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姚存威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41/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兩位上訴人被屋宇署票控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即拆除有關於2002年6月13日送達的命令之C/TA/10110/02/HK內指明的違例建築工程,並就修復屋宇受影響部份,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b)條。經審訊後,兩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文件顯示兩位上訴人早前已經被裁定有罪,但該裁定在今年6月9日被高等法院推翻,然後才重新審理。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04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41/2003

HCMA 104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1041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8617及18618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 姚存威
第二上訴人 馮鳳玲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12日

裁判日期:2003年12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位上訴人被屋宇署票控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即拆除有關於2002年6月13日送達的命令之C/TA/10110/02/HK內指明的違例建築工程,並就修復屋宇受影響部份,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b)條。經審訊後,兩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文件顯示兩位上訴人早前已經被裁定有罪,但該裁定在今年6月9日被高等法院推翻,然後才重新審理。

2.控方案情顯示,雙方對大部分案情均沒有爭議。承認的事實是於2001年12月17日,屋宇署人員曾視察有關樓宇,發現在天台前後部新加建了搭建物,該情形可在控方證物P1看見。由於建築工程在事先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而且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第41(3) 條所載的豁免工程,因此有關工程是違例的。2002年6月13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4(1) 條的規定,向上訴人作出一個命令。該命令是C/TA/10110/02/HK,令兩位上訴人在60日內拆除該違例建築工程及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圖則,修復有關樓宇受上述違例建築工程影響的部份,此期限於2002年8月11日屆滿。該命令於6月13日被貼在樓宇顯眼的地方,即入口處,於6月14日政府亦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兩名上訴人。

3.在2002年10月19日,建築事務監督向兩名上訴人各發出一封警告信,指出如果上訴人在接着的4星期內(限期於11月21日屆滿)依然沒有遵從命令,當局便會採取檢控行動。屋宇署人員於11月25日到有關樓宇進行視察,發現拆卸工程依然未曾展開及上述違例建築工程依然存在。這情況可以在控方證物P3內看見。兩名上訴人已經沒有遵從命令的日數為106天。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有作證。他們拒絕遵從命令的原因,是因為這些搭建物可以保護他們,避免讓鄰座大廈,即雲咸街34號可能下墮的物件擊中。上訴人亦說,這些建築物包括冷氣機及破璃窗碎片。審訊時,控方同意兩位上訴人可以興建搭建物,以保護他們避免讓下墮的物件擊中。但事前,他們需要提交由合資格人員,例如合資格的測量師或建築師繪畫的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核。所以,裁判法官考慮各方證人的證供及證據後,認為兩位上訴人在天台搭建了違例的搭建物,沒有遵從有關命令。上訴人在庭上說有合理辯解不遵從該命令,因為這些建築物是用來保障他們的安全,但裁判法官認為該些建築物是沒有可能保護他們的安全及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辯解,為何他們不遵循有關命令。因此,判上兩位上訴人傳票的罪名成立。

5.上訴人今天提出上訴,兩位也是作出自辯。他們再次重覆說因為他們的鄰座(貼着他們大廈的那座)有很多冷氣機,足以影響他們的安全及第一上訴人的花槽,他的花也死光。若果興建該四塊建築物要他交$9,000給屋宇署,上訴人認為這是不合理。而上訴人亦投訴,他們已經多次投訴了關於鄰座的冷氣機,但至今亦無人理會。第二上訴人亦提出,若果全部冷氣機跌下來,當然他們的建築物不能抵擋,但不會有這事情發生。

6.本席已經解釋,關於控訴方面,控告上訴人建搭建物時,沒有預先取得屋宇署的許可。之後,因為他建搭了而被屋宇署發現,屋宇署適當地及正當地發出命令,令上訴人拆除搭建物,屋宇署已經給予了相當長的日子讓上訴人遵循該命令。證供顯示,已經給予了106天上訴人遵守該命令,但他們始終沒有做到。因此,屋宇署出票控告兩位上訴人。

7.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已經有足夠考慮了關於兩位上訴人所提出不遵循該命令的理據,很明顯,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也有敍述出來,而最終他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辯解。

8.上訴人今天所提及的上訴理由,於審裁法院被裁判法官考慮過,本席也有提醒上訴人,上訴並不是重審,裁判法官在事實上作出了一個事實上的裁決,上訴庭很少會干擾。本席有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他的口頭判案謄本,本席認為他有小心考慮過所有證據,而他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入罪,所以本席不認為他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有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家潤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