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邱耀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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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趙宗穎(「呈請人」)在獲得法庭的批准下於2024年3月25日提交經修訂的破產呈請書(「經修訂的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B 7000/2023[2024] HKCFI 3166
Court
HCB
Date11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7000/2023

[2024] HKCFI 3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3年第70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YAU YIU SING (邱耀陞),債務人  
單方面申請: CHIU CHUNG WING (趙宗穎),呈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席前
聆訊日期: 2024年8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1 月11 日

判決書

1.呈請人趙宗穎(「呈請人」)在獲得法庭的批准下於2024年3月25日提交經修訂的破產呈請書(「經修訂的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2.本破產申請是基於債務人沒有依照日期為2023年8月30 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送達後21天的限期內向呈請人支付港幣 $410,000 (「該債項」)而提出的。

3.該債項源自一份由呈請人和債務人於2023年3月27日簽署的《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根據該還款協議,呈請人和債務人確認及同意事項包括:

(1)  債務人曾向呈請人借款HK$545,004作購買私家車(「買車費用」)及HK$150,000以支付債務人父親的醫療費用(「醫療費用」);

(2)  在扣除已作出的還款後,截至2023年3月21日,債務人尚欠呈請人的款項總數為HK$430,000;

(3)  債務人將於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每個月6號前向呈請人還款HK$5,000;及從2023年10月1日開始,每個月6號前還款HK$10,000,直到所有欠款還清為止;

(4)  如債務人沒有如期還款,將被視為違反該還款協議。

4.呈請人亦指債務人在簽署該還款協議後曾於2023年4月至7月分別作出共4次還款(每次HK$5,000,總共HK$20,000)。惟債務人自2023年8月再沒有還款,因此債務人尚欠呈請人共HK$410,000。

5.債務人反對本破產呈請,並分別在2024年3月14日及2024年4月9日存檔反對誓詞 (以下分別稱為「第一份反對誓詞」及「第二份反對誓詞」。

6.債務人主張:

(1)  買車費用及醫療費用是呈請人作出的個人饋贈,而非借款 ;

(2)  債務人從沒有簽署該還款協議,或任何還款協議;及

(3)  債務人在2023年5月至7月給予呈請人的款項並非還款。

7.就此,呈請人於2024年4月30日存檔了《趙宗穎之第三份非宗教式誓章》(「回應誓章」)作出回應。

8.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於2024年5月13日頒發命令,當中包括除非獲法庭許可,否則不得存檔任何進一步誓章。惟呈請人一方於2024年7月31日得悉債務人在沒有法庭的許可下於2024年5月29日存檔了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第三份反對誓詞」)。

9.於2024年8月5日,呈請人以傳票申請將第三份反對誓詞剔除,理由是(1) 債務人是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存檔該份誓詞,及無論如何(2) 債務人從來沒有解釋為何法庭應該給予他許可,包括該份誓詞的內容與本破產呈請有何關係。本席同意在沒有拿到法庭許可下,第三份反對誓詞應該被剔除。

審理破產呈請的法律原則

10.有關法庭審理破產呈請時的適用法律原則確立已久。特別是:

(1)  若呈請人已經達至申請破產命令的相關要求,法庭會考慮到呈請人已經擁有要求法庭頒令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及公眾利益 ,而對破產案件從速解決;及

(2)  即使債務人沒有提出對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倘若債務人對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的債項作出爭議,他必須提出實質,確切而可信的證據以支持他提出的爭議,從而證明他的確具備實質的抗辯理由,而非空泛的指稱。債務人需要達到的舉證標準,比一般民事訴訟中反對簡易判決申請的被告人所需要達到的更高。(見:有關高景波 [2024] HKCFI 863 ,第11及第14段。)

11.有關涉及偽造文件的指控,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霍兆剛(當時官階)在Billion Wealth Group Ltd v Strategic Media International Ltd (unrep., HCMP 2586/2009, 3 May 2010)(第40段)指即使在簡易判決申請中,作出偽造指控的一方依然有責任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以支持其指控,因為指控越嚴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小。此原則同樣適用於破產呈請的案件。(見:Green Capital Management Ltd v Lee Cliff Yee Gong [2021] HKCFI 3709,第15(2)段及第37段。)

12.有關妥協(compromise)的效力和法律原則,案例亦已清楚指出協議雙方一旦達成妥協,該妥協/協議即具有約束力,而且雙 方均不能對先前的爭議重新提出訴訟/爭議。(見Master Weaving Ltd v Hanbo Enterprises Ltd (unrep., HCA 676/2012, 21 July 2014),第89 段。)

案情分析

13.呈請人的立場是該債項源自由雙方簽署的該還款協議。另一方面,債務人在兩份反對誓詞表明的立場是他從來沒有簽署任何還款協議。因此,本破產呈請的關鍵在於債務人是否已提出實質,確切而可信的證據以支持其說法指該還款協議為偽造的。本席認為債務並沒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証據足以証明該還款協議是偽造的。

14.就著債務人的說法,呈請人在回應誓章中交代了從草擬到簽署該還款協議的經過,並提出了雙方的即時文字通訊記錄作為證據:

草擬階段

(1)  2023年3月15日:呈請人向債務人表示已出律師信,及如果還款事宜未能解決,呈請人便要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同日,債務人向呈請人提出可否每月只還HK$4,000 ,又 提議“村屋起後再給你尾數”。這明顯是同意了債項的存在。

