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群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ly 2025.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5/2024[2025] HKCFI 478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2024

[2025] HKCFI 47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373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7月7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甄群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7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7月24日

判決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的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下稱「該條例」)第40(1BA)條。她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及後提出不服定罪及判處的上訴,本庭於2025年7月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於2025年7月7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並於同月16日遞交了一頁紙的書面陳詞,作出上述申請。

4.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列出的法律觀點,基本上是重申她一貫於審訊時和上訴時的論點,例如她質疑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她仍然堅稱因涉案搭建物不是新工程,沒有違反該條例(即《建築物條例》)第14條,指該條例第24(1)條不可以處理於1973年建成的搭建物。她亦指,她有為涉案的搭建物繳交差餉,聲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第24(1)條,向她送達的涉案命令並不合法。還有她投訴原審裁判官及本席均沒有處理涉案命令是否合法的問題,指本案是控方編造劇本、冤屈小業主的惡作劇。

5.從以上可見,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上訴人的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章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