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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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面對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一至六),及一項「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予以懲處(控罪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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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1/2023 [2025] HKDC 13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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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原本面對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一至六),及一項「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予以懲處(控罪七)。 2.在審訊的第一天,控方提出撤回檢控控罪五及控罪六,因此該兩項控罪被撤銷。 3.被告就所有面對的控罪(控罪一至四及控罪七)表示不認罪。另他就控罪四及控罪七,存檔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書。 控方案情 4.在本案中,控方倚靠雙方承認事實,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其中包括辯方反對呈堂學校社工方姑娘和被告交談的證供(特別事項)及呈堂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上述特別事項。 承認事實 5.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規定,承認包括以下事實:
控方證人的證供 6.本席在此裁決理由書會部分採用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就各證人供詞的敘述。 PW1女童X(控罪一至三) 7.女童X於控罪一至三的相關日期是12歲,她於2022-2023學年是該小學的5D班學生。 8.X於2023年5月30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X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為證物P1,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P1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P1B)。 9.在會面中,X說她喜歡打機,也有參加學校的田徑隊。 控罪一 10.在2023年5月30日的錄影會面中,X指事情發生在「上個星期再上個星期五」(證物P1B記項69),即應該是2023年5月19日,可是她卻在日曆(證物P1C)圈了2023年5月12日。X指自己不肯定事情發生那天是5月12日還是5月19日。 11.X指當天,被告約了她和5B班的女童A和男童B在放學後下午3時半在3樓視藝室隔鄰的312室討論一個設計比賽。 12.三人進入課室後,X坐在一張椅子上,A和B坐在她的兩旁,他們一起看放在枱中間顯示比賽內容等資料的iPad。之後被告叫X起身坐在他的大腿,X最初拒絕,說「我唔使啦」。X指當時課室內有很多椅子,她不知為何被告作出這樣的要求。X其後站起來,被告坐下,再次叫X坐在他的大腿,之後X有坐下。X指自己怕被被告責罵,所以服從指示。X心想被告是否為了讓其餘兩名同學能清楚看到iPad的內容而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呢? 13.X坐下後,被告將他的右手放在X的右大腿上方左右輕摸,摸了三、四秒後,他便將他的右手移動到X的右腰,他輕輕摸了X的腰三、四秒後輕力捏了兩下,期間被告用他的左手指着iPad教導他們。(證物P1B記項202至265) 14.X指過程中,自己想立即離開,但沒有這樣做,因這是作比賽的準備。另X也曾伸手向下方並揮動手指,向兩名同學示意求救,但他們沒有回應,可能他們都感到害怕。 15.A和B在約下午3時45分離開,而被告叫X留下在課室裡畫畫。 控罪二 16.X指A和B離開後,被告指示她搬到另一張較遠的枱坐。X坐下後,被告又用平常的語氣叫她起來,然後被告坐下及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X非常害怕被告罵她,便坐下去。被告叫X繼續畫畫。 17.X當時是穿着夏季體育服,即短袖上衣及短褲(如證物P5(3)所示),她的上衣是「攝」在褲內。X坐在被告的大腿後,被告用他的右手摸了X的大腿幾下後,便將X上衣的右邊從短褲腰間「掹」出來,之後他再次將手放在X的大腿摸了幾下,然後他便將右手攝入X的上衣內摸她的胸部稍下方位置三、四秒,X感覺到被告的中指及食指觸碰到她的胸部。當被告將他的手再向上移時,X將他推開,跟着被告再作同樣嘗試,也被X推開。當X兩次推開被告後,他便把手伸出來,然後他說X的身很熱,便將一隻手伸入X的衣服內撥動,撥的時候並沒有接觸到X,其後他把手伸出來及叫X起身坐在另一張椅子上,X照做並繼續畫畫。 18.X指當被告摸她的大腿時,被告是整隻手接觸到她露出短褲外的大腿部份,其中好像他的食指和無名指曾伸進她短褲褲管內。 19.X指就着被告摸她的胸及大腿,她非常不開心,想殺死被告,想打他,但是她都忍住,因為被告是老師。 20.X在看過證物P6後,確認P6(6)是她在事件發生後翌日(星期六)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貼文,內容是關於上述發生的事。X指其後在星期一,有同學將貼文內容告訴老師,翌日老師和學校社工方姑娘就約見她。 控罪三 21.X指在放復活節假前,約2023年3至4月期間,X在604課室上常識課,因為她是最快完成盒子,便幫其他同學做。被告叫她進入老師枱的位置幫手,約三、四分鐘後,被告叫X坐在他的大腿,X說「唔使啦」、「唔使啦」,拒絕了被告兩次。這時X站在被告的左邊,被告好像用他的左手拉X的右手腕把她拉下來,但不是很用力,於是X便坐在被告的大腿上。X本想站起來,但被告和同學正在交談,而她也要幫同學整常識科的盒子,X覺得很尷尬便沒有站起來。跟着被告將他的右手放在X的右大腿上,並且將手在X的大腿上左右郁動大約8至9秒。X指當時自己還在幫同學,同學見到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感到很驚訝,自己則很尷尬,想立即離開老師枱,但沒有這樣做。其後,X整完後便站起身走出老師枱的位置。X指自己坐在被告的大腿時,被告是面向前方,而自己是面向冷氣機那邊的窗。 22.事件發生時,課室內有20多名同學,X覺得部分同學應該聽到被告叫她坐在自己大腿上。 23.X也相信有同學看見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印象中有兩名同學(一男一女)過去找她幫手時,曾輕聲問她為何坐在被告的大腿上,X便回答她不知道,是被告叫她坐下來的。就他們輕聲的對話,X相信被告是聽不到的。 控罪三與控罪一、二之間 24.X指其實在3月份整盒事件至5月份的兩次事件之間,每逢上常識課或電腦課時,被告都有藉教X做功課或題目時,走到X的身邊,用手隔着她的上衣磨擦她的胸部和摸她的大腿。 X指被告隔着上衣磨擦她的胸部約10至20次,摸她的大腿則約10至15次。X指如果當時是穿着冬季校服,被告的手沒有接觸到她的皮膚,但如果她是穿着夏季校服,被告的手則有接觸到她的皮膚。 其他事項 25.就着3月的整盒事件及5月的事件,X第一個訴說的對象是Y,因為那時她不開心,便想講給Y聽,Y說她也有類似的事,於是X便一直詳細的對她訴說這些事件。 26.X說事發前自己與被告的關係普通,好像朋友一般。 盤問及覆問 27.在盤問下,X確認她是在5月20日上午11:32前,在微信發佈貼文到只有五年級部分同學及她朋友的朋友圈,老師是不會見到該貼文的。貼文所描述的事是5月19日發生的事,在貼文內她是寫被告把她「抱」到他腿上坐。這貼文是後來老師叫她刪除的,但是她忘記是哪位老師。 28.X指自己在2022年9月首次認識Y,因為二人同在5D班,其後她們兩人有一起傾談,學校小息時一起買東西吃。 29.X指自己第一次主動告訴Y這些事件(即3月、5月及期間的事),是在自己於朋友圈就5月19日那事件發貼文後,當時自己是用微信告訴Y這些事件,但自己沒有向其他人講(包括同住的祖母、父母或老師),因為害怕他們會責罵或不相信自己。 30.X指自己只是向朋友圈內的人(約10多人)傾訴,而自己告訴Y是因為Y有相同的遭遇。 31.X指自己原本不打算告訴學校及其他人的,其後學校社工方姑娘就這些事找自己的父母,自己才告訴他們。 32.就控罪一的事件,X指被告拍門卡讓他們三人進入312課室後,便關上黃色的課室門,藍色的門則保持開啓,黃色門上部分面積有透明的玻璃可以讓人看見房內情況。 