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仁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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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進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的罪行,違反第586章第5(1)及(3)條,涉案的物種是46公斤冷凍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肚,或者魚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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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11/2023[2025] HKDC 13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1/2023

[2025] HKDC 1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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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仁廣 LAM Yan-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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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7月10日
出席人士: 趙振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迪雅女士,由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 (1)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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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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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進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的罪行,違反第586章第5(1)及(3)條,涉案的物種是46公斤冷凍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肚,或者魚鰾。

2.案情指2021年9月20日,被告到香港超級一號貨站代表收貨人高田貿易公司提取一批總共3箱報稱「魚柳」的貨物。被告進行清關工作,而海關人員發現該批貨物實質是外圍是一層魚柳作為包裝,而內𥚃則是46公斤魚肚。這批貨物並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漁護署專家確認這些魚肚屬法例所列明的物種,重量是46公斤,而另一估值專家則認為這批魚肚市值為港幣$7,360,000元。

3.辯方的說法,是指被告只是幫一名內地朋友叫「阿勇」的人在香港提貨。被告負責把貨物儲存在被告姓蕭朋友的出入口公司高田貿易的凍櫃一至兩天。之後,阿勇會安排他人取貨。被告聲稱每一箱貨物他可賺取$250元。被告從2019年初至2021年9月,大約有15次以下這樣的提取,聲稱他賺了約港幣$10,000元。辯方說被告對貨物涉及瀕危動植物並不知道。被告說他自己在開首的時候曾經3次驗貨都沒有問題,聲稱貨物都是雪藏魚。

控方證據

4.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控辯雙方同意下列事實(P18):

(1)被告在2021年9月21日01:05時自願作出的筆錄警誡供詞,內容準確,呈堂為P11。

(2)被告在2021年9月21日04:28時及12:45時在關員記事冊的警誡供詞是自願作出,內容準確,呈堂為P12。

(3)被告在2021年9月21日18:06時的錄影會面是自願地進行。光碟呈堂為P13,謄本為P14。

(4)2021年9月20日,關員在國際機場一號貨站內,在被告在場下檢取7件證物(P1至P7)。證物運回北角海關總部保管,其後再運到葵涌其士凍倉存倉。有關證物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5)關員在2021年9月21日,在機場一號貨站A場拍攝6張照片,呈堂為P8。

(6)2022年12月13日,由於被告拒絕繼續保釋而被釋放。關員在2023年8月8日,在機場警署再拘捕被告,以及給予被告保釋。

5.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控辯雙方呈上7份證人口供(P15、P15A、P16、P17、P21、P22及P22A)。這些根據第65B條呈堂的文件為P19,而相關證人的摘要為P23。

6.控方傳召總共4名證人。

PW1關員17207劉俊傑

7.他在2021年9月20日下午2時開始當值。在晚上9時許,被告拿著一份貨單,聲稱代表高田貿易公司提貨。被告手拿著一至兩張紙,另外有一疊文件在紙信封內。被告說「清關,唔該」。被告帶著三個紙箱的東西。

8.關員用X光把三箱東西照一趟,然後打開一箱東西,內有發泡膠箱。當中有兩包用透明膠袋包著的急凍魚柳。但關員發現在外圍魚柳內有乾坤。關員把貨物和被告帶到A場等候漁農署職員到來。被告並沒有特別反應。後來漁農署專家檢視從三箱所檢取的魚鰾或魚肚,確認這些魚鰾屬於瀕危物種的石首魚魚肚。關員於是警誡被告,而有關紀錄是P11。

9.關員在盤問下同意海關不會把所有貨物都要檢查。海關根據風險評估來驗貨。提貨者拿貨物到海關清關,在驗貨後,海關便發出驗貨單。驗貨時,海關人員會使用X光,亦用等離子粒子分析,以防貨物藏有毒品或爆炸品。關員發現外圍的魚柳是逐條用保鮮紙包著。魚柳初時是結了冰,有人刻意用魚柳包著內藏的魚肚。

PW2關員1420鄧劍鋒

10.2021年9月20日,他被指派作為一批涉案證物的處理工作。他在A場從關員17207接收了涉案證物。他拍了一些照片(P8)。PW2把涉案的石首魚魚肚用電子磅分數次磅重。他的紀錄是46公斤魚肚和45公斤魚柳,有關紀錄是P20。

