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中平 對 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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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在處理的兩宗案件,與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有密切關聯。本席在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的案件中,於2025年6月9日,頒下了判決書(“該判決書”, [2025] HKCFI 2178 )。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中,採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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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56/2024 [2025] HKCFI 3730 HCMP 215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2156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MP 2158/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2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判 決 書 1.本席現在處理的兩宗案件,與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有密切關聯。本席在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的案件中,於2025年6月9日,頒下了判決書(“該判決書”,[2025] HKCFI 2178)。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中,採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本席將會在本判決書中,處理以下兩張傳票:
3.本席於2025年7月29日作出指示:
4.其後,法庭在2025年8月15日,收到原告人寄來的一叠信件(“該來函”)。 5.本席細閱了這兩宗案件的原訴傳票,這兩宗案件的背景,同樣是屯門租務糾紛,相關細節已經在該判決書第2至4段說明,在此不重複。 6.有關剔除原訴傳票的法律原則,參見該判決書第10至12段。 7.本席認為,在這兩宗案件中,每一份原訴傳票均雜亂無章,難以理解,明顯地沒有展示對各被告人的合理訴訟因由,同時對各被告人提出的指控,均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也屬無理纏擾。 8.再者,針對司法人員的申索,明顯抵觸了《基本法》第85條賦予司法人員的司法豁免權。 9.該來函的內容,同樣雜亂無章,難以理解。本席認為該來函的內容,不能改變以上分析。原告人在該來函中,沒有告知法庭,有否把原訴傳票送達予被列作被告人的司法人員。 10.本席批准在每一宗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的剔除申請,同時主動剔除針對司法人員的申索。 11.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這兩宗案件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均由原告人以彌償基準即時支付予被告方。原告人可以於14天內呈交予法庭及送達予被告方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書面陳詞。如果原告人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本席在考慮該書面陳詞後,會指示被告方是否需要被告方呈交和送達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倘若原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此項暫准訟費命令會轉變為絕對命令,毋須法庭再作頒令。在暫准訟費命令轉變為絕對命令後的7天內,被告人可以呈交和送達訟費陳述書;在其後的7天內,原告人可以呈交和送達對被告方的訟費陳述書的書面回應。本席會以書面循簡易評定程序評定訟費。 12.本席至今不獲原告人告知,他有否把這兩宗案件的原訴傳票送達予被列為被告人的司法人員,故此,法庭會向該等被告人送達本判決書。該等被告人如曾被原告人送達原訴傳票,也可以獲得訟費,也包括在上述段落的 “被告方” 內。 13.鑑於原告人過往的訴訟行為(參見該判決書),本席同時向原告人頒下臨時限制程序令,條款和該判決書第30段中所說的相同,唯第30(1)段中的案件編號,代之以這兩宗案件的案件編號。 14.本席謹記原告人有權反對限制程序令和有權向法庭陳詞,故此本席頒下的限制程序令是臨時性質,原告人有權在21天內呈交書面陳詞,要求撤銷或修改該臨時限制程序令,並且說明理據,倘若原告人在限期內遞交書面陳詞,本席會詳細考慮,然後再作決定。倘若原告人沒有在限期內遞交書面陳詞,該臨時限制程序令會轉變為絕對命令,毋須法庭再作頒令。 15.上述命令中提述的時間,於法庭夏季休庭期間,時間繼續計算。
HCMP 2156/2024
HCMP 215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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