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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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32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2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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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俊豪 (LAU Chun-ho) (第一被告人)
  蔡城熺 (CHOY Shing-hei)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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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5年7月7日上午11時51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國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強姦(Rape)
  [2]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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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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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劉俊豪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嘅第118(1)條。次被告蔡城熺原本係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後來經過控方改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首被告喺聆訊首日承認控罪,次被告則喺預審前已經以書面嘅形式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同埋喺預審當日正式承認咗控罪。由於兩個被告人所犯嘅其實係同一件嘅案件,所以係一併處理判刑。

控方案情指,喺2014年1月1日凌晨約零時,投訴人女子就X,同朋友喺尖沙咀倒數慶祝新年之後,首被告就致電畀佢,就相約喺旺角嗰間叫Cox嘅酒吧相聚,兩名被告人當時同另外兩名男子在場,咁X因為曾經係同首被告共事,但係次被告亦都唔識另外兩名男子,咁佢赴會喇。其後,兩名被告人同埋X等人一路飲酒、消遣,去到差唔多凌晨嘅四點鐘。X離開酒吧嘅時候已經係神智不清,後來更加係不省人事。兩名被告人同埋另外兩名男子就扶咗X搭的士,就去咗旺角新興大廈5樓嘅新興酒店。根據該大廈閉路電視錄影紀錄顯示,X係由兩名被告人抬入去酒店嘅房間裡面。其後,兩名男子亦都進入房間,一名男子喺五分鐘後離開,兩名被告人同另一名男子就喺四十五分鐘後離開。X喺同日正午12時先至係首次離開,步出房間。根據X嘅證供,佢就發覺自己係瞓咗喺張床上面,雖然仍然著咗衫,但係發覺內褲近下體嘅位置係異常鬆動,佢所穿嘅絲襪左邊外側大腿個位置亦都有破爛,佢嘅陰道有白色異味嘅液體黏附住,下體亦都感到不適,佢當時唔知自己喺邊度,直到出咗房間查問,先發覺原來喺一間叫做新興酒店嘅地方,佢完全唔知點解自己會喺嗰間酒店入面,佢懷疑自己喺失去知覺之下被人侵犯,報警求助。

首被告喺2014年1月3日被捕,警誡之下,佢承認曾經「搞」過X。次被告喺2014年1月4日被捕,警誡之下,佢承認有份除咗X嘅絲襪、短褲同埋內褲,當時由於醉酒,導致佢陽具無法勃起,因此冇同X發生性行為,佢係用佢自己嘅陽具磨擦X嘅下體。次被告承認喺X嘅身邊自慰,用手撫摸X胸部同埋陰部,用手指插入X嘅陰部同埋親吻X嘅手同埋嘴。佢喺自慰期間,佢嘅精液係射咗喺X嘅陰毛上面。次被告亦都供認,佢自己喺X身旁自慰之後,見到首被告對X有做出似乎係性交咁嘅動作。首被告完事之後,兩名被告人一齊同X著番晒佢嘅衣物,喺期間,次被告因為唔小心,所以就將X嘅絲襪整穿咗個窿。

根據法證檢驗嘅結果,X嘅陰戶、陰道同埋案發時所著嘅內褲都沾有首被告嘅精液,而佢內褲就沾有次被告嘅DNA。雖然首被告喺承認嘅案情並冇顯示佢係點樣同次被告一齊性侵犯X,但證據顯示,佢哋兩個人係一齊同X喺房間裡面嗰四十五分鐘係侵犯咗X之後一齊離開。

背景

首被告而家就22歲,犯案時候20歲;次被告而家21歲,犯案時亦都係20歲。兩個被告人喺定罪之前係冇任何刑事紀錄。

本席喺判刑之前係索取咗兩名被告人同埋受害人嘅心理報告,首先講講受害人嘅創傷報告,唔打算好詳細講關於呢個受害人嗰個報告,只係簡單啲講,就呢個強姦嘅事件,嚴重影響佢嘅心理狀況,佢患有嚴重嘅抑鬱,同埋受創傷後有壓力嘅徵狀,情緒深受困擾,佢自責,佢相信佢一生已經係完蛋,佢曾經有過自殺嘅念頭,佢因為相信曾經同佢共事嘅首被告,先至應邀赴會,點知首被告連同其他人喺佢失去知覺之下,唔同意嘅情況之下嚟性侵犯佢。佢非常之憎恨侵犯佢嘅人,佢唔能夠想像佢喺冇知覺之下,係點樣畀人淫辱,佢感到(呢個係用佢自己嘅字眼)「冇咗自己身體」,嘅事件亦都令到佢自責,覺得自己好污糟,佢對他人失去信心,整日都擔心佢自己嘅安危,佢唔再係以前性格開朗嘅X,心理學家認為X係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首被告嘅心理報告

