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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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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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86/2024[2025] HKDC 11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6/2024

[2025] HKDC 1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8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錦榮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出席人士 : 羅保林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陳仁杰大律師,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3] 入屋犯法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第一被告人(下稱「D1」)獨自面對2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和二)。他亦與第二被告人(下稱「D2」)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三)。

2.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3.事發時,佳聯(中國)有限公司是九龍旺角朗豪坊50樓全層(下稱「該辦公室」)的租戶,以「醫思健康」為商號,經營業務。當時,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打算遷出朗豪坊,但該辦公室仍在運作。場內的小間隔 (cubicles)、辦公室設備、傢俬、電腦等尚未拆除。

4.202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受僱於「城市護衛」,擔任兼職保安員,派駐朗豪坊,負責操作貨𨋢,接載不同人員(例如:送貨工人、工程人員、清潔工人)前往及離開不同樓層。

5.醫思健康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2024年1月29日凌晨4時43至49分,D2與另一名男性保安員(阿J)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四處遊逛。他們在該辦公室的說話,也被錄下來。04:45:35時至04:46:20時,D2與阿J有以下對話:

• 04:45:42時,阿J說:「Aei,呢度有呀,好𨶙多呀」

• 04:45:49時,阿J說:「你咪偷𨶙埋喺locker慢慢食」(同時,D2向前彎身,從紙箱拿起「沙沙聲」的物件,並細心觀看。)

• 04:45:59時,D2說:「好啦,擸幾包走」(然後,D2有動作似是將物品放進胸前的口袋。)

• 04:46:02時,阿J說:「夠嗱?」

• 04:46:03時,D2說:「夠喇」

6.關於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認定,事發時,D2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取去了一些不屬於他的食物。

7.關於D2的意圖,事發時,他與阿J的對話已表露無遺。加上被捕後警誡下的招認:「阿Sir,我嗰日係同阿J上過去,諗住睇吓有冇零食攞,但最後乜都冇拎到就走咗喇」,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事發時,D2知道該辦公室內的財物(包括零食)並不屬於他,而他亦沒有權限隨意取去。雖然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但單憑外觀及財物擺放的方式和位置[1],本席深信不疑,任何具合理思維的本地成年人,也不會認為,該辦公室內的任何物品屬「棄置財物」(abandoned property) 。D2未經授權,將該辦公室內的一些食物取去,並據為己有,絕對構成「盜竊」行為。

求情及判

8.D2現年48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陳大律師告知法庭,D2單身,任職保安員,月入約21,000元,與父母同住。求情時,陳大律師陳詞,控罪三的情節相對輕微,涉及財物的價值不高,希望法庭盡量輕判。陳大律師呈上D2撰寫的求情信,本席閱畢。本席明白,D2需要照顧年邁的父母。

9.「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身為大廈保安員,D2隨意進入租戶的辦公室,雖不涉及Barrick類別的「違反誠信」,無疑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另一方面,本席接受, D2視阿J為上級;而基於阿J的指示或邀請,他才進入醫思健康[2]。本席亦接受,D2可能出於好奇,才跟隨阿J在該辦公室內遊逛。本席認為,D2與阿J的角色,存在明顯分別;D2可能只是一時守法意識薄弱,才干犯控罪三。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本席決定,不會因為D2的保安員身分而調高量刑基準。

10.考慮了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兩宗案例,本席認為,D2的適當量刑基準是18個月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他初犯,本席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刑期減至16個月。就控罪三,本席判處D2 監禁16個月。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證物P1,照片8至10、16至17、22。

[2]  該辦公室的後門大開,步出貨𨋢便可進入醫思健康(見證物P1,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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