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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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同意涉及控罪三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三罪名成立。法庭就控罪一及控罪二進行審訊。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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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817/2023[2024] HKDC 20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7/2023

[2024] HKDC 2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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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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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4年12月5日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Attempted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to commit acts of gross indecency)
  [3]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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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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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包括:—

控罪一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159G及159J條[1]

控罪二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 (1)  條[2]

控罪三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3)  條[3]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同意涉及控罪三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三罪名成立。法庭就控罪一及控罪二進行審訊。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一

3.根據本席裁定的事實,於2022年3月11日至3月17日期間,當時15歲的受害人與她9歲的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在當中的某一天,被告人要求受害人到他的房間。他向受害人稱若希望如他女兒及受害人的妹妹般得到他給金錢翌日到商場使用便要親吻他的嘴。被告人向受害人作出「嘟嘴」動作,暗示要求親吻。受害人最終親吻了被告人的嘴。

4.被告人隨即伸出雙手,雙手手掌向着受害人的胸部,在約10至15厘米距離,作出開合開合的動作,示意要「揸」她的胸部。受害人驚恐,即時離開房間。

控罪二

5.被告人於同日在涉案單位的客廳向受害人說若幫他「含」便會給她500元,若「搞」便會給她800元。受害人搖頭走開。受害人從學校的課堂得知「含」是指口交,而「搞」是指性交。

6.於2022年3月26日,受害人在被告人家中渡過16歲生日。期間被告人對受害人說她已16歲了,要求她再考慮。受害人認為被告人是要求她再考慮有關口交及性交的要求。受害人聽後走開以表示拒絕。

控罪三

7.根據被告人承認的事實,警方於2022年11月16日持搜查令到案法單位作出搜查。警方在被告人的「Xiaomi」手提電話內(下稱「該手提電話」)發現3張照片及4段影片,內容涉及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一次download咗好多色情片,包括呢4段片同3張相」。

8.警方在進一步搜查時從該手提電話發現額外7段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經核查後證實該額外發現的7段影片中的4段影片跟警方在拘捕時發現的4段影片的內容屬相同。在關鍵時間,被告人在涉案單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3張照片及11個影像片段。

9.被告人分別在2022年11月16日及2023年5月11日曾與警方進行錄取會面紀錄,他在紀錄中承認在家中使用他登記的Wi-Fi從色情網站下載名為「學生妹」系列的檔案,當中包括3張照片及4段影片的兒童色情物品,下載後便儲存於該手提電話內。他每星期均會瀏覽該色情網站查看是否有新上載的更新。

10.涉案的3張照片中的女童年齡為6至10歲。照片涉及兒童裸露部分,包括女童下體及胸部,歸類為第一級。

11.涉案的11段短片中的女童年齡為6至10歲。短片內容涉及成年人和兒童之間的插入式性活動,歸類為第四級。

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16年1月15日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判處12個月的監禁刑期。

個人背景及求情

13.根據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撮要指,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42歲。他與妻子育有一對12歲在學的子女。被告人接受至中學三年級程度教育。在案發時他任職煤氣維修員,月入約港幣15,000元。他的妻子是一名全職家庭主婦,被告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人稱其妻子已計劃跟他離婚。

14.辯方指被告人已作出反省,並深知自己有性癖好,來日如有需要將尋求專業輔導。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沒有自暴自棄,他努力進修,分別獲頒一份演示軟件應用基礎證書和一份衛生經理基本食物衛生證書。他期望在服刑後可重投社會,並跟子女重新建立關係。

15.辯方呈遞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內表示已作出深切反省。他明白自己有所不足及犯了錯誤。他深感悔意並已深切改變自己的思想及錯誤。在出獄後他將積極面對正確人生、努力工作、照顧家人及在空餘時間當義工幫助弱小社群,回報社會。

16.辯方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家良及另外三人 [2024] HKDC 290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等案例。

判刑

17.考慮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了案件的整體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詞、援引的案例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18.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兩項控罪均沒有量刑指引,法庭必須考慮每項控罪的個別案情。

控罪一

19.控罪一涉及被告人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0.辯方陳詞時指出案發日跟受害人16歲生日只相距1個月,若案件遲一個月發生,被告人便很有可能沒有干犯控罪一及二。

21.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中承認他是清楚知悉受害人生日日期及在案發日受害人未滿16歲。儘管如此亦沒有阻礙他企圖猥褻侵犯及煽惑受害人作出嚴重猥褻的作為。受害人的16歲生晨將至跟被告人被定罪沒有直接關係。反之,被告人明知受害人還有一個月才滿16歲仍企圖猥褻侵犯她。

22.辯方援引 吳岳威 一案指該案中的被告人侵犯兩名年齡分別為13及15歲的外甥女。上訴法庭認為就摸胸部性質的控罪,18個月的量刑起點屬合適。辯方進一步陳詞指 吳岳威 案件的案情比本案的案情嚴重。該案件的被告人乘受害人熟睡時,乘人之危作出侵犯。相比本案案發時受害人是在清醒狀態,而受害人當天已接近16歲,她跟被告人亦沒有親屬關係。

23.在案發時期,本案件的受害人正經歷雙親離異過程。受害人跟其妹妹與母親同住,跟其父親關係疏離。受害人的母親與被告人的妻子是中學同學,妹妹跟被告人的一對雙胞胎兒女經常結伴玩耍,亦因此受害人與妹妹不時在被告人家中留宿。本席接受辯方陳詞指受害人的母親是基於跟被告人妻子的關係把兩名女兒交託被告人的妻子看管,而非被告人。本席接納辯方分析,在判刑時不考慮兩人關係涉及違反誠信。

