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鳳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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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與同䅁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153/2023[2025] HKDC 11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3/2023

[2025] HKDC 11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鳳儀 第三被告人 
  許藝馨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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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5年7月29日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棋祐先生,由翟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沈智輝先生帶領李樂民女士,由黃許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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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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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和第四被告人與同䅁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此是一宗有關富通保險的代理和其上線營業經理和區域經理串謀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花紅的詐騙案。第一被告人(D1)是富通保險代理,D1的上線營業經理是第二被告人(D2)  ,D2的上線營業經理是第三被告人(D3)  ,D3的上線區域經理是第四被告人(D4)。四名被告人利用假保單申請,串謀詐騙富通,騙取佣金/花紅/獎賞,其間他們經WhatsApp談及假單和相關事宜的處理。

3.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間,富通收到看來是由D1經辦的32份保單申請,涉及29名保單持有人。富通其後批准了該32份保單,並向D1發放了港幣438,543.11元首年佣金和港幣81,362.77元季度花紅。D2至D4作為被告人的上線經理,就該32份保單,分別獲發佣金 (港幣): $137,449.56,$68,724.78,$24,053.67。又因涉䅁32份保單令D2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港幣15,000元。

4.另涉䅁32份保單又被計算入D3和D4的年度業績,從而影響她們的年終獎金,甚至追收往年的年終獎金。D3不單因此年度業績達標,獲發年終獎金,更可追收往年年終獎金:共港幣637,649.02 元。雖然渉案的假單在七月份已開始被計算入D4當年的年度業績,但她在第三季初期仍未達標。

5.2019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間D1不在香港。涉䅁32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D1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了D3或D4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大部份在9月提交的假單保費由D4簽發的支票支付。由於這32份保單後續保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3個月內失效。

6.2020年8月14日至12月18日期間,富通分8次發出支票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給D1。支票存入她恒生銀行戶口後,身處澳洲的D1便在5日內將大部份款項轉帳至D2銀行戶口,合共港幣524,107元。

7.D2收取D1的轉帳後,會以現金提取或轉帳予包括D4在內的其他人士。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D2共轉帳4次至D4不同的銀行戶口,合共港幣589,764元。

8.就涉案32份保單,D3和D4給了D1港幣3,000元「茶錢」。

法律指引

9.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控罪。兩名被告人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她們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們干犯控罪的傾向較低;若她們在錄影會面時選擇不就若干問題作答是她們的權利,她們在會面時的說法可信性較高,即使不接納她們的說法,亦不能因此作出有罪推論。兩名被告人各自的錄影會面內容與同䅁被告人無關,她們的䅁情須要分別作獨立考慮。

10.兩名被告人選擇不作證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任何對她們不利的推論。然而當被告人的行為極不尋常,該些不尋常行為極須解釋,而被告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11.本案中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和第65B條同意了大量證據,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控辯雙方都分別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本席都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爭議事項

12.辯方就她們與富通的合約,與同䅁被告人在富通架構內的關係,及渉䅁的32份保單申請是假單沒有爭議。辯方亦不爭議涉䅁保單申請並非由身處澳洲的D1填寫。D1和D2已承認控罪。D3和D4不反對各自的錄影會面成為控方證物,兩人分別在錄影會面時回答了若干問題。

13.根據D3在會面時的說法假單並非由她填寫,但她認得填寫假單的字跡,表示同事之間會幫忙填寫。D3否認與他人串謀利用假單騙取佣金。

14.根據D4在會面時的說法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的保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只是D2將現金保費交她兌換美金,她簽發美金支票給D2。

15.控方指D3和D4與D1和D2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騙取佣金/獎金。綜合辯方在審前覆核和會面時的說法,辯方的案情是她們不知道D1不在香港,及對涉案串謀全不知情。

16.本䅁沒有直接證據指證D3或D4串謀詐騙,控方只依賴環境證據,包括D2和D3手機中與個別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辯方反對法庭接納這些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本䅁的爭議是:

1)  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D3手機內的內容?

2)  D2手機的內容是否真確、及其損害性是否遠超舉證價值?

3)  D3及/或D4與D1和D2串謀詐騙富通,利用假單騙取佣金/獎金是否唯一不能拒抗的推論?

因為本席就D3手機內容的裁定直接影響雙方就審訊的處理,故先以「初步爭論」處理。再在控方案情結束前處理要否接納D2手機的內容的爭論。

初步爭論

17.廉署人員在2022年11月22日取得涉䅁搜查令,搜查D3居所及當中的數碼器材 “the digital device(s)  found therein”,搜查令有效日期至2022年12月5日。行動當天廉署人員在D3居所檢取了她的手機,並在同日0820時在記事冊上記錄 「Search Concluded」。同日1430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破解手機開機密碼,檢視手機內容,及在錄影會面時向D3展示相關WhatsApp群組訊息及提問。

18.隨後在2022年12月1日廉署人員劉子津根據上述搜查令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和同䅁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通訊紀錄,並拍攝共159張相片及23段影片。

19.控方擬在審訊時呈交從D3手機內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作為其中一項證物。D3和D4反對呈堂,指搜查令在當日0820時後已失效,搜查令只授權搜查一次,廉署人員是在沒有有效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D3手機,侵犯D3私隱。

20.控方的立場是搜查令授權在2022年12月5日前搜查D3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手機,在搜查手機完畢前仍然有效。故雙方的爭議是:廉政公署人員是否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D3手機內的內容。  本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不再一一重複。

21.另控方的交替論據是法庭是可行駛酌情權接納有關的證據並給予十足比重。控方援引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2012)  15 HKCFAR 232,終審法院在第20段說,法庭要顧及 (i)  該等證據是否有助達至公平審訊,(ii)  與尊重相關的權利有沒有衝突,及 (iii)  會否鼓勵進一步違規;最終的測試關乎合理性 (rationality)  和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包括但不局限於:-

(i)  廉政公署人員擷取的資料僅與本案相關,沒有濫取其他私隱資訊;

(ii)  搜查令由把關的裁判官簽發到廉政公署搜查第三被告手提電話的內容的時間,當中沒有環境改變或任何新的因素影響裁判官簽發搜查令的決定;

(iii)  廉政公署人員當時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去繼續搜查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是認為可繼續使用已經執行且仍在有效期內的搜查令,按一貫做法搜查該手提電話的數碼內容,並非濫權違規,亦沒有濫閱或擅取證據;

(iv)  尊重個人私隱固然不可忽視,案件調查期間蒐證指控疑人同樣重要;及

(v)  法庭要考慮採納有關證據是否有利公平審訊,衡量關於證物的獲取情況,看引入如此證據會對被告造成偏見或不公,採納文件檔案為證據。

22.本席考慮後認為涉䅁的搜查令授權廉署人員搜查D3的居所和在她居所發現的數碼器材,即當時在她家中發現和檢取的手機。D3一直沒有提供開手機密碼,廉署人員不可能在破解開機密碼前檢視手機內容。故當執行手令的廉署人員在記事冊上記錄「2022年11月23日,0820時 “Search Concluded” 」只可能是指搜屋完畢。因此不同意辯方的論據指因為廉署人員如此記錄,所有搜查便都在此刻完畢,搜查令隨即失效。本席認為當時搜查手機仍未開始,搜查令仍然有效。

23.本席考慮後同意控方的論據,廉署人員當日搜查的權力來自搜查令,而檢取證物的權力來自《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C(1)(c)  條。搜查和檢取是兩項獨立的權力,一般情況是先搜查,發現與䅁有關再檢取,但加密的數碼器材就需要在解密前先檢取,待解密後再搜查。

24.一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執法人員是沒有可能在現場檢視一本上百頁記事簿的全部內容。辯方同意執法人員在調查期間可以多次翻看已檢取的上百頁記事簿,但認為手機和記事簿性質不同不能作比較。手機所載的內容必定較任何紙本記事簿更多樣化,當中亦極可能載有與䅁無關的私人資料,正因如此執法人員需要事先取得搜查令才能檢視手機內容。但如前提及一部手機的內容好比一本上百頁的記事簿,不太可能在短時間內或一次過完成搜查,中間調查人員可能需要休息後再解鎖繼續檢視。

25.手機就像一部小型電腦,載有很多檔䅁,一個WhatsApp群組就可能有幾十頁至過百頁文字及語音訊息,視乎數量可能需要分時段才能逐一打開檢視,才能決定那些與䅁有關再拍攝檢取相關內容。當然另一方法是先將所有內容下載,之後再檢視。但涉䅁搜查令沒有限制執法人員搜查手機的時長或方式,只限制必須在2022年12月5日或之前執行。

26.2022年11月23日,1430時高級調查主任張春桃成功破解手機開機密碼後,始能開始檢視手機內容,發現與䅁有關的內容。有別於搜屋完畢,按辯方提供的同意事實,張春桃主任只檢視手機內容,沒有顯示完成檢視所有內容。

