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文 對 地政總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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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7月2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652/2025[2025] HKCFI 396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652/2025

[2025] HKCFI 39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652號

申請人 陳家文  
   
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署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7月2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的表格86 所描述的有關決定,是「地政總署署長於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刪除申請人寮屋編號 (XTW/LMS/11) 之行政決定」及該署長期執行未獲授權的「刪除寮屋編號」政策」。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

3.申請人的申請是針對地政總署刪除寮屋編號的決定,並不是針對地政總署拆除有關寮屋的決定。申請人沒有解釋刪除寮屋編號對他有甚麼實質的影響,加上有關決定已於2022年作出,遠超出司法覆核3個月的期限,這已足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4.無論怎樣,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毫無可合理爭辯的地方。

5.根據申請人的誓章,他的司法覆核理據如下:

(1)  地政總署從來沒有刪除寮屋編號政策,因此地政總署未獲授權,刪除申請人的寮屋編號;

(2)  地政總署系統性隱瞞根本沒有刪除寮屋編號政策,及系統性隱瞞刪除寮屋編號是越權的行為;及

(3)  終審法院從未審理「刪除寮屋編號條款合法性」的議題

分析

6.首先,正如上訴庭於陳家文訴地政總署署長 [2024] HKCA 819 第35段,這類針對寮屋的土地行政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所以,即使沒有司法覆核的時限考慮,這已足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7.再者,如上述,申請人沒有解釋刪除寮屋編號對他有甚麼實質影響,所以,即使沒有時限考慮,這亦已足夠本席申請人的拒絕司法覆核申請。

8.無論怎樣,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很明顯是基於他對刪除寮屋編號的誤解。正如上訴庭於上訴庭於於陳家文訴地政總署署長 (同上)第25段敘述政府的寮屋管制政策:

「總括而言,根據施行已久的寮屋管制政策,於1982年6月前已存在及獲發登記編號的寮屋,獲「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因政府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被清拆。該等寮屋不得擴大或加建;亦不得改作與記錄不同的用途,或以未經登記的材料改建。如發現有任何擴建、新建、加建、改用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或被改變用途的寮屋均會被拆卸。該等寮屋雖已獲發登記編號並透過寮屋管制政策獲准暫存,但它們在性質上仍屬非法或違反地契,無合法業權或權益,亦不授予任何人佔用土地的法律權利。」

9.這個政策的闡述,亦在申請人向法庭存檔的政府有關部門就寮屋發出的手冊中看到。

10.換句話說,從地政總署的角度來看,現在發現的寮屋不是1982年登記的寮屋,已與1982年獲發登記編號的寮屋不同,因此1982年獲發登記編號的寮屋已不存在,於是地政總署根據政策拆卸有關寮屋,而刪除寮屋編號只是有關政策的行政後續。

11.從這角度理解刪除有關編號的決定,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沒有可爭辯的地方可言。

總結

12.基於上述原因(即逾時申請、有關決定沒有任何實質影響、有關決定本身不能被司法覆核或沒有任何可爭辯的司法覆核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9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9月1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家文
  已於2025年9月11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地政總署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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