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邱耀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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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趙宗穎(「呈請人」)在獲得法庭的批准下於2024年3月25日提交經修訂的破產呈請書(「經修訂的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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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000/2023 [2024] HKCFI 3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3年第70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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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呈請人趙宗穎(「呈請人」)在獲得法庭的批准下於2024年3月25日提交經修訂的破產呈請書(「經修訂的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2.本破產申請是基於債務人沒有依照日期為2023年8月30 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送達後21天的限期內向呈請人支付港幣 $410,000 (「該債項」)而提出的。 3.該債項源自一份由呈請人和債務人於2023年3月27日簽署的《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根據該還款協議,呈請人和債務人確認及同意事項包括:
4.呈請人亦指債務人在簽署該還款協議後曾於2023年4月至7月分別作出共4次還款(每次HK$5,000,總共HK$20,000)。惟債務人自2023年8月再沒有還款,因此債務人尚欠呈請人共HK$410,000。 5.債務人反對本破產呈請,並分別在2024年3月14日及2024年4月9日存檔反對誓詞 (以下分別稱為「第一份反對誓詞」及「第二份反對誓詞」。 6.債務人主張:
7.就此,呈請人於2024年4月30日存檔了《趙宗穎之第三份非宗教式誓章》(「回應誓章」)作出回應。 8.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於2024年5月13日頒發命令,當中包括除非獲法庭許可,否則不得存檔任何進一步誓章。惟呈請人一方於2024年7月31日得悉債務人在沒有法庭的許可下於2024年5月29日存檔了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第三份反對誓詞」)。 9.於2024年8月5日,呈請人以傳票申請將第三份反對誓詞剔除,理由是(1) 債務人是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存檔該份誓詞,及無論如何(2) 債務人從來沒有解釋為何法庭應該給予他許可,包括該份誓詞的內容與本破產呈請有何關係。本席同意在沒有拿到法庭許可下,第三份反對誓詞應該被剔除。 審理破產呈請的法律原則 10.有關法庭審理破產呈請時的適用法律原則確立已久。特別是:
11.有關涉及偽造文件的指控,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霍兆剛(當時官階)在Billion Wealth Group Ltd v Strategic Media International Ltd (unrep., HCMP 2586/2009, 3 May 2010)(第40段)指即使在簡易判決申請中,作出偽造指控的一方依然有責任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以支持其指控,因為指控越嚴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小。此原則同樣適用於破產呈請的案件。(見:Green Capital Management Ltd v Lee Cliff Yee Gong [2021] HKCFI 3709,第15(2)段及第37段。) 12.有關妥協(compromise)的效力和法律原則,案例亦已清楚指出協議雙方一旦達成妥協,該妥協/協議即具有約束力,而且雙 方均不能對先前的爭議重新提出訴訟/爭議。(見Master Weaving Ltd v Hanbo Enterprises Ltd (unrep., HCA 676/2012, 21 July 2014),第89 段。) 案情分析 13.呈請人的立場是該債項源自由雙方簽署的該還款協議。另一方面,債務人在兩份反對誓詞表明的立場是他從來沒有簽署任何還款協議。因此,本破產呈請的關鍵在於債務人是否已提出實質,確切而可信的證據以支持其說法指該還款協議為偽造的。本席認為債務並沒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証據足以証明該還款協議是偽造的。 14.就著債務人的說法,呈請人在回應誓章中交代了從草擬到簽署該還款協議的經過,並提出了雙方的即時文字通訊記錄作為證據:
15.本席同意債務人明顯知道一旦簽署了該還款協議就會有法律效力及雙方有意受到還款協議所規範,所以他才會如此積極地參與草擬該還款協議的條款。 16.再者,本席認為上述訊息有力地證明了呈請人與債務人的確於2023年3月27日相約並簽署了該還款協議。 17.劉大律師亦指出債務人在第二份反對誓詞中曾提出一些他與呈請人的文字通訊記錄。換而言之,債務人有保存雙方的文字通訊記錄,並清楚知道該些記錄是與本案有關的。然而,債務人卻選擇在所有反對誓詞中隻字不提雙方曾就還款協議作出討論/商討並於2023年3月27日曾相約見面簽署文件等事宜。債務人現單憑其片面之詞對曾否簽署該還款協議一事作出單純否認,明顯是不足以通過反對破產呈請所需要達到的舉證標準。 18.本席亦留意到債務人曾四次作出還款。這是顯示債務人曾簽署該還款協議並同意還款的有力證據。 19.債務人於第二份反對誓詞聲稱在2023年5月至7月向呈請人支付每月HK$5,000作為「照顧愛犬的生活費用」。但是,債務人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作為支持。 20.呈請人指債務人的說法是完全不可信:
21.再者,有關証據顯示債務人過去不但沒有爭議有關款項只屬是饋贈,反而是直接表示或間接地接受該些款項是借款及/或他有還款的責任。例如:
22.債務人在過去(甚至在呈請人發出償債書並要求債務人提供具體反對理據後)均從未表示過該兩筆款項只屬饋贈而非借款。 2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
24.在審訊中本席亦曾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在一個短時間內償還債務,但債務人表示他沒有能力支付呈請人的債務申索。 25.在這情況下,本席現向債務人作出慣常的破產令。本席亦剔除債務人的第三份反對誓詞。同時所有有關訟費由債務人支付給呈請人。雙方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26.最後,本席十分感謝劉大律師對本庭的協助。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轉聘劉日成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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