27.2022年12月1日廉署人員劉子津稱他根據該搜查令檢視該手提電話內容並且稱他以器材拍攝的方式對該手提電話內容拍攝共159張相片及23段影片 。劉子津主任顯然相信搜查令授權他檢視手機,並選擇以拍攝方式記錄與䅁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在此之前他必須完成檢視手機內容,才能決定要檢取那些內容,再以相片和影片方式保存檢取的內容。考慮後本席認為直至劉子津主任完成拍攝前,涉䅁搜查令仍然有效。

28.涉䅁搜查令的目的是授權廉署人員在2022年12月5日或之前搜查D3整個居所和當中發現的數碼器材內的所有內容。綜上所述,本席認定廉政公署人員是以有效的搜查令搜查D3手機內的內容。

29.假若本席的裁定有錯,在進一步考慮到:

•  D3的手機已被檢取為證物,與案有關內容仍在手機內;

•  D3作為手機使用者,她知道手機的內容;

•  D4作為WhatsApp群組一員,她亦知道相關內容;

•  廉署人員真誠相信涉䅁搜查令授權他們檢視手機的內容,並在有效期內完成檢視;

•  廉署人員只拍攝與案有關內容作為證物;及

•  廉署人員沒有濫閱或擅取其他內容。

本席依然會行使酌情權接納D3手機內與案相關內容為本案的證據。

D2手機所載內容

30.控方原打算傳召D2為從犯證人並由D2呈交其手機內與個別被告人的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證物PP79,PP80,PP110)。最終控方選擇不傳召D2,改由負責檢視D2手機內容和處理相關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的䅁件主管徐穎欣呈交證物。

31.D3和D4反對控方將D2手機所載內容呈堂,分別認為:

(i)  該電話所載內容沒有表面真確性;及

(ii)  接納該電話所載內容對D4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

32.辯方指沒有機會盤問D2,不排除部份訊息被刪除,及就「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有一些沒有在D3手機截圖上出現,故不能確定內容的真確性。本席多次向辯方指出,兩部手機已被檢取為證物,他們可以打開兩部手機比對相關群組內容。

33.D4一方又認為當不能以盤問測試爭議事實的證據,則會大幅減低該爭議事實證據的證案價值,而無法盤問聲明人測試其庭外陳述的準確性,正是一般規則的核心。再加上不能確定訊息完整無缺,嚴重影響所載內容作爲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導致D4不能獲得公平的審訊。對D4的損害超過其舉證價值,所以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不接納那些聊天紀錄為證供。

34.控方指D2手機所載內容與傳聞證供無關,控方只以此證明個別被告人之間就涉䅁的32份保單申請,發出和接收了有這些文字和語音訊息及相關被告人的思想狀態 “state of mind” ,以證明她們有否參與串謀。部份訊息即使被刪除,控方只是依賴檢取D2手機後所發現的內容。

35.控方指D4一方援引的HKSAR v Chu Kar Keet [2019] 4 HKLRD 629是因為被告人手機截取的相片顯示被告人干犯了另一宗販毒案,故才被豁除。D2手機所載內容的相關性沒有爭議,就其損害如何超過其舉證價值,辯方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論據。

36.本案中D3和D4分別是個別相關WhatsApp群組的成員,她們作為成員應該知道內容。D2和D3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碼上鎖,廉署人員檢取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辯方可以檢視兩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內容。除了指出廉署人員在D2手機內發現較D3手機截圖多了一個相關信息,辯方從沒有質疑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與手機內容有差異,及沒有指出「剝斌叔棚牙」群組的訊息在兩部手機內有任何差別。

37.本席考慮後認定D2手機所載內容與案相關,及有足夠表面證據證明其真確性。考慮後又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席行使酌情權豁除D2手機所載的相關內容。故接納D2手機所載的相關內容為證物P79,P80及P110。

背景

38.富通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是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於2024年7月改名為周大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D1於2016年12月12日加入富通成為保險代理,她的代理合約於2020年12月11日終止。D1是D2的下線代理。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間,D2是富通的營業經理。

39.在所有關鍵時刻,D3為D2的上線經理和D4的下線代理。D3是富通營業經理,在2016年11月9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在富通工作。D4為富通區域經理,在2016年10月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間在富通工作。

40.富通保險的辦公地址在綠景大廈,D1至D4那一組人員的辦公室亦在綠景大廈。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間,富通收到看來是由D1經辦的32份保單申請,涉及29名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情。

41.富通其後批准了該32份保單(證物P20至P51),並向D1發放了港幣438,543.11元首年佣金和港幣81,362.77元季度花紅。D2至D4作為D1的上線經理亦分別就有關保單獲發上線佣金:港幣137,449.56元,港幣68,724.78元和港幣24,053.67元。

42.又因涉䅁32份保單令D2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折現港幣15,000元。D3則因此年度業績超額完成,分別獲發年度表現獎金港幣449,800元和追補往年未達標的年度表現獎金港幣187,849.02元, 合共港幣637,649.02元。

43.2019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間D1不在香港。涉䅁32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D1經辦。個別保單申請的繳費入數紙填上了D3或D4的手機電話號碼作為經辦代理的聯絡電話,當中8月份和9月份(除了保單21至22,保單29,保單31至32)  共24份繳費入數紙填上D3的手機電話號碼,7月份保單共3份則填上D4的手機電話號碼。另涉䅁29名保單持有人中14名分別是D3或D4的舊客戶,朋友/舊同事,或兩人在另一保險公司被指派跟進的保單其中的保單持有人。

44.涉䅁32份保單申請有21份在9月提交,其中17份的保單(保單12至21,保單23至28,及保單30)  的首期保費以18張由D4簽發的個人支票支付。7月份保單(保單9至11)各續保1個月的保費,分別以3張支票支付,其中一張支票由D4簽發。由於這32份保單後續保費逾期未付,有關保單在3個月內失效。

45.富通察覺有異,展開內部調查,懷疑涉䅁32份保單有問題後向廉政公署投訴。廉署人員聯絡保單申請人後得知他們對保單申請全不知情,申請書上絕大部份個人資料不實,他們沒有授權提出申請,亦沒有支付任何保費。若然富通知道渉䅁保單申請填報內容失實,不會接受申請和發放相關佣金/花紅/獎金。

46.調查後發現2020年8月14日至12月18日期間,富通分別8次,以本票形式發放合共港幣 528,536.49 元的工資/佣金/花紅給D1。D1將從富通所得款項轉賬至D2的滙豐戶口(戶口號碼:034-2-202652),合共港幣 524,107 元。

47.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D2收到D1的轉賬和自己的佣金後,先後4次從他與潘美珍女士聯名的滙豐支票戶口(編號為176-150944-001)  ,開出4張支票給D4,合共港幣589,764元。

48.2022年11月23日早上,廉署人員分別在D2、D3和D4的居所執行搜令,拘捕他們和檢取他們的手機。同日為他們安排錄影警誡會面。

49.2023年2月28日,D1由澳洲返港後被捕。

證據評刻

50.考慮後認定涉䅁32份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稍後會再提及)。整體證供顯示涉䅁32份假單申請在富通屬於細額保單,富通在檢核時傾向信納提交的資料,不會主動聯絡客戶。核保部發現缺失會經富通內聯網向經辦代理發出核保通知書要求跟進。核保部批准申請後,申請人可到銀行以現金/支票繳付首兩期保費,又或經網上銀行支付。富通要求保費須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們的直系親屬,和受益人。若經辦代理代客人遞交保費存款收據,需要在「繳費入數紙」上填寫代理名稱和聯絡電話號碼。

51.富通在審批涉䅁保單申請時沒有察覺異常,信納保費來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他們的直系親屬。當假單在短時間內斷供和直接付款授權失效,富通進行內部調查後始發現涉䅁保單全由D1經辦,多名申請人地址重複,聯絡資料虛假及簽名可疑,身份證複印本模糊,要求銀行提供繳付保費支票複印本後發現支票由同一人發出。

52.廉署調查後發現渉䅁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對保單全不知情,沒有授權提出申請,申請書內的身份證複印本上資料正確,但其他資料大部份並不真實。若然富通知道保單申請內的資料失實,不會批出保單,不會支付相關佣金/獎金。

53.富通支付代理的佣金/獎金是按他們入職時簽署的合約條款和不同產品的佣金率計算。只有D1(經辦代理)對上三層上線代理(D2至D4)才能取得D1的業績提佣。富通沒有規定經辦代理的上線要監察經辦代理的工作,D3和D4的䅁情分別是「不知情」。