33.X起初在庭上指自己不肯定當他們三人仍在312課室時,自己共坐在被告的大腿上一次,還是在被告關上黃色課室門前及後都在被告要求下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34.X肯定地說他們三人沒有在這時段去洗手間,因他們在在等老師到來時已經去了洗手間。 35.X指在控罪一事件中,被告未有離開該課室。 36.X同意當自己在2023年5月23日見方姑娘時,自己對事件的記憶較清晰。當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方姑娘證供,X在控罪一時段曾坐在被告的大腿兩次,X同意,並說出第一次坐大腿的時間很短,第二次則接近10分鐘。 37.X指被告兩次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但自己不能準確地記起被告是怎樣說的,X指自己每次拒絕被告也只是說類似「唔使」的話,自己當時的心情「驚啲唔驚啲」,驚是「驚佢又非禮我」,唔驚是因為「佢語氣很温柔」,但自己怕被人責罵,所以坐了下去。 38.X指在5月的事件發生後翌日所發的貼文、兩日後見方姑娘所說的話、2023年5月30日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話及庭上作供所說的話,都是真話,都是有發生過的事。 39.就自己記憶方面,X指自己發貼文時記憶猶新,之後的記憶沒有那麼清晰,但她是絕對沒有胡亂作供,也沒有說謊。X承認自己很多時分不清左右。 40.另X在觀看有關錄影會面片段後確認,就控罪一的事件,B是坐在她的右邊,而她是有做手勢及眼神去求救的。X亦確認被告是整隻手掌也接觸到她大腿的皮膚。 41.X同意經過312室的人是可以看見室內的情況,但一般人經過312室不是面向312室的門行走,也不會走近黃色的門,所以如果不是故意望進室內,只會看見少部份室內的情況。 42.就控罪三的事件,X同意當她進入老師所坐的位置時,被告是打側坐及有可能接觸到她,被告當時是雙腳分開V字形坐着,X是站在他的右邊面向曲尺枱。她指自己在錄影會面說是站在被告的左邊是說錯了,因為她常常左右不分。 PW2女童Y(控罪四) 43.女童Y於控罪四的相關日期是11歲,她當時是該小學的5D班學生。 44.Y於2023年5月30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Y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為證物P2,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P2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P2B)。 45.在會面中,Y說她喜歡跳舞包括芭蕾舞、Hip-hop舞,也喜歡畫畫及看書。Y指她在學校有參加Hip-hop班,她們有很多表演和比賽,老師會安排她們時間練習。 46.Y指在4月中,復活節假後兩、三個星期的一個星期五(約在4月20日左右),下午約2時30分至2時40分,她和一名同學Z及被告在3樓英語室進行「師生同行」,即由老師教功課及溫書。 47.當時Y坐在一張枱前,被告坐在她右邊,同學Z背向她們坐在另一張枱。Y有一條題目不懂得怎樣做便問被告,被告便從他的座位站起來走到Y的右身旁,他一邊用右手教Y做功課,一邊將左手搭在Y的左肩膊上,跟着他便將他的左手伸進Y的跳舞上衣內(Y的跳舞上衣的領口是寬鬆的,露到少少鎖骨)一直向鎖骨正下方摸,他的手指接觸到Y的胸部發育的地方,即胸部的上方位置,並且輕輕地左右掃了約半分鐘,跟着一至三分鐘。Y感覺很驚慌及緊張,她將身體移向後並把兩邊肩膊向前及下縮(Y在錄影會面時作出示範),並說她懂得怎麼做那題目了,被告便縮回手及回去坐在他的座位上。 48.Y說當天自己有戴胸圍,被告曾接觸到胸圍及自己的皮膚。 49.Y將這件事最先告訴她的母親D,而較詳細的版本則是她告訴與她進行會面的女警。 50.Y指被告是教她5D班常識及電腦科的,她親眼看見有一次上常識課時,被告讚X用熱溶膠槍黏得好及漂亮,便請她到教師枱幫助其他同學。之後X說她無位坐,被告便叫她坐在他的腳上,X說不用了,但被告就叫她坐。其後Y看見X坐在被告的腳上,X當時穿着校服裙,被告將他的右手伸入X的裙內摸X的大腿,同時用他的左手摸X的腰,摸了10多分鐘。Y看見X的表情很驚慌及像求救,但她沒有發出聲響。 51.下課後,X對Y說剛才被告叫她坐在他的腳上,跟着摸她的大腿及腰,Y叫X將事情報告給老師聽,但是X說不好。X曾告訴Y被告不止摸她一次,但Y只見到一次。 52.在發生自己被摸的事件之前,Y與被告的關係是普通及正常,但發生此事件後,她對被告的印象改變了,加上她曾看見被告對X所做的事及她和X的談話,她對被告的印象便不好了。 53.在盤問下,Y說Hip-hop班是放學後3時半上堂,而師生同行是放學前逢星期五午飯後第7節上的。 54.Y指自己是在5年級開學後,才開始與X熟絡及成為好朋友。Y指自己有印象被告在上課時曾有叫X不要畫畫,並好像有一、兩次聲稱要沒收X畫的東西,但自己沒有留意被告是否真的有沒收。 55.Y指熱溶膠槍事件是一年一次的專題習作。她知道熱溶膠槍事件發生在她被被告摸胸的事件之前,但她記不起自己被摸胸此事發生在哪一天,但Y說此事一定是在4月份發生。 56.就熱溶膠槍事件,Y指一開始X是站在老師枱外近洗手盆位置協助其他同學,跟着Y聽到被告叫X進入老師位,於是X便進入,進入後X站着面向洗手盆協助同學,幫完同學後X沒有離開,Y聽到X說疲累,被告便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上。 57.另Y指當她走去黑板前拿材料及返回壁報板做習作時,她見到被告摸X的大腿及腰,這個動作維持10多分鐘沒有改變過,她也看見X的表情是驚慌及求救。 58.Y指在熱溶膠槍事件至5月X在朋友圈發貼文之間,她沒有留意到被告在課室上課時有摸X。 59.Y在被摸胸後沒有向任何人講及此事,直至5月23日方姑娘找她時,她才說出此事。在5月30日作錄影會面前兩、三日,她才將事件告訴父母。 60.Y同意在讀低年級時,自己曾因欺負其他同學被記缺點。 61.Y說她記得4月14日要上Hip-hop訓練班,但她不記得是否當天13:45時至14:55時要綵排校慶表演。 62.在覆問中,Y表示她是第一次被老師非禮,而且因為這是自己第一次上庭作供,心情很緊張,但她不會亂說話,也不會說謊。她指自己在錄影會面及庭上都是說真話,就她所知所見的事實作供。 PW3女童A(控罪七) 63.女童A於控罪七的相關日期是11歲,作供時是12歲,她當時是該小學的5B班學生。 64.A於2023年6月26日就本案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A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為證物P3,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P3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P3B)。 65.在會面中,A指自己有參加學校的電子科學家活動。 66.她指在2023年5月的一個星期五,被告叫她、X和B下午3時半往3樓視藝室隔離的312室,商討一個電子科學家比賽項目的內容及叫他們分工合作,B負責吹笛、X負責畫畫、她負責填色。 67.在312室內,被告坐在中間,A坐在被告的左邊,X和B坐在被告的右邊,他們一起看放在枱中間顯示比賽內容及材料的電腦及商討如何製造。 68.在看電腦的時候,被告問X(沒有問A或B)是否看得清楚,X說「麻麻地」,被告便雙手抱起X,將她放在自己的大腿上。A指被告抱起X時,一隻手抱X的大腿,另一隻手抱X的背部,但她忘記是哪隻手。之後,被告便左手攬着X的腰,右手按電腦。A指期間X的腳曾從被告的大腿上滑下來,被告便再放X的腳回自己大腿上。當時A看見X的表情有些尷尬,X望着她有少少眼色。A說自己當時看不到被告的表情,因為他戴上口罩。 69.A指自己看電腦看得很清楚,她不覺得當時X需要坐在被告大腿上才能清楚看到電腦。 70.其後,被告去洗手間及拿東西。被告走後,X、A及B各坐回自己原有的椅,各人都鬆了一口氣。X對A說剛剛被告這樣抱起她令她有些尷尬,以及她感覺到被告有摸過她的胸,A對X說應該沒有摸胸這可能,因為自己只見到被告攬X的腰。A指自己和B都不信被告有摸X的胸。 71.被告回來後,說自己有些腳軟,X便沒有再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72.之後A及B要離開,A說自己要上陽光教室,B則說要回家。被告叫X留下,因為他想跟X商量要畫甚麼。其後,A見到被告帶X去課室內的另一張枱坐。 73.三天後的星期一,X沒有上課。當天大息完了後,A和B在操場排隊。被告在操場向A指他有事要找A及B,A也見被告找B,但A聽不到他們說甚麼,A其後行去問正在排隊的B,大家當時都不知被告找他們做甚麼。 74.之後,被告到5B課室找她和B,及把他們帶去5B班斜對面的615室(當時A和B正在上應老師的課)。在615室內,被告坐在白板前,對A及B說他知道X在微信發了一篇文章說被告摸她,之後有很多留言說他很變態。被告叫A和B不要將他們今天所說的話說出去,因為他不想其他人知道,他也叫他們還他一個清白。被告說若有人問他們X當天有沒有坐過在他的大腿,便要說沒有,被告又說如果自己當天真的要非禮X,便不會叫A及B都出席。A和B說「好,知道」。被告也叫他們就自己找他們這件事不要和其他人講,之後被告便叫他們返回課室。 75.A指自己有看過X在微信發出的那篇文章,內容是指被告找他們一起討論這個比賽的內容,期間被告抱起X及X坐在他的大腿上,之後X覺得被告有摸她的胸及大腿。之後便有很多留言。