11.在盤問下,PW2說他把證物磅重時,他倒掉多餘的水份,但並沒有把魚肚徹底弄乾,磅重時被告並不在場。

PW3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陳𦒋

12.他的供詞是P21。他的專家身份並沒有爭議。他在2021年9月21日到海關總部檢驗一批總共65件急凍的物品,確認為石首魚魚鰾,屬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表一的物種。PW3並沒有為這批貨物磅重。

13.在盤問下,PW3認為這65件石首魚魚鰾尺寸大小相若。他曾檢驗該魚鰾,他知道近年有人在外地育養石首魚,但他認為就本案的石首魚魚肚尺寸,其生命起碼有10多年。養殖的石首魚近20多年才發展,因此就算是成功繁殖,都不會有如涉案魚鰾這麼大。專家認為本案的魚肚的尺寸不會,亦不可能源自於人工養殖。PW3認為涉案的石首魚有2米之長,應有20年以上的生命。

PW4余宥宏

14.他的兩份證人口供(2023年3月7日和2025年4月25日)呈堂為P22及P22A,而他的報告則為P9、P9A(中譯本)及P10。PW4是以Brooks Matheson博萬信的專家身份估計涉案魚鰾的市值,約為港幣$7,360,000元。

15.PW4的專家身份受辯方質疑及挑戰,認為PW4並沒有就急凍食物等有任何專家身份及經驗。PW4指他從事物品價值評估超過16年,自己的職業是會計師。PW4說他曾估算各類花膠達10次之多,今次是他第一次估算濕花膠的價值。PW4說他早前的估值事宜都被法庭接納。但今次是PW4第一次要到法庭以專家證人身份,亦是首次有人挑戰他在這方面估值的專家身份。PW4同意他對物品的價值評估並沒有認可課堂可以參與,他以往都是就乾花膠作出估值。除蒐證外,他會向海味鋪,甚至大學教授查詢,但他並沒有就蒐證過程寫在今次的報告上。PW4認為這兩年他的估值都沒有改變。他認為他的專業重點在於專業知識及方法去分析資料,從而作出估值。PW4不同意辯方所言,一定要對某種物件有認知才可以以專家身份估值。

16.本席就PW4的專家身份作出裁斷,認為縱然他是第一次就濕石首魚魚肚估值,而估值食品並不是他在報告中所提及的重要範疇。但本席認為重點是在估值的過程及方法,他不一定需要對魚肚有紮實的認知。他的報告指其公司擁有豐富經驗及專業評估的知識,而其採納方法亦是根據美國評估學會(ASA)的標準。辯方並沒有專家反指PW4的評估不專業及不適當。當然,PW4的報告並沒有披露其蒐集資料及評估的方法,只是淡然地,簡單地說涉案冷凍魚鰾的公平市場價值是港幣$7,360,000元。指明的市值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P10)。PW4的第二份報告(日期為2023年2月20日)(P9及P9A),維持這公平市值。

17.本席在考慮到PW4的專業範疇,及其公司的估值經驗,確認他在這評估的專家資格。但由於被告欠缺蒐集資料及估算方法,其$7,360,000元的估值的比重,則有不同的考量。

18.在這基礎下,辯方繼續盤問PW4。他說在查檢涉案魚肚時,他抽出兩至三件,然後用尺量度面積大小,魚肚大小可影響其價值。本案的魚肚長約35cm至40cm,闊約15cm,屬大魚鰾。而海關已經提供這些魚鰾的品種及重量為46公斤。

19.控方呈上第65B的口供共7份(撮要為P23),包括海關關員田國衛(P15及P15A),主要是有關證物鏈。海關關員高李晁(P16),有關原先由被告協助的監控行動但未能成事,以及有關紀錄及錄影會面。海關關員陳超杰(P17)拘捕被告。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陳翰奇,即PW3的口供(P21)確認涉案魚鰾為法例附表I所列的物種。PW4的兩份口供(P22及P22A)就估值$7,360,000作出確認。