54.D1身在澳洲,她一個人無法成事。有人取得保單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本後製造涉䅁保單申請再以D1名義遞交,有人在富通經內聯網向D1發出核保通知書後跟進相關事宜,有人在富通批出保單申請後繳付保費(期間填寫D4或D3的電話號碼作聯絡用)  。D1同意自己的身份被利用,配合將富通發給她的佣金/花紅/績效獎金轉回給D2,D1只保留了港幣3,000元。

55.若D2有足夠財力,及有途徑取得渉䅁 29名保單持有人的身份證複印本,理論上他在取得D1的幫忙後,能完成涉䅁以32份假單騙取佣金的計劃。但D2為何會為了富通發給他的港幣137,449.56元提佣,港幣15,000元獎賞,和D1轉回給他的佣金港幣524,107元,合共港幣676,556.56元,而支付約港幣888,000元繳付保費?又為何個別申請的「繳費入數紙」會填上D3或D4的電話號碼作聯絡用? 又為何D2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收到D1轉回的佣金(港幣)  :$84,132,$87,496.93,$311,456後,將這些款項再以支票轉交D4?又為何D2在2020年10月12日收到港幣108,394.00 元佣金(內含$101,682.92提佣)  後在2020年10月15日以支票轉交港幣101,680元給D4?又為何D2會請D3跟進涉䅁保單及與D3和D4討論渉䅁保單的續保事宜?考慮後認為除D1和D2外有其他人參與了涉䅁串謀。

56.涉䅁以假單騙取佣金/獎金的計劃,就D1至D4這四層代理,富通多支付的佣金/獎金為:

D1首年佣金$438,543.11
季度花紅$ 81,362.77
績效獎金 $ 7,000.00 $ 526,905.88
D2上線提佣$137,449.56
旅行獎賞$ 15,000.00$ 152,449.56
D3上線提佣$ 68,724.78
年度表現獎金$449,800.00*
補發往年的
年度表現獎金$187,849.02$ 706,373.80
D4上線提佣$ 24,053.67$ 24,053.67
$1,409,782.91

57.根據富通營銷行政部高級經理郭文韜先生的證供,即使沒有涉䅁32張假單,D4也能取得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但沒有涉䅁32張假單,D3不會獲補發往年的年度表現獎金,亦不會取得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然而郭先生記不起撇除32張假單後D3可以取得的確實金額。

58.辯方同意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䅁32份單計算至D3的目標業績是港幣642,337.68元 ,數額較D3取得的年度及追收的年度獎金港幣637,649.02元更高,然而從D3的佣金月結單所見D3在2019/2020年度個人有新業績,但因為沒有全年度數據及不知道她經辦的是月供或年供單,故本席不能確定D3的年度個人業績;再加上沒有D3其他下線的新業績數據,只能推算D3多收了介乎港幣256,573.80元 (即$68,724.78+$187,849.02)  和 港幣706,373.80元之間的佣金/獎金。因此就算D3不用依賴涉案32份單也能取得當年全數的年度表現獎金,富通支付給D1至D4的款額也超過其收取的保費(約港幣888,000元)。

59.整體證據證供顯示D2和D3手機被檢取時分別以密碼上鎖,廉署人員檢取手機後一直妥善保管兩部手機。就檢視手機,拍攝/攝錄相關螢幕內容的過程,證人的證供雖然有不一致之處,但認為這些並不關鍵,考慮後信納他們在處理手機時沒有干擾手機內所載的數據。辯方可以檢視兩部手機的內容再比對控方擬呈交的相關內容,辯方從沒有質疑擬呈堂的手機螢幕截圖內容和語音訊息謄本與手機內容有差異。本席考慮相關證據證供後認定D2和D3手機所載內容自被檢取後沒有被干擾,相關手機螢幕截圖準確反映手機所載內容。

D2手機內D2和D1之間的WhatsApp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P79)

60.D2和D1之間的WhatsApp群組的通訊內容與涉䅁保單申請日期、期間富通發給D1的款項、D1和D2的銀行交易紀錄、其他同案被告人WhatsApp群組的通訊內容一致。認定上述通訊是兩人達成協議後,在推進串謀協議時的通訊,D2指示D1將富通支付給她的新單佣金/獎金(留起當中港幣3,000元外)  全數轉回給他。

61.2020年7月10日,約下午6時13分,富通位於綠景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9 (證物P28)。2020年7月22日,約上午11時47分,富通位於綠景大廈的客戶服務中心收到保單11 (證物P30)。

62.2020年7月22日,下午1時35分,D2發送WhatsApp語音訊息給D1,告訴她這個月和下個月都會交一些單入她的帳戶,「因為要托番住我哋條team嗰個team數呀,如果唔係公司會demote呀」,公司發佣金後會通知她,問她能否將佣金轉回給他。D1同意。考慮後認為涉䅁的串謀協議在2020年7月10日或之前已達成,D1則在2020年7月22日加入。

63.2020年8月14日,D2發送WhatsApp給D1通知公司發給她的佣金港幣6,333.51元已存入她的銀行戶口,她要轉回港幣6,000元給他。同日D1經WhatsApp回覆已轉帳港幣6,000元到D2的銀行戶口。

64.2020年8月27日,D2發送WhatsApp給D1通知公司發她佣金港幣14,635.98元,說當中沒有屬於她的佣金,叫她全數轉回給他,他「要過番俾阿May姐佢哋」。同日D1經WhatsApp回覆已全數轉帳到D2的銀行戶口。然而D2銀行戶口隨後沒有相關轉賬交易。

65.2020年9月17日,D1經WhatsApp向D2確認是否存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D2經WhatsApp叫D1轉回港幣6,000元並發送存款港幣6,045.48元的收據。

66.2020年9月29日,D1經WhatsApp向D2確認是否存入支票到她銀行戶口,及要轉回多少。2020年10月3日,D2經WhatsApp叫D1轉回 港幣84,132元並轉發送一張來自D4的CHUN KWAN NAM銀行卡相片。同日D1經WhatsApp回覆因為沒有在銀行登記此人,所以不能轉賬到此人戶口,她只在銀行登記了D2資料。D2經WhatsApp表示可以轉給他後,D1兩分鐘後發送轉賬港幣84,132元到D2銀行戶口的收據。此後在2020年10月15日D2以支票將這筆款項連同另外代D4收的港幣5,000元轉回給D4,D4亦知道這筆款項包含富通發給D1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67.期間D2、D3和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如何暫緩D1的辭職。2020年10月16日,D1經WhatsApp向D2了解為何辭職後在11月仍有錢收。D2經WhatsApp解釋是最後一期,辭職後「嗰個月仲有糧出㗎」及跟她說「May姐佢話搞掂晒辭咗職之後呢會俾三千蚊你當茶錢飲茶喎」。考慮後認為此是D2為了繼續推進串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D1的信息(稍後會再提及)。

68.2020年10月20日,D2經WhatsApp發送存入支票港幣87,496.93元到D1銀行戶口的收據。同日D1全數轉回給D2及經WhatsApp發送看似未能打開,相信是轉款收據的相片檔䅁。此後在2020年10月21日D2以支票將這筆款項轉回給D4,D4亦知道這筆款項是富通發給D1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69.2020年11月4日,D2經WhatsApp通知D1公司給她出糧港幣311,456元。同日D1全數轉回給D2,此後D2以支票將這筆款項轉回給D4,D4亦知道這筆款項是富通發給D1的佣金 (稍後會再提及)  。

70.2020年11月19日,D2再經WhatsApp發送早一天存入支票港幣8,048.97元到D1銀行戶口的收據給D1,說港幣1,048元是她的續保佣金,餘下港幣7,000元,「咁之前話誒May姐𠴱度俾三千你,所以你過四千蚊俾我okay啦」。考慮後認為此是D2為了繼續推進串謀計劃而發出給同謀者D1的信息。翌日D1將港幣4,000元轉回給D2。

71.最終D1的辭職信在11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2020年11月19日通知D1她的合約在同年12月11曰終止(證物P5)。

72.D1的11月份佣金月結單上列出該月會以支票向她發放港幣10,386.48元。2020年12月11日,D1經WhatsApp向D2確認是否公司發了支票港幣10,386.48元給她,D2回覆是最後一期糧。有關支票在2020年12月18日存入D1銀行戶口後,D1在2020年12月22日全數轉回給D2。

「剝斌叔棚牙」WhatsApp群組 (證物P90P110)

73.D2、D3和D4在關鍵時間是此WhatsApp群組的成員,三人分別有在群組內發訊息。三人部份的訊息關於涉䅁以D1 (Winnie)  名義經辦的保單,及富通就這些保單發放給D1的佣金跟進和處理。

74.2020年9月份富通一共批出渉案假單中的21份(證物P31至P51,即保單12至32)  ,但當中林智謙的保單申請,日期為2020年9月28日(證物P37,保單18)  ,在2020年9月28日才遞交富通。

