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慧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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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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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0/2024 [2025] HKCFI 4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407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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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被票控一項「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50元。申請人不服,針對該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5年8月1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在她提供的書面陳詞中,她主要提出:
4.申請人現在基本上是重複其審訊時和上訴時的說法,一廂情願地批評及投訴原審裁判官的處理方式及批評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全屬事實上的議題,已由本席在相關的判案書中以「重審」的形式全面考慮案中證據及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駁回其上訴。 5.申請人現在的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6.就答辯人在本申請作出針對申請人的訟費申請,本席考慮到申請人並無法律代表,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甚至誤解,加上個人的偏執,認為應作個別情況特殊考慮,不作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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