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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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4年4月26日,上訴人在律師代表下承認全部控罪,被裁定全部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共被判2個月監禁,就控罪一吊銷駕駛的士車輛牌照20個月,及罰款共2500元。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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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1/2024 [2025] HKCFI 26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12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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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四項控罪,包括:
2.於2024年4月26日,上訴人在律師代表下承認全部控罪,被裁定全部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共被判2個月監禁,就控罪一吊銷駕駛的士車輛牌照20個月,及罰款共2500元。 3.上訴人不服控罪一吊銷駕駛的士車輛牌照20個月的判刑,現只針對該吊銷的士牌照的命令提出上訴。 4.本席在聆訊當日已駁回本上訴,維持原本的停牌令,現提供書面理由。 承認案情 5.於2024年1月10日,警員14547 (PW1) 及警員21015 (PW2) 喬裝成旅客,於尖沙咀一帶執行打擊的士違規行動,約1628時,PW1及2見到車牌號碼為UA3181的的士停在廣東道近北京道,上訴人當時坐在涉案的士的司機位上,車上並沒有其他乘客。PW1及2其後上車並向上訴人出示一張香港嘉里酒店的名片並向上訴人以英文說“This Hotel”,上訴人當時以英文回應“Two Hundred”。 6.同日約1640時,上訴人駕駛涉案的士到達香港九龍紅磡紅鸞道18號中國人壽中心A座停車區,PW2向上訴人支付港幣$500元,上訴人向PW1找回港幣$300元即多收了港幣$161.6元 (有關行程的合理車資應為港幣$38.4元),PW1及2向上訴人表露他們警員的身份,上訴人被拘捕,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我想賺多啲錢去旅遊」。 上訴人的背景和求情 7.上訴人73歲,他的求情理由包括他坦白承認控罪,及在整個事件中非常合作,希望法庭能採用一個對上訴人最有利的量刑起點。 8.就停牌的刑期方面,上訴人的律師沒有特別陳詞。 9.就刑事定罪紀錄方面,上訴人過往有20次定罪紀錄,其中3次與控罪一相同,分別在1978年2月、2013年7月及2018年12月被判罰。就最後一次2018年12月10日相同的定罪紀錄,當時上訴人被判四星期即時監禁及吊銷駕駛的士車輛牌照24個月。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10.裁判官提醒自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的控罪並無量刑指引,法庭須考慮每宗案件涉及的不同情況作出合適判罰。 11.裁判官考慮到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上訴人認罪,會得到1/3的認罪扣減,同時,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並非初犯者,就控罪一,過往更加有三次相同紀錄,而最後的一次相關定罪是在2018年,與案發日期並不太遠,因此有必要作出具有阻嚇性的判刑。 12.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上訴人在一程合理車資應為港幣$38.4元的行程中多收港幣$161.6元,及上訴人過往相關定罪的判刑,最後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兩個月及吊銷駕駛的士車輛牌照20個月。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投訴他的停牌令過長,他的身體不適,所以要駕駛的士為生,他指其他被告人的停牌時間一般只是3至4個月,就算有相同紀錄的也不會判停牌這麼久。 答辯人的陳詞 14.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地過重及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原因如下:
本席的決定 15.本席重新考慮案中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及情況,特別是他一而再,再而三,今次已經是第四次干犯相同的濫收的士車資控罪,對上一次在2018年 (案件KCCC 2185/2018) 已被吊銷的士牌照24個月,但仍未汲取教訓,今次再犯被吊銷牌照20個月已較上次為短,並無下調空間,上訴人針對有關命令的判處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松欣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