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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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4月25日撤銷該上訴:見 [2025] HKCFI 1708 (「 該判決 」)。28天的上訴期限於2025年5月23日屆滿。於2025年5月28日,原告人根據第59號命令第15條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延期上訴,理由是「因為進行免費法律諮詢和等候被告書面確認文件」。法庭早前已經指示,本案的延期上訴申請以書面處理,不作口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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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830/2024 [2025] HKCFI 2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8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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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於2025年4月25日撤銷該上訴:見[2025] HKCFI 1708 (「該判決」)。28天的上訴期限於2025年5月23日屆滿。於2025年5月28日,原告人根據第59號命令第15條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延期上訴,理由是「因為進行免費法律諮詢和等候被告書面確認文件」。法庭早前已經指示,本案的延期上訴申請以書面處理,不作口頭聆訊。 2.雖然原告人延誤5天才申請延期上訴,但延誤並不會影響本席的考慮。本席主要考慮的是擬上訴的勝算。 3.原告人沒有擬上訴通知書,但在他於2025年6月10日的向法庭存檔的宗教式誓章中 (實質是書面陳詞),原告人不斷重複之前在本席前聆訊的陳詞。基於本席在該判決第5-7段的分析,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擬上訴毫無勝算機會。 4.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延期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立刻向被告人支付延期上訴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8,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振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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