A指自己電話現在已經看不到該貼文,因為在被告找他們後,該貼文便被刪除,她想應該是X刪除的,因為貼文是X自己發出,A稱貼文的內容就是該星期五發生的事。 76.A指自己跟被告的關係只是普通老師和學生的關係,被告沒有教自己,自己只是在電子科學家的活動中有和被告接觸。 77.在庭上被盤問時,A說自己與X熟絡,知道X有時會「黑面」及講粗口。A又指自己雖然和B同班,但沒有和B玩,和他「麻麻地」熟。 78.A指自己在312室親眼見被告抱起X,但現時她已不記得被告是如何抱起X。當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時,她沒有看見被告掃或摸X大腿,因為她在看電腦,而且X坐在被告大腿時,X的身側向自己。 79.A又指當日其他三人有戴口罩,自己則沒有。她指自己不覺得X和B在事件中感到驚慌。 80.被盤問時,A同意當時312室外有3A、3B、3C課室在進行陽光教室,裡面有老師,但他們沒有出去找那些老師幫手。在覆問時,A澄清其實她並不知道是否上述每個課室都在進行陽光教室,或課室內是否有老師在場。 81.關於615室事件,A指被告是在她進入課室時,叫她和B出來,帶他們到615室談話。在此事件後,她和B有商討過若有人向他們查詢該怎樣說,因為被告曾吩咐他們不要說出去,但是商討沒有結果,他們不知應怎樣做。 82.A同意在615室外有閉路電視錄影,可以看到甚麼人在615室出入。A又指返回課室後,應老師曾問自己甚麼事,自己擰頭,沒有回答,而應老師也沒有追問。 83.A指其後有一名男老師、一名女老師及方姑娘向她查詢,但是她沒有勇氣說出事實真相,後來覺得自己這樣說謊是不對的,便鼓起勇氣在聊天應用程式Teams,用文字將事實告訴方姑娘,告訴方姑娘的事實與她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一樣。 84.A與方姑娘會面時,沒有將615室的事告訴方姑娘,她只是在錄影會面時才說出來。A指雖然自己沒有將在615室發生的事作事後紀錄,但她在錄影會面時是清楚記得此事的。 85.A否認自己是在看見X發佈的貼文後,因為盲目撐X,而說出一些她沒有見過的事。就312室的事件,A說自己只是親眼看見X被抱起,但是她沒有看到X被摸胸。 86.A指自己在庭上就關於312室的事作供,已是事情發生後一年半,故此她不能記得被告是如何抱起X並不出奇。 87.A指自己以前沒有見過男老師抱起女同學放在自己大腿上的親密行為,所以當方姑娘第一次問自己時,假若被告沒有在615室吩咐她和B不要說出來的話,她是會將事情告訴方姑娘的。 PW4男童B(控罪七) 88.男童B於控罪七的相關日期是11歲,作供時是12歲,他當時是該小學的5B班學生。 89.B於2023年7月13日就本案與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學家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紀錄已獲法庭許可作為B主問的證供(錄影會面紀錄的光碟為證物P4,經編輯的版本為證物P4A,相關的謄本為證物P4B)。 90.在會面中,B說出於2023年5月或6月的一個星期五放學後,在編程教室(即312室)內被告叫X坐他大腿,更「掂」X的大腿,X坐在被告大腿上大約15分鐘。當時除了B外,還有一名同學A在場,他不知道A是否見到此事。這事情他只見過一次。 91.B指在星期五此事件發生後幾天的星期一,大息後他在5B課室上德育及公民堂,被告叫他和A到5A班對面的課室,然後被告對他們說,自己當日沒有摸X的大腿, X也沒有坐在他的大腿上,並且叫A和B不要和其他人講及此事,如果有人問,便說「無嘢」。B指被告沒有提及如果說出去會有甚麼後果,也沒有說保守這秘密會有甚麼好處。B指這事件長約10分鐘,自己當時感到驚慌,未能記得全部被告所說的事。 92.B指被告並沒有教他的,只是在電子科學家及應用程式資優培訓班接觸到被告,而5月的事件是被告約他和另外兩名同學討論參加模型車比賽事宜。 93.在盤問下,B指在被告找他們叫他們不要將事情說出之後,A曾聯絡他提出要講大話,即當編程教室內的事沒有發生過,又不要說被告曾找他們,B同意這樣做,因為如果說真話,他怕被告會知道他們說了真話。雖然被告已經沒有回學校,但是B相信會有跟被告相熟的老師告訴他。之後,B有將這兩件事告訴父母,因為父母應該不會向校方講,父母有叫他說出真相,但是他怕被被告知道,所以當方姑娘找他時,他謊稱自己在編程課室內,但是他沒有看見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 94.其後,A在Teams和方姑娘講出真話,但是A沒有告訴方姑娘被告曾找過他們叫他們不要把那件事說出去。被盤問時,B曾同意A在Teams沒有提到與被告的對話,是因為根本沒有這件事,但在覆問時,B澄清他當時不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B確認被告有叫他們作隱瞞。 95.就着5月22日星期一的事,B在盤問時曾同意被告沒有去課室找他和A,他也曾同意大息之後任何一個時間被告也沒有去課室找他和A,他是在說謊,但其後覆問時,B指當時他錯誤解讀辯方律師的問題,他確認被告有去找他和A。B解釋自己同意被告沒有在星期一大息後去課室找他和A,是因為那時被告是在課室門口叫他們。 96.被盤問時,辯方向B指出,他沒有向方姑娘說出關於星期一被告有找過他此事,是因為當時尚未想到如何解釋一直沒有說出看見X坐在被告的大腿,B同意。當辯方進一步向他指出,因為他要「用大話冚大話」,要將沒有發生的事說成有發生的事,B也同意。但B其後在覆問時解釋,當時自己不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B指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及被告與他們的對話都不是謊言,他沒有「用大話冚大話」。 97.被盤問時,B說其實自己父母知道X坐被告大腿的事,是因為其他家長告訴他們,而他們知道B那時是和X在同一課室,所以他們向自己確認,自己也如實告訴他們事件確實有發生。 98.在覆問時,B澄清在編程課室內,當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的時候,他是坐在他們的右邊,他的眼睛是望着面前的iPad及聽着被告的講解,他只是間中將眼稍為斜望才看到X及被告。 99.B指雖然被告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以便X可以看清楚iPad,但是自己坐在X的右邊也能清楚看到iPad的內容。此外,課室內是有智能電視的,但B不知道iPad是否也可以投影上去。 100.B指自己是第一次看見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他認為這樣是不正常的,若被告沒有在星期一對他說過那番話,他是會將此事情說出來,他也不會和A商討是否要說謊隱瞞。B說自己和A不是很熟。 101.B說X和A應該有談論過編程課室的事,但自己其實不知道這是否事實。 102.B說雖被告已沒有回學校,但他知道楊佩珊老師是被告的太太,被告離校後楊佩珊老師是繼續在校內任教,她可以告訴被告B有否將事件說出。 控方申請傳召該小學的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 103.在審訊的第九天,控方曾向法庭申請傳召該小學的應老師,即A及B指在2023年5月22日大息後上的德育及公民課的那位老師,作為控方證人。 104.辯方反對,並指其實從A及B的錄影會面,控方應知A及B的證供是指當他們在上德育及公民課時,被告曾到課室叫他們出外傾談,所以控方延誤作出傳召應老師的申請是不妥當的,也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 105.控方則指他們是在A被盤問時才知道那人是應老師。 106.本席其後拒絕控方的申請,因為如果控方在A及B的錄影會面後作出跟進的調查,便應知道當時那位上課的老師是應老師,從而可選擇傳召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所以控方的延誤並不合理。 關於PW5方姑娘的特別事項 107.辯方對PW5方姑娘就新近投訴那方面的證供的呈堂性沒有爭議,但就方姑娘與被告的交談內容的呈堂性有爭議,原因是列在MFI-2的理由及因方姑娘在有關事件中並不在場,所以被告所說的未必屬實。 108.控方同意方姑娘在有關事件中並不在場,但方姑娘會說出被告在方姑娘向他查詢時給予的答案,即使不一定是真的,或可以支持事實的某部份,及被告的證供有否有前後矛盾或不一致。 PW5方姑娘 109.方姑娘是在2012年入職該小學,在2019年任職駐校社工。 110.她指於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學校在禮堂開教師例會,校長及副校長叫她出去校務處,及告訴她5D班的班主任周老師收到同學報稱關於微信的貼文,老師即時通知校長,而校長叫方姑娘打電話約學生家長翌日來學校,於是她便通知家長翌日到學校見面。 111.於2023年5月23日的早上,方姑娘先接見X的父母,然後單獨接見X。X向方姑娘稱在5月19日,被告約她和另外兩名同學一起去編程教室商討比賽的事宜。四人在課室內時,被告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X不願意,但不懂得如何拒絕及感到驚慌,於是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5至6分鐘,另外兩名同學都有看見的。 112.過了一會,另外兩名同學離開,留下她與被告在課室內。