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614/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25 before 勞杰民.
Civil procedur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Delay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Matrimonial home sale – Domestic violence – Asset transfer – Dismissal
Legal issues: Delay i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 Ground 1: Sale of matrimonial home · Ground 2: Domestic violence · Ground 3: International Garden asset · Ground 4: Asset transfer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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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614/2020 [2025] HKFC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614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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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引言 1.於2025年3月31日[1],本席頒下命令如下(“該命令”):
2.這是女方就該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女方應在2025年4月28日之前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她則在2025年5月6日提出有關傳票。
4.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5.女方的申請逾期的時間並不長,約8日,本席接納她延遲的理由是基於其父親中風入院而延誤提出本申請。 6.綜合女方在2025年5月6日提交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她有以下的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一 7.根據女方的上訴理據擬本,就婚姻居所是否不得轉讓給外人的議題上,女方認為根據專家在估價報告中指出只是地段問題銷售不佳,而不是不能銷售,而報告亦指出在附近亦有買賣交易作參考,證明附近居民都可以出售和由第三者購買。 8.本席認為這項議題並不是能夠由專家在估價報告中提出專業意見的議題,此外,在婚姻居所附近有沒有類似的買賣,並不代表在法律上,婚姻居所可以合法地出售給第三方。 9.代表女方的律師在結案陳詞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法律陳詞,本席已經在2025年3月31日的判決書中詳細分析這議題,不會在此贅述和重複。 10.本席並不同意這理據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二 11.女方認為男方長期家暴及精神虐待她導致離婚,本席已經在2025年3月31日的判決書中詳細考慮女方的醫療紀錄、精神狀況及其謀生能力等問題。 12.故此,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三 13.就國際花園的問題,是由女方獨自擁有,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但無需轉讓或分配任何一部份給男方。 14.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四 15.女方認為男方明顯在離婚申請前惡意轉移資產$883,000,本席已經在判決書的第34段作分析和討論,就星展戶口的爭議,本席也在判決書的第52至54段已經詳細討論,不會再此贅述。本席認為她並不能提出任何或充分證據證明。 16.女方又認為男方虛報深圳私家車價值,及御龍灣所欠的物業費等問題,但是代表女方的律師在審訊和結案陳詞中並沒有提出這些論點。本席不會在本申請中處理這些新議題。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17.此外,女方在沒有法庭的批准下在2025年6月9日提出新的上訴呈請書及新的證據,本席拒絕接納和考慮。 總結 18.基於女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女方2025年5月6日的傳票,由於男方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書面陳詞,故此,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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