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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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5 年6 月27 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 [1] ,本案的案情及上訴理由涉及的法律觀點的分析,詳見上述判案書,不在此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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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4/2022 [2025] HKCA 9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7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1年第2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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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5 年6 月27 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1],本案的案情及上訴理由涉及的法律觀點的分析,詳見上述判案書,不在此贅。 2.簡而言之,原審法官在指引中聲稱,答辯人欲藉著他的行為來獲取性滿足,不是相關罪行的構成元素。本庭認為有關指引有誤,而獲取性滿足為目的是罪行的元素。但由於答辯人沒有作供,原審法官席前缺乏任何其他如性教育或純粹無聊甚至虐待兒童等其他目的等的證供,本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還是答辯人旨在獲取性滿足,故本庭維持所有控罪的定罪。但申請方認為就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本地及海外案例有互相矛盾之處,故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值得本庭發出證明書,好讓終審法院釐清有關罪行的元素。 3.申請方陳議,保護兒童既然是「向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的立法目的,那麼無論是出於什麼個人動機,被告一經作出相關的行為,無需證實他是否旨在獲取性滿足,已應該罪成。本庭則認為如果一名被告的辯護理由是他「作出猥褻」行為的目的並非旨在獲得性滿足,而他聲稱他是想嚇唬兒童、令兒童難堪,又或提出各種不常見的解釋,他就相當可能要作供,接受盤問的測試,否則會很難脫罪,故旨在獲得性滿足是控罪的元素。 4.申請方擬定的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如下:
5.答辯方同意本案涉及的法律議題涉及控罪基本元素及不同辯護理由的適用性,但認為在本庭裁定無論控罪中的「向」字是否包含「與」都要求被告和兒童之間有某種關連的情況下,以下的法律論點比較切題:
6.本庭在上述判案書第44至50段從相關的案例所撮取的原則是:無論「與」和「向」是一個或兩個控罪,他們的共通點就是被告和兒童之間必須有某種關連,即「涉及」(involve) 兒童,並須證實被告是因為知道有兒童在觀看他的行為而獲取性滿足。 7.就「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作出猥褻行為外也要證明有關的猥褻行為是否「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本庭裁定,此性罪行是要以兒童為對象獲取性滿足,「向」是指兒童在場和觀看的情況,而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從知道兒童在觀看自己的行為而得到性滿足。由於「向」是構成此罪行大前提的元素,本庭認為,問題應擬定如下:
8.本庭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接受申請方逾期提出本申請的解釋,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就上述第7 段的問題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申請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檢控官吳希樂代表 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劉林陳律師行轉聘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代表 [1] CACC 174/2022﹐[2025] HKCA 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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