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a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Formerly Known As “Linf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對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Incorporated in Taiwa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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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6月25日作出命令(下稱「該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文件披露申請及暫緩訟費執行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J 4274/2024[2025] HKDC 17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4274/2024

[2025] HKDC 17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4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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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ATHA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LINF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被告人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Incorporated in Taiwa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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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10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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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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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25年6月25日作出命令(下稱「該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文件披露申請及暫緩訟費執行申請。

2.原告人於2025年7月24日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條提出傳票,就該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3.在審訊當日,原告人在庭上澄清,他只是就文件披露申請的命令作出上訴。

案件背景

4.簡單而言,原告人聲稱被告人錯誤地凍結其美元儲蓄戶口,令其蒙受損失。

5.就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振強已於2025年5月2日頒下判決書,以申索瑣碎無聊,沒有基礎和合理性勝算等等原因剔除被告人的所有申請,及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6.原告人於2025年5月15日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分別於6月10日及6月20日提出傳票,作出暫緩訟費執行申請及文件披露申請。

7.本席處理後兩者申請,於2025年6月25日作出該命令。對於前者申請,暫委法官王振強(「原審法官」)也於2025年9月10日頒下判決書,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法律原則

8.區域法院條例第63 A (2)條列出: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值;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而「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 「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 的,但無需達致「相當可能」 得直。

10.另外,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 (4) (c) 條規則規定,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該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向有關法官提出。

11.原告人的申請是逾期14天,就法庭考慮是否行使其酌情權決定批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有關考慮因素包括:延誤的長短,延誤的理由,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延期對答辯人的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於應該延展時限)。

法庭的考慮

12.首先,就原告人申請逾期,法庭考慮到遲了14天不是最嚴重,但原告人沒有就這提出任何證據和解釋。

13.但最重要的是,法庭無論是考慮容許逾期申請,或者是考慮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本身,都要考慮擬上訴的成功機會。

14.根據原告人的傳票,原告人提出上訴的理據,是:

「因原審法官在程序不公(未處理金管局指引7.26條),法律錯誤(忽略Tam Sze Leung 案),與公共利益(金融管理系統性爭議)上存在有錯誤而提出上訴申請,請求撤銷原判並發還重審....」

15.這些理據,及原告人的非宗教式誓詞中的「上訴理據陳述書」,是和原審法官的剔除判決有關,完全與本席的撤銷文件披露申請沒有關係。

16.本席在2025年6月25日聆訊中也清楚解釋撤銷文件披露申請的理由,包括被告人沒有提交任何證據,顯示文件是否存在,文件與本案有任何關係,及在本案已被剔除情況下,有什麼合理理據需要作文件披露申請。

17.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有關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更加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原因,應該進行上訴聆訊。本席判決不會行使酌情權批准原告人逾期申請,也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8.訟費方面,本席判決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及本申請衍生的訟費,被告人須於本判決的21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訟費清單,原告人須於之後的21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反對清單,法庭以書面形式和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被告人:由余陳楊律師行轉聘李道晴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