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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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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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2/2004 HCMA 7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60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甚為簡單,控方傳召一共2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女士,她在案發當日下午12時30分,乘坐她妹妹駕駛的車輛到達西沙路近前面之垃圾站。當時,她下車後正想橫過馬路往垃圾站時,發現上訴人的車輛向她倒行,於是她站近她妹妹的車車尾部份行人路上等候,但不久她被上訴人的車輛的尾部撞倒。 3.證人在作供時,首先不清晰地提及車輛的尾部,但她在被盤問及覆問時,她亦有提及過可能是司機車位的側邊,但最後她不能確認究竟該車輛從那一部份撞倒她。上訴人的車輛仍繼續移動,最後停在控方證物P2的第7幅相之位置。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現場的警員,所以最主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仍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亦不知上訴人有沒有交通犯事之前科,在裁判法官衡量了證據後,認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即上訴人的車輛在倒行時從小路駛出大路。他亦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的車輛在倒行時撞倒控方第一證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站在行人路上,上訴人在行人路上撞到傷者是不小心觀察所致,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許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許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三項上訴理由:他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不可靠的證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不能說出如何被撞倒,很明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裏,她第一次是從後被撞,接着亦有提及到她的右腰被撞。 6.許大律師亦指出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出錯,因為他在圖片上(即P1A)畫被告人的車停定的方向及該些相(即控方證物第2號)有抵觸,裁判法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在這裏出錯,接納控方證物2號指出被告人評定車的方向為準確。許大律師亦批評裁判法官雖然作出一個裁定說證人可信,但裁判法官沒有作出裁定說證人是可靠。 7.很明顯,裁判法官在衡量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亦有小心留意到證人的證供當時因為被車撞後有受到影響,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段(即上訴宗卷第9頁),因為考慮這點,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畫被告人的車的方向出錯了。裁判法官認為這弄錯絕不影響裁判法官對證人其他證供的確信。除了關於該車停定的方向裁判法官認為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來作出事實的裁斷。雖然裁判法官沒說是可靠,但在翻看裁判法官的口頭裁定及裁斷陳述書的結論可看出,裁判法官認為該證人是可靠的證人。 8.至於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不清楚該車怎樣撞倒她的問題,裁判法官是一位最適當的人士作出決定。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說該車在小路倒後行,駛出大路,而他認為在這情況下,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說該證人被上訴人倒行時撞倒,裁判法官是可以作出這個裁決。 9.關於許大律師的投訴指裁判法官混淆和忽略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因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她有提及過她是被車頭撞倒,但裁判法官最終裁定受害人是被車尾踫撞。很明顯控方第一證人是不太清楚關於被告人的車哪一部份撞倒她。但本席亦提及過裁判法官可以在這些證據方面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 10.至於裁判法官是否忽略考慮上訴人在他倒後車時,上訴人有否在合理情況下可觀察控方第一證人的出現,例如:有否盲點和這次意外是否完全是PW1自己或PW1妹妹的車的錯所致。在這方面,很明顯,證人已經否認說她被她的妹妹的車撞,而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出受害人的妹妹的車撞她,因為上訴人沒有作供,因此裁判法官當時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清楚接納上訴人在倒後時撞倒控方第一證人。 11.正如伍大律師指英國的案例,McCrone v. Normand [1989] SLT 332,提及當一個駕駛者駕車倒後時,他一定要用鏡及要轉身看究竟倒後時是否安全地倒後,要顧及到在他的車後有沒有人士的安全被威脅。英國的Highway Code和香港的Road Users Code ,很明顯提及當車輛倒後時,駕駛者應作出適當的程序,不應單只看該塊倒後鏡,也要轉身觀察確保沒有人在後面,若果他看不到有一個盲點來說,應該要靠其他人的協助來觀察後方。 12.至於許大律師的第三個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不證自明的法律原則。當然如果裁判法官採納一個不證自明的法律原則,他當然是出錯,但正如吳大律師陳詞所指,裁判法官已明顯在第49頁U段說明:
由此可見,裁判法官完全不是採納一個不證自明的原則來判上訴人入罪。 13.至於許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在定罪時,認為上訴人的車尾撞倒受害人,而受害人有說在車頭。本席以上提及過,裁判法官最終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說上訴人倒後時撞倒傷者。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上訴人在倒後時撞倒控方第一證人,是不小心駕駛,因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站在行人路上。 14.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罪名成立,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梁偉明律師行委派許卓倫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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