24.但被告人案發時已40歲,受害人只有15歲,兩人年紀差距約35餘年。被告人知悉受害人正經歷家庭變故,父母離異,沒有家庭成員之間適當身體接觸的經驗,利用一般小女孩在童年時與父親恰當身體接觸的基準混淆受害人,更以金錢利誘受害人親吻他的嘴。被告人更在取得親吻後,隨即進一步企圖更嚴重地猥褻侵犯受害人,把雙手手掌在受害人胸部前近距離作出開合開合動作,示意「揸」受害人胸部。

25.本席認為被告人作為一名年紀比受害人大35年的成年人,利用受害人對他的信任及金錢企圖侵犯一名15歲女童,導致女童親吻他的嘴及需慌忙逃離。法庭亦已考慮到被告人未能成功「揸」受害人的胸部,但案情仍屬嚴重。

26.被告人過往曾有一項猥褻侵犯的定罪紀錄,被判處12個月的監禁刑期。控辯雙方不爭議該定罪紀錄的罪行同樣地涉及猥褻侵犯兒童。本席意識到定罪紀錄是在2016年,跟本案的犯案日期相距已有6年。但考慮到被告人重犯相類似案件,受害人同樣是未成年兒童,反映2016年的判刑未能對被告人有阻嚇作用。

27.基於上述判刑考慮因素,本席認為18個月的監禁刑期屬合適。

控罪二

28.控罪二涉及被告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屬嚴重罪行。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9.就控罪二,辯方援引 李家良 案件中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就該案當中跟本案控罪二相同的控罪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而該案亦涉及一名同樣是15歲的受害人。辯方指該案件的案情涉及煽惑女童拍攝裸照,照片一旦被發佈,對受害人的傷害更為嚴重。

30.本案件涉及被告人以金錢利誘煽惑受害人與他進行口交及性交等作為。被告人在被受害人拒絕「揸」胸後的短時間內, 對受害人窮追不捨,煽惑受害人作出更為嚴重的性活動作為。考慮判刑因素時,本席考慮了兩人年齡的巨大差距、被告人對女童使用金錢利誘手段及在短時間內再次導致受害人受驚逃離現場。

31.法庭必須保護輕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創傷。因此認為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32.考慮了控罪二案情的嚴重性及上述判刑因素後,就第二項控罪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控罪三

33.控罪三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非常嚴重控罪。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5年。

34.本席參考了Man Kwong Choi的案例。上訴法庭在該案考慮了被評級為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後,認為即使涉及少量影像,量刑基準應為12至36個月。法庭在判刑時亦必須考慮加刑因素,包括:—

(1)  被告人曾否對兒童干犯相類似的罪行;

(2)  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中被拍攝兒童的歲數;

(3)  被告人管有相關兒童色情物品的目的,若被告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意圖將之發佈從中謀利(或即使非謀利),或為刊登意圖得以證明,即屬嚴重的加刑因素;及

(4)  影像的數量。

35.控罪三涉及3張相片及11段錄影片段。警方先從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搜出3張照片及4段錄影片段,及後從同一手提電話內再搜出7段額外的錄影片段。不爭議的是7段額外錄影片段中的首4段片段跟警方最初搜出的4段錄影片段的內容相同。

36.3張相片反映多於一名女童被拍攝裸露身體部位,包括下體、臀部及胸部。11段錄影片段拍攝到不同女童裸露着下體,被成年人使用性器官插入進行性活動。11段錄影片段由最長錄影時段33分43秒至1分2秒不等。辯方就錄影片段內容被評級為第四級沒有爭議。

37.辯方陳詞案件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不多,被告人亦沒有計劃用以圖利或散播。本席同意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曾發佈或利用該些兒童色情物品謀利。案件涉及3張相片及11段錄影片段,單純以數量考慮是不屬大量。

38.但涉案的11段錄影片段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錄影片段涉及多名真實女童。控辯雙方不爭議該些女童的年齡為6至10歲,均是年幼的兒童。本席查看了控方呈堂的相片冊,當中包括被拍攝裸照的女童,及女童與成年人進行性活動錄影片段的截圖。相關照片反映一臉無知的幼童,而成年人對她們作出的作為極度噁心,不堪入目。

39.女童們不單被拍攝裸露下體的相片及被攝錄,更要被拍攝與成年人進行性活動。更甚的是部分相片及錄影片段拍攝到受害女童們的容貌,導致她們的身份被暴露,嚴重侵犯涉案女童的私隱。案情屬非常嚴重。

40.被告人承認把涉案相片及片段儲存在其手提電話,稱是供其自行觀賞。被告人不刪除相片及錄影片段,實不能排除片段被再流傳的風險,對該些女童造成進一步的影響及傷害。

41.考慮了上述的判刑因素,尤其涉案色情物品涉及的女童當中最年幼的只有6歲,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審訊前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控罪三判處被告人12個月監禁刑期。

總結

42.本席判刑如下:—

控罪一:18個月監禁;

控罪二:16 個月監禁;

控罪三:12個月監禁。

43.本席考慮了總體量刑原則,控罪一及二的案發日期及涉及同一受害人,命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

44.控罪三的控罪跟控罪一及二不論在控罪的性質及犯案的日期均不相同。本席命令控罪三的12個月刑期當中的8個月刑期跟控罪一及二的刑期分期執行,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人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刑期。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一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企圖猥褻侵犯15歲女童X。

[2] 控罪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2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煽惑15歲女童X,與他或向他(即被告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3] 控罪三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409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3幅照片及11個影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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