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葵 對 陈卓豪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495/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25.
Cites 3 cases
|
HCA 1495/2023 [2025] HKCFI 1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引言 1.1以下為本席就原告人 (“P”) 各項申請的判決:
2.針對D1及D2的指控 2.1P於2023年9月15日針對第一被告 (“D1”) 開展本訴訟。 2.2於2024年1月15日,P獲批准加入D2成為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告,並須於14天內將經修訂傳訊令狀存檔法庭及送達D1及D2。 2.3於2024年1月29日,P存檔經修訂傳訊令狀。經修訂傳訊令狀內容為:
3.上訴一 3.1P於2024年4月22日提出該簡易判決申請。 3.2在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時,法官會重新考慮聆案官席前的申請而不受聆案官的決定约束,但可給予聆案官的決定應有的比重: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 Note 58 /1 /2 段。 3.3該簡易判決申請明顯不合乎第14號命令,第2(1) 條規則。該規則說明:
3.4P於2024年4月22日存檔的誓詞的內容為:
3.5P作出的誓詞明顯不符合第14號命令,第2(1) 條規則。 3.6上述理由已足夠駁回P針對撤銷該簡易判決申請的上訴。 3.7至於P就訟費方面提出的上訴,本席考慮了Patrick John Wee Ewe Seng & Anor v Kontafarma China Holdings Limited & Anor [2024] HKCFI 350 §§10, 16-17及28。在該案例,暫委法官郭美超,正如本案,處理一項針對聆案官作出的訟費命令的上訴。郭法官認為聆案官作出的訟費命令明顯地不成比例 (glaringly obvious that the costs order is wholly disproportionate),並將原本訟費命令由港幣$500,000減至港幣$150,000。 3.8陳聆案官將D2要求的訟費 (港幣$87,500) 大幅削減至港幣$36,000。本席並不認為陳聆案官就訟費作出的評核不成比例。 3.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上訴一。 4.延期上訴申請 4.1D2的剔除申請原定於 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進行聆訊,但礙於天氣關係,該聆訊順延至2024年9月9日。9/9/24命令是基於P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而P解釋她於 2024年9月25日才得悉9/9/24命令。正如上文所述,P於2024年9月30日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4.2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延誤了多少時間;造成延誤的原因;上訴的成功機會;及批准逾期上訴將會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4.3葉聆案官作出9/9/24命令的理由是建基於他認為P的申索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理由、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訟,濫用司法程序。 4.4適用於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在案例中而明顯確立。舉例,在 吳艷嫦及另一人 對 李雪芬主任,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一案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當時官階) 作出以下闡述:
4.5代表D2的謝大律師在聆訊中確認D2在延期上訴申請只倚賴P的申索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理由,亦基於此立場,她力陳25/10/24申請涉及的新增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沒有任何或任何重要影響。 4.6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經修訂傳訊令狀應被剔除:
4.7因此,本席認為P針對9/9/24命令的上訴並沒有實質的成功機會,並撤銷延期上訴申請。 5.25/10/24申請 5.125/10/24申請涉及的新增證據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其中包括D2的銀行月結單。D2的銀行月結單顯示D1曾經在2023年1月19日將港幣$643,500存入D2的銀行戶口。 5.2從上文可見,駁回上訴一及撤銷延期上訴申請並不涉及證據上的爭議,尤其P已向法庭清楚指出並不會就經修訂傳訊令狀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修訂。本席同意謝大律師的陳詞,即新增證據對本案的結果沒有任何或任何重要影響。 5.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25/10/24申請。 6.總結 6.1本席駁回上訴一和撤銷延期上訴申請以及25/10/24申請,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P需支付以上3項申請之訟費。倘若與訟雙方在14天內沒有申請更改此暫准訟費令,此命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6.2D2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D2須於7天內向法庭提供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P須於其後7天內向法庭提供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不超過兩頁) 。其後,本席將書面作出簡易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由陳余律師行轉聘謝睿婷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49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