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錦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6/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2. 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Cites 3 cases
|
DCCC 586/2024 [2025] HKDC 1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8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第一被告人(下稱「D1」)獨自面對2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和二)。他亦與第二被告人(下稱「D2」)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三)。 2.D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已判刑。D2則否認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3.事發時,佳聯(中國)有限公司是九龍旺角朗豪坊50樓全層(下稱「該辦公室」)的租戶,以「醫思健康」為商號,經營業務。當時,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打算遷出朗豪坊,但該辦公室仍在運作。場內的小間隔 (cubicles)、辦公室設備、傢俬、電腦等尚未拆除。 4.202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受僱於「城市護衛」,擔任兼職保安員,派駐朗豪坊,負責操作貨𨋢,接載不同人員(例如:送貨工人、工程人員、清潔工人)前往及離開不同樓層。 5.醫思健康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2024年1月29日凌晨4時43至49分,D2與另一名男性保安員(阿J)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四處遊逛。他們在該辦公室的說話,也被錄下來。04:45:35時至04:46:20時,D2與阿J有以下對話:
6.關於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認定,事發時,D2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了該辦公室,並取去了一些不屬於他的食物。 7.關於D2的意圖,事發時,他與阿J的對話已表露無遺。加上被捕後警誡下的招認:「阿Sir,我嗰日係同阿J上過去,諗住睇吓有冇零食攞,但最後乜都冇拎到就走咗喇」,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事發時,D2知道該辦公室內的財物(包括零食)並不屬於他,而他亦沒有權限隨意取去。雖然醫思健康正在搬遷中,但單憑外觀及財物擺放的方式和位置[1],本席深信不疑,任何具合理思維的本地成年人,也不會認為,該辦公室內的任何物品屬「棄置財物」(abandoned property) 。D2未經授權,將該辦公室內的一些食物取去,並據為己有,絕對構成「盜竊」行為。 求情及判刑 8.D2現年48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陳大律師告知法庭,D2單身,任職保安員,月入約21,000元,與父母同住。求情時,陳大律師陳詞,控罪三的情節相對輕微,涉及財物的價值不高,希望法庭盡量輕判。陳大律師呈上D2撰寫的求情信,本席閱畢。本席明白,D2需要照顧年邁的父母。 9.「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身為大廈保安員,D2隨意進入租戶的辦公室,雖不涉及Barrick類別的「違反誠信」,無疑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另一方面,本席接受, D2視阿J為上級;而基於阿J的指示或邀請,他才進入醫思健康[2]。本席亦接受,D2可能出於好奇,才跟隨阿J在該辦公室內遊逛。本席認為,D2與阿J的角色,存在明顯分別;D2可能只是一時守法意識薄弱,才干犯控罪三。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本席決定,不會因為D2的保安員身分而調高量刑基準。 10.考慮了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兩宗案例,本席認為,D2的適當量刑基準是18個月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他初犯,本席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刑期減至16個月。就控罪三,本席判處D2 監禁16個月。
[1] 證物P1,照片8至10、16至17、22。 [2] 該辦公室的後門大開,步出貨𨋢便可進入醫思健康(見證物P1,照片2)。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8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