被告帶她到課室的另一邊並排坐下,被告掀起X的體育服及將手伸入X的上衣內,摸到少少她的胸部,X當時用手「夾一夾」、「收一收」,被告縮回自己的手,並用手替X撥涼及說X很熱。 113.另外,X稱之前在3至4月上常識課時,被告經常走到她的附近「掂」她及可能掃到她的手。 114.X又指被告有一次上常識課時,被告曾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上,她感到驚慌不知如何拒絕,於是便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當時全班同學都在,但她不知道他們是否都看到。她有將事情說給一名同學聽,但是她沒有告訴其他人此事,也沒有告訴父母,因為她驚。她回到家後,因為不開心曾經哭過。 115.X於5月19日在微信發佈貼文,內容大概是講述5月19日及常識課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的事。事後有老師將貼文的截圖給方姑娘看,她確認是證物P6(6)。 116.同日,方姑娘亦有接見Y,因為她是其中一個向周老師報告的學生,而且X也有和Y談及常識課發生的事。 117.方姑娘見Y時,問她是否知道X發生的事,她說知道,她上常識課時看見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她看見X的表情驚慌。下課後她和X傾談時,她叫X告訴老師,但是X說不想講,因為怕其他人不相信她。 118.另外,Y說其實她自己也有類似的經歷,她說4月份師生同行時,被告把手由她的膊頭伸入她的上衣到她身體前方,摸到鎖骨以下差不多胸部的位置。Y說她沒有將此事告訴父母。 119.方姑娘指由於已有兩名女學生稱發生此類事件,因此校方需要接見其他由被告任教的學生。方姑娘在5月24日會見了5D班其餘6名女同學,另一位老師負責見6D班同學。 120.方姑娘指自己於5月24日或25日曾見過被告。見面的過程是輕鬆的,因為雙方彼此認識,平時經常一起吃飯。由於方姑娘聽了女同學的說法,她是想了解一下被告的看法。方姑娘說校長也有叫自己和被告談談,自己不肯定當時自己是以「飯腳」的身分,還是按指示向被告了解。 121.方姑娘同意在會面時,自己未有向被告表示他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或保持緘默。 122.方姑娘指被告當時稱自己於5月19日和X及兩名同學商討無碳小車比賽,他有去過編程教室,但是他沒有和X有身體接觸。 123.至於課室坐大腿的事,被告稱當天上課要用熱溶膠槍,但熱溶膠槍的數量不夠,被告叫X到他的座位做,可能X用熱溶膠槍時身體「掂」到他的大腿,他有即時彈開。 124.方姑娘指被告不是班主任,他是教5D班常識及資訊科技科。她不知道被告指自己自2023年5月23日上課時有教學助理陪同是否屬實,或被告是否自5月24日沒有上課,方姑娘說自己只知道被告開始放病假。 125.在盤問下,方姑娘確認是她收到指示去見被告,見被告時是一個輕鬆的傾談。她想了解為何學生會這樣說,究竟被告有沒有做過令人誤會的動作?被告當時說沒有,最多都是用手指「篤」下他們的手臂,他不知道為何學生會這樣說。 126.就着熱溶膠槍事件,被告稱教師座位狹窄,如果他坐着X不能容易進入,而X用槍時要「烏低身」,故他有機會掂到X,但他有縮開。 127.方姑娘指在5月22日時,自己以為微信的貼文是關於熱溶膠槍坐大腿事件,當時自己未看過截圖,應該是楊副校長向她這樣交代,她是在會見X後才看到截圖。她指自己沒有叫X刪除貼文,她不肯定是誰叫X刪除貼文,但她有聽過校長叫X不要再發貼文,要刪除貼文。 128.方姑娘在接見X和Y時,有做簡單筆錄,她會盡量記錄她們的說話,但對她們所描述的動作,則是方姑娘自己的演繹及理解,Y並沒有在方姑娘面前作動作示範。她又指自己見她們時,她們都算冷靜。 129.方姑娘指Y有提過她覺得X和被告好像很熟。Y也有說5月23日早上被告在班中開咪對全班說為何要誤會老師,老師只是教導大家做功課。方姑娘不記得Y是否說過對被告「半信半疑」這四個字,但是如果有此紀錄,有可能Y有這樣說過,她沒有進一步跟進。 130.方姑娘指自己在5月23日單獨見Y時,當時尚未見Y的家人。Y告訴方姑娘她未有向家人提及此事,之後方姑娘聯絡Y的母親,請她於5月29日到學校。 PW6 女童Y的母親 131.PW6是Y的母親,她與丈夫已經離婚,她知道Y在學校有參與師生同行,由被告帶領。 132.方姑娘於2023年5月27日打電話約她見面。於5月29日,方姑娘告訴她Y在師生同行被男老師掂到膊頭及附近位置(在庭上,PW6指出左膊頭下、胸上方的位置)。方姑娘指因為事件已經報了警,警察會聯絡她安排錄影會面。 133.PW6指直至5月30日錄影會面前,自己都不知道事件的詳情,因為Y沒有向她提過此事件。 PW7 謝老師 134.謝老師是該小學的老師,由2010年開始負責學校的Hip-hop街舞校隊,她管理Hip-hop校隊的行政事宜及文件處理工作,校方亦聘請了另外一名導師教導校隊的學生。 135.謝老師指證物P12是2022-2023 學年Hip-hop Dance學生名單及出席表,這證物顯示在2023年4月份,只有在4月14日有Hip-hop練習,而Y有出席。 136.謝老師指在有關時間,Hip-hop班的上課時間是星期五的下午3時至4時30分。 137.謝老師並不記得4月14日下午1時45分至2時55分的校慶綵排活動。她記得4月15日要到一間中學表演,表演項目與4月29日校慶表演的項目是相同的。她沒有印象Hip-hop隊有否參與4月14日的綵排,但她指既然4月15日要作出同樣的表演,沒有參與14日的綵排也不出奇,但她不肯定,因為是兩年前的事。她印象中有一次她的隊伍是沒有參與綵排。 138.謝老師指即使Hip-hop隊有參與綵排,綵排也只是3分鐘,學生綵排完便可以離開,返回自己的課室。她指印象中不是全部參與綵排的人同時集合在禮堂的。一般是到那項目綵排,學生聽到中央廣播器的召集才到禮堂。她指也有可能在大息後已有Hip-hop綵排,綵排完結後學生便回課室,並不影響上其他課。 139.她指學校很重視升中的成績,所以控罪四的時段,即下學期回復全日制後,所有老師都要參與師生同行,這也解釋到為何Hip-hop班要由下午2時至3時30分改為3時至4時30分,因為學生要參與師生同行。 140.謝老師指老師可因應自己的時間表而調動進行師生同行的時間。 141.謝老師被盤問時,辯方向她展示被告代課及調課表,謝老師指如果那調課表是真的,4月14日當天有代課安排,那4月14日有綵排活動的可能性是有的,但自己沒有印象。 142.謝老師再次補充即使有綵排,約3分鐘的表演完結後,學生便可離開。 143.這是控方就特別事項及整體事項的案情。 144.本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45.辯方律師指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後,就特別事項選擇不作供。 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146.本席其後裁定就被告和PW5方姑娘的交談可呈堂,原因是方姑娘並不是被告的上司,事實上,她當時只是學校的駐校社工。根據方姑娘的證供,她當時是被告的「飯腳」,雖然亦是校長指示她向被告作出查問,但整個過程,她不肯定自己是以「飯腳」或是甚麼身份向被告查詢。被告當時也是知道方姑娘向他的查詢是關乎X的微信貼文。 147.方姑娘也指他們交談氣氛平和,這點辯方未有質疑,而且方姑娘指和被告的交談中,被告除了就某些指控承認有在現場外,沒有作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承認。 148.被告和方姑娘的交談可以協助法庭評核被告的證供有否矛盾或前後不脗合地方。 149.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就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50.辯方律師指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後,選擇作供,也會傳召5名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 被告的證供 151.被告在香港出生及長大,是家中獨子,大學畢業後攻讀碩士,2015年畢業後在中學做教學助理,其後他在2017年9月在該小學做合約教師,2022年取得教育文憑後轉為全職教師。被告指自己一直想做教師,亦很珍惜這份工作。 152.被告在求學期間積極參與校內活動,他從小跟母親返教會及參與教會事奉,亦曾隨母親到國內義教及替某政府組織當義工。被告也自2018年起捐血十多次。 153.被告於2022年8月結婚,他與太太在同一間小學任教。 154.被告指在2022/2023年度,他有單獨訓練6D班一位女同學參加朗誦比賽,他並沒有因此收到任何投訴。另外他也有處理兩個課外活動「電子科學家」及「應用程式資優培訓班」,期間他有見過X、A及B。被告亦有負責小五的Y及Z的師生同行。 155.教學方面,被告在該年度負責5D班(班內有X、Y及Z)的常識科。在上學期,他有教性教育及教他們不能被人摸私人部位,如有人摸她們的私人部位便要告訴老師及家人,私人部位是胸、下體及“pat pat”。 156.被告指X上課時很喜歡畫東西,而且在2023年1、2月(年假後)開始,X上課時不留心,時常睡覺及畫畫。他屢次勸X不要畫都無效,有幾次他走過去說要沒收她的書或簿仔,X便馬上藏起書或簿仔。他曾為此罰X站立2至3分鐘,X也願意站立,只是表情不太好。X亦試過上課時睡着,叫她也沒有反應,被告便走過去拍她的膊頭拍醒她。 157.