20.被告在2021年9月21日01:05時的警誡供詞(P11),內容包括被告不是高田的職員(答5),他是高田老細的朋友,借公司名給另一個朋友寄貨到香港。被告幫朋友提貨(答6)。批貨是被告在國內恩平的朋友,叫阿勇(答7)。阿勇說這批貨是龍脷鱈魚(答8)。被告不知批貨內有其他東西(答9)。批貨會暫放在自己屋企,等佢叫人嚟攞走(答10)。阿勇用微信發一張空運提單,叫被告幫佢攞貨(答12)。阿勇微信的ID是<wxid_6vd2pk6ewdvc12>。被告不知批貨沒有入口證(答14)。

21.被告在關員記事冊的警誡供詞(P12)。被告願意協助海關進行監控行動。被告曾幫助阿勇提貨(答3)。阿勇在內地不能到香港(答4)。被告每次收取港幣$1,000元(答5)。後來,被告不想繼續參與監控行動,行動被取消。

22.被告的錄影會面(光碟P13,謄本P14)。

記項34 —「貨主話係龍脷鱈魚」。

記項36 —「唔知道(用嚟做乜嘢)」。

記項40 —「(批貨)是阿勇,國內認識了一年多」。

記項42 —「他俾錢叫被告去攞(貨)」。

記項44 —「用微信(聯絡)」。

記項50 —「(攞貨後)擺在屋企後面的雪櫃」。

記項53 —「(屋企)元朗廈村沙洲里村1號」。

記項55 —「(每次收貨)大約$1,000」。

記項58 —「(俾錢方法)微信」。

記項60 —「(曾提貨多少次)十零次」。

記項68 —「(貨物保鮮紙內的東西)不知」。

記項73 —「(魚柳內藏的東西)不知」。

記項77 —「(有沒有許可證)冇」。

23.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而後來決定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的證供

24.62歲的被告同意他的警誡供詞都是自願提供的。他在香港出生,曾做中港車司機。在新冠疫情封關時,他沒有工作。他在1985年認識內地朋友,花名叫「豬頭」,全名是李國安(李)。李在2018年介紹國內男子阿勇給被告認識。被告和李有經常聯絡及吃飯。2010年,李返回內地廣州居住。2018年3至4月左右,被告在內地恩平經豬頭認識阿勇,全名是鄧人勇。被告得知阿勇做入口雪藏魚生意。大家以微信聯絡,「過時過節」都會互相問候。阿勇講「白話」(即廣東話)。

25.大約在2019年1月初,阿勇說被告駕駛中港車會認識很多人,提出阿勇現有的凍倉租金貴,但沒有公司可以幫他提取雪藏魚的貨,叫被告幫忙找一個100多呎的凍倉。阿勇沒有找豬頭幫手。被告亦沒有查問有關詳情,認為這是阿勇的問題。阿勇說每次提貨約4至5箱,被告當時租有一部七人輕型私家車。阿勇用微信聯絡被告。那時被告並沒有立刻照辦。

26.在新冠疫情使香港封關後,被告想起他認識了40多年的朋友叫蕭照安(蕭)。蕭有一間出入口公司叫「高田貿易公司」,在元朗灰沙圍,有一個5呎乘6呎的4門雪櫃。被告知道蕭做了出入口生意約30多年。被告問蕭可否借雪櫃一用,蕭說如果一兩天的話便不用收費。被告說平日那雪櫃是用來冷藏蕭或其朋友在公海釣到的魚類品種。當阿勇在封關時期再問被告,被告才告知阿勇這雪櫃的存在。被告亦要求蕭讓被告以高田的名義收貨。被告說蕭並沒有索取酬勞。

27.被告第一次幫阿勇取貨是在2019年年頭。阿勇經微信發出提單。被告到高田取得公司圖章,便到機場貨運站提貨。被告說當時由於疫情關係,他沒有收入。阿勇說幫他提貨,一箱貨便可得$250元。被告說他認知一箱貨大約是一個蘋果箱的大小,大約5呎乘5呎。