因為係懲教署嘅臨床心理學家鮑先生,接見咗首被告之後,佢喺報告入面指出,首被告向佢講出個版本,同佢認罪嘅案情大相逕庭,基本上,首被告係完全否認有強姦X。首被告嘅代表葉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指出,首被告係無意否認個罪行,佢只係喺向鮑先生講述佢最初打算唔認罪嘅理由,先至令到鮑先生誤以為佢係否認干犯咗強姦罪。葉大律師重申,首被告係承認佢干犯咗強姦X嘅罪行,亦都係願意向X道歉。鮑先生嘅睇法就話首被告係一個自以為是、自私、不負責任、濫交嘅人,佢對唔同嘅女子有強烈嘅性慾,但係係同佢哋發生咗呢個短暫性關係之後,就會自動結束關係,佢視女性為洩慾嘅工具,佢對本案嘅女事主存在錯誤扭曲嘅印象。雖則如此,鮑先生亦都話係冇跡象顯示首被告有任何特殊嘅性癖好,重犯嘅機會係中等。葉大律師指,首被告係唔係十分認同呢個專家鮑先生嗰個睇法,但係接納鮑先生係以專家嘅身分,有佢嘅睇法。

次被告嘅心理報告

次被告係接受同一位心理學家鮑先生嘅接見,鮑先生見咗次被告之後,就認為佢係自我中心,就好自我中心喇,社交判斷能力差,喺酒精影響之下,就次被告憑好短嘅時間去接觸人哋,就認定咗X喺性嗰方面係隨便開放,就將自己嘅行為扭曲成為係唔會對受害人造成任何嘅傷害,更加係將受害人當成係宣洩性慾嘅工具,缺乏同理心。而臨床呢位專家就認為,次被告嗰個重犯嘅機會係中等,係稍高,即係英文叫做high moderate。報告亦都指出,次被告係有悔意,冇任何跡象顯示次被告係有任何特殊嘅性癖好。次被告代表王大律師強調,就係次被告睇嚟係冇咩嘢同異性交往嘅經驗,酒醉之後一時衝動,犯下一個咁嚴重嘅罪行。王大律師指出,佢亦都唔係好理解點解鮑先生會話次被告嗰個重犯機會,即係評為中等、稍高,即係當佢尤其係同呢個首被告嗰個情況去相比之下。本席喺呢一度就係聲明,就係量刑嘅時候,我係會以兩個被告人嘅重犯機會都係中等作為呢一個嘅依歸。

好喇,求情嗰方面,就首被告求情嗰方面,葉大律師就向本席力陳,首被告喺案發嘅時候只係20歲,當時做嘢做咗一年,所以仲係話係年少無知,佢冇先前犯事紀錄,雖然首被告喺第一日審訊嗰陣時先認罪,但係就佢嘅認罪都仍然可以算係及時嘅認罪,佢唔係話去故弄玄虛,有其他嘅目的,先至拖延到去審訊第一日先認罪,佢唔知悉到原來法庭喺呢個X作供之前,預先作出過啲安排係會涉及咁多嘅人力、物力,所以就佢第一日係認罪,就會令到係有所呢一個嘅損失,咁呢個唔係喺佢意料之內,希望法庭係接納。咁而葉大律師亦都指出,首被告嘅家人係非常之關心佢,父母好愛𡃶佢,亦都嚟法庭度係支持首被告。咁而首被告嘅父母係致函畀本席,喺信中係強調,首被告本身唔係一個壞人,即係本身唔壞嘅人,咁佢係孝順父母,亦都孝順外婆,愛𡃶自己嘅弟弟,同埋亦都好幫助嗰啲堂弟妹,對自己嘅將來亦都係立下咗目標。首被告人自己畀本席嘅信,亦都顯示佢承認佢自己酒後亂性,非常之感到內疚。首被告同埋佢嘅父母都係喺信件入面係表示佢哋係向呢個X道歉,大家都係要求本席係輕判。葉大律師亦都係強調,就係喺呈上嘅一系列嘅有關認罪扣減嘅案例,就係顯示咗咩嘢情況之下,被告人係會得到盡量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希望本席係畀首被告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而就次被告嘅求情嗰方面,王大律師就力陳,當時呢個次被告仲係年輕,就係對呢個男女嘅社交認知係唔足,犯咗本案,佢案發嘅時候其實讀緊書,因為呢件嘅事件就未能夠完成咗學業。次被告嘅母親亦都致函畀本席,指次被告係一個孝順嘅孩子,一向都勤奮向學,佢就係認同個仔犯咗罪係需要負上責任,但係亦都希望法庭係盡量輕判。次被告本人讀書嗰陣時嘅學校一名羅神父就亦都寫信畀本席係替次被告係求情,咁次被告自己亦都有寫信畀本席,就表示佢知道犯下咗嘅錯誤係十分之嚴重,對受害人嘅影響好深遠,向X係道歉。王大律師就希望本席喺量刑嘅時候,除咗係要考慮嚴懲被告人,同埋係表示到社會對被告人嗰個罪行嗰個嘅不滿,仍然都要考慮埋畀次被告一個自身嘅機會。

