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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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3月30日在該案上訴聆訊時,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而因這情況下,本席指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有所出錯,因此,當時對被告人不公平,而該定罪有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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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27A/2003 HCMA 122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2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 傳票2003年第8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4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2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本席於3月30日在該案上訴聆訊時,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而因這情況下,本席指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有所出錯,因此,當時對被告人不公平,而該定罪有不穩妥。 2.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沒有申請取回堂費。今天,王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申請堂費。本席亦向王大律師說,本席完全不會考慮今天的堂費,因在3月30日,當本席判上訴得直時,上訴人選擇不取堂費,因而今天的申請變為多了一步,故本席認為如果今天的堂費批予上訴人,對答辯人不公平。 3.至於,審訊及上次上訴聆訊時的堂費,本席依賴 Reg. v Chan Kwong Yik [1995] CA 179, 上訴庭在同樣的情況下,Mr Justice Bewley 有這樣說:
4.本席認同Mr Justic Bewley在當日陳廣益一案裏所說的說話。本席認為在裁判法官於審訊時出錯,以這錯誤不是一個普通技術上之錯誤,是一個在程序上的錯誤,而影響他最終的定罪。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應可以取回在審訊時之堂費,而於雙方不能同意,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 5.至於,今天及上訴聆訊的堂費,本席依賴剛才所提及陳廣益一案,認為上訴人不可以取回兩次的堂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許律師行委派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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