告人向X提出替他口交及性交均屬嚴重的猥褻行為。他更以金錢利誘X,口交便給予500元,性交則給予800元。本席考慮就控罪二被確立的證據後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二的所有元素。因此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成立。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一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11日至3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企圖猥褻侵犯15歲女童X。

[2]  控罪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2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煽惑15歲女童X,與他或向他(即被告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3]  控罪三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3幅照片及11個影像片段。

[4]   控方證物P1

[5]   控方證物P2

[6]   控方證物P1,答7

[7]   控方證物P1,答3

[8]   控方證物P1,答5

[9]   控方證物P1,答8

[10]   控方證物P2,答3、4及5

[11]   控方證物P2,答13

[12]   控方證物P2,答8

[13]   控方證物P2,答10及11

[14]   控方證物P2,答14及15

[15]   辯方結案陳詞第12a項

[16]   控方證物P2,問答8

[17]   控方證物P2,答8

[18]   控方證物P1,答7

[19]   控方證物P1,答8

[20]   控方證物P1及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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