28.被告負責提貨後送到高田,儲存這些雪藏魚在雪櫃內。阿勇會通知另一人到高田取貨。

29.被告亦聲稱他在頭三次幫阿勇取貨都會開箱,溶雪來檢查箱內是否雪藏魚。這是因為被告不放心,有點懷疑貨物內有沒有其他物件。被告是在提貨後,在高田驗查。被告同意那時貨物已經有海關人員驗貨,得到清關。但被告仍然會檢查有沒有不合法的物件,以保安全。被告認為他要謹慎處理,這亦是蕭所提議的。

30.被告說由貨運站清關到高田約需45分鐘。被告認為那些雪藏魚是有透明膠袋包裝,亦有發泡膠箱,所以應該不會這麼容易變壞。當問及如果有交通擠塞時,被告說他會用微信通知阿勇,超過時間「不關我事」。被告把那一箱箱雪藏魚拆開膠袋再放入雪櫃。被告不記得每次有多少箱雪藏魚,他亦沒有用記事冊紀錄。阿勇大部分都是以現金支付給他。

31.被告不熟悉英文,而提單都是英文。他會用手機查字典。他提貨後便通知阿勇。他到高田拿到圖章後便駕車到機場提貨。被告說高田及蕭都沒有向被告收費。被告帶備手推車去提貨。海關會把每箱貨物拿去照X光之後,海關都會抽樣拆箱,用目測驗查。驗貨完成後,海關便會發出合格驗貨紙。被告會在驗貨紙上簽名,亦提供了電話(見證物DP1至DP3)。現在高田只能夠提供三份驗貨單(日期為2020年3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及2021年9月1日)。

32.在盤問下,被告說他從1997年開始做中港貨車司機,亦知道有人偷運貨物走私。2018年,被告經朋友「豬頭」介紹認識阿勇。被告知道朋友有凍櫃,但因太忙沒有告知阿勇。被告視阿勇為普通朋友。2019年阿勇再叫被告幫忙找提貨公司及提貨,這時被告才找高田,借用出入口證。被告並沒有叫阿勇直接找高田。被告曾問豬頭阿勇是否是正當商人。豬頭叫被告放心,但被告並沒有查阿勇的背景。被告知道有風險,因此他第一次幫阿勇提貨之前,再問豬頭有沒有問題。

33.被告說他幫阿勇提貨,每箱收取$250元。疫情封關後,被告沒有收入,靠積蓄維生,期間有做兼職。被告姓蕭的朋友經營高田,答應被告使用高田,不用收費。雖然蕭擔心會否犯法,但蕭並沒有查問被告為誰提貨,亦沒有叫阿勇直接找他。被告只提及雪藏魚。高田有一個文員,兩個伙記。被告同意提貨後,那批貨會離開香港的話,便需要報關。這手續會由高田職員處理,因此高田要保存文件。被告同意阿勇經香港進口雪藏魚,然後再運回國內。被告亦同意他感到懷疑阿勇入口雪藏魚再運回內地的做法。

34.被告同意高田是他唯一認識的出入口公司。被告只是向蕭提及合法入口雪藏魚,蕭想一想便答應。但被告並沒有問有關凍倉的問題。被告及後說那是大雪櫃,不是凍倉。蕭說如果那批雪藏魚存放一至兩天便不用收費。提貨後,被告會通知阿勇。每次提貨約四至五件,每一件大概是蘋果箱大小。被告認為那些雪藏魚是魚柳,但不知道價值多少。被告亦沒有問。被告同意如果貨物貴重,他的責任較重,亦可能要賠償。被告並沒有買保險,被告同意這是他的疏忽。被告認為他不用問阿勇雪藏魚的來源地,因為提單有寫明。但被告不知道魚種。被告同意辯方所提供的提單DP1至DP3,只提及貨物詳情為「冰鮮魚」(DP1)或「急凍魚」(DP2),並沒有提及來源地或魚種。

35.被告在2021年9月被捕,曾願意協助海關監控,但後來改變初衷。

36.被告說他在第一次幫阿勇提貨時曾打開包裝雪藏魚的膠袋,把膠紙棄掉。被告見到雪藏魚的表面,但沒有深探內𥚃情況。他見到表面溶雪,便沒有再檢查。被告相信這批貨是「百分百」是魚。被告沒有把整塊雪藏魚溶雪,因為這會容易變壞。被告檢查後,便把整塊雪藏魚放回冰櫃。他沒有再用膠紙包著那些魚。

