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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21/2025
[2025] HKCFI 31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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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 |
KAU KA SING
(仇家聲) 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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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呈請人 |
THE HONG KONG MORTGAGE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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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7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7 月10 日 |
判決書
引言
1.根據2025年1月15日存檔的呈請書,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呈請人”)要求法庭對仇家聲先生(“債務人”)頒發破產命令。
呈請人的案情
2.於2021年6月3日,債務人根據政府的「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向渣打銀行申請一筆港幣$80,000的貸款 (“該貸款”)。
3.於2021年8月2日,渣打銀行放款至債務人於渣打銀行開設的戶口。
4.根據於2021年4月27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所簽訂的貸款轉讓協議及貸款轉讓書,呈請人從渣打銀行購買了有關該貸款的權益,成為該貸款的受讓人(assignee)。
5.於2024年10月29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償還本金港幣$80,000,利息港幣$366.69,以及延期還款手續費港幣$500。
6.由於債務人一直未有還款,亦沒有撤銷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呈請人於2025年1月15日提出此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案情
7.債務人於本案提交了兩份誓章。
8.於2025年4月24日所存檔的誓章,債務人指存於他銀行戶口的貸款全數被騙徒騙走,因此他在事件中只有損失,完全沒有得益。根據債務人於2021年8月17日向警方所提交的口供,他的受騙經過如下:
(1) 於2021年5月14日,債務人向一名朋友表示他因失業飽受財困。該朋友說他在網上認識一些人士可協助借錢,並把債務人的電話號碼交給該人士。
(2) 於同日傍晚時分,一名自稱為「思思」的女子向債務人發出WhatsApp訊息,表示可以協助債務人申請香港政府推出的「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並在成功申請後收取20% 手續費。
(3) 債務人表示有興趣,並按「思思」的指示前往渣打銀行開設一個儲蓄戶口,其後將相關資料交給她。
(4) 於2021年5月18日,債務人於旺角朗豪坊麥當勞餐廳跟「思思」的男同事曾先生見面,並把自己的身份證副本以及中國銀行存摺副本交給他。
(5) 於2021年5月24日,債務人獨自到渣打銀行新都會分行開設一個銀行戶口。在開戶時,債務人按「思思」的指示,在開戶表格填下「思思」要求他所填寫的手提號碼以及電郵地址。就這點,「思思」說這是為了方便申請貸款。在開戶當日,渣打銀行發給債務人上述戶口的提款咭,而債務人亦把提款咭拍照並把相片發給「思思」。
(6) 於2021年6月3日,債務人收到渣打銀行寄給他的密碼,而他把密碼拍照並發送給「思思」。
(7) 於2021年8月9日,債務人仍未收到貸款。於是,他聯絡「思思」,但「思思」已不再回覆他,而電話也未能接通。於2021年8月11日,債務人前往渣打銀行查詢貸款情況,得知該貸款已獲批,並全數轉到他於渣打銀行名下的儲蓄戶口,可是該貸款在2021年8月2日透過網上理財全數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此時,債務人得知自己受騙。
9.於2025年6月9日,債務人存檔他的第二份誓章[1]。他說於2021年5月24日到渣打銀行分行開立個人儲蓄戶口時,渣打銀行的職員表示貸款程序須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核,批准後才會發出文件給他簽署,貸款其後才會存到他的儲蓄戶口。
法律原則
10.於Guy Kwok Hung Lam v CP Global Inc & Anor [2025] HKCFI 1220第19(2)至(4)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指出:
“(2) An unpaid creditor whose debt is not in dispute is entitled ex debito justitiae to seek a bankruptcy order against the debtor.
(3) The burden is on the debtor to show that there is a bona fide dispute on substantial grounds in respect of the debt. For this purpose, the debtor has to adduce sufficiently precise evidence to establish a defence of substance, not just a fair probability of one (Leung Cherng Jiunn [2016] 1 HKLRD 850, §27; Re Soetrisno Farida [2019] HKCFI 2756, §11).
(4) It is not enough for the debtor merely to raise “a cloud of objections on affidavits” (Re Posismo Limited [2018] HKCFI 344, §10(4)). The court would caution itself against unsubstantiated and unparticularized assertions (Re Cheung Chi Mang [2018] HKCFI 984, §13(3), per Ng J; Re Cheung Kwan [2020] HKCFI 1033, §§30-31).”
11.於有關邱耀陞的事宜[2024] HKCFI 3166,第10(2)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法官王嗚峰資深大律師指出:
“即使債務人沒有提出對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倘若債務人對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的債項作出爭議,他必須提出實質,確切而可信的證據以支持他提出的爭議,從而證明他的確具備實質的抗辯理由,而非空泛的指稱。債務人需要達到的舉證標準,比一般民事訴訟中反對簡易判決申請的被告人所需要達到的更高。”(見:有關高景波 [2024] HKCFI 863 ,第11及第14段。)
分析
12.從文件可見,債務人的確向渣打銀行成功申請該貸款,而該貸款已全數存入債務人於渣打銀行名下的儲蓄戶口。
13.本席認為當渣打銀行把該貸款的金額存入債務人的儲蓄戶口時,該貸款已成立,雙方之間存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此債務人有責任根據合約條款還款。
14.債務人向中介人「思思」透露了其銀行帳戶密碼,導致貸款資金被盜走,實屬不幸。可是,這絕不是導致貸款協議無效的理由。債務人與中介人的瓜葛與渣打銀行或呈請人無關。債務人不能因資金被中介人偷走便拒絕履行法律責任或拒絕還款給渣打銀行/呈請人。
15.為求完整,本席亦不接納債務人於他第二份誓章中所提出的說法:
(1) 首先,債務人未能就銀行職員所作的口頭陳述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而內容亦非常空泛,只是空口講白話。事實上,若果債務人所言屬實,他理應於第一份誓章或於警署所作的口供中提及銀行職員所作的口頭陳述,但他沒有這樣做。本席認為銀行職員的口頭陳述是債務人事後想出來的說法,而他的目的是為了把責任推到渣打銀行身上。
(2) 不論如何,本席認為債務人的說法對他的案情無助。明顯地,債務人並不是因倚賴銀行職員的口頭陳述才申請該貸款。事實上,債務人的資金被盜走是因為他向中介人「思思」透露了其銀行帳戶密碼。本席認為責任不在渣打銀行。本席亦不認為銀行職員的口頭陳述(如有)跟債務人所蒙受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結論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債務人未能夠就有關該貸款的欠債提出合理、可信、實質、及確切的抗辯理由。
17.於庭上,債務人表示他願意為貸款負上責任,並願意分期還款給予呈請人。首先,債務人的建議姍姍來遲,於庭上才第一次提出。不論如何,債務人於庭上坦言他現時的月入只有港幣$12,000,支付生活上的開支也有困難,而且他難以確保將來會一直受聘。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呈請人不接受債務人的還款建議,實屬無可厚非,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18.因此,本席對債務人作出慣常破產令,並命令呈請人於此破產呈請的訟費給評定,並從債務人的產業中支付。
19.本席感謝鄧朗然大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鄧朗然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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