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正 對 環球轎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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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韓先生(a)有薪年假、(b)休息日補薪、(c)公眾假期補薪、(d)保就業計劃資助、(e)長期服務金、(f)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及(g)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下稱「 《條例》 」)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

Cites 6 cases

Case No.HCLA 17/2025[2025] HKCFI 4753
Court
HCLA
Date08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7/2025

[2025] HKCFI 47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638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 韓國正 (HON KWOK CHING)  
   
答辯人 環球轎車有限公司  
  (INTERCONTINENTAL LIMOUSINE COMPANY LIMITIED)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5年8月1日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10月8日

判 決 書

A.  案件背景

1.申請人韓先生(a)有薪年假、(b)休息日補薪、(c)公眾假期補薪、(d)保就業計劃資助、(e)長期服務金、(f)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及(g)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下稱「《條例》」)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

2.審裁官裁定韓先生初期在百聯租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百聯」)工作,其後韓先生在2015年7月1日轉職至答辯人(下稱「環球」)。百聯和環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而在轉職前,韓先生亦己收取了百聯的遣散費,故此連續性合約期在2015年7月1日轉職當天重新計算,而環球已經足額支付韓先生的剩餘有薪年假。

3.除了長期服務金之外,審裁官撤銷韓先生全部申索項目,而長期服務金的申索在對沖強積金的僱主供款後須付的金額為零。審裁官在覆核聆訊中維持原判。

4.韓先生不服吳尚禮暫委審裁官(下稱「審裁官」)的裁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B.  擬上訴理由

5.韓先生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如下:

(1)  審裁官裁定連續性合約年期一事上有誤,韓先生連續性合約的年期理應由他受聘於百聯開始,即2008年而非2015年開始,這錯誤使得審裁官裁定韓先生有薪年假的數額上有誤。

(2)  審裁官就韓先生的休息日和公眾假期的補薪計算有誤。

(3)  審裁官駁回他就喪失工作能力期間被終止合約而申索的決定有誤。

(4)  審裁官認為審裁處因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審理有關醫療費用的申索的決定有誤。

(5)  審裁官認為審裁處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審理有關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的申索,這決定有誤。

(6)  審裁官認為審裁處因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審理有關保就業計劃資助的申索,這決定有誤。

(7)  審裁官忽略環球從未回覆韓先生部份的陳詞,更一度聲稱自己不講法律。

C.  適用法律原則

6.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就勞資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出上訴許可:

(1)  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2)  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範圍。

7.韓先生需要顯示其上訴理據具可爭辯性。如果審裁處的裁定 (a) 是基於沒有考慮相關因素而達至,(b)沒有證據支持,或 (c) 沒有履行法定的調查職責,而這種失責導致不公,使申索無法獲得公平和適當的裁定,原訟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Mak Wai Man (麥偉文) v Richfield Realty Ltd (田生地產有限公司) (未經彙報,HCLA 28/2015,2015年10月30日,第16段,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8.韓先生就任何事實裁斷而提出上訴,需滿足的門檻甚高,必須指出審裁官的結論為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Mulakh-Raj v Balaji Group Ltd T/A Tulsi Indian Restaurant [2021] HKCFI 2334,第8段,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

9.正如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在陳警裕 訴 天大集團有限公司 [2024] HKCFI 2870一案第32至34段所指:

「32. 事實裁斷屬於審裁處的職責範圍。除非裁斷牽涉法律謬誤,否則原訟法庭沒有權力質疑、更改或推翻事實裁斷。

33. 但是,若有關的事實裁斷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裁斷與證據不符或有所矛盾,又或裁斷與證據可支持的唯一合理結論有所衝突,在這些情況下,原訟法庭可擱置有關的事實裁斷……。

34. 在上述提及的情況下,法庭會作出推論,事實裁斷者對證據有所誤解或忽略,或犯上了法律上的錯誤,因此該事實裁斷不能成立。但若事實裁斷有證據支持,法庭則不能將自己的裁斷取代原有裁斷。一般而言,某一項證據應獲得何等比重或證人是否可信這些問題,均屬於審裁處的裁斷權限,而並非原訟法庭的權限範圍之內……。」