37.之後,被告會通知阿勇,阿勇會叫其他人取貨。被告會負責從冰櫃取貨交給對方。對方會把那批雪藏魚放在車上。被告不記得對方有沒有帶備發泡膠盒。被告把原有的膠盒棄掉。阿勇會用微信支付一箱人民幣$250元,有時阿勇會支付港幣。大家交易約10多次,被告多數收取人民幣。被告說從高田那處收貨的人所使用的貨車都沒有冷藏設備。被告沒有問,他認為這是對方的問題。被告不覺得奇怪,因為被告提貨都不用有冷藏設備的貨車。被告同意開始時他對阿勇有一點懷疑,因此首三次被告都有驗貨。被告在這10多次提貨行為大約賺取了「不夠$10,000元」。

證供分析

38.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

39.就本案所涉及的第586章第5條條文,控辯雙方同意依據終審法院在Kulemesin 訴特區 [2013] 16 HKCFAR 195,就法定罪行中的犯罪意圖的詮釋。控辯雙方同意,在本案,法庭應該採取該案所指的第三類方案,即是說:

「上述(即犯罪意圖)推定已被取代,以致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懷有犯罪意圖,但被告人如能按『相對可能性衝量』標準證明其在作出或遺漏作出有關行為時誠實和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的情況或可能後果,若然屬實,便會令其不被判有關罪名成立,便有良好的抗辯理由」。

原版英文為:

“the presumption has been displaced so that the prosecution need not prove mens rea but that the accused has a good defence if he can prov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he acted or omitted to act in the 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 that the circumstances or likely consequences of his conduct were such that, if true, he would not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the third alternative)”。

本席同意這雙方所持的觀點,認為涉案的第五條條文適用於這第三類方案,以平衡涉嫌犯案者的權益,以及法例檢控的效應和精神,否則條例如限於第一類方案下便難於舉證。

40.在這第三類方案的基礎下,以及控方的舉證之下,被告便有責任以「相對可能性衡量」來證明他是誠實而合理地相信他在關鍵時期並沒有進口違例貨品。

41.本案大部分的事實並沒有爭議,包括涉案貨品是屬於違例的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鰾或者魚肚。辯方所爭議的是這批魚鰾的市值,並不同意這批魚鰾市值是$7,300,00多元港幣。但另一方面,辯方亦沒有專家證供提出這批違例貨品的市值。

42.控方證人指違例貨品是由一層冷藏魚柳包著。本席認為這明顯地是用來掩蓋內𥚃的涉案魚鰾。魚柳包著魚鰾,再用膠袋急凍,再把膠袋放在發泡盒內,然後再放置在三個紙箱之內。

43.控方在其結案陳詞第24段列出五項理由,指出被告不能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的標準下,證明他是誠實和合理地相信他為他人進口的雪藏貨品並沒有違例魚鰾。

44.辯方則爭議下列三點(見陳詞第3段):

(1)被告並不知道他所領取的貨物中,藏有瀕危物種。

(2)控方未能證明這批違例魚肚是野生的。

(3)控方專家的估值欠缺基礎。

45.後二者關乎罪行的嚴重性,但不能否定這批魚鰾是法例中所列明的瀕危物種。

46.辯方同意控方就有關法律觀點的陳詞,認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能否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標準下,證明他為阿勇收貨時,被告是真誠和合理地相信石首魚魚肚並不存在於該批貨物中。若然屬實或者可能真確的話,辯方指出被告便應被判無罪(見陳詞第9段)。

47.辯方認為被告在清關時他表現合作,沒有異樣,這符合被告的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根本不知道貨物有問題(見辯方陳詞第16段)。

48.辯方認為被告作供提出他的版本,以證明他對違例魚鰾毫不知情。辯方說貨物曾被海關檢查。被告亦曾經溶雪數次,如果有懷疑,被告便不會那麼愚蠢,每次都自己親自提貨。辯方說被告作供的時候態度堅定,沒有動搖。辯方的說法屬實或可能是真實,如果法庭接受的話,被告便應被判無罪。

