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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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2/2024 [2025] HKDC 17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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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証人1李女士(87歲)於2023年9月15日1020時收到一名自稱其孫兒的人來電(96788597)稱在港被捕及需要12萬元保釋金,証人1稱她只有85,000元,而該人則指會叫他的朋友Michael(又名傑仔)到來收錢。 3.約中午12時,証人1按指示到金鐘站,約20分鐘後被告人出現並自稱是Michael及收下那85,000元。 4.約1249時,自稱其孫兒的人再來電,並要求多10萬元保釋金,証人1指需時安排。証人1察覺可疑,於是便報警。警方其後介入。 5.同日1505時,自稱孫兒的人安排了証人1在跑馬地見面,証人1認出是同一人,此際警方便把被告人截停並在被告人身上搜出8,938港元及3部流動電話。 6.警方調查後發現其中一部電話的號碼是65731697,而該通話紀錄顯示2023年9月15日1114時至1502時期間,曾接收自稱孫兒的來電和致電自稱孫兒共23次,並於1457時左右致電控方第一証人一次。 7.該電話之登記人是一名陳氏,而電話啟用於2023年8月3日,而同日,陳氏則曾報失身份証。 罪行 8.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証人1,即不誠實地虛假地向証人1表示她的孫兒需要金錢,從而誘使証人1交出現金港幣共185,000元。 求情及判刑 9.被告人現年54歲,國內出生,於1980年到港定居。被告人只得中三程度,案發前曾任職工廠及散工,現和女友育有3名兒女,最年輕的只有2歲半。 10.被告人過往共有49項定罪,其中22項與不誠實有關,但從沒有串謀詐騙的紀錄。 11.辯方大律師亦直言,這類型控罪性質十分嚴重。一般而言,量刑點為4年。見洪永俊及另一人案件[1],另外,被告人過往亦有22項不誠實紀錄,為反映這因素,本席把量刑點上調3個月。 加刑申請 12.辯方並不反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向法庭作加刑申請,而就加幅方面,辯方力陳,不應超過20%。 13.辯方的理據是,根據控方鄭總督察於2015年9月所提交的口供內就電話騙案的數字,由2018年的615宗升至2024年的9,204宗,而於2025年頭8個月,累計有4,922宗。辯方指,相對2024年的頭8個月,以正比例方式計算即2024年頭8個月有6,136宗,而有關電騙金額於2018年為6,095,至2024年升至2.911億元,而2025年頭8個月則為9,200萬元,辯方陳詞指無論宗數及金額已有回落跡象。 14.而有關猜猜我是誰的騙案,由2018年的212宗大幅增加至2023年的2,237宗,而在2024年則是1,153宗,打後的2025年首8個月錄得1,158(辯方亦沒逃避單是首8個月亦已超過2024年全年數字)。但辯方亦強調對比起2023年的高峰,近年已有回落跡象。 15.從數字看來,對比最高峰時確有回落的跡象,但本席亦不能忽略雖則數字有回落,但涉及的宗數及金額仍然十分龐大,對社會帶來之影響亦不能忽視,其宗數及金額仍屬高企。考慮到相關統計實有所回調,本席認為可從3分1的幅度下調,如前述,宗數及金額仍然高企,本席認為25%是適當的上調幅度。 判刑 16.控罪1,本席以51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34個月監禁,就加刑方面,上調25%,即42個月15天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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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