被告指學期開始前,老師們會先認識學生的背景,而他從X的檔案知道X的父母離異,他從X的班主任知道X的父母各有伴侶,X是由祖母照顧。另外他在上課時提過一間火鍋店是他朋友經營,X便說她的父親是在該火鍋店工作。 158.至於Y,被告也知道她的父母離異,她由母親照顧。被告指Y平時上課很留心,不是壞學生。 159.除了上課外,被告跟X和Y沒有聯絡,但是X和Y關係密切,他見過她們用普通話溝通及撓着手去洗手間。 160.被告沒有直接教5B班的A和B,他只是在電子科學家接觸他們,與他們並不熟悉。 161.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是第一次出庭作供,他之前在學校沒有收過任何身體不當接觸的投訴。他指這次是有學生在群組發訊息而引發學校作出調查,他是在5月22日獲校方通知,由5月24日開始沒有上堂教書,停職後沒有返回學校。 162.被告指控罪三那事件發生在2023年3月9日自己上5D班的常識課時,那是一年一次的熱溶膠槍課。當天被告將一堆電子零件、4支熱溶膠槍及一定數量的盒子帶到課室。由於作品的外觀會計分,所以被告在3月7日先派盒子給那些會裝飾盒子的同學,而不會裝飾盒的同學,他是在3月9 日當天才派發盒子。 163.當天,被告指自己見X的盒子裝飾得很漂亮,便問X可否拿她的盒子作示範,X同意。其後,X完成用熱溶膠槍的黏貼,被告見X做得好,便叫她出來用老師枱上的熱溶膠槍幫助其他同學。X便出來站在洗手盆與投影機之間的位置用熱溶膠槍幫其他同學,被告則仍在老師位回答在他面前的同學的問題。跟着,被告留意到熱溶膠槍的電線被拉扯著,他擔心會有危險及意外,於是便叫X進來老師位。當時被告仍坐在老師位內回答同學問題,他轉身向左,X在他前面很快的經過,然後X在被告右邊幫助同學。 164.被告承認自己沒有站起身讓X進入老師位,他解釋因為當時自己在回答面前同學的問題。被告指他坐在老師位時,膝蓋上方是老師枱下的鍵盤。他指自己身體左轉,最多只是自己的大腿外側接觸到X。被告也指學校不准老師和同學有身體接觸,但當時他沒有想及這點。 165.過了一、兩分鐘後,被告離開座位去巡視全班同學,巡了幾分鐘後,被告發覺X仍站着幫助同學,好像有點疲倦,便大聲叫X坐下,X沒有反應,他再叫多一次,X便坐在老師凳上幫助同學。10多分鐘後,差不多全班同學都完成了,X也幫完同學,於是被告便叫她返回座位,自己返回老師位。 166.被告指整個過程中,自己沒有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沒有拉她的手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也沒有接觸過X的身體。 167.後來方姑娘問被告3月9日是否與X有身體接觸,被告指當時只是大家「傾偈」,他盡力去想,因為老師枱的座位狹窄,他依稀記得X經過時要彎身經過(上身是直的,但腳是曲著「攝」入老師枱,因為枱下有鍵盤),雖然當時被告已經轉左避開,但是他告訴方姑娘X有可能碰到他的大腿外側。被告指X未有停留,自己也沒有用手拉X。 168.被告指2023年3月至5月期間,他繼續上5D班的常識課,X和Y如常上課,沒有抗拒上常識課,他並沒有走近X及摸她的腰。 169.就Y指控被告在4月的師生同行中有行為不當,被告指4月7日是學校假期,4月21日他與校長出席一個典禮,因此沒有師生同行,4月28日是校慶不用上課,至於4月14日,從何老師得到的證物D14及D15可見當天學校有校慶綵排,而Y是Hip-hop隊。被告沒有看見Y去綵排,只是Z在師生同行時告訴他Y要綵排。被告在4月14日第7及第8節的師生同行只有Z出席,他沒有和Y有任何接觸。 170.就控罪一及二事件,被告指在2023年5月19日,他約了X、A及B去商討是否參加一個比賽,他選X的原因是見她畫畫比較好,另外她在熱溶膠槍整的盒子也是裝飾得最好,比賽是要展示才能的,因此他想X重拾學習的興趣。 171.被告指當天三人進入312課室後坐下,X坐在中間,B坐X的右邊,A坐X的左邊。被告進入後拿椅子坐在X及A中間,在他們後面少少,他帶了iPad去講解內容。課室中間有電子白板,他本想將iPad投射上電子白板,但是投屏功能未能用到,於是他便把iPad放在學生面前講解,他們要在兩個比賽中選一個。幾分鐘後,被告發覺課室的兩道門仍開着,便去關藍色的門,大約10秒後他便回來繼續討論。決定了參加其中一個比賽後,便要確定使用的材料,跟着討論拍攝的短片中學生展示甚麼才能,B是吹笛,X和A都是畫畫。被告建議一個負責素描,另一個負責上色,最後X負責素描,A負責上色,然後便要選一部車仔來畫。 172.其後到4時15分,A及B表示要離開,被告便叫他們收拾書包,當自己準備關冷氣時,X說她5時30分才補習,不用這麼快離開,於是被告便叫X留下素描,因為原本被告是約了他們3時30分至4時30分。被告指自己當時沒有關上門,也沒有開冷氣,因為自己認為逗留時間不會太長。另由於課室內只有他和X,他把課室的兩扇門都開着,又叫X轉坐另一較近門的枱,讓門外的人較易看到他們。 173.被告指在A和B離開前,自己沒有離開過課室,也沒有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或與X有任何身體接觸。 174.被告同意X跟自己的指示轉枱坐,被告坐在X的旁邊,在iPad上搜尋木條讓她跟着畫,她畫了4至5分鐘後,被告覺得她畫得不夠好,便叫她去展示櫃拿一部機械人車出來跟着畫。畫完後,被告覺得滿意,因為之前他只是見過X畫女仔及衫,現在他相信X是有畫實物能力的。 175.被告說雖然X還想留下來及重申5時30分她才需要去補習,但被告拒絕,最終被告與X在原定的4時30分離開課室,期間他並沒有伸手入X的衣服內,也沒有跟X有身體接觸。 176.被告同意X不是電子科學家的成員。他說自己對X畫實物的能力尚需測試,所以在A及B離開後,對X作出能力測試。被告指自己不選其他學生,因為他不知道其他學生畫畫的能力,他也未有想過可以請視藝科老師介紹有畫實物能力的學生給他參加比賽。 177.被告指自己在5月22日星期一如常在大息時當值,然後乘電梯到7樓在6A樓層當值,之後大概下午1時50分返回教員室,直至下午2時53分他離開教員室上第9 節課,其後下午4時開教師例會。他指自己當天沒有見過A和B,沒有去他們的課室找他們,也沒有帶他們去615室。 178.被告又指在5月23日,學校的楊女副校長安排了一位教學助理陪同自己一起上課。他否認自己在5月23日曾在上5D課時向同學們說他們誤會了老師之類的說話。 179.就控罪三事件,被告指雖然他知道老師枱的座位狹窄,而X是處於發育期的女生,在X經過自己時,自己沒有站起來讓X經過,也沒有將椅移前讓X在後面經過。 180.被告指X在2023年2月開始上課時睡覺或畫畫,但他沒有跟X商討原因,因為他知道X的父母離異,怕觸及她不開心。被告指自己曾向X的班主任查詢,發現X上其他老師的課時不是這樣,他相信因為他比較和善,所以X不怕他及欺負他。被告指雖然X上課時睡覺或畫畫,但是她的作業成績不差。被告與X的關係只是正常師生關係,她是被告其中一個要關注的學生。在5月事件之前,X沒有投訴過被告。 181.被告與Y也是普通師生關係,她上課留心聽書,也沒有說過被告的壞話。 182.A和B都是電子科學家成員,被告只是每星期見他們一至兩次,他跟他們都是正常師生關係,他們也沒有說過被告的壞話。 183.被告指自己雖然只是看過X畫女仔及衫畫得漂亮,但他找X參加無碳小車比賽前,已確定她可應付無碳小車的要求。被告承認他沒有想過向視藝科老師查詢哪些人適合,他只是剛巧想起X,所以便找X。 184.被告認為讓學生參加比賽,是注重過程,不是成績,比賽輸了也不要緊。他表示自己希望可以引起X對常識科的興趣。 185.被告又指在5月19日,他原本預備將iPad的資料投射上白板讓大家商討比賽,因為可以看得清楚些,大家坐的距離也可以遠些。他選擇編程教室,因為室內的投射機是能操作的,誰料當天該機不能用。他指自己有從課室內向外看,見到3C和3D課室有人,才記起有陽光教室。如果當時課室內無人,他會搬去3C或3D課室,但他沒有去看3A和3B課室有沒有人,因為他知道有頗多陽光教室,所以他假定該些課室都有人。 186.被告在5月22日上常識課時知道X沒有上學。他指自己當天在下午5時30分至6時開教師例會後才知道X出了貼文的事,被告否認當天有見過A或B。被告指自己知道有閉路電視可以影到的由5B課室出來到615室的位置。 187.被告指Y和Z是逢星期五跟他上師生同行的,若Hip-hop班上課時間與師生同行重疊,Y便不來師生同行,他也不會為她補堂,只會順延。他有收到許老師就4月14日的訊息,知道Hip-hop表演生要參與綵排,許老師也有說所有相關老師及學生不會上師生同行。被告沒有去看綵排,他不知道Y是否有去綵排,但當日他只是與Z上師生同行,他指Z告訴自己Y去了綵排。 188.在覆問時,被告說Y試過不上師生同行,他並沒有為她補堂,他只是跟進隨典禮老師開會的指示,因為許老師是主任,他只是普通老師。他問Z關於Y的事,是想Z知道Y缺席是因為要出席綵排,而非任何不合理的原因,因為他擔心Z會以為她也可以無故缺席。 DW1何老師 189.何老師跟被告的太太是教育學院同學,二人於2015年一起加入該小學。她指被告與同學相處融洽,聖誕聯歡會除表演魔術扮小丑,也見過他準備許多禮物派給學生。 190.她指在開學前,老師和社工會開會提及某些家庭比較複雜、需要關注的學生,X是其中一位。 191.她指自己有試過上課時,其他老師來找她的學生,通常都是在課室門口派紙本通告或溫馨提示。學校也可用中央擴音器通知部份學生,例如綵排時用。 192.何老師是參與4月14日綵排的其中一位司儀,她表示她記得當天有Hip-hop隊的綵排,表演過兩、三次,每次綵排約兩分多至三分鐘,但她不肯定這些兩、三次綵排是否連續地進行,她也記不起Hip-hop綵排是在當天的哪個時候發生。 DW2楊副校長 193.在有關時段,DW2是該小學的副校長,他對被告的評價是熱心工作,與學生及家長關係良好。 194.