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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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3項控項。一項指上訴人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兩項管有虛假文書。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97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71/2003

HCMA 97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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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李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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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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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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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3項控項。一項指上訴人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兩項管有虛假文書。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進入灣仔羅素街地下一間司華洛世奇商店,她向店主任表示欲購買4隻手錶,該4隻手錶總值7,890元。上訴人取出一張姓名為李家寶的Aeon信用咭,交予該名店舖主任。該名店舖主任發現上訴人於銷售副本及發票上的簽名有問題,因此該名店舖主任致電信用咭中心查詢。與此同時,上訴人要求停止交易。她從控方第一證人(即該名店舖主任)手上取回該張信用咭後便離開。其後,該名店舖主任從信用咭中心得知上訴人拿出來的Aeon信用咭為偽造文書,他便立即致電另一間分店通知其他職員留意。

3.同一天晚上,上訴人於記利佐治街地下另一間司華洛世奇分店出現,當上訴人進入店舖內,控方第二證人(即該店舖的售貨員)便立即通知控方第一證人及報案。

4.在警方到達該店舖及搜查上訴人後,發現她的銀包內藏有該張Aeon咭及另一張姓名為李家寶的東亞銀行信用咭。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亦到達現場,認出上訴人及告訴警方上訴人較早前到達他的店舖欲使用該張Aeon咭。上訴人被捕後及在警誡下,否認控罪。

5.該兩張咭(即Aeon咭及東亞銀行信用咭)被送往政府化驗師化驗。檢驗後,政府化驗師證實該兩張咭為偽造文書。因此,上訴人被控該3項控罪。

6.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則作出自辯。在裁判法院,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代上訴人求情,而帶出的求情說話稱,上訴人與丈夫及一名翁姑同住,上訴人的丈夫為一名裝修工人。在案發時,上訴人與丈夫均失業,依靠高利貸為生。案發當日,上訴人剛剛從內地返港,在街上拾得該兩張信用咭,因一時貪念而犯案。大律師亦指上訴人進入第二間司華洛世奇分店時,只想觀望貨品,並不打算使用該兩張偽造咭。

7.大律師向裁判法官指出,上訴人已懷孕。大律師亦同意這類案件,一般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大律師亦承認這類案件屬於極嚴重的案件。裁判法官稍後在量刑時,亦有考慮過有關的案例,他所考慮有關案例在裁判法官的量刑理由書第10段已列出這些案例,本席不在此再敍述出來。

8.裁判法官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第二及第三項罪的合適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因為上訴人不單管有偽造信用咭,還行使該信用咭,企圖以作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所以令案情更加嚴重。

9.裁判法官在他的量刑理由書第11段謹記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及她承認控罪,所以表示她有悔意。裁判法官認為本案十分嚴重,所以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是輕判的因素。裁判法官亦再一次提醒自己,上訴人當時懷孕,這些懲教署方面會作出適當的安排,因為上訴人懷孕不是一個輕判的因素。

10.在考慮所有種種的求情說話及案例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情況及背景並沒有特別原因可以不判上訴人入獄,所以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12個月,給予上訴人一個扣減,因為她承認控罪,判予她同期執行。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出幾點上訴理由。她再次提出她沒有刑事紀錄,她當時只因貪念,她並不知道有這嚴重後果,亦再次提出她懷孕,不希望她的嬰兒在獄中出生。這幾點上訴理由,裁判法官已經作出一個適當的考慮,而最終認為這不是一個輕判的因素,本席亦不認為他有出錯。

12.上訴人亦提出一點指,她不希望她的年老母親,因她入獄而受到打擊,但這亦不是一個上訴理由。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量刑理由書後,認為他在量刑時很明顯適當地考慮所有求情說話及案件的嚴重性而判這個刑罰,並沒有明顯過重及沒有出錯。因此,上訴沒有足夠理由推翻原判,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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