就本案而言,兩名被告人行為,本席就認為係同呢一個即係所謂糾黨去輪姦(gang rape)個分別唔係話太大,因為兩名嘅被告人都係同埋另外兩名男子係將幾乎係毫無知覺嘅X帶到去案發嘅現場,即係嗰個酒店嘅房間,當中一名嘅男子就先行離去,首被告係未得到呢個X嘅同意之下,就強行同X發生性行為。而次被告原本係想同X進行性行為,只不過因為佢係不能夠勃起,所以變成咗係對X做出咗極其嚴重嘅猥褻侵犯,兩名其實係糾黨,即係兩個一同嘅犯事,向呢個X作出嘅性侵犯,係令到呢件案件嘅案情係更為嚴重嘅因素。兩名被告人亦都冇用到安全套,咁令到受害人喺案發嘅時候有受孕同埋感染性病嘅風險係另一項嘅加刑因素。

強姦係屬於嚴重嘅罪行,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之後,最高係可以判處終身監禁,首被告無可避免係須要受到非常之嚴厲嘅判刑。咁而就強姦罪,量刑起點一般都唔會低過5年嘅監禁刑期。而因為係有糾黨犯案呢個因素,所以案件係更加嚴重。加上喺X嘅陰道入面亦都搵到首被告嘅精液,即係話首被告冇做到任何安全措施,令佢蒙受呢一個嘅風險,又係一個加刑因素。再加上,受害人喺案發嘅時候係酒醉到全無知覺,根據閉路電視睇到,佢係畀人抬入去間房入面,喺房入面就好明顯係受到兩名被告人嗰個嘅蹂躪,咁而首被告係睇準咗受害人係毫無反抗能力,而對佢進行呢一個侵犯,乘虛而入,罔顧佢嘅感受,行為係令人髮指。呢件事件亦都對X有非常之嚴重嘅影響,佢受到極大嘅創傷,法庭必須對呢一啲嘅行為係作出嚴厲嘅懲處。

本席認為,以首被告嘅情況,量刑起點係五年半,呢個係以一名初犯者喺未考慮加刑或者減刑因素之前,經過審訊之後定罪嘅量刑。同埋考慮咗上述各項嘅加刑因素,糾黨、唔用安全套、個女事主係酒醉,呢啲嘅情況,就認為加刑要兩年。即係話喺作出認罪扣減之前,恰當嘅刑期係七年半。首被告喺審訊嘅第一日先至認罪,一般而言,如果一名被告人係及時認罪,係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因為背後嘅原因係法庭嘅時間同埋資源係可以省卻。首被告喺第一日先認罪,呢件案件係涉及性罪行,首被告喺第一日先至認罪,無疑係增加咗X心理嘅負擔,亦都浪費咗不少法庭嘅資源,安排證人出庭,因為喺呢件事件,法庭係需要作出特別嘅安排,而首被告同埋代表律師喺預審時已經係知道有呢啲特別安排。雖然係咁,本席接納,首被告並唔係故意係故弄玄虛,係有其他特別嘅目的,先至喺第一日認罪。而亦都接納有可能,首被告真係唔知法庭作出呢啲特別嘅安排係需要大費周章,而佢喺第一日先至認罪,係會令到法庭係浪費資源。基於呢個理由,本席接納就係畀首被告係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咗首被告認罪之外,係冇其他嘅特別嘅減刑因素。因此就呢個罪行,強姦嘅罪行,首被告須要坐監5年。

好喇,第二被告或者次被告,猥褻侵犯(即係俗稱非禮罪)係屬於嚴重嘅罪行,如果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以判監10年。咁猥褻侵犯呢一類嘅罪行當然係冇特定嘅判刑指引,因為每件案嗰個案情可以好唔同,但係法庭係有責任喺呢類案件之中係判有阻嚇性嘅刑罰,亦都要喺呢個判刑中係反映社會對呢一啲案件嘅不恥同埋憎厭,同埋對呢個受害人所受到嘅傷害。咁呢件案件因為有一個糾黨嘅情況,所以令到件案件係更為嚴重,咁次被告其實係夥同三個男子係將幾乎係毫無知覺㗎喇,已經基本上係毫無知覺嘅X帶到去案發嘅現場,咁而次被告係完全冇得到X嘅同意,就對佢做出咗啲非常之親密嘅動作,雖然佢就冇將自己嘅陽具插入去X嘅下體,但係其實--都係頭先讀出嚟嘅案情都可以睇到係話,次被告所做嘅情況係非常之嘅可恥。咁佢亦都冇用到安全套,咁所以係射出嘅精液係甚至落喺女事主X嘅陰毛上面,呢啲嘅行為不單只係漠視X嘅意願,亦都嚴重影響X嘅安全,亦都唔可以話完全冇受孕嘅機會,呢啲亦都係加刑因素。喺本案,本席就認為,以次被告嘅情況,量刑起點就係4年,即係呢個係未考慮加刑同埋減刑因素之前,就係4年。咁已經考慮咗,即係頭先所講嗰啲嘅加刑因素,都認為一樣係要加刑兩年,即係話喺未考慮扣減之前,恰當嘅刑期係6年。次被告的確係及時認罪,節省咗法庭嘅時間,咁亦可以得到慣例上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咗認罪之外,冇其他減刑嘅因素㗎喇。所以,就猥褻侵犯罪,次被告係須要坐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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