(2)  2023年3月20日:債務人首先提出該月向呈請人還款 “5000-10000”, 而呈請人則回應 “每月還10000”。同日,呈請人向債務人提議一些方案,當中包括要求對方每個月還款HK$8,000及需要支付利息。其後,債務人反提議不要支付利息,但可以 “齊頭43萬”(意思即是協議總欠債為HK$430,000)。最終,雙方同意由2023年4月1日起開始還款,首6個月還款HK$5,000,之後每個月還款HK$10,000,並由呈請人草擬還款協議。


(3)  2023年3月22日:呈請人先透過WhatsApp向債務人傳送還款協議的第一份草擬本。從該草擬本可見,呈請人本來提議債務人「須在村屋建成的一個星期內」將當時剩餘的全數欠款一次過還清。債務人在收到該草擬本隨即回應 “等我打份協議”及 “呢份要hold”。當呈請人問 “點解我果份唔得?”後,債務人的回應是 “我再覆你 都係改少少”。

(4)  2023年3月26日:債務人向呈請人提出上述草擬本需要修改的地方為「村屋建成後的半年內」。債務人之後更相約呈請人於翌日下午6時簽署文件。

簽署

(5)  2023年3月27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還款協議經修改後的第二份草擬本,而債務人回覆“Ok”,之後雙方確認簽署文件的地方為調景嶺的Starbucks。直到下午6時09分,呈請人詢問債務人的位置。呈請人的證據指在發出上述訊息不久後,雙方便簽署了該還款協議。

15.本席同意債務人明顯知道一旦簽署了該還款協議就會有法律效力及雙方有意受到還款協議所規範,所以他才會如此積極地參與草擬該還款協議的條款。

16.再者,本席認為上述訊息有力地證明了呈請人與債務人的確於2023年3月27日相約並簽署了該還款協議。

17.劉大律師亦指出債務人在第二份反對誓詞中曾提出一些他與呈請人的文字通訊記錄。換而言之,債務人有保存雙方的文字通訊記錄,並清楚知道該些記錄是與本案有關的。然而,債務人卻選擇在所有反對誓詞中隻字不提雙方曾就還款協議作出討論/商討並於2023年3月27日曾相約見面簽署文件等事宜。債務人現單憑其片面之詞對曾否簽署該還款協議一事作出單純否認,明顯是不足以通過反對破產呈請所需要達到的舉證標準。

18.本席亦留意到債務人曾四次作出還款。這是顯示債務人曾簽署該還款協議並同意還款的有力證據。

19.債務人於第二份反對誓詞聲稱在2023年5月至7月向呈請人支付每月HK$5,000作為「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但是,債務人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作為支持。

20.呈請人指債務人的說法是完全不可信:

(1)  債務人於2023年4月1日及5月5日通知呈請人已轉帳HK$5,000時,從來沒有表示過這是所謂「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

(2)  當時雙方已經分居並辦理離婚,基本上所有溝通都是通過文字訊息作出的。如果債務人說法是真的,他應該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該四次還款是所謂「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

(3)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債務人於2023年4月1日前曾給予呈請人任何有關「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那麼,為何債務人會無獨有偶地在2023年4月1日(該還款協議訂明的首個還款日期)才開始每月向呈請人支付HK$5,000 (該還款協議訂明首6個月的還款金額)? 債務人從來沒有就此作出解釋。

(4)  呈請人在2023年8月6日曾再次提醒債務人需要如期還款,否則她會“按法律程序”。若然該些轉帳真的只屬「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那麼為何債務人的即時反應不是對呈請人的要求及警告感到意外或不解?

21.再者,有關証據顯示債務人過去不但沒有爭議有關款項只屬是饋贈,反而是直接表示或間接地接受該些款項是借款及/或他有還款的責任。例如:

(1)  於2022年8月17至18日,當呈請人向債務人詢問他打算如何付還有關款項時,債務人的反應是提出一些還款方案。

(2)  於2022年10月12日,債務人直接承認存在有關買車費用及醫療費用的借貸/還款責任。

(3)  債務人過去曾就買車費用的供貸作出還款;債務人甚至曾在還款記錄的備註寫上他自行計算尚欠呈請人的金額。

22.債務人在過去(甚至在呈請人發出償債書並要求債務人提供具體反對理據後)均從未表示過該兩筆款項只屬饋贈而非借款。

2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

(1)  債務人從未有對於本破產呈請展示他基於實質理由有真正的爭議,即是要提出充分確切而可信的證據,證明他的確具備實質的抗辯理由;

(2)  呈請人呈上的證據已充分證明債務人的說法(特別他聲稱沒有簽署任何還款協議)是完全不可信;及

(3)  債務人未能達至法律上要求反對破產呈請時所需的舉證標準。

24.在審訊中本席亦曾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在一個短時間內償還債務,但債務人表示他沒有能力支付呈請人的債務申索。

25.在這情況下,本席現向債務人作出慣常的破產令。本席亦剔除債務人的第三份反對誓詞。同時所有有關訟費由債務人支付給呈請人。雙方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26.最後,本席十分感謝劉大律師對本庭的協助。

  ( 王鳴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轉聘劉日成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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