楊副校長指自己有時會巡樓看老師上課的情況,看到同學都喜歡上被告的堂,他沒有見過任何不恰當的事情發生。他指每個課室都有投射器,如果壞了,學校會通知老師。 195.他指自己收到對被告的投訴後,曾問5D班的男同學有否看到上熱溶膠槍課時有X坐被告大腿此事,答案是沒有。 196.他在5月28或29日早上當值時問A,被告在電子科學家的活動時,「有無講笑,講同比賽無關的事,講下爛gag?」,A說沒有,她也說自己喜歡上被告的堂。A被問時指被告平時是一個好好的老師。 197.他同意自己向A作查詢時,其實其他同事已向A就對被告的投訴作出調查,他否認自己再問A會對A造成壓力。 198.楊副校長指X不是行為上有大問題的學生,只是在課堂上傾偈、傳紙仔,成績不太好。X也是他任教的田徑隊的成員。 199.他指「師生同行」是針對學生的成績,只要成績有進步便可,如有老師或學生不能上師生同行,便要改時間上,不會上少一堂。如果因為綵排令學生無法上師生同行,老師要安排其他時間補堂或延長下一次的上課時間。 200.他指自己曾見被告用教職員室外半露天的地方和同學討論比賽事宜。 201.他又指自己不是被告的「飯腳」,只是同事。 DW3歐牧師 202.歐牧師在香港接受教育,已在教會工作20年,是教會資深牧師。 203.歐牧師指自己在被告15歲時便已認識他,兩人很熟絡。他對被告的評價是很乖、很孝順、很有禮貌、照顧家人、沒有脾氣。在讀大學時,被告有帶查經小組,成員都是同齡的人。自2021年起至今,被告負責帶準少年的小組。被告亦是歐牧師兒子的導師,他沒有聽過任何對被告的投訴。歐牧師指被告自開始工作時,便已對教會作出奉獻。 204.他指被告在得到警方保釋後,便將事情告訴自己,自己感到很震驚,被告也說警察拿走了他的電腦,沒有找到任何兒童色情物品。他不覺得被告有異樣或對學生有幻想,他不知道為何小朋友會說謊,他不想被告以為自己不相信他,所以便讓被告繼續留下作事奉。 205.他指被告和太太結婚前,有和自己商量,不覺得被告在成長階段有甚麼問題。被告和太太關係很好,因為太太很忙,無暇煮飯,所以被告會煮飯給太太吃。 206.被告告訴歐牧師,他曾經因為紀律問題罰過一至兩名女同學,並說自己有時用較嚴厲的語氣斥責她們。被告也提過留學生做壁報,有段時間只有他和學生在室內,只是幾分鐘的時間,便被人講。被告指曾經有四至五名學生對他作出投訴,後來有人退出,家長不想告。 207.以上的資料歐牧師不能肯定是被告說的,還是他家人說的,他肯定的是被告有說過留學生做壁報,罰過兩名學生,可能令學生不高興。 208.歐牧師又指事發後被告曾告訴他學校的閉路電視是壞的,學校無法提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DW4周同學 209.周同學呈上一封品格信件(證物D21),她指這封信是自己在手機打的,她是在打完這封信後兩天才簽名作實。她指自己知道這封信會在法庭用,所以一定要確保每隻字自己清楚才簽名。 210.她指自己在2018至2021年在該小學讀書,三年都是由被告教她英文,她和被告在自己離開該小學後仍然有聯絡,也有出席被告的婚禮。她指被告是和自己關係最好的老師,她覺得被告很親切及尊重學生。 211.她指當她在該小學上課時,班上有一位智力發育較為遲緩的學生,在學習和學校生活方面有些困難,被告不但沒有忽視她,反而給予她更多幫助和關懷。 212.另有一次,被告未有跟自己訂立的規則處罰一位說粗口的同學,其後他知道自己處理不當,於是特意安排一個時間向全班同學鞠躬道歉。 DW5楊佩珊 213.DW5是被告的妻子,她和被告同在該小學任教,現時為課程發展主任。 214.她指被告在教會帶領青少年團契,也在非政府組織任義工。她指被告在學校與同事關係融洽,樂於助人,受學生愛戴,常有學生送小禮物給被告,而被告也有用自己的錢買小禮物給學生。她指被告認為理想的工作是當老師,因為可以以生命影響生命。 215.她又指被告對雙方家庭成員都很照顧,對自己也很好,很願意做家務。 216.她沒有察覺被告和其他同事或學生有不恰當的身體接觸。 217.這是辯方案情。 討論 218.本席已清楚考慮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並會就主要的爭議事項作出分析。就結案陳詞內提及的事件,即使在判詞內未有明確表示,本席已曾作考慮。 219.本席提醒自己被告是一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罪的傾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220.本席也提醒自己,性罪行的案件指控容易反駁難,尤其是就控罪二及控罪四乃一對一的證供,本席處理有關證供時已非常小心。案中涉及的受害人在有關時候只是11及12歲,在審訊時是12及13歲,本席會非常小心考慮她們在錄影會面及在庭上透過視像系統所作的供詞。 221.本席清楚知道,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但被告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實控罪。 222.在決定該些侵犯是否猥褻時,本席會引用R v Court [1989] AC 28案的測試,即被告所作的身體接觸,一個思想正確的人(right-minded person)是否顯然會認為是猥褻的。 223.本席也認同就各控罪內對被告的指控,明顯和各辯方證人對被告的評價不符,他們皆認為被告過往在不同的崗位都表現出良好品格,熱心助人,是一個負責任及有愛心的人,因此本席在每項控罪裁決時都清楚牢記此點並詳作考慮。 224.本席注意到揭發此案所涉及的事件並非由X、Y、A或B主動向警方或校方投訴,而是X在微信把事件寫在只有部分同學及朋友在內的朋友圈(老師及B都不在該朋友圈),X指自己當時沒有打算讓老師知道。其後有同學把此事告訴老師,老師報告給學校才揭發。 225.X、Y、A及B在案發時皆為小五學生,年齡介乎11至12歲,即使在審訊時,他們也只是12至13歲。本席在評核他們證供的真實性及準確性時,當然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年紀、教育水平、背景、人生閱歷及作供時的神態等因素。 226.席前的證供顯示,他們都知道被告的太太是在同一所小學任職主任,即使被告已離開該小學,被告的太太仍然在該小學任教。 227.本席注意到,X、Y、A及B無論在錄影會面中或是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時,都是滿臉稚氣、穿著樸素的學生,全部人都沒有化妝、染髮或塗指甲。他們(除了B外)在作答時戰戰競競,時而雙手垂直,時而抓著椅子的兩旁。本席亦注意到X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時(包括主問)並不積極,顯得非常被動,而且期間把雙手放在自己的面頰兩旁,頭戴鴨舌帽,顯得十分保護自己的模樣。整體來說,他們在主問或被盤問時的證供都是直接及清晰的。 228.席前證供顯示,X雖然在上課時不專心,愛畫畫,學業成績不太好,但行為上並無大問題(這是DW2楊副校長的證供)。被告也指X在上課時有聽隨自己的指示,停止畫畫或接受罰企(雖然表現不開心)。而Y、A及B皆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學生,這點辯方是沒有爭議的。 229.X和Y同是5D班同學,她們是自2022年9月才成為同班同學。她們關係較好,但Y也同意X在上課時常常畫畫,因而被罰,X也有「黑面」,這點Y很坦白,沒有替X隱瞞。Y也指在控罪三事件和控罪一、二事件之間,自己沒有看到被告上堂時摸X,這表示她並不是盲目支持X。 230.本席也注意到此案事件被指發生在2023年5月19日及之前,X及Y的錄影會面是在2023年5月30日錄取,而A及B的錄影會面是在2023年6月26日及2023年7月13日錄取。本案的審訊日期是在2024年11月18日開始(即事件發生後約18個月),他們就事件的記憶,在錄影會面時應較清晰。 231.本席注意到X的記憶力並不是很好,因明顯是2023年5月19日發生的事(即在錄影會面前11天),她卻在錄影會面中在年曆標示2023年5月12日及表示自己不肯定是5月12日或5月19日。相對X,A的記憶力明顯較好,她就事件的細節描述較清晰。 232.X也在庭上多次坦言指自己已記不起某些被盤問的事項。她指自己於2023年5月20日,就5月19日發生的事在微信朋友圈發貼文時,當時的記憶明顯較好,因為事件是發生在一日前。 233.X也指自己在庭上作供時(事件發生後18個月),已不記得當時被告是如何把自己抱到他的大腿上。 234.在錄影會面中可見,X常混淆「左」「右」(證物P1B記項212至247),X自己也有承認此點(記項85)。 235.本席也注意到X、Y、A及B的證供在被盤問時,在關鍵的事項上未有被動搖,唯一是B在審訊第八日作供時,在被盤問接近尾聲時,曾說「同意自己說謊」、「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本席注意到B在當天早上10:09時開始作供,而辯方律師盤問由10:58時開始,期間聆訊曾有兩次小休及午膳,相關來自B的「問題答案」是在下午4時左右發生。B多次就辯方律師的盤問作出與早前證供不符的回答,他其後在覆問時曾作出解釋,表示其實他當時不清楚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本席接納他的解釋,原因是早於B作出該些「問題答案」時,他在相關主問的證供和盤問下的證供是完全一致,未有被動搖的。 236.就辯方律師指X就2023年5月19日,當A及B離開後所發生的事項,被盤問時很多時說「不知道」是逃避,本席並不同意。 237.