75.然而,2020年9月24日,D3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證物P110)發出訊息「今個月有21張單  AFYC 1,939,000」(AFYC指「年度首年佣金」)  ,D4和D2均有就此回覆。考慮後認為三人清楚9月份將會有多少保單以D1名義經辦呈交富通審批。本席注意D3沒有指出該21張單是誰的業績,但考慮整體群組訊息往來後認定所指的是涉䅁以D1為經辦代理遞交富通的保單申請,及D3在2020年9月28日之前已知道會有21張單  。

76.富通發出給D1,日期為2020年9月24日,面額港幣84,132.16元的本票,在2020年9月29日存入D1的銀行戶口。同日D2經WhatsApp向D1確認已存入該支票。在2020年9月26日D2通知D4代收了港幣5,000元。2020年10月3日,D2指示D1轉回港幣84,132元至另一人的銀行戶口,並轉發一張早前來自D4有關該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相片給D1 (證物P79,P80)。此建議D4有權支配D1收取的佣金。

77.2020年10月3日,D2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轉發D1轉帳港幣84,132元給他的收條和另一人轉帳港幣5,000元給他的收條,就D1的轉帳D2只發訊息通知群組成員收到Winnie條數,但就該港幣5,000元轉帳D2特地@D4交待與誰人有關。D2之後以支票交付港幣87,132元給D4。此建議就涉䅁假單佣金的處理在群組內不是秘密,D2、D3和D4都知道支付給D1的佣金要轉回給D4。

78.2020年10月8日,D4和D2在「剝斌叔棚牙」群組中有以下訊息往來:

D4:早晨!大功告成!今日我請吃飯

D2:早晨,咩事呀?

D4:恭喜Ivan條Team有個MTRT,今次真係剝咗斌叔隻牙

:

:

D4:大家合作愉快

D2:發出拍手的表情符號

D4:原來今次斌叔好滿意

:

:

D2:何(佢)以見得?

D4:佢叫P姐下線照辦煮碗好似啊Winnie咁做…

D2:佢年尾花紅肥仔,公司只睇面數

D4:係囉多2百幾萬C數

按控方在結䅁陳詞的計算,涉案32份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申請首年佣金總額AFYC是港幣2,569,350.72元。本席考慮整體內容後認為D4所指的「大功告成」和「大家合作愉快」是指群組成員之間,以D1名義經辦和遞交給富通的保單申請合作。

79.2020年10月14日,D2、D3和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D1的辭職,及D1不在香港,若富通知道D1辭職會查D1的單,期間D4提到老斌「唔俾Winnie辭職,要遲啲先辭喎」,D3即時發訊息「無可能」,D2提議「…第一個月加個數,renew一個月咪當俾下面佢囉」。隨後三人一連串訊息往來:

D2:無謂硬碰呀,始終Winnie唔係香港

D3:拖到幾時?Winnie冧Q我地都攬炒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D3:拖得一個月吾拖得第二個月

D2:第一個月交既單唔多,2萬幾保費/月

D3:D單排山倒海跟住黎

D2:所以咪一個月

D3:都過到2020

D2:唔理得咁多,佢開到聲,當比面都要

D4:係呀,係呀,遲一個月啦,無法啦,下個月頭再交囉

最後D4又提議「月尾再交信辭職」,D2表示「11月頭都得」,D4表示同意。考慮後認為他們所指的是D1的辭職信。證據顯示7月份保單的續保費(合共約港幣23,000元)在11月5日繳交,而D1的辭職信也是在11月被富通正式接收和處理。

80.經辦代理離職是平常事,保單上有保單持有人資料,月供保單又安排了自動轉帳,保單交其他代理跟進即可,沒有什麼好擔心的。然而上述的訊息往來顯示D2、D3和D4一早已知道D1不在香港,知道D1不可能做到任何保單,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申請經不起富通調查,一經調查他們定必一同被罰。當中:

D3:拖到幾時?Winnie冧Q我地都攬炒

D2:最多一個月,仁至義盡

D4:但係可以呢,多一個月都唔係蝕好多啫,有糧出返㗎嘛。

顯然D2、D3和D4都知道那些保單都是月供單,和相關銀行戶口直接付款安排必定失敗,且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三人不想因為保單斷供致使富通察覺以D1名義遞交的保單申請有問題,所以商量為7月份的保單續保。

81.2020年10月16日,D2、D3和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繼續討論D1的辭職信。D2發信息「信己經Hold。但到DSS不能取回。除非agent再比封信取消」,D4和D3又加入發表意見。

82.2020年10月28日,D2、D3和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富通發給D1面額港幣311,456.98元的本票。三人有以下訊息往來:

D2:老斌拎過黎,話唔撈返封信,公司都唔落呢張票

D3:佢講嘢

D4:好似唔只呢條數,唔通下期仲有張票

D3:有,我個條數

D4:Ivan你走咗未啊,如果未幫手睇吓個幾呀係咪仲有一條數未出

(D2隨後經電腦查看D1的9月份糧單 (參看證物P52),並拍照發送群組。)

D4:咁出齊啦

D2:Yes

三人的訊息建議當時10月份的月結單還未發出,而隨後D3的10月份佣金月結單列出她的年度獎金及往年的追補獎金合共港幣637,649.02元 (證物P54)。D1則在接著的10月和11月收到績效獎金和餘下的首年佣金 (證物P52)  。考慮後認為D3和D4對於D1名義經辦的保單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相當清楚。

83.證據顯示7月份保單:黃柏森、李基業和梁兆宗的保單續期保費在2020年11月3日由同一人經滙豐銀行以支票繳付,時間分別為16:29、16:27及16:30,三張交易通知書的備考均為480C 004。三張交易通知書在2020年11月5日連同「繳費入數紙」遞交富通,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填上D4的手機電話號碼 (證物P28,文件冊第513頁;證物P29,文件冊第590頁;證物P30,文件冊第616頁)  ,其中一張支票編號063547由D4發出 (證物P71A 記項547,證物P71B 第3頁)。

84.2020年11月4日,D2和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討論11月的保費:D2發信息問「11月保費交左未?」,D4回覆「明天交」。D4顯然同意為7月份的保單續保。考慮相關證據後認為D4當時已知道11月保費已存入富通銀行戶口,三張交易通知書已在D4手上,D4發出的訊息「明天交」是指交「交易通知書」。考慮後認定D4同意續保是不想富通在計算全年業績前對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起疑。雖然D3沒有參與在此㳄對話,但顯然D2和D4希望D3知道有關續保的安排;D3顯然也關心續保安排,在2020年11月6日與D2繼續討論 (證物P89)  。

85.D1隨後的10月份和11月份佣金月結單分別出現績效獎金和最後一筆首年佣金項目。富通在2020年11月9日向D1發出一張本票,面額港幣8,048.97元(包含港幣7,000元績效獎金)  ,在2020年12月7日再發出一張本票,面額港幣10,386.48元(包含首年佣金港幣10,317.99元)。D3和D4在2020年10月28日在群組內發出的訊息建議她們一直關注以D1名義遞交的保單佣金發放。D1的辭職信在11月獲正式處理,富通在2020年11月19日通知D1她的合約在同年12月11日終止(證物P5)。

86.D2、D3和D4知道在2020年第三季陸續有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申請遞交給富通審批。問題是D3和/或D4是否知道以D1名義經辦的保單是假單,她們有否與D1和D2串謀以這些假單騙取富通的佣金/獎金?

第三被告人

87.整體證據證供顯示D3多年的業績未能達標,作為D1的上線代理,D3可以從D1經辦的保單獲益。本案牽涉的時間為D3計算年度表現的第四個年度,目標業績為港幣449,800元,獎金金額相同,單單涉䅁32份保單計算至D3的目標業績便有港幣642,337.68元 (已超出目標業績)。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份保單不單助D3當年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年未達標的業績,合共取得港幣 706,373.80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

88.D3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辯方又指手機的WhatsApp訊息不完整,依賴WhatsApp訊息作有罪推論不穩妥。然而從D3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3知道D1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D1經辦,這些保單都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D3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保單申請的審批(參看證物P89,D3和D2之間的WhatsApp通訊):

7月份保單:保單9至保單11 (證物P28至P30)

89.證據顯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在2020年7月28日提交富通(保單10,證物P29,文件冊第515頁)  。富通核保部在2020年7月31日上午發出核保通知書,同日有人再提交李基業的保單申請(文件冊第532頁)  ,同日該保單申請獲成功批核,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文件冊第565頁)  。

90.2020年7月31日上午D3經WhatsApp向D2詢問D1兩張保單,之後D2在上午10:56發送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書,D3隨後發訊息說「Winnie 果兩張單係交之前MH話比佢check,佢話佢check完之後有90%以上準確,結果琴日出左pending…」。同一時間D4亦經WhatsApp向D2問及Winnie的單,D2在上午10:56把同樣的文件發給D4(證物P80)  。同日1846時D2發訊息通知D3該保單已批出。D3回覆「公司遺失左呢張單的建議書和DDA,全部重新做過」,「呢張單一塌糊塗」。

