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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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06/2023[2025] HKDC 16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6/2023

[2025] HKDC 1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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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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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5年9月30日
出席人士:  趙振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信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L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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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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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件背景

2.被告人原被控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而被拘捕。案情指於2022年12月21日警方接獲一名性工作者X報案指當日在一酒店房間內時,一名自稱警員的男子向他出示委任証及要求搜查房間,並要求X將現金放入2個信封內。該男子搜查完畢後便離開,X及後發現其中一個信封內的30,000元港幣不翼而飛。

3.警方於2023年3月6日以偷竊罪把被告人拘捕並於3月8日到沙田法院應訊直至同年7月31日於高等法院獲得保釋。被告人最終被控以假冒公職人員罪及入屋犯法罪並於2023年8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及後案件輾轉押後至2024年1月2日,但被告人卻缺席聆訊。同日,法庭發出拘捕令。

4.於2025年6月11日,被告人懷疑以同樣手法犯案,最終於6月20日被拘捕,但因身體不適而送院,最終於6月21日被再拘捕及於6月26日帶往區域法院應訊。

針對被告人的控罪撤回

5.於2025年1月13日,X向警方指她已返回內地及不會回港作供,而控方則於2025年9月2日撤回上述2項控罪。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43歲,在香港一人獨居,任職廚師,月入約16,000元。他的父母及弟弟身在新西蘭。他過往有2項定罪,但沒相同。

7.正如辯方所指,此罪行並没有量刑指引,最高刑期為12個月。而法庭一般也考慮潛逃時間,有否自首及對審訊之影響。

8.被告人潛逃的日子非短,足有1年5個月18天,亦非自首。

9.另外,本席亦留意到控方証人是在被告人潛逃期間告知警方不會回港作供,和被告人潛逃時間相距也有1年,即使証人於8月份向警方表示不回港也好,要不是被告人潛逃,案件亦有可能在那年完結,亦因被告之缺席而令案件不能處理。

10.這可對審訊帶來極大影響,而最終亦因証人不願回港而導致撤控。

11.本案與辯方呈上Chan Yee Lap[1]一案亦有所不同。首要,該案之潛逃時間只有約2個月,亦不涉及撤控之情節,相對下本案來得嚴重。

12.本席採納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3分1,判處4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宜立 CACC 2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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