在庭上,辯方律師多次盤問X,指X曾向警方及方姑娘以不同的版本來形容自己如何拒絕被告繼續侵犯自己,即「夾一夾」及「推開被告」。X說自己記不起怎樣向警方或方姑娘說,但自己記得當時曾推開被告,有可能自己有「夾」及有「推被告」。本席認為這解釋對當時年幼的X來說並非不合理。 238.本席接納各控方證人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控罪一及控罪二 239.A指2023年5月19日那天,被告約她、B及X商討參加電子科學家比賽,這點未有受爭議。A及B都是電子科學家成員,但X不是。被告指當時他們仍然未有決定參加哪一個比賽,本席認為如果被告對比賽的要求尚未清晰,為何被告會認為X適合參與那比賽,甚至已斷定X應該負責畫畫,A負責上色?況且,被告的證供是他平常只見X畫公仔或衣服,不是實物,他不知X畫實物的能力,但他又沒有請視藝科老師推薦畫實物能力出色的同學參加比賽,為何?難道真的如他所述,為了令X重拾學習的興趣?被告也未有向X了解為何她在年假後變得不專心上課,他說怕觸及X不開心的事,但被告的證供未有顯示因自己重視X此問題,而曾向方姑娘或其他訓導主任了解X的情況。 240.X指當A及B離開時,被告指示自己留下,並指示自己轉去另外一張被告指定的枱坐,因為被告要測試X畫畫的能力(這點A及B是同意的)。為何被告會選擇自己和X單獨相處時才作此測試,他不是應該早在A及B未離開前已作出測試,然後決定X是否適合該項比賽或對X及A作工作分配?為何他會早已決定由X負責畫畫,A負責上色呢?這個講法並不合理。 241.被告又指那課室的投影器未能操作,可能因為軟件過期了,辯方證人楊副校長指出如果課室的儀器壞了,會通知老師,為何被告不知道? 242.本來投影器壞了,四人共用一部iPad觀看比賽材料,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被告說自己曾出外看可否轉換到其他同層課室,而他見3C及3D都有陽光教室,課室被使用,所以沒有選擇轉課室,在被盤問時,他卻指其實自己沒有步出課室觀察,只是在課室內向外觀看,見到3C及3D課室被使用,估計3A及3B課室亦被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望向室外真的是為了看同層的其他課室有否被其他人使用嗎?還是他看窗外是有其他原因?他的解釋並不合理。 243.被告同意他在A及B離開時,指示X要轉坐另一張枱,他指因為只剩下他及X在課室,而該枱是較近門口。既然被告指自己和X只會在課室內停留至4時30分,剩下的時間不長,所以不開空調,那為何在A及B離開後,還需要求X轉枱,甚至關上空調? 244.就X在A及B離開前及後所坐的位置,本席參考了證物P1E。從相片P5(8)及P5(11)可見,如果從課室門外看課室內的情況,至少可看到部分原來的枱,但卻看不到後來被告指示X坐的枱,而即使從課室面向走廊的那些窗從外看入課室(假設窗簾是敞開),也難以看到坐在後來那張枱的X及被告膊頭以下位置的情況。 245.被告在庭上又指當A及B離去時,自己叫各同學執書包,自己已把空調關上,問題是由始至終只有A及B說要早離去,X並沒有說自己要早離去,而且被告當時尚未有對X作出畫實物的測試。被告指是X說自己要5時半才有補習,說要留下,這種說法A及B皆沒有支持,這可信嗎? X、A及B的證供皆指被告指示X留下,而被告也指自己要測試X畫實物的能力,因為他不清楚。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246.雖然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但本席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247.X指在控罪一事件上,被告要求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上,期間一隻手摸她的大腿及捏她的腰,另一隻手指著iPad,向他們三人講解,後來被告去關門,其後被告站在X身後一會,再叫X起來,被告坐在X的椅子及要求X坐在他的大腿上。 248.就X、A及B指被告曾要求X坐在他的大腿,而X其後亦有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此點,他們的證供是一致的。但A指,被告曾離開課室,回來後指自己腳軟,X便坐在自己原本的座位。 249.至於被告是否有離開課室拿材料,或只是去關門,或是去洗手間,這點並不重要。本席不認為這些證供上的分歧是A或B或X刻意不說真話,而是他們記憶上及注意力上的問題,他們的證供只是被告曾離開他們,即使只是去關門,這時間也會容許X及A有A所指的對話。就此對話的存在,X未有作出否認。 250.就X指被告摸她的大腿及捏腰,A說見被告一手攬著X的腰,另一隻手指iPad,而B說見被告摸X的大腿。這些來自A及B的證供,皆支持X對被告的指控。 251.B在2023年7月13日的錄影會面中,直指被告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本席注意到B在錄影時十分活躍,並沒有安靜地坐在椅子上,而是經常在座位扭動身體,並不停用紙巾抹鼻涕。在庭上作供時,B的回答很俐落,很多時不假思索便作出回答,他的證供十分直接。B清楚指,X坐在被告的大腿時是背向被告坐的,而被告用手「掂」X的大腿,當B被問被告怎樣「掂」X的大腿時,B坦言說不知道,「我凈係睇到呢個角度」,B當時坐在X及被告的右方。 252.辯方律師批評B,指B描述被告「掂」X的大腿,而不是「摸」X的大腿,而「掂」及「摸」是有分別的。本席認為作為12歲的學生,第一次在庭上作供,B的用詞即使不是最準確,但考慮到他的個人背景、年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他在盤問下亦澄清了此點。 253.X、A及B在相關時候只是11或12歲的小學生,A及B表示在事件前,他們沒有見過老師叫同學坐在其大腿,這些事對他們來說當然是很突然。況且,A及B當時的專注力應是在面前的iPad及被告的講解(正如B所說),B也指自己只是間中將眼稍為斜望才看到X及被告,他們的專注力不是在被告叫X坐在他的大腿後的動作。 254.X指在被告叫自己坐在他的大腿上時,自己曾說「唔使」,雖然就此點,A及B的證供都未有支持X曾這樣說,但他們都說X坐在被告的大腿後,表情有些尷尬,A更說X望著自己有少少眼色(證物P3B記項145)。A在錄影會面中指,當X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時,X的腳曾經從被告的大腿上滑下來,而被告把X的腳放回自己的大腿上(證物P3B記項118至124)。當A被問及當時被告的表情時,A即時回答因為當天被告戴著口罩,所以自己看不到。本席認為這些細節,都不是一個11或12歲的小學生懂得捏造的。 255.就X曾向A及B求救這點,X曾在錄影會面中示範自己垂低手郁動手指向A及B求救,及向B細聲說「幫下我」(證物P1B記項276至291),但他們皆沒有反應,X指他們可能都感到害怕。其實在這情況下,X的求救未被A或B察覺,也絕對不出奇,須知道他們四人都近距離坐在枱前,眼看iPad,不容易看到枱下方X手指的動作。 256.另就事件中,X曾坐在被告的大腿多久及有多少次、被告有否離開等,X、A及B的證供不完全一致此點,本席認為當然需要考慮這些,但是在此審訊,X、A及B皆為年幼的學生,在突發的情況下,他們的觀察及記憶有不同,是可以理解。就控罪一,最重要的裁決事項是究竟2023年5月19日那天被告要求X坐在他的大腿上及觸摸她這事件有否發生。 257.辯方律師指B的父母知道控罪一的事件後卻沒有向學校跟進,這點本席認為並不出奇,因B不是受害者。 258.本席認為如果要捏造對被告的指控,最簡單的方法是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或在有願意為自己說謊的朋友在場的情況下,對被告的行為作出指控。但在控罪一及控罪三,X對被告的指控皆是有其他人在場,尤其是控罪三,她指控的時段是全5D班同學在場,如果X的指控是捏造的,可以有很多人作證反駁X對被告的指控,這點即使是12歲的孩童也是知道的,那為何X對被告的指控是指A及B在場或全5D班同學在場的情況下發生呢? 259.就控罪一,X指A及B在場,席前證供顯示,X和A關係較友好,而B並不是X相熟的朋友,互相不甚認識,根據X的證供,她只知道B是5B班的同學,並不知道他的全名(這點未受爭議)。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B會說謊以支持X的投訴,那X為何會捏造一件事,而明知B是可以作出否認的呢? 260.此外,即使X對A說被告曾摸自己的胸,A也表示「冇可能」(證物P3B記項159),因為A指自己只看到被告叫X坐他的大腿上,左手攬X的腰,右手按電腦,沒有見到被告的手郁動(記項128至133),這顯示A並不是盲目支持X。 261.事實上,就控罪一的事件而言,A及B只是旁觀者,不是受害者,他們為何會費盡心思,捏造事情去誣捏被告,尤其是知道被告的太太仍然在學校作為主任老師任教,而他們當時只是小五的學生,還需在學校上課至小六畢業。 262.另就控罪二的事件,針對辯方律師對X的批評,指X其實沒有看到被告的手,怎能知道被告哪隻手指在摸自己呢?本席認為X靠感覺說被告是用哪些手指摸自己的大腿及胸部,並沒有甚麼不妥當的地方。事實上,X在錄影會面中是被問「妳感覺到佢係手邊個位置掂到妳個胸部呀?」(證物P1B記項378),而且X指被告的手是由上衣下面伸入去,由下向上摸,她根本沒有可能看到被告的手。 263.本席不相信年幼的X懂得捏造指被告在其後說X的身好熱,便伸手入X的上衣內撥一撥(證物P1B記項407至409)。 264.