91.證據顯示李基業保單申請(證物P29)在2020年7月28日遞交後,原本的直接付款授權書Direct Debit Authorization Form (DDA)  忘了填上簽署日期,富通2020年7月29日發通知要求重新簽署和填上簽署日期和發出核保通知書。有人再在2020年7月31日1703時(2020 JUL 31 P 5:03)  重新遞交此份保單申請和相關文件(文件冊第580頁)。

92.李基業保單申請上填寫的內容大部份失實,D3要跟進這份保單必須先掌握申請書上填寫的所有資料,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3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和需要跟進的事宜。此外,D3顯然也相信D4知道李基業的保單申請內容。

•  保單9和保單11 (證物P28和P30)

93.證據顯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申請在2020年7月29日批出,富通亦在同日收取首兩月保費後發出保單(證物P28,文件冊第509頁;證物P30,文件冊第612頁)  。富通在2020年8月5日以掛號郵件寄出該兩份保單合約,客戶的保單收條簽署日期分別為2020年9月18日和2020年9月17日。

94.2020年8月6日下午,D2經WhatsApp通知D3富通在2020年8月5日以掛號郵件寄出上述兩份保單合約。兩人隨後的對話如下:

D3: …要寄掛號信嘅依家,改晒咩啲野

D2: 呢個係咪大陸客嚟㗎想問

D3: 唔係呀全部本港㗎喎

點會大陸呀,個地址都係你㗎嘛

D2: 咁呀真係奇怪喎,你真係問下㸃解會咁,我第一次收到咁樣咋喎,第一次收到信息咋喎

D3: 我都係第一次聽到本港嘅單要掛號嘅,但我依家啱啱走咗呀,咁我聽朝先再問佢啦

富通寄出給保單持有人的郵件沒有被退回,考慮後認為涉䅁保單申請上填寫的保單持有人地址是D3和同䅁被告人可以收到信件的地址。

8月份保單:保單1至保單8 (證物P20至P27)

95.證據顯示有人安排朱兆和、邵來娣和梁國超分別在2020年8月12日和2020年8月20日向富通申請投保40萬美元和13萬美元(保單1至保單6;證物P20至P25)。

96.2020年8月19日,D3和D2經WhatsApp有以下訊息往來:

D3:MH要求我返公司交單

D2:未交咩?

D3:今個月的part.2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53萬,為咗要攞獎償,所以分單交。

D2:53萬係保費?

D3:Part 1: 每人每張40萬

Part 2: 每人每張13萬

本來已經訂左20/8再交,但MH想改今天

D3:(Ivan Yee:53萬係保費?)  保額

D3發出的訊息只提到「MH想改今天」,但D3沒有說會在當天遞交,所以這段訊息的內容與相關的保單申請遞交的日子是一致的 (文件冊第148頁,262頁和,350頁)。考慮後認為D3清楚保單1至保單6的投保內容,及有人要求D3將保單2、保單4和保單6的保單申請遞交給富通。

97.2020年8月30日,D3和D2經WhatsApp有以下訊息往來:

D3:Winnie 的續保率跌至85%

D2:佢有咩單斷咗啊,係咪之前話交落去佢嗰度試下會唔會,…

D3:查下是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先

D2:你摷返個保單編號呀…我一陣上網交咗佢啦

D3:…我哋就嗱嗱聲交返個保費先,等佢續返…如果唔係嘅話佢拖垮我哋呢條大數喎…

喂你誒上網交保費唔得㗎趕唔切㗎喇,我聽日入現金落去先得㗎喇要,…

D2:…我用cash, 直頭cash in入去嗰張單度呀…快過你銀行交啦

D3:…要快啲交返落去呀,如果唔係我哋條數大呢,跌咗落嚟呢,都損失慘重㗎

D2隨後將相關的舊保單資料發送給D3,D3收到後沒有將之刪除。雖然D1不在香港,但D3依然關注D1的業績。考慮後認為D3知道D1的續保率會影響整組人的佣金/獎金計算。

98.2020年8月31日,D3和D2就墊支的續保保費有以下WhatsApp訊息往來:

D2:早,琴晚交左

D3:記得同MH收返保費

D2:你同佢講左先啦

D3:發圖表示OK

D2:發送存款收據和富通「繳費入數紙」的圖像

考慮後認為「繳費入數紙」並非由D3填寫,但需要D3跟進,否則D2不需要轉給她。「繳費入數紙」顧問姓名一欄填寫了Winnie Chau;電話則填上90288676 (D3的手機電話號碼)  。運作上,富通收到「繳費入數紙」後若有疑問,會按填寫的電話聯絡經辦代理。考慮後認為在「繳費入數紙」填上D3手機電話號碼或D4手機電話號碼作為聯絡電話號碼是D2、D3和D4的一貫做法。

9月份保單:保單12至保單32 (證物P31至P51)

•  2020年9月29日

99.2020年9月29日,D2經WhatsApp發出了6份保單申請的核保通知書給D3,分別是伍芳慧(保單19)、何嘉敏(保單21)  、李雪珊(保單17)、楊蘋(保單15)  、沈慶文(保單30)  、李昀熹(保單20)  。D3表示多謝及回覆「收到,現在返公司處理」。辯方指D3表示會幫D2處理以D1經辦的保單不代表D3知悉D1實際上沒有參與銷售保單,因為富通時任客戶服務部主管吳淑萍女士表示代理之間會有 ‘joint-call’,故當D3看見核保通知書上出現D2的名字時,D3有理由認為是D1和D2一起做的單。

100.根據吳女士的證供涉䅁32份保單均填報由D1一人經辦,相關的核保通知書只會發給D1,審訊時沒有人向吳女士了解為何在2020年9月25日就李雪珊和2020年9月26日就李昀熹發出給D1的核保通知書上會提出要求D2跟進某項事宜。相關保單申請上沒有提及D2,只能理解核保部要求D2跟進相關的某項事宜只因為D2是D1的直接上線代理。再者D3在WhatsApp內形容這些為「Winnie的單」而非「你和Winnie的單」,顯然她知道這些並非 ‘joint-call’ 單。

101.同日,D2又發出一份保單申請最新狀況的綜合表給D3,除了上述6名保單持有人外,另包括蕭儉之(保單14)  和盧松齡(保單26)  。D3回覆:

「我明㗎,…廿八號,如果今日廿九號出嗰啲呢,…未跟嘅…廿八號,廿九號之前嗰啲跟咗喇…」

證據顯示這些都是以D1個人名義經辦及遞交富通的假單,這些保單持有人對於以他們名義提出的申請並不知情,保單申請上填寫的保單持有人聯絡資料都是虛假的。D3表示會跟進這些以D1名義遞交的保單,若然D3對保單內容一無所知根本無從跟進,若然D3沒有參與製造假保單申請,D2又怎會冒被揭發製造假保單申請的風險要求她跟進。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3參與了製造假保單申請。

•  2020年9月30日

102.2020年9月30日,D3經WhatsApp請D2幫忙:「麻煩你幫我睇吓Winnie的單過晒未?」。D2隨後發出一個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保單狀況綜合表給D3,上有9月份其中10份保單的資料:蕭儉之(保單14)、廖志鋒(保單25)  、李昀熹(保單20)  、湯明慧(保單32)  、金花(保單29)  、朱永修(原名朱威謙,保單31)  、連詩蓓(保單22)  、何嘉敏(保單21)  、楊蘋(保單15)  、沈慶文(保單30)  。D2又發訊息指最尾3張單欠保費。

103.何嘉敏(保單21,證物P40)  、楊蘋(保單15,證物P34)  、沈慶文(保單30,證物P49)  的保費分別以支票在2020年9月29日、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9月30日支付,富通發出的收據上寫上「支票兌現後方被視為有效」。

104.接著D2又發給D3一份有關朱兆和(保單2,證物P21)  的資料,說「呢張核保中,其他批晒」。D3回覆這個已批出。保單2的合約在2020年8月28日已發出(文件冊第185頁)  。顯然D3知道保單2的審批狀況。

105.隨後D3請D2幫忙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保單18,證物P37)  ,D2發出該保單申請的「保費不足通知書」日期為2020年9月29日。接著兩人有以下訊息往來:

D3:MH有無問你未批的單的進度?

