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洧 對 尹小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6897/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25.
1. 於2024年5月31日,本席頒發判決書( [2024] HKDC 855 ),批准原告人解除強制履行令的申請,並作出以下判決(以下稱「 該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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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897/2019 [2025] HKDC 1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68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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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A. 前言 1.於2024年5月31日,本席頒發判決書([2024] HKDC 855),批准原告人解除強制履行令的申請,並作出以下判決(以下稱「該判決書」):
2.被告人於2024年6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就該判決書獲得上訴許可(以下稱「該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於2025年1月21日及1月24日,被告人和原告人分別就該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提交書面陳詞。2025年4月8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傳票,並頒下以下暫准訟費令(以下簡稱「該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因該上訴許可傳票所引致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一致,則由法庭予以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該暫准訟費令頒佈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准訟費令將於判決書頒佈日起計14天後自動成為絕對命令。 3.被告人於2025年4月22日發出傳票,申請「延期28天以提出更改暫准令」。在同日存檔的誓章中,被告人聲稱其原因是「因為之前假期的延遲,要求延期28天」。雖然被告人並未明確表明她欲更改那項暫准令,但根據本案背景,似乎被告人希望延期28天以更改該暫准訟費令(以下簡稱「該延期申請傳票」) 4.然而,被告人並未將該延期申請傳票送達原告人。因此,法庭於2025年4月30日指示被告人需迅速將該延期申請傳票及其支持誓章一併送達原告人(以下簡稱「該命令」),但截至目前,被告人仍未遵從該命令。儘管如此,原告人已從區域法院登記處取得該延期申請傳票及支持誓章。 5.本席認為該延期申請傳票適宜以書面方式處理。於2025年5月28日,法庭指示雙方在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並送達對方其簡要書面陳詞,提出如何處理該延期申請傳票。然而,被告人未遵從此命令,未提交任何書面陳詞;而原告人則在2025年6月11日提交並送達了其書面陳詞。 6.本判決書是本席就該延期申請傳票所作出的判決。 B. 討論 B.1 該延期申請傳票是否多此一舉並且不具法律效力? 7.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3)規則的條文相乎:
8.該暫准訟費令於2025年4月8日頒布,而該延期申請傳票在2015年4月22日發出。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2(2)條:‒
9.因此,由於該暫准訟費令在2025年4月8日頒布,14天的期限在緊接該日期後開始,即2025年4月9日;而14天的期限於2025年4月22日完結。由於該延期申請傳票於2025年4月22日發出,被告人並不需要申請延期而可以直接申請更改該暫准訟費令。因此,該延期申請傳票多此一舉且不具法律效力,應予以撤銷。 10.此外,本席留意到李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15段指出「被告人在暫准訟費命令自動成為絕對命令的最後一刻(即2025年4月22日)才提出延期的申請」。換句話說,李大律師同意該14天的期限在2025年4月22日完結。 11.因此,本席並不需要處理該延期申請傳票的申請。但為了全面起見,本席將在以下段落中簡單地處理該問題。 B.2 若法庭需要處理該延期申請傳票,法庭是否應予以撤銷? 12.若上述分析存在錯誤且需要處理該延期申請傳票,本席將援引以下法律原則。 13.第一,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5(1)規則,本席就著更改該暫准訟費令的申請有司法管轄權批准延期。(見:Tang Man Kit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未經𢑥報,CACV 137/2002,2006年6月8日,第10段,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14.第二,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5(1)規則:
15.第三,在The Decurion [2012] 1 HKLRD 1063一案中,上訴庭指在決定是否批准延期,法庭需要考所有相關事項,以及整體的公平性,而採用機械化的方法並不恰當 (“It is clear that the applicable principle in deciding whether time should be extended is to look at all relevant matters and consider the overall justice of the case. A rigid mechanistic approach is not appropriate…”)(見第11(1)段,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16.因此,若本席需要處理該延期申請傳票,基於以下理由,本席將撤銷該延期申請傳票。 17.首先,被告人沒有提出充分理由來證明為何14天的期限不足:
18.第二,被告人有刻意拖延的嫌疑:
19.第三,撤銷延期申請對被告人並不構成不公,因為被告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更改該暫准訟費令:
20.第四,批准延期申請會對原告人不公,因為這將延誤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訟費。 C. 命令 21.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撤銷該延期申請傳票,並頒下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因該延期申請傳票所引致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一致,則由法庭予以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該暫准訟費令頒佈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准訟費令將於判決書頒佈日起計14天後自動成為絕對命令。 22.本席感謝李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原告人:由葉氏律師行延聘李栩政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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