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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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其私家車的駕駛速度達每小時60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50公里的時速限制,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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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27/2003 HCMA 122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2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3年第8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其私家車的駕駛速度達每小時60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50公里的時速限制,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最主要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當時負責操作鐳射槍,在道路上測試車輛的時速。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稱,當時鐳射槍測試出上訴人的車速是每一小時64公里,當車輛距離他大約10米時,他清楚看見車牌是AL9800。他的證供指出,他的鐳射槍操作正常,控方第一證人强調當時道路上只得上訴人的車輛。 3.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日協助控方第一證人。他的口供稱,他亦親眼看見鐳射槍的顯示屏顯示上訴人的車速。當上訴人的車輛離開他們10米時,控方第一證人指着上訴人的汽車,而當時控方第二證人亦稱,他看見車牌是AL9800。 4.這是一個爭論點是因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申請法庭到現場視察,但裁判法官拒絕這個申請拒絕。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傳召一名證人,是一位調查公司的職員。在審訊前,他曾到過現場觀察了20分鐘,他站在草圖(證物D2)所顯示的A位置,即距離第3線約10米,但在其間,他連一架車的車牌也看不見。 5.裁判法官留意到這位證人有老花,最近驗眼在一年前。裁判法官考慮了各證人的證供後,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判上訴人入罪。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王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王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完全不考慮辯方證人的口供,而這樣的做法,對上訴人不公平,因證人給予口供之前,上訴人的律師已作出一個申請,要求法官在現場作測試。 6.裁判法官在考慮該申請時,首先,他認為在現場作測試,在第81頁I段有以下之說法:
7.裁判法官認為在現場作個測試是沒有幫助,因為存有種種因素。但在頗長之申請時間,當各律師及法官作出討論後,裁判法官似乎在第88頁有所改變,他在第88頁E段說:
8.很明顯在討論後,裁判法官認為辯方之申請是非常之恰當,如在較早前聽取了這個申請,是會批准的。最終裁判法官在第111頁C段稱,他考慮過全部情況,認為一個現場視察是不恰當,他拒絕了辯方之申請。 9.參看裁判法官與律師討論之途徑及所說的話,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在現場測試之申請有助法庭,但最終他認為不恰當的原因,因該申請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作出,因這個理由,就拒絕這個申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樣做法,在原則上是錯的。最恰當的做法是辯方律師應在開庭審訊時作出這個申請,但如果該申請是恰當而有理由的話,雖然該申請是遲了,但仍然可以補救。比喻律師當時曾向裁判法官提及可批准控方再傳召證人,要求證人再給予口供。 10.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出錯,本席亦擔心裁判法官如沒有作出這個錯誤的決定,最終是否影響在分析辯方證人的口供之裁決。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定罪是不穩妥,亦不公平,故本席判上訴得直。裁判法官判上訴人之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在法庭已交罰款及堂費,可以取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許律師行委派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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