D2:無呀,對你有信心

D3:無用架!公司有問題

比對下,「剝斌叔棚牙」群組內D2、D3和D4的討論主要是與錢有關,而這個D2和D3的兩人群組則專注於涉䅁保單申請核保通知書的跟進和申請的審批進度。

•  2020年10月1日

106.D3再發訊息請D2查看林智謙的保單申請的審批狀況。D2回覆已批出。

107.此保單的首兩期保費分別在2020年9月29日和2020年9月30日繳交,相關的「繳費入數紙」在2020年9月30日呈交。富通在2020年9月30日發出保單合約 (文件冊第920頁,921頁和907頁)  。D3顯然一直在跟進及在意此保單的審批。

•  2020年11月6日至11月7日

108.涉案7月份保單的續保費在2020年11月5日繳交。翌日晚上及再次日D3和D2討論之後的續保安排:

D3:Winnie D 單已經決定七月的供多一個月,八月投保的吾會再供的?

D2:供埋8月較好

D3:是否你MH已經傾好咗?

D3:(Ivan Yee:供埋8月較好)  即係你地已商量及決定?

D2: 唔係交左7月先,之後再見步行步咩?

同埋交唔交8月,係你們決定

D3:(Ivan Yee:供埋8月較好)  何出此言?

D2:8月係咪第二期數?成本唔高既的話,仁至義盡。費事老斌咁快又嘈。呢個是我睇法

D3:交一年保費又吾好辭職才可叫仁義和滿足佢!

D2:咁叫貪得無厭

D3:既然明知佢係咁樣的人,怎可同佢講仁義,仲去滿足佢!!

D3顯然關心涉䅁32份保單的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有份分擔涉䅁保單的續保保費。

第三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  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年11月23日 1124時至1309時)

109.D3確認自己的英文名字是Wong Fung-yee, Monica。她的上線是May Hui (即D4)  ,D4之上是Tiffany Wong,再之上是張小斌。她認識D4有好幾年,加入富通前與D4一起在Sunlife (永明)共事 (記項112-255)。她離開Sunlife 後,先後到宏利和AXA工作,之後加入富通 (記項266-299)。

110.D3說D2在2016至2017年期間起成為她的下線 (記項312-331)  。D1是D2的下線,她與D1不熟,D1由D2管理 (記項338-355, 394-403)  。逢星期五有例會,但並非所有代理都出席 (記項358-385)。她可以經電腦查看下線的業績 (記項410-411)。

111.主任向D3出示李基業的保單申請,D3說對於此人及他曾是她在永明的舊客戶沒有印象,可能原代理離開後由她接手 (記項510-529,659-665)。再出示蕭儉之的保單申請,D3說對此人有模糊印象,但一定不是她在永明的客戶,有可能接手其他代理的舊客戶 (記項622-657,676-681)  。李基業和蕭儉之的資料均被利用來製造假單,D3亦曾跟進這兩份假單,考慮後認為D3當時只是試圖與這兩份保單申請保持距離。

112.D3確認在她居所檢取了廖志鋒身份證,廖志鋒的強積金周年權益報表複印件和一張寫有6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向D3調查 (記項84-91)。當主任向她出示廖志鋒的保單申請時,D3說認識此人,此人曾經她在永明購買保險,但之後斷供(記項682-719)。在她居所發現有關廖志鋒的文件因為他家人想要買保險,她因此曾出過建議書,及找人幫他整合強積金帳戶 (記項721-731,822-846)  ;另外發現寫有6名人士個人資料的紙張則是廢紙,是在永明工作時的舊物,帶回家工作後放到一邊,當中Lai Ho-tat, Kosta (Costa)  是她兒子(記項734-813,證物P77)  。她知道不應該將他人的個人資料存放在家,若她知道有人來搜屋就會「抌晒佢」(記項819,851)。

113.主任建議D3在永明工作時取得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個人資料 (記項860),又指出上述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單申請,填報由D1經辦,但全是假單,且三人均不認識D1,問D3「有咩機會可以做到呀?」,D3選擇不作答。(記項862-877)。證據顯示D3曾跟進李基業、蕭儉之和廖志鋒的保單申請審批,考慮後認定D3知道那些是假單。

114.主任再向D3指出另外有幾名她在永明的舊客戶出現同樣情況,分別是:羅倩雯,李雪珊,李昀熹,何嘉敏,盧松齡,朱偉謙,湯明慧。這些人不認識D1,問D3知否為何這些人的保單會獲批。D3說不知道 (記項880-887)。主任建議D3將舊客戶資料交給D1做假單,D3選擇不作答 (記項892-895)。主任又向D3指出D1在2019年2月19日已離開香港,問D3有否協助D1處理前述的假單,D3說沒有 (記項916-921)  。主任問D3知否誰人協助D1處理,D3選擇不作答 (記項922-923)。證據顯示D3有跟進涉案的假單,考慮後認為她否認協助處理假單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115.D3說假單上的字跡不屬於她 (記項926-929)  ,她認得是誰人的字,但選擇不作答(記項1142-1149)。主任問D3有沒有將前述舊客戶資料交給D2做假單,D3選擇不作答 (記項930-933)。主任問D3知否假單的保費由誰人繳付,D3說模糊,要求主任提供資料協助記憶 (記項956-961)。主任問D3就保費來源,D1或D2有否尋求她的協助,D3選擇不作答 (記項1002-1003)。考慮整體證據後認定,無論是否由D3提供/利用她舊客戶資料製造虛假保單申請,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知道這些舊客戶資料被利用來製造虛假保單申請。

116.主任問D3與D1,D2或D4有沒有錢銀轇轕,D3說原則上沒有,私底下有少少。她與D1沒有錢銀轇轕,與D2只是分擔吃喝消費。她曾向D4借錢,十萬,二十萬都有,但已清還,D4又有時幫她們買東西,確實情況記不清(記項1020-1065,1085-1091)  。她亦曾幫D2還錢給公司,D2再分期還給她 (記項1073-1079)  。參看她就涉䅁假單發出的訊息,認為她就與D1,D2或D4之間錢銀轇轕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年11月23日 1606時至1707時)

117.主任告訴D3已破解了她手機的開機密碼,並就一些WhatsApp訊息向她調查。2020年7月31日D3向D2詢問D1做的兩張單是否已批出,D2發送兩張公司給D1有關李基業的核保通知書。就她是否知道D1賣出保單,D3表示不清楚,選擇不作答 (記項47-98)  ,但訊息上提到的MH是May Hui (D4)  (記項99-104)。

118.主任再向D3調查2020年8月6日,D2發送給她有關用掛號郵遞寄出黃柏森和梁兆宗的保單後,為何她與D2會有接著的對話,D3說她記不起,就為何她會說「個地址都係你(D2)㗎嘛」,D3選擇不回應(記項107-190)  。就這兩份保單申請她有何解釋,D3選擇不解釋 (記項229-240)  。主任問她是否與D2串謀交假單騙取佣金,D3選擇不作答 (記項241-246)  。

119.主任再向D3調查2020年8月10日,D2發送給她一張枱頭文書工作的相片後,她問D2要不要她回來幫忙填申請書。D3解釋只是互相幫忙,申請表不一定由代理自己填寫 (記項191-202)  。主任問D3給她看的假單是否由D2或她填寫,D3選擇不作答 (記項247-253)  。

120.主任再向D3調查2020年8月19日,她與D2訊息內容指什麼,他們在談什麼,D3說她記不起,及就她發岀的訊息:

「今個月的part.2

用三個人交單,每人投保53萬,為咗要攞獎償,所以分單交。

Part 1: 每人每張40萬

Part 2: 每人每張13萬

本來已經訂左20/8再交,但MH想改今天」

她選擇不作答(記項254-271)  。證據顯示8月份有「3名申請人」分別在8月12日和8月20日投保40萬美元和13萬美元。

121.主任再向D3調查2020年8月30日,她與D2就D1的續保率的對話。D3表示記不起為何有這些對話,亦不明白D2在說什麼,所以接著問D2 (記項302-344)。D3所指的是她叫D2「查下是上次交果張細細地的單斷咗,如果係我地要拿拿續返先」,隨後有兩人多個提到續保的對話,D3解釋有時銀碼細會先幫客人繳付,免斷單(記項381)。主任問D3她在對話中提到「拖垮我哋呢條大數」是什麼意思,D3選擇不作答(記項395-396)  。

122.基於D3和D2經WhatsApp的一連串對話,主任向D3建議涉案32張假單由她和D2填寫/交保費,D3不同意 (記項408-409)  。證據顯示D3負責跟進涉䅁假單的審批。考慮整體證據後認定,無論涉䅁假保單申請是否由D3填寫,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知道這些是假單,並清楚假單的內容。

123.主任再向D3調查2020年9月29日,D2發給她有關伍芳慧、何嘉敏、李雪珊、楊蘋、沈慶文和李昀熹的核保通知書,問她為何要與D2跟進這些假單,D3選擇不作答 (記項422-506)  。D3在隨後的問題亦表示不會回答。

•  第三個錄影會面 (2022年11月23日 1847時至1857時)

