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19/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03.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三項控罪指控她「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一項控罪指上訴人「欺詐」。經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有罪,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案件的案情,認為有需要收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之報告。當裁判法官閱讀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他認為上訴人在報告內沒有表示任何適當的悔意,他亦認為該四項控罪是較為嚴重,因此唯一的刑罰是要判上訴人入獄。經考慮過各項犯案的性質和總量刑的原則後,裁判法官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共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