D.  連續性合約以及有薪年假的計算

10.韓先生指出,百聯在2015年被冠忠巴士集團(下稱「冠忠」)所收購,而當時環球正是冠忠的附屬公司。韓先生曾出席2019年1月27日冠忠的週年晚宴,晚宴上派發的刋物以及冠忠頒贈予韓先生的足金金牌是公開承認他的年資為十年,因此連續性合約期不應在他轉職至環球時中斷。他認為審裁官在考慮各方面的證據時未有給予該刋物以及足金金牌上的陳述適當比重,並指出這「書面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11.韓先生陳詞亦指冠忠是百聯及環球的母公司,因此三間公司具有「不可分割的三角關係」,連續合約期不應在他轉職至環球時中斷。

12.然而連續性僱傭的計算乃受《僱傭條例》第3條以及附表1所規定,本席不見得當中有任何條文或證據能夠累積韓先生在百聯以及環球的僱傭期。

13.況且審裁官曾經考慮韓先生與百聯以及環球的僱傭合約能否視作一個總體僱傭合約(global contract),最終卻否決了這可能性。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考慮年資議題的時候有充分考慮韓先生的證據(當中亦包括上文第10段的事項及覆核裁決理由第8(viii)(ii)段)。審裁官沒有犯上明顯錯誤,以致本席需要推翻事實方面的裁斷。

14.由於審裁官對年資的裁定無誤,因此他裁定環球已經足額支付韓先生的剩餘有薪年假也不容推翻。

15.本上訴理由缺乏可爭辯性。

E.  病假、休息日和公眾假期計算事宜

16.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保華在Suzuya International (HK) Co Ltd v Chung Chun Hei,未經彙報,DCCJ 5251/2004,2007年3月12日,第54段指出:

“To put it simply, sickness allowance is pay made to an employee on a “sickness day” (see generally Part VII of the Ordinance). “Sickness day" is defined under Section 2(1) of the Ordinance to mean” a day on which an employee is absent from his work by reason of his being unfit therefor on account of injury or sickness." This definition presupposes there is the need to work that day. The corollary is that when there is no need to work, then that day does not qualify as a "sickness day" and considerations of sickness allowance are irrelevant. The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full (and not only 4/5) daily pay for rest days and holidays (when there is no need to work) within the sick leave period covered by sick leave or medical certificates.”

「簡單來說,疾病津貼是在「病假日」(一般見條例第 VII 部)發給僱員的薪酬。根據該條例第 2(1)條的定義,「病假日 」指 「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這個定義的前提是當天需要工作。由此推論,當僱員無需工作時,該日便不符合「病假日」的定義,而疾病津貼的考慮因素亦與此無關。被告有權就病假或醫療證明書所涵蓋的病假期間內的休息日和假日(無需工作時)獲得全額(而非僅 4/5)的日薪。」(中文翻譯)

17.由上述引文可見,若然病假當天為休息日,僱主固然需要支付全額日薪且當日並不計算為病假日,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在支付休息日或假日薪金後仍須另外支付同日的病假津貼,否則會出現過度補償僱員的情況。

18.再者,休息日薪金應付與否以及其應付數額乃是由僱傭合約所定(見Wong Pui Tuen Kenny & Anor v Crown Motors Limited(未經彙報,HCLA 108/2003,2004年11月30日,第27段,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同見Yum Siu Wah v Auto Italia Ltd [2020] HKCFI 2965,第30段,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

19.就公眾假期以及法定假期的薪金計算而言,韓先生將兩者混淆。有薪法定假期乃是《僱傭條例》第39(1)條所賦予的,韓先生固然有權享有。然而公眾假期是由《公眾假期條例》(第149 章)規定,為銀行、教育機構、公共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等機構所採納(第2段)。除非合約另訂明,私人企業一般並無義務給予僱員任何公眾假期 (見Suzuya International案第59段)。

