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慧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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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70/2024[2025] HKCFI 435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0/2024

[2025] HKCFI 4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4076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8月12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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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袁慧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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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9月30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被票控一項「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50元。申請人不服,針對該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5年8月1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在她提供的書面陳詞中,她主要提出:

(a)  她要求法庭就相關交通條例下罰則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決,並要求法庭回答17條主要為假設性問題,例如「道路上是否只有交通意外」﹑「綠燈下過馬路是否一定安全」﹑「紅綠下過馬路是否絕對危險」等等。

(b)  她要求傳召曾為PW1錄取口供的警員作供,申請將若干證物呈堂或要求控方交出相關證物,並要求控方將所有涉及本案的審訊文件呈堂。

(c)  她要求使用其強積金支付本案罰款。

4.申請人現在基本上是重複其審訊時和上訴時的說法,一廂情願地批評及投訴原審裁判官的處理方式及批評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全屬事實上的議題,已由本席在相關的判案書中以「重審」的形式全面考慮案中證據及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駁回其上訴。

5.申請人現在的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6.就答辯人在本申請作出針對申請人的訟費申請,本席考慮到申請人並無法律代表,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甚至誤解,加上個人的偏執,認為應作個別情況特殊考慮,不作訟費命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本案原審時與ESCC 266/2024案件(牽涉上訴人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一併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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