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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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43/2003 HCMA24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9804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3年4月16日 裁決日期: 2003年4月1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黃振強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名。事發在2002年11月30日,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某廣場附近的便利店。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控方證人指稱,受害人女士沿着行人電梯步行,期間,上訴人從控方證人右面迎面而來,當行近受害人時,上訴人將右手觸摸她的右胸。期後,受害人和與她的朋友報警求助,上訴人被警方拘捕。 3.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辯護理由是當時他飲醉酒,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事情,裁判官在本案的事實裁斷書第三頁裏說:
4.裁判官處理辯方證供時,採用了舉證的準則是兩者相取其比較可信者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本案上訴人雖然選擇作證,但除非有明文法律條文規定外,上訴人是無需負上任何舉證責任的,既然如此,上訴人亦無需符合任何舉證準則。裁判官在審訊時原理上訴人證供的方法明顯犯錯,錯誤地把舉證責任放在上訴人身上。基於這個原因,他的定罪裁決絕不可能是安全和穩當的。 5.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把定罪的裁決和社會服務令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戴思華律師行轉聘許瑩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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