49.首先,本席就涉案魚鰾的估值有一點觀察。涉案的魚鰾是違例物品,但就其市值而言則有商榷餘地。估值專家的報告,雖然被判有其估值專家的地位,但其估值卻流於「行貨」。而奇怪地,雖然事隔一年半左右,海關仍然「照單全收」專家的相同估值。這亦表示涉案的魚鰾並沒有因為市場的變動起落,或者通脹的因素而有所改變,即是說仍然估值是港幣$7,360,000。2021年9月20日如是;2023年2月20日亦如是,這確是令人難以信服。報告亦沒有列出估值的方法和採納的資料基礎。本席相信海關是要支付費用來索取這2份專家報告。本席認為海關應該謹慎行事,不能夠被一些專家在沒有列明的搜證方法之下「一錘定音」。

50.本席早前裁定PW4余的專家身份,但這不等同本席需要毫無保留地接受其估值。這有如一名法官,在沒有裁斷理由之下只說一句「判被告有罪」,這是不能夠服眾的,亦不能夠被其也人接受。本席懷疑涉案魚鰾是否達$7,360,000之多,但深信涉案的魚鰾價值不菲。另一方面,本席信納就涉案魚鰾的體積,亦接受PW3專家所言,由於涉案魚鰾的體積,確認屬於野生的說法。

51.就被告的證供,本席有下列八點的觀察:

(1)被告並不是一個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做中港貨車司機。他雖然不熟悉英文,但懂得用電話軟件或apps翻譯有關文件。

(2)被告認識做出入口生意的高田公司的老闆蕭照安差不多40年,亦知道高田公司內有一個5呎乘6呎的雪櫃。這是早於2019年的事。但當阿勇要求被告幫忙找凍櫃及出入口商的時候,被告竟然沒有想到高田。被告在其後亦沒有叫阿勇直接找蕭或高田談生意,反而被告自己要免費借用高田的出入口公司地位以及凍倉來存貨。

(3)被告自己並沒有做出入口生意的經驗,但卻為阿勇清關10多次,一箱收$250元。

(4)被告的貨車並沒有冷凍設備,聲稱清關後車程不遠,不會使雪藏魚變壞。在清關後他通知阿勇,叫阿勇找人提取,同樣地取貨的人亦沒有駕駛有冷藏設備的貨車。

(5)如果雪藏魚是空運來到香港,本席相信價值並不是有如貓魚的賤價。被告似乎並不覺得這批魚有價,亦不怕它們可以變賣。被告沒有考慮到保險的問題,亦沒有查問雪藏魚的來源地或者單價。

(6)被告說一開首時對阿勇有一點懷疑,曾經查問豬頭阿勇是否可信。而被告亦說開頭三次他在清關之後竟然把裝載魚柳的膠袋棄掉,把魚柳溶雪來查驗,才放回高田的雪櫃。這批所謂魚柳是有高度、深度和闊度的三維面積。被告只溶了第一層,他何來查證貨品中內𥚃有沒有其他東西?是否全部都是魚柳?或是另有天地。本案涉及的貨品有45公斤魚柳及65件共重46公斤的魚肚。另一方面,本席看不到魚柳這批貨如何能夠保持衛生及不受污染,甚至變壞。在後來的數次取貨之後,被告縱然沒有溶雪,但仍然是以不清潔的方法去處理魚柳。

(7)被告在庭上供稱他把清關後的雪藏魚擺放在高田在屏山灰沙圍的凍櫃。但被告在警誡供詞則說,他在相關時段住在元朗廈村,而把雪藏魚擺放在家中的雪櫃(見錄影會面記項50及53,以及記事冊P11的答10)。

(8)高田免費借出出入口公司身份讓被告提貨,亦提供免費凍櫃。但是在文書上,高田都要保存清關文件,例如DP1至DP3。但被告所談及的十多次提貨,高田只能夠找回三份。而這三份之中,被告的簽名各有不同,一份甚至沒有簽名。

52.把上述觀察叠加起來,本席認為被告的供詞不盡不實,毫無道理,不值得相信。本席亦裁定被告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標準下,並不能證明他是誠實和合理地相信他案發時沒有進口涉案的46公斤石首魚魚鰾。涉案的犯罪行為已經不被爭議,是在這基礎下,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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