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14/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03.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判16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Cited by 1 case
|
HCMA000514/2003 HCMA 51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1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1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7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判16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2.本席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控方案情透露有關地點為輕鐵訓練中心,地方約有一千平方米,內有5個以貨櫃改建成的貨倉。於當晚零晨時分,上訴人發現在接近貨櫃約10多米處徘徊,有人將其截停,但上訴人與他人發生糾纏但最終都被制服。其後有警員到場,從他所攜帶的背包裡搜出兩把鉗,一把士巴拿及一對手套。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打算在那裡偷東西但被截獲,他還承認是以鉗撬毀訓練中心閘門的鎖而進入內。經檢查後,發覺沒有任何物品被盜。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稱他主觀地感到裁判官對他有成見。他指裁判官以他以往的刑事記錄判刑對他不公平。他指他在干犯本案控罪後(即將鎖撬毀後)已回心轉意,但因心感不安,故明知會被監禁仍認罪。他想不到判刑會如此重,因此提出上訴。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代表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陳詞指上訴人確屢罰屢犯,目無法紀。法庭除了判處上訴人外,亦有職責保障社會。主任裁判官的判刑並無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她坦言16個月刑期是稍高,但絕非明顯過重。 量刑理由 6.主任裁判官的量刑理由(上訴宗卷第14頁)如下:
裁定 7.本席在參閱謄本及判刑理由書後,實看不出主任裁判官對上訴人有任何成見。基於上訴人指他已「回心轉意」,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讓當值律師考慮上訴人認罪是否正確。主任裁判官最後接納上訴人認罪。他不接納上訴人有「回心轉意」。他是在考慮案情後作出此決定。本席不能干擾。 8.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非常詳盡。主任裁判官並無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他亦無如上訴人所言因其以往罪行重新判罰,本席亦同意王律師的意見:在本案主任裁判官的判刑是稍高,但絕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