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220/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元潔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身為樓宇擁有人,在2005年4月l日至2005年5月19日期間,在九龍南昌街188 號華麗廣場3樓G室及相連天台,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 條的條文,於2002年6 月20日向你送達的命令C/TD/50145/02/K。該命令著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該樓宇受影響的部分」的罪名有罪,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被判罸款10,000 元,及就罪行持續的223天每天罸款100元,總罸款32,3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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