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洋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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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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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36號 (原九龍城法院傳票2009年第432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發生於2009年7月22日下午6時20分左右,沒有證據顯示案發時燈光不足。控方第一證人為主要證人,他是本案的傷者。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當日下班後乘地鐵至太子站近西洋菜北街的出口,打算截的士到醫院探望兒子。案發地點為西洋菜北街與運動場道的交界。控方第一證人知道該路段是一條單程路,路面兩側都有車輛停泊。她當時趕時間探望兒子,便從停泊在馬路兩側的車輛前或後面走出行人路,看看有沒有的士。她離遠看到有一輛的士迎面駛至,於是急步走到馬路對面想截停該的士。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她橫過馬路時,只是望著的士的方向(即她的左方)而沒有望右方。直至她感到有東西擦過她的右腳腕,她隨即跌倒。 3.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同意她沒有看見被告人/上訴人的汽車倒後,因為當時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正向著她駛來的的士。其後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意外後生後,被告人曾當場說過會報警,但控方第一證人回應說不需要,因為她要探望兒子。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說她後來被送往醫院檢驗,經過X光檢查後,骨沒有受損,醫院則給她處方藥膏作去瘀和去腫之用。翌日她沒有再到廣華醫院覆診,改而自行看私家醫生,獲醫生開了74天病假以進行物理治療,但該醫療報告並沒有呈堂。 4.控方第二證人是案發後到達現場的一名警員。他供稱被告人當時在現場向他講述事發經過,但承認他沒有將被告人的說話記錄在其記事冊內,因為他認為被告人未經警誡,所以只是記錄在調查報告的口供內。他亦為被告人錄取會面記錄(控方證物P3),並將之呈堂。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作供時覆述被告人在現場的說話,說案發時他正在西洋菜北街靠左的影線等候泊車,當他看到後面有車輛離開咪錶,便看看左右兩面,確認兩邊路面情況安全後便開始倒車。倒車期間突然看到後方有人急步行近、由右向左橫過馬路,並撞到其車輛右尾角的位置。 5.正如本席剛才所說,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將這些說話記錄在其記事冊內。後來他錄取會面記錄(控方證物P3)時,亦沒有再提及上文有關被告人在現場所說的話。 6.當控方證人全部完成作供後,被告人選擇作供。被告人確認控方證物P3的內容真確,而控方證物P2的照片內的是其私家車。被告人供稱他倒車前是先轉頭向右看,確認完全沒有行人橫過馬路後,再看其左車尾;看過左右的側鏡後,再看正中的倒後鏡;然後邊踏腳掣邊入後波,過程中一直看著倒後鏡。當他踏腳掣/煞車掣時,再看看左右鏡以確認路況無變,才慢慢倒車。 7.在四至五秒後,當被告人已倒後了大半個車位,便感到車後有輕微聲響,於是被告人馬上踏腳掣/煞車掣。被告人看見一名女士坐在其車後輪的前方。被告人曾在證物P2的照片三上畫了一紅圈,顯示他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跌倒的位置。 8.裁判法官留意到一點,就是被告人在被盤問時同意他沒有在控方證物P3內提到曾向左右兩面轉身;當問及被告人在倒車時有否留意左右兩面的路況呢?被告人承認他只曾看倒後鏡。 9.裁判法官聽取律師的結案陳詞後作分析。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己被告人沒有刑事和交通方面的定罪紀錄;裁判法官並參考HKSAR v. Lee Chi Yuen,HCMA 496/2005(未經報導,2005年6月30日)。該案提出一項原則:
10.本席同意這原則。 11.裁判法官也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泰,HCMA 72/2004(未經報導,2004年3月30日)一案,其中引述了McCrone v. Normand [1989] SLT 332所說的:
12.其後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屬可靠和可信。 13.最後裁判法官質疑被告人的證供。正如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最主要是質疑被告人在控方證物P3所說的版本,與他在庭上所說的版本有差異,理由載於其裁斷陳述書第47段:
14.陳大律師亦有指出,其實被告人在庭上的供詞和在控方證物P3所說的並非兩個版本,只不過是在時間上有差異。上訴人亦解釋了他兩次說法看似兩個版本的問題:在被告人的證供內,被告人解釋他在未開始倒車前,他是先轉身看看左右兩面,然後向後看,接著便鬆開腳掣,慢慢地邊看著倒後鏡邊倒車。 15.上訴是一項重審,本席有責任重看當時裁判法官席前的證供和證據。本席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很著急地要趕往醫院探望兒子,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她踏出路面時並無向右看而只看左方。當看到的士駛至,她便急步橫過馬路,企圖截停的士。正當她已橫過馬路大半時,她感到有東西壓過她的右腳腕,她便隨即跌在地上。 16.本席重看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在倒車前的確曾看過路面但沒有發現路上有行人,然而他留意到有一輛的士從遠方駛至。 17.其實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很吻合。本席認為案發的情況是:控方第一證人看到的士便急步過馬路,一直只向左看而沒有留意右方有被告人的私家車。在那一刻,因為被告人已經看清楚路面情況,確認路面上只有的士而沒有行人,於是慢慢鬆開他踏著的煞車掣/腳掣而慢慢倒後。此時雙方便發生碰撞。 18.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所說,被告人作為一名駕駛者,已經適當地做了他必須的準備功夫:倒車前被告人一定會向左看、向右看、向後看,確認路面和車輛四周沒有人才邊看倒後鏡邊倒車。 19.但再值得一提的是控方第一證人,當她橫過馬路時,無論該路段屬單程或雙程路,她均有責任向左右兩面察看是否有車輛駛近。她不能只顧及自己趕時間、急著截停的士,而不看清楚路面情況。 20.以本案案情而言,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證明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由於本案存有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定罪,裁定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委派陳永豪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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