124.D3確認被檢取的手機的電話號碼由她本人登記,手機使用超過5年,是她唯一使用的手機,亦不會有其他人使用她的手機。

第三被告人的參與

125.綜上所述,D3參與製造涉䅁假保單申請,跟進過涉案保單的審批,知道這些保單申請並非由D1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一旦富通知道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金。D3知道D1不在香港,D1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3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反而積極跟進涉案保單的核保通知書,致使富通批出保單,及分擔保單續保保費。

126.D3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不會批出保單。D3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份假單有問題,與D2和D4討論續保安排。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3知道以社會大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127.涉䅁32份保單不單助D3當年業績達標,更可追補往年未達標的業績,連同上線提佣,合共取得港幣706,373.80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3與D1、D2和D4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第四被告人

128.D4的案情指她對假單並不知情,沒有參與涉案串謀。雖然D4曾經以支票代交部份涉案保單保費,但只是「代交」而非用自己的資金替他人繳交保費。辯方認為D4於2020年9月簽發支票代交大約港幣520,000元的保費,之後D2於同年10月至11月間發出的支票總額為港幣589,764元,絕對可能是D2收到客人保費後將保費歸還D4。然而辯方的論據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稍後會提及。

129.辯方又指D4已接近退休,過往業績理想,她從涉䅁32份假單得到的利益有限,完全沒有動機犯䅁。此外手機的WhatsApp訊息不完整,依賴WhatsApp訊息作有罪推論不穩妥。

130.整體證據證供顯示D4作為D1的上線代理,D4可以從D1經辦的保單獲益。除了代理提佣,涉䅁32份保單亦能確保D4當年業績達標。D4在2016年10月7日入職富通,按她與富通的合約,她的年度獎金是以每年的10月至翌年9月的業績計算。證物D4-2顯示D4入職後雖然每年的業績都能超額完成,但其實她的業績呈現下滑趨勢:

目標達成
2016/2017$1,580,505.00$1,613,644.74
2017/2018$1,147,142.00$1,457,919.87
2018/2019$1,147,142.00$1,166,127.65

2019/2020年度的目標提升至$1,300,094.00,較她去年達成的業績高出逾13萬元,期間香港社會當年不穩定及又進入疫情,認為要完成目標業績對D4有一定壓力。涉案32份保單在2020年7月、8月和9月份,計算至D4的目標業績分別為港幣$21,048.70、$91,934.80和$323,806.12,此顯然對完成目標業績帶來保障,超出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

131.另證據又顯示D4在意全組的業績,但她的下線D3和D1的業績長期未能達標,此建議作為中層管理人員D4關心她所屬組別在公司的位置,不希望被降級。從D4在WhatsApp所發的訊息,她高興涉䅁保單帶來額外二百多萬AFYC,不希望因為7月份的保單斷供而影響全組在公司的業績,或因為保單斷供令富通起疑,所以安排在11月3日繳付7月份假單續保保費(保單9至保單11)  ,及在11月5日向富通遞交繳付證明。保單9至保單11的續保保費「繳費入數紙」上的顧問一欄填上Winnie Chau但聯絡電話則是D4的手機電話號碼93775151。

132.從D4在「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參與所見,D4知道D1不在香港,知道涉䅁的保單申請不可能由D1經辦,這些保單都是月供單,及知道這些是假單,不會有「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然而D4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還主動跟進這些假單申請的審批,及收取富通就涉䅁保單發給D1和D2的佣金/績效獎金 (參看證物P80,D2手機內D4和D2之間的WhatsApp通訊):

D2手機內D4和D2間WhatsApp群組的通訊內容 (證物P80)

133.2020年7月31日,D4經WhatsApp問D2「…你知唔知Winnie有一張單呢批左未呢,有無send訊息俾你呀」,隨後在上午10:54時D4轉發D2兩個PDF檔䅁,關於李基業的保單申請(證物P29)  ,D2在上午10:56把PDF檔䅁內文件發給D4 。同一時間D3亦經WhatsApp向D2問及Winnie的單,D2在上午10:56把同樣的文件發給D3(證物P89)  。顯然D4知道這份保單的內容。

134.2020年9月23日,D4發一張CHUN KWAN NAM銀行卡的相片給D2。如上提及,D2在2020年10月3日,將這張相片轉發給D1,同日D2指示D1轉回港幣84,132元至相片中銀行戶口,因為D1不能轉帳至未登記戶口,所以將款項轉給D2(證物P79,P80)  ,這筆錢連同早前D2代D4收的港幣5,000元,合共港幣89,132元一併轉回給D4。顯然D4有權支配富通就涉案假單發給D1的佣金/獎金。

135.2020年9月26日D4和D2之間確認D2已收了Sunny港幣5,000元並會稍後轉回給D4 (證物P80)。2020年10月3日,D1按D2指示將富通發給她的港幣84,132元轉入D2的銀行戶口 (證物P79),同日D2發送港幣84,132元和港幣5,000元的轉帳收據致「剝斌叔棚牙」群組(證物P90)  。此外,D2在2020年10月12日收到港幣108,394.00 元佣金(內含$101,682.92提佣 (證物P53))  。「剝斌叔棚牙」群組內的港幣5,000元收據是否就是來自Sunny的港幣5,000元並不關鍵。

136.關鍵是2020年10月15日,D2從他與潘美珍聯名支票戶口開出,存入D4的中國建設銀行戶口,那張面額港幣89,132元支票,當中港幣84,132元來自D1的佣金。及同日,D2從聯名戶口開出另一張支票面額港幣101,680元給D4,此張支票存入了D4的渣打銀行戶口。考慮後認定D2將自己就涉䅁假單取得的提佣港幣101,680元轉交給D4。

137.富通在2020年10月8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87,496.93元本票給D1,此本票在2020年10月15日存入D1銀行戶口。同日,D4發給D2存入一張面額港幣87,496.93元支票到D1銀行戶口的收據。2020年10月20日,D2把收據相片轉發給D1(證物P79)  ,同日D1把全數轉入D2銀行戶口,翌日D2以支票轉帳港幣87,496元入D4的渣打銀行戶口。

138.富通在2020年10月27日發出一張面額港幣311,456.98元的本票,本票在2020年10月30日存入了D1的銀行戶口。2020年11月3日,D4經WhatsApp問D2「Winnie過咗錢俾你未呀」,D2回覆「未,我今日追追」(證物P80)。 2020年11月4日,D2發D1訊息「311456」,D1問「咩黎?」,D2在10:10時回覆「出糧」(證物P79);同日10:13時D1轉帳港幣311,456元入D2銀行戶口,隨後D2存入一張由他和潘美珍聯名支票戸口發出的面額港幣311,456元支票到D4的花旗銀行戶口。

139.富通在12月向D1發出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面額港幣10,386.48元的本票。2020年12月11日D1告訴D2公司發給她一張支票,D2說是最後一期糧,D1問D2是否要轉回港幣10,386.48元,D2回覆「啱」(證物P79)  。2020年12月12日,D4問D2「…Winnie有票出未呀」,D2回覆「未有,應星期一有」(證物P80)。該本票在2020年12月18日存入D1銀行戶口,12月22日全數轉到D2銀行戶口,翌日D2經柜員機轉帳提取港幣7,000元及現金提取港幣5,000元。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4清楚涉䅁保單申請的內容,知道所衍生的佣金/獎金數目有多少。

140.辯方指WhatsApp內提及的轉帳是D4在會面時提到「為了提供更好的客戶服務,而替客人代交保費」。如果D4為了提供客戶服務而替D1的客人以自己的美金支票代交保費,D4透過D2詢問D1何時將客人的保費轉帳給她也是合理的。然而WhatsApp訊息上文下理的意思是關於富通發給D1的支票,舉例:

•  2020年10月8日,富通發出一張面額港幣87,496.93元的本票給D1。

•  2020年10月15日,D4經WhatsApp向D2發出當天存入一張面額港幣87,496.93元的支票/本票到D1銀行戶口的收據;

•  2020年12月12日,D4問D2「Winnie有票出未呀」。

再者證據顯示富通收到首兩個月的保費後才會發出保單合約,且D4在會面時說她不知道D1經辦了那些保單,及她是在收到D2的現金後才幫忙開支票。故辯方對WhatsApp訊息的解讀毫無根據。

第四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  D4第一個錄影會面 (2022年11月23日 0958時至1128時)

141.D4會面時說富通不收現金,代理可以陪同客人到銀行存現金入富通戶口(記項269-288)。D3是她在永明金融的舊同事(記項429-434)  。她與D1和D2不熟稔,碰見D1都不會認出,D1和D2是D3的下線,加入她的小組時長約一年多 (記項452-476)  。她的組員每月要在辦公室的白板上寫上自己的業績,所有組員看過後便知道各人做了多少單,出了多少糧 (記項327-392,493-498)  。考慮後認為D4與D1和D2不熟稔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認為D4只是試圖疏遠與二人的關係。

