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昭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27/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其私家車的駕駛速度達每小時60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50公里的時速限制,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22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27/2003

HCMA 122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2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3年第8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方昭貴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其私家車的駕駛速度達每小時60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50公里的時速限制,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 (1) (a)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最主要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當時負責操作鐳射槍,在道路上測試車輛的時速。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稱,當時鐳射槍測試出上訴人的車速是每一小時64公里,當車輛距離他大約10米時,他清楚看見車牌是AL9800。他的證供指出,他的鐳射槍操作正常,控方第一證人强調當時道路上只得上訴人的車輛。

3.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日協助控方第一證人。他的口供稱,他亦親眼看見鐳射槍的顯示屏顯示上訴人的車速。當上訴人的車輛離開他們10米時,控方第一證人指着上訴人的汽車,而當時控方第二證人亦稱,他看見車牌是AL9800。

4.這是一個爭論點是因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申請法庭到現場視察,但裁判法官拒絕這個申請拒絕。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傳召一名證人,是一位調查公司的職員。在審訊前,他曾到過現場觀察了20分鐘,他站在草圖(證物D2)所顯示的A位置,即距離第3線約10米,但在其間,他連一架車的車牌也看不見。

5.裁判法官留意到這位證人有老花,最近驗眼在一年前。裁判法官考慮了各證人的證供後,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判上訴人入罪。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王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王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完全不考慮辯方證人的口供,而這樣的做法,對上訴人不公平,因證人給予口供之前,上訴人的律師已作出一個申請,要求法官在現場作測試。

6.裁判法官在考慮該申請時,首先,他認為在現場作測試,在第81頁I段有以下之說法:

「但係我哋應該咁講喎,我哋冇辦法模擬得到番當時嗰個情況個喎,即係我所指嘅,就係all the prevailing circumstances,一切相關嗰個情況個喎。當時嗰個嘅天氣喇、當時嘅交通流量喇、當時 - - 甚至好多吓,應該講話空氣嘅質素都可能有所影響添,...」

7.裁判法官認為在現場作個測試是沒有幫助,因為存有種種因素。但在頗長之申請時間,當各律師及法官作出討論後,裁判法官似乎在第88頁有所改變,他在第88頁E段說:

「因為如果你確實係如果咁嘅時候,如果你係能夠做到 - - 恰當地做到應做嘅,譬如話喺邀請證人庭外譬如話等候,再警 - - 再提醒、警告佢喺庭外等候期間,唔能夠同任何人士講及或討論,繼而你提出你個申請、提出你個理據、我覺得呢個係一個非常恰當嘅做法喎。因為聽咗你咁多呢個背景嘅資料嘅時候,繼而如果假若係咁樣一個申請嘅時候,我覺得呢個申請係好恰當;甚至而家追想番,如果回想番嘅時候,如果係咁樣嘅情況之下,我睇到我冇咩嘢理由係唔批准添喎。」

8.很明顯在討論後,裁判法官認為辯方之申請是非常之恰當,如在較早前聽取了這個申請,是會批准的。最終裁判法官在第111頁C段稱,他考慮過全部情況,認為一個現場視察是不恰當,他拒絕了辯方之申請。

9.參看裁判法官與律師討論之途徑及所說的話,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在現場測試之申請有助法庭,但最終他認為不恰當的原因,因該申請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作出,因這個理由,就拒絕這個申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樣做法,在原則上是錯的。最恰當的做法是辯方律師應在開庭審訊時作出這個申請,但如果該申請是恰當而有理由的話,雖然該申請是遲了,但仍然可以補救。比喻律師當時曾向裁判法官提及可批准控方再傳召證人,要求證人再給予口供。

10.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出錯,本席亦擔心裁判法官如沒有作出這個錯誤的決定,最終是否影響在分析辯方證人的口供之裁決。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定罪是不穩妥,亦不公平,故本席判上訴得直。裁判法官判上訴人之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在法庭已交罰款及堂費,可以取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許律師行委派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22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