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愛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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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三項控罪指控她「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一項控罪指上訴人「欺詐」。經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有罪,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案件的案情,認為有需要收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之報告。當裁判法官閱讀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他認為上訴人在報告內沒有表示任何適當的悔意,他亦認為該四項控罪是較為嚴重,因此唯一的刑罰是要判上訴人入獄。經考慮過各項犯案的性質和總量刑的原則後,裁判法官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共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51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19/2003

HCMA 51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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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劉愛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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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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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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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三項控罪指控她「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一項控罪指上訴人「欺詐」。經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有罪,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案件的案情,認為有需要收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之報告。當裁判法官閱讀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他認為上訴人在報告內沒有表示任何適當的悔意,他亦認為該四項控罪是較為嚴重,因此唯一的刑罰是要判上訴人入獄。經考慮過各項犯案的性質和總量刑的原則後,裁判法官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共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向該四項控罪之財務公司借貸時未有透露她當時尚有其他關於借貸還款的事項。很明顯地,上訴人於被捕後並警誡下,她承認將該等事項對各財務公司隱瞞,原因是她需要及欲獲得該等借貸的金錢。

3.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有余大律師代表的。余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第一是關於裁判法官就上訴人沒有表示足夠的悔意,因而拒絕考慮社會服務令;第二是在裁判法官繼續考慮判刑時,他缺乏考慮到緩刑。在這方面,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當時拒絕考慮社會服務令後,確實認為該案需一定判上訴人入獄。在裁斷陳述書內第22,23及24段,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上訴人在每項控罪中應被判監禁刑期之長短。很明顯,裁判法官着重於上訴人過往沒有犯罪紀錄及考慮其他的求情因素後,給予上訴人一個月刑期的扣減。很明顯地,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內沒有提及他曾考慮過緩刑這點。代表答辯人之黃大律師指出,雖然裁判法官沒有道出,但在量刑時,很明顯他應是有這概念在內,惟他不認為這是一個適當的刑罰。

4.本席在考慮過余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本案重點在於究竟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時有否充份地考慮過上訴人的背境、被捕後的悔意表現。很明顯這類案件是有猖獗的情況,因此,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不認為社會服務令是適當的刑罰是沒有錯的。由於上訴人不認罪,而經審訊後才被判有罪。

5.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她入警界服務了三十年,且在服務期間曾升職,案發時她已是一名警署警長。上訴人在2000年獲警務處長提名,成為警察長期服務獎章一位受獎人;她亦因領導及策劃一個防止入屋爆竊計劃,成功將區內有關的罪案減至零宗而獲上級讚賞。在此等情況下,裁判法官亦應考慮上訴人在犯案方面,當上訴人被警務人員接見時,她透露犯案乃是因為家人。雖然這不是一個可作減刑的求情理由,但可理解到上訴人犯案的目的,從而反映出上訴人在這方面會否再犯。很明顯,從警誡詞中可帶出上訴人的確有過悔意,雖然在本案之法律觀點與曾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的觀點不同,因為上訴人最終不承認自己干犯本案。但明顯地,她對控方所提的事實毫無爭議,可見上訴人是有些悔意,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在求情時亦指出此點。

6.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應有一個自新的機會。關於這方面,本席又需考慮到上訴人有一名年幼女兒,她丈夫自本案給揭發後亦離開她母女二人。上訴人現時需擔當撫養女兒的責任,上訴人亦由於本案失掉工作及退休金。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有特殊的情況可給予上訴人一個機會。雖然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單從本案來看判上訴人入獄5個月是一個過重的刑罰,但由於裁判法官沒有充份地考慮到上訴人的背境及究竟他可否給予上訴人緩刑,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刑期被撤銷,改判入獄5個月,緩刑2年。

7.本席在此簡單地解釋緩刑的概念,稍後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會詳細解釋給上訴人。緩刑的概念就是,如果上訴人於兩年內沒有犯上其他刑事案件,便毋須入獄服此5個月刑期;但如果在兩年內再犯其他的刑事案件,上訴人便有可能需入獄服刑5個月,加上其他的刑罰。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承章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