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葵 對 陈卓豪及另一人
|
HCA 1495/2023 [2025] HKCFI 3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引言 1.1於2025年4月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1]:
1.2P於2025年4月14日存檔傳票 (“14/4/25傳票”),申請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根據14/4/25傳票及其支持誓詞,P提出的理由如下:
1.3本席視14/4/25傳票為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4“合理機會得直” 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不應是“空想” (fanciful),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 (probable) (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P須說服本席,她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上訴許可。 2.分析 2.1就上訴一而言,本席駁回上訴一的理由於該判決書 §§3.1-3.8 闡述。簡而言之,P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明顯不符合第14號命令,第2(1) 條規則。本席亦認為陳聆案官就訟費作出決定正確。 2.214/4/25傳票及支持誓詞並沒有就本席駁回上訴一的理由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2.3就撤銷延期上訴申請方面,本席撤銷延期上訴申請的理由在該判決書 §§4.1-4.7 闡述。簡而言之:
2.4就撤銷25/10/24申請而言,本席的理由在該判決書 §§5.1-5.2闡述。簡而言之,駁回上訴一及撤銷延期上訴申請並不涉及證據上的爭議,尤其P已向法庭清楚指出並不會就經修訂傳訊令狀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修訂。基於以上原因,新增證據對本案的結果沒有任何或任何重要影響。 2.514/4/25傳票及支持誓詞並沒有就本席撤銷25/10/24申請的理由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2.6在聆訊後,P在未獲得法庭批准下就本申請存檔進一步誓詞。本席並沒有將P在聆訊後存檔的誓詞納入本判決書的考慮。 3.總結 3.1本席撤銷14/4/25傳票。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D2已經提交其訟費陳述書。P 須於7 天內向法庭提供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 不超過兩頁 ) 。其後,本席將書面作出簡易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由陳余律師行轉聘謝睿婷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49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