142.D4會面時說她不知道D1的生意額,覺得她的生意額「唔係好大」(記項529-543)  。D4表示不清楚事件,表示想知道由什麼數目導致(記項536)  。然而涉案32份假單的年度首年佣金總額為港幣$2,569,350.72元,即一名幾乎「零業績」的基層下線代理忽然在3個月內完成了近乎D4全年目標業績的兩倍。再考慮D4在WhatsApp群組內發出的訊息後,認為D4有關不知道D1業績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143.調查主任接著向她出示兩張她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間發出給富通的美金支票:

•  支票號碼063547,日期11月3日,金額1,586.31

•  支票號碼063510,日期9月16日,金額3,542.34

D4解釋「我有美金戶口喺度,咁我咪,即畀一個現金,即佢哋簽完Ivan返嚟交畀,即個現金,跟住就去開票交去保險公司囉」,意思是下線,可能是Ivan,收客人保費後,她簽發支票。因為她當時兌換了一筆美金,她已正價給客人兌換,作為福利。保費由她簽發支票的支票繳付 (記頂576-590)。證據顯示D4知道涉䅁保單申請內容虛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亦不會支付保費。考慮後認定D4對兩張支票的解釋不是事實,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144.D4解釋因為美金價低,當時做活期/定期存款又無息,但美元價格又浮動,所以兌換了一筆美金,賺兌換差價,暫存在戶口。富通容許代理到銀行代交支票(記項607-642)  。下線從客人處收到現金後,方便客人,替客人省錢,幫忙開美金支票(記項649-662)  。如上所述,D4知道涉䅁32份保單申請是假單,知道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支付保費。認為D4只是試圖掩飾她就那些假單保費簽發支票的原因。

145.D4確認支票063510由她發出,她收到現金後開票。主任向她指出支票用作繳付洪寶冷女士的保費(保單12)  ,並向她出示保單申請,文件上填寫經辦代理是D1。D4說她對洪寶冷女士沒有印象,不認識。此保單的現金保費由D2交給她,並非由D1交給她,是D1的上線幫D1交給她(記項673-898)。D2沒有跟她說是幫D1忙,D2叫她開票她便開票,她亦沒有問。這個情況由2020年9月維持到11月,因為手上的美金已全部用完沒有再繼續(記項973-996)。考慮後認為D4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圖掩飾簽發該張支票的原因。

146.D4說自己天天回辦公室工作 (記項902),按D4的回答(記項909-932), 她不覺得D1收了客人現金保費後不直接找她開美金支票有可疑。D4說大家回公司的時間不同,她很少在公司看見D1 (記項934-950)  ,但D1在2019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間不在香港,D4根本不可能在公司看見D1。考慮後認為D4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147.D4說沒有看過相關的保單申請,同意不看保單申請便開票不對,大家正常做生意亦不會刻意提起現金來自客人 (記項959-972)  。她對假單全不知情,D1的保單申請從沒有經她手 (記項1059-1098)  。考慮後認為D4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

•  第二個錄影會面 (2022年11月23日 1625時至1713時)

148.承接之前的會面,主任繼續向D4出示一張面額美元$3,831.40支票,日期2020年9月16日,支票號碼063509。D4確認支票是由她簽發,就支票上收款人的名稱不是由她填寫,她不知道由誰人填上 (記頊383-406)  。

149.D4說主要是D2交現金給她開支票,D3好少這樣做(記項409-418)。她收到現金後多數會袋起,到一定數目存入銀行,她不時有十萬八萬現金在手(記項419-434)  。她對謝明輝的保單申請無印象,她只是幫忙開了張支票(支票號碼063508, 日期2020年9月16日,面額美元$3,831.40),純粹方便同事,無懷疑任何人(記項435-476)。她記得D2有給她現金請她開美金支票,不記得D1和D3有沒有(記項501-521)。考慮後認為D4的說法不可信,不會給予任何份量,她只是試圖與涉䅁假單保持距離。

150.主任繼續向D4出示以下2020年發出的美金支票 (記項545-570):

•  支票號碼063507,日期9月16日,金額4,910.98

•  支票號碼063513,日期9月25日,金額4,910.98

•  支票號碼063516,日期9月25日,金額4,380.42

•  支票號碼063521,日期9月25日,金額3,197.72

•  支票號碼063517,日期9月25日,金額4,213.78

•  支票號碼063525,日期9月28日,金額1,531.30

•  支票號碼063518,日期9月25日,金額3,197.72

•  支票號碼063522,日期9月25日,金額3,782.32

•  支票號碼063515,日期9月25日,金額4152.52

•  支票號碼063523,日期9月28日,金額 61.26

D4表示對這些支票沒有印象,但不否認支票上有她的簽名。這些支票集中在當年9月下旬兌現,若有任何一張不是由她簽發,她不可能全然不知。考慮後認為D4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

151.主任又向她指出以上支票被用來支付保費,再講出單持有人的名字:伍卓然、謝明輝、廖志鋒、盧松齡、陳愨欣、陳灝智、沈慶文 (記項575-590)。D4表示不認識他們。無論D4是否認識這些保單持有人,如上所述,從D4在WhatsApp群組中發出的訊息/指示所見,D4知道涉案保單是假單。

152.主任又向D4出示一張富通發給D1的本票:日期是2020年12月7日,面額港幣10,386.48元。D4表示沒有見過該張本票,沒有處理過該張本票 (記項611-618)。這張是富通就涉䅁假單發給D1的最後一張本票。如上所述,D4曾在2020年12月12日經WhatsApp發訊息向D2查問「Winnie有票出未呀」,當時富通就涉䅁32份假單在12月發給D1的最後一張本票亦未兌現。本席考慮後認為無論D4有否見過該張本票,她淸楚D1就涉䅁32份假單收取的佣金/獎金數目。

第四被告人的參與

153.綜上所述,D4曾跟進涉案7月份李基業的保單申請的審批,知道保單申請並非由D1經辦,知道保單內容虛假,知道保單持有人不知情,知道保費並非來自保單持有人,知道一旦富通知道假單的情況不會批出保單,更不會就假單發放佣金/獎金。D4知道D1不在香港,D1不可能有任何新業績。D4不單沒有向富通舉報,反而發出18張被用於繳付涉䅁9月份假單首期保費的美金支票,合共$66,871.56美元 (相當於$520,000港元),致使富通批出保單,又分擔續保保費。

154.D4知道若富通發現涉䅁32份保單申請載有虛假資料,不會批出保單。D4為免富通察覺涉䅁32份假單有問題,在2020年11月5日向富通遞交7月份假單的續保保費的「交易通知書」,又同意自己的手機電話號碼在續保費的「繳費入數紙」上被用作經辦代理D1的聯絡電話號碼。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4知道以社會大眾行為標準而言,她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155.渉䅁保單使D4全組業職提升,D4除就涉案保單取得上線提佣港幣24,053.67元外,她又指示D2將D1的佣金(港幣),分3次($89,132,$87,496及$311,456)  轉給她,及將D2的佣金港幣101,680元轉給她,合共港幣589,764元。超出目標業績的餘額亦可結轉到下一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4與D1、D2和D3串謀製造假保單申請詐騙富通。

總結

156.整體證據證供顯示整個串謀計劃是要利用富通的保單審核漏洞,利用他人身份證複印本製造假保單申請,再以實際上已離職的D1在富通名義上的下線代理身份呈交假保單申請,在取得最大利益後,不再繳交續保費,並同時完成D1的離職,以經辦代理離職無法跟進涉䅁保單為由了結事件。

157.D1不在香港並非一天兩天的事,她早在2019年2月已不在香港,亦沒有再經辦新的保單申請,同組的成員不可能不察覺D1不在香港。D3和D4在WhatsApp內發出的訊息顯示她們知道不在香港的D1沒有在2020年7月至9月份經辦任何新單,她們分別有跟進涉䅁保單的批核,知道那些保單持有人不會繳付任何保費,知道要安排繳付續保保費才能避免斷保。

158.D3和D4知道假若富通得悉保單申請上的資料失實,不會發出保單合約,亦不會就假保單發放任何佣金/獎金。故為免在取得最大利益前被富通發現,同意安排為7月份的假單續保。D3和D4的作為顯然屬不誠實。

159.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D3和D4一開始己知道D1不在香港,最遲在2020年7月10日與D2達成協議,經某途徑獲得他人身份證複印本後,利用D1在富通的代理身份製造和呈交涉䅁假保單申請,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渉案32份指名由D1經辦的保單申請真的是由相關保單持有人投保,以提高全組業績,從而獲取佣金/花紅/獎金,在取得D1同意加入參與後,一起落實和推進串謀計劃。

160.綜上所述,本席考慮後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分別成功證明D3和D4干犯了被控的控罪。故裁定D3和D4罪名成立。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