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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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由本席處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86/2024[2025] HKDC 11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6/2024

[2025] HKDC 1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8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錦榮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25年6月16及 17日
裁決日期 : 2025年7月2日
出席人士 : 羅保林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陳仁杰大律師,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3] 入屋犯法 (Burglary)

裁決理由書

第一被告人(下稱「D1」)獨自面對2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和二)。他亦與第二被告人(下稱「D2」)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三)。

2.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由本席處理。

控方案情

3.針對D2的證據並不複雜,他亦沒有挑戰相關證據。

背景

4.2024年1月末,佳聯(中國)有限公司是九龍旺角朗豪坊50樓全層(下稱「該辦公室」)的租戶,以「醫思健康」為商號,經營業務。

5.當時,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打算遷出朗豪坊,但該辦公室仍在運作。場內的小間隔 (cubicles)、辦公室設備、傢俬、電腦等尚未拆除。

6.202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受僱於「城市護衛」,擔任兼職保安員,派駐朗豪坊,負責「揸𨋢」[即以人手操作貨𨋢,接載不同人員(例如:送貨工人、工程人員、清潔工人)前往及離開不同樓層]。

控罪三

7.醫思健康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2024年1月29日凌晨4時43至49分,D2與另一男性保安員(阿J)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四處遊逛。他們在該辦公室的對話,也被錄下來。

辯方案情

8.D2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9.D2的證供簡單、直接。他供稱,自2023年8月中,便受僱於城市護衛為兼職保安員。他解釋,兼職保安員並沒有固定崗位,主要被分派頂替休假的同事。理論上,可以今日在地點甲上班,明天則在地點乙。D2承認,入職後,經常派駐朗豪坊,並長當通宵更。

10.D2稱,事發當晚,他獲安排與阿J一起值班。由於阿J是「正裝」(即「長工」),D2視他為上級∕主管。D2亦稱,自2023年10月便認識阿J,但下班後沒有私交。D2指,2024年1月份,很多寫字樓租戶退租,要安排清理垃圾和清場的工作。

11.D2解釋,當晚他按阿J指示,巡完樓後,開貨𨋢到50樓接阿J。到達50樓後,他按阿J的指示,經後門進入醫思健康[1],並跟隨阿J在該辦公室內遊逛約5、6分鐘,情況就如錄影片段所顯示。

12.D2表示,他進入醫思健康,純粹跟隨阿J的指示,並出於好奇,因為從未入內參觀。D2強調,他並沒有意圖在該辦公室內取去或找尋任何物品;即使阿J曾把零食交給他,他也拒絕了。

證據評估及分析

13.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三的每一元素。D2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4.本席細心觀看了事發當晚的錄影片段[2](證物P3)多次。本席接受,基於阿J的指示或邀請,D2才進入該辦公室。根據長約6分鐘的片段,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D2可能出於好奇,才跟隨阿J在辦公室內遊逛。表面上,D2似乎沒有找尋任何財物(包括零食)的意圖。可是,04:45:35時至04:46:20時這不足1分鐘的片段(包括2人背向鏡頭的身體動作及對話),徹底出賣了他:

˙ 04:45:42時,阿J說:「Aei,呢度有呀,好𨶙多呀」

˙ 04:45:49時,阿J說:「你咪偷𨶙埋喺locker慢慢食」(同時,D2向前彎身,從紙箱拿起「沙沙聲」的物件,並細心觀看)

˙ 04:45:59時,D2說:「好啦,擸幾包走」(然後,D2有動作似是將物品放進胸前的口袋)

˙ 04:46:02時,阿J說:「夠嗱?」

˙ 04:46:03時,D2說:「夠喇」

15.關於上述背向鏡頭的身體動作[3],D2在庭上解釋,當時他上衣的口袋內有一罐自攜的即喝咖啡及鎖匙。由於剛蹲下,站起來後,

便本能拍一拍口袋,確保口袋內的物件沒有跌出來。身為陪審員,本席不信納D2的解釋。雖然片段中,D2的說話混有雜聲,但本席反覆聆聽了多次。本席肯定,D2說了「好啦,擸幾包走」這句話。

16.關於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認定,事發時,D2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取去了一些不屬於他的食物。

17.關於D2的意圖,事發時,他與阿J的對話已表露無遺。加上被捕後警誡下的招認:「阿Sir,我嗰日係同阿J上過去,諗住睇吓有冇零食攞,但最後乜都冇拎到就走咗喇」,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事發時,D2知道該辦公室內的財物(包括零食)並不屬於他,而他亦沒有權限隨意取去。雖然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但單憑外觀及財物擺放的方式和位置[4],本席深信不疑,任何具合理思維的本地成年人,也不會認為,該辦公室內的任何物品屬「棄置財物」(abandoned property) 。D2未經授權,將該辦公室內的一些食物取去,並據為己有,絕對構成「盜竊」行為。

18.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本席認為,針對D2的控罪三,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D2罪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證物P1,照片2。

[2]   檔案 LP50(04:43:50 時至04:49:50時)。

[3]   04:45:59時。

[4]   證物P1,照片8至10、16至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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