另就辯方指當A及B離開課室時,X大可以不聽從被告的指示,離開課室,甚至到外面向其他老師求助,本席認為對剛被侵犯的12歲X來說,這反應並非不尋常,是可以理解,即使很多成年人在被侵犯後,這種行為也不罕見。 265.本席接納X指在2023年月5月19日,在A和B離去前及後,被告對她所作的侵犯行為確實有發生。X當時只是12歲,也未有同意被告的行為。這些行為明顯構成R v Court測試的猥褻侵犯行為。 266.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控罪一及控罪二,現裁定被告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 267.就控罪三而言,控辯雙方的爭議基本上只是由被告指自己叫X到老師座位幫同學後發生的事,被告否認有令X坐在自己的大腿上。 268.Y的證供支持X的證供,指該「坐大脾」事件確實有發生,Y見到「X坐咗喺老師腳度,跟住老師隻手喺度摸X」,Y說當時X已幫完同學,但被告就沒有讓X走,X仍然坐在被告的腳上,跟著被告的右手伸入X的校服裙內摸X的大腿,另外被告的左手摸X的腰(證物P2B記項342至350)。Y說下課後,自己叫X向學校投訴被告,但X說不好。 269.Y的證供支持X對被告的投訴。 270.X指在自己拒絕被告要她坐在他大腿的要求後,被告拉她的手腕令她坐下去,被告當時在X的左邊。X指自己坐在被告的大腿上時很尷尬,之後被告的右手放自己的大腿上,左右郁動。 271.Y也指自己見到X當時的表情很尷尬。X指事發後當日也有至少兩位同學問自己為何會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自己表示是被告叫的。 272.辯方律師指Y在看到X被逼坐在被告的大腿上那麼長時間,也不去幫她,這點不合理。本席並不同意,他們都是小五的學生,而侵犯者是他們的老師。 273.辯方律師又指X和Y不可能不向父母或校方作出投訴,但被告也承認他知道X的家庭背景複雜,父母離異,X只是由祖母照顧,而Y也是由單親的母親照顧,他們皆來自破碎的家庭,本席認為X及Y的行為可理解。 274.本席接納X及Y的證供,當日X確實在被告的要求及X的拒絕下,被逼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而被告的手曾在X的大腿上撫摸,這行為的性質已構成猥褻侵犯。 275.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裁定被告就控罪三,罪名成立。 控罪四 276.控方指控罪四是發生在2023年4月14日。 277.此控罪是因X在微信朋友圈內指自己被被告侵犯,朋友圈中的同學告訴老師,其後該小學向女生調查時被揭發的。 278.Y指自己在被侵犯後沒有向任何人講及此事,直至X在微信朋友圈表示被被告侵犯後,Y才向X指出自己也曾被侵犯,其後Y亦有將事件告訴方姑娘及母親。 279.就Y對被告的指控,Y指當時自己和Z在課室內是背對背坐的,所以Z並沒有看到事件,因此Y的證供沒有佐證。 280.從Y說出的時間描述可見,該天是星期五,有師生同行,而Y穿著Hip-hop服,因為該天有Hip-hop堂。 281.辯方指2023年4月14日那天Y沒有上師生同行,因為Y需要出席校慶Hip-hop表演綵排。Y指自己記不起4月14日那天有沒有出席綵排。 282.被告指那天只有Z出席師生同行,而自己曾向Z問Y的去向,Z告訴自己Y去了綵排。被告承認自己在事後沒有向Y或任何人確認究竟Y有否出席綵排。從被告指自己曾向Z詢問此點,顯示Y沒有在師生同行前告訴被告她將不出席師生同行。 283.根據DW2楊副校長的證供,如果老師知道同學因為綵排而不出席師生同行,老師應安排把課堂時間更改,或延長下次師生同行課堂時間,但是被告的證供顯示他沒有作出相關的安排,這支持Y在2023年4月14日沒有缺席師生同行。 284.席前證供顯示,負責校慶的許老師在2023年4月14日早上確實有出通告顯示下午的綵排安排,包括有Hip-hop表演的綵排,但究竟當天Hip-hop綵排有否進行,許老師沒有作證。 285.DW1何老師為當天參與綵排的其中一位司儀,她指自己記得當天有Hip-hop表演綵排,每次表演約兩至三分鐘,並有綵排兩至三次,但她忘記那兩、三次的綵排是否連續的,當然她也未能講出當天Hip-hop綵排的實際時間。 286.負責Hip-hop隊的PW7謝老師則說她記得有一次綵排Hip-hop隊是沒有出席的,但她記不起那天是否2023年4月14日,因為她指團隊在4月15日已有同樣的表演,所以即使沒有出席4月14日的綵排也不出奇,而且綵排只需約三分鐘,很多時將到該項目的綵排時,學校才用中央廣播器召集同學到禮堂作綵排,綵排完畢後,學生可以回課室上課。 287.席前呈堂文件及證供顯示,師生同行課堂完結後,仍然是綵排原定的時間內,況且何老師指綵排的節目表首先是儀式等項目,之後才是表演項目,而且很多時綵排所用的時間也較原定的時間長,所以Y是仍然可以參加Hip-hop綵排的。 288.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認為即使2023年4月14日當天有Hip-hop綵排,也不代表Y未能及沒有出席師生同行。 289.就Y指控被告對她所做的事,雖然是沒有佐證,但本席接納Y的證供。本席尤其注意到當Y被問及被告怎樣伸手入她的上衣摸她,Y立即說「佢都唔係掹開件衫,可能就件衫就比較大,比較寬鬆,跟住就咁啱好可以即係摸到落去囉」(證物P2B記項168),本席認為這種即時的反應及答案,對一名11或12歲的小學生來說,如果不是基於對事件經過的真實記憶,是沒有可能作出的。 290.但本席注意到,控方就此控罪對被告的指控只局限於2023年4月14日,而Y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曾表示自己不肯定被侵犯的日期,因此,雖然本席裁定被告有如Y所述,曾在師生同行課堂中對Y作出相關的侵犯,但礙於技術問題,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該事件確實發生在2023年4月14日。 291.本席裁定被告就控罪四,罪名不成立。 控罪七 292.如前述,本席早前已裁定被告確實在2023年5月19日猥褻侵犯X,而A及B都曾目睹。 293.根據A的證供,她和B雖是同班同學,但互相並不稔熟。A及B作為年幼的證人,他們的分析及表達能力明顯不如成年人。 294.控方曾在審訊第九天申請傳召應老師作為控方證人,被辯方反對,本席其後因為控方的申請明顯有延誤而沒有合理的理由解釋,因而拒絕了該申請。控方應該在A及B的錄影會面後,已清楚知道A及B都是指在上應老師的課堂時被被告叫出課室的,所以控方應該在開審前申請傳召應老師。 295.本席注意到當B被問及他知不知道校內有閉路電視可以錄影出入615室的人時,他即時回答知道,面上完全沒有任何擔憂或疑慮。本席認為如果他是捏造自己及A曾和被告進入615室,為何他會這麼鎮定呢? 296.況且,如果A及B指被告曾到課室找他們是不屬實的話,全班同學及應老師都可以作證,指控A及B說謊,A及B會選擇說這種謊話嗎?這個可能性並不存在。 297.本席接納A及B的證供,其中包括被告在2023年5月22日到5B課室,在他們上應老師的課時召見A及B,邀請他們到615室,叫他們說5月19日X沒有坐在他的大腿此事。被告當時是知道A及B曾目睹此事,他亦知道5月19日自己所做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而他當時叫A及B不要告訴其他人此事曾發生,也叫他們不要告訴其他人自己曾找他們說這件事。 298.A及B確認在被告召見他們後,他們曾商討被問及5月19日那天的事時說不說真話,其後當他們被其他人問及此事時,也曾說謊,最後才在Teams說出真相。正如A在庭上指「自己諗,講大話唔啱」,所以覺得「勇敢啲」在Teams用文字告訴方姑娘。 299.本席完全理解他們作為小五學生,尚有一年才小學畢業,面對指控老師的顧慮及擔心,尤其老師的太太也在學校擔任主任,他們的心理歷程是合理的。 300.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的記憶說真說話。如前述,A及B都不是2023年5月19日事件的受害人,他們沒有理由冒險替X說謊,尤其是B,因為B和X根本不熟悉。 301.本席認為當X在2023年5月20日在微信朋友圈說出5月19日的事件後,事件應該很快便會輾轉令被告知曉,而他在知曉後急切想防止事件擴散,因而作出如A及B所述的行為。被告指自己是在2023年5月22日下午教師例會後才知道X在微信發貼文此事,本席並不接納這說法是真實,原因是這貼文的內容對有關人士來說是十分轟動,所以被告及他的太太不可能在5月22日教師會議前還未知道。 302.被告的行為明顯是要求A及B在事件調查中說謊,使被告在2023年5月19日的行為不被發現,以避免其他方對自己採取後續行動,包括報警及刑事檢控。A及B都指如果沒有被告在615室內和他們說的那些話,當別人問及5月19日的事件時,他們會如實說出真相。 303.綜合席前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現裁定被告控罪七,罪名成立。 總結 304.綜合以上,本席裁定被告控罪一、二、三及七,罪名成立,控罪四,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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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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