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真均(又名張眞軍、田眞均及田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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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案發前一星期左右,錦綉花園內發生了幾宗的爆竊案。屋苑保安員加緊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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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0/2024 [2025] HKDC 1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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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就控罪六,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五,但否認控罪六。 前言 3.在案發前一星期左右,錦綉花園內發生了幾宗的爆竊案。屋苑保安員加緊巡邏。 4.控方指稱於事發時,保安員巡邏至涉案的紅荷路17號屋外,該單位正維修,由帆布圍封。他從帆布的上方,望向17號屋大門口,見一男子(即被告人)從一角落位褪後,他問被告人是否業主或裝修工人。被告人稱在那裡小解,報警後警員到場,在該門口外檢獲一個斜孭袋。 5.辯方的立場是控方沒有足夠證供證明被告人有偷竊的意圖。 審訊程序 6.控辯雙方呈上兩份的承認事實、現場的照片、以及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 7.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證,分別是保安員、兩名警員及普通話的翻譯員。 8.控方依賴被告人在現場的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口供。 9.被告人在特别事項中作供,但在一般事項上不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控方案情 保安員 10.控方第一證人是錦綉花園的保安員,在事發當天傍晚7時許,天仍未完全黑,他與同事巡邏至涉案的17號屋外。該單位正裝修,有帆布包圍,如P1的相片。他從帆布上方望入屋內,突然,有一人從大門的圓拱形門廊位的角落處,褪後行出來,使他見到該人由頭至腳的右側身。他叫向該人問他是否屋主或裝修工人,他答“唔係,在小便”。他叫該人行出來。該人(即被告人)行出來後,他的同事要求被告人取出一些身份證明文件交給他同事,之後報警,由警員處理。 拘捕警員 11.控方第二證人與其他隊員接報到場,發現保安員及被告人在單位外,他向被告人進行調查,被告人作出一些招認。經查看被告人的護照,發現沒有入境蓋章及紀錄,其後在單位的門廊的大門對出發現一個斜孭袋,袋內有一個充電器和一些個人用品。他同意門廊的位置有些水漬,但感覺不到有異味。 辯方案情 12.在一般事項上,辯方沒有作供,但依賴在會面紀錄內的解釋,即: 把帆布拉開,進去小便。 證供分析 13.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辯方無須證明任何事情,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 14.本席考慮了辯方的陳詞,也仔細裁量過控辯雙方的證供。 特別事項的裁定 15.以特別事項而言,法庭要考慮的是有關的招認,即口頭及補錄口供,是否在被告人自願的情況下錄取,警員有否向被告人施以任何的武力、威嚇、利誘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16.男警員(PW2),本席指出以下幾點:
17.至於女警(PW3)的證供,她在唯一的記事冊紀錄中,完全沒有記錄其在拱門外,男警員向被告人作出查問的環節。但是在差不多兩年後在庭上作供時,只憑記憶,記起有關的環節,又提及到警員是作出了三項控罪的補錄,這是十分奇怪。 18.而相反地,她在記事冊記錄了警員搜身過程,但又記不起是否被告人自己取出東西,這前後矛盾。 19.本席小心考慮過警員的證供,對他們就特別事項的證供有很大的保留,有多處疑點。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的招認是在被告人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裁定有關的招認不可呈堂作證。 一般事項 20.本席就控方的證供,歸納如下:
21.在考慮過本案所有證供後,雖然被告人拉開帆布進入上址可視作一名入侵者,但法庭不肯定他進去是否小便或是有不法的意圖,本席裁定法庭未能得出一個以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指被告人當時有意圖進入該單位偷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控罪。 22.本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六,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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