20.環球在表格2A承認休息日是有薪的。韓先生的僱傭合約第6款訂明:「如僱員每月休息少於規定之休息日,則公司每天補回HK$450」。環球在員工通告上亦給他額外5天公眾假期。審裁官指出,韓先生病假期間無須工作,亦已經收取病假津貼,所以不能夠另外收取休息日及公眾假期補薪。審裁官的結論正確。

21.本上訴理由缺乏可爭辯性。

F.  喪失工作能力期間被終止合約事宜

22.韓先生指環球在他失去工作能力期間終止他的僱傭合約,有違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8(1)條,並因此循《僱傭條例》第32P條申索。韓先生指審裁官錯誤地因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審理此申索,並且錯誤地接受環球在審訊中的說法,亦即是韓先生的傷患沒有被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確認為工傷。

23.《勞資審裁處條例》第7(1)條訂明勞資審裁處具有查訊、聆訊及裁定附表(下稱「《附表》」)內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轄權。

2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提出的申索並不納入《附表》所指明的司法管轄權。再者,《僱員補償條例》第21條第(1)及(2)款訂明區域法院具有處理任何《僱員補償條例》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換言之,除條例另有訂明,勞資審裁處一般無權審理《僱員補償條例》下之申索。因此,審裁官拒絕審理韓先生這方面的申索是正確的。

25.就上訴人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尋求補償的申索,此申索是基於《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而提出的,不屬於《附表》所列範圍之內,審裁處無司法權審理。

26.韓先生曾藉區域法院案件DCEC 700/2021向環球就工傷事件申索,然而根據韓先生提交的資料,該案件因雙方和解,故在2024年8月27日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命令終止。韓先生不可就同樣訴因再起訴環球。

27.再者,審裁官認為韓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在被解僱時是屬於「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即是證據未能顯示韓先生有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獲得補償,遂裁斷韓先生藉《僱傭條例》第32P條的申索也不成立。本席認為這方面的裁斷並無不妥,因此本上訴理由缺乏可爭辯性。

G.  醫療費用的申索

28.醫療費補償的申索是基於《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而提出的,不屬於《附表》所列範圍之內,審裁處亦無司法權審理。

H.  保就業計劃資助的事宜

29.保就業計劃乃是香港政府與環球之間的合約,不屬於《附表》所列範圍之內。即使上訴人就保就業的申索是由勞工處轉介至審裁處的,審裁處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

30.韓先生在庭上力陳,不齒環球利用他的個人資料瞞騙政府以獲保就業計劃的補貼,因此所得的補貼應歸韓先生所有。

31.本席認為這是歪理。被騙的是政府,因此補貼應退還政府,把騙款判給韓先生是法理不容的。

32.這項上訴理由缺乏可爭辯性。

I.  審訊過程出現不公

33.韓先生投訴審裁官在審訊期間曾向自己指出:「本庭不會根據法例判案」或「我地呢度唔講條例」,其語出驚人使韓先生非常驚訝。

34.韓先生沒有提供審訊謄本,故本席無從決定審裁官有沒有說些說話。觀乎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有理有據,正確地分辨那些申索具司法管轄權,那些不具,並未有如韓先生所稱的「唔講條例」或「不依法判案」。他對審裁官的指責不能成立。

35.再者,韓先生在是次上訴申請的書面陳詞多次引述環球的說法並予以反駁,這正正說明環球在案件中確曾有回覆。韓先生的無理指稱,不辯自明。

36.為確保完整起見,本席順帶處理韓先生在書面陳詞文末中略為提及的爭辯理據:

(1)  首先,韓先生援引《公司條例》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指出環球作出了虛假陳述。陳詞不明不白,無論如何,審裁處就這些例條亦不具有司法管轄權,這些條例也與本案無關係。

(2)  韓先生指他的上訴涉及公眾利益,這話言過其實。本申請純屬離職僱員與僱主之爭,不涉公眾。

J.  結論

37.鑒於韓先生所有上訴理據均無可爭辯的議題,故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