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仲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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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六;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控罪二是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控罪四和控罪六都是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控罪五是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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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5/2024 [2025] HKDC 15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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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六;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控罪二是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控罪四和控罪六都是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控罪五是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2.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同一事件、控罪三和控罪四是同一事件、控罪五和控罪六是同一事件。三宗事件發生在2023年10月的四天內,案中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下稱「X」)是一名57歲的女子,但智商只有七歲八個月大,她和被告人住在同一院舍。三宗事件發生在院舍以外的地方,被告人沒有對X使用武力或威嚇。 案情 3.被告人在案發時是28歲,受害人是一名57歲的女子,兩人都是一間院舍的院友,該院舍為有需要的人,包括輕度弱智、中度智障、自閉症和唐氏綜合症患者提供住宿。被告人和X分別在2021年11月及2023年2月住進該院舍。 4.X是一名弱智人士,臨床心理專家評估她的適應能力相當於七歲八個月大的孩子,她無論在社交溝通、個人生活或社區生活技能上,能力都明顯低於同齡的成年人,她只能遵從簡單直接的指示,不能理解抽象或複雜的說法。案發時,她在麥當勞餐廳工作。 5.被告人在案發時是28歲,他在十歲左右被診斷出患有輕度智障,但沒有資料顯示他的心智相等於幾多歲的平常人,律師說被告人可以和他溝通,本席在庭上也與被告人說話,他的反應有些遲緩,但情況不算嚴重。 事件一 控罪一和控罪二 6.2023年10月23日下午一時左右,X從餐廳下班,被告人在外等她,兩人曾牽手走,然後被告人走在前,X跟在後,兩人往附近一個傷殘人士廁所,在該處,被告人企圖把陰莖插入X的肛門,又企圖把陰莖插入X的陰道,當時被告人沒使用安全套。完事後,兩人離開該處,X往附近的公廁清潔自己。 事件二 控罪三和控罪四 7.兩天後,即2023年10月25日下午一時左右,X從餐廳下班,被告人又在外面等她,他帶X到上述殘廁,在內又企圖把陰莖插入X的肛門,然後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當時X沒有使用安全套。完事後,兩人離開該處,X往附近公廁清潔自己。 事件三 控罪五和控罪六 8.一天後,即2023年10月26日下午一時許,X從餐廳下班,被告人在外面等她,兩人走到上述殘廁。在殘廁內,被告人把陰莖插入X的肛門,又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完事後,兩人離開殘廁,X往附近公廁清潔自己,今次被告人亦沒有使用安全套。 揭發事件 9.2023年10月27日,院舍社工從一名院友那裏得悉被告人和X在外有親密行為,於是向X查問揭發事件,然後報警。 拘捕和警誡 10.2023年10月30日,警察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自己一時貪玩摸了X。 11.在警察的進一步查問下,被告人承認他在事件一將陰莖插入X的下體和肛門,但不肯定是否成功。在事件二,他說把陰莖插入X的下體。在事件三,他承認把陰莖插入X的下體和肛門。 12.被告人說在三次事件中,他和X離開殘廁後都往公園聊天,然後才分手。 案底 13.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4.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的父親有精神病,幾年前已經去世;母親是一名智障人士。被告人主要由祖母及姑媽照顧。被告人除了患有輕度智障,亦有過度活躍症。 15.律師說被告人離開學校後做過一些工作,因為家庭問題,他在案發時須住在院舍,被告人因此事在2023年10月底被捕,一直被還押至今已超過23個月。 16.律師指被告人和X其實有點兩情相悅,X經常主動對被告人說她喜歡被告人,又想成為被告人的女友,大家曾經擁抱,也有拖手。 17.律師提及一些判刑案例說本案的罪行判刑可以差別很大,在過往的判例中,短至12個月監禁,長至4年監禁都有。他說法庭應考慮本案的特別情況,盡量輕判被告人,令他可以早些離開監獄。律師說被告人被還押多時,已經明白多了,他會約束自己多些。 18.律師呈上被告人的一些親友和一位教牧的求情信,眾人為被告說情。 報告 19.本席見被告人是一名輕度弱智人士,又患有過度活躍症,所以在判刑前先為他索取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和感化官報告。 精神科報告 20.醫生說被告人自2002年起被診斷患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屬於一名輕度弱智人士,他自2015年開始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醫生曾為他減藥,評定他目前的情況屬於平穩,毋須住院。 心理學家報告 21.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是一名輕度弱能人士,自己認為所做的並非不恰當,只是男女之間的事。專家說被告人有可能重犯,建議他住進院舍和接受輔導及監管。 感化官報告 22.感化官說被告人心智不成熟。負責照顧他的姑媽覺得自己有時也無能為力。被告人亦不聽話,有時不理社工的勸告。感化官認為感化對被告人幫助有限,覺得他需要一些紀律訓練,他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 判刑 23.受害人X是一名57歲女子,但她的智商只像一個七歲八個月大的孩子。 24.被告人在案發時是28歲,他自小被診斷患有輕度弱智,也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後來需要看精神科醫生及接受藥物診治。他的家人無力長時間照顧他,多年來安排他住在院舍。案發時,被告人和X住在同一院舍。被告人在2021年11月開始在該院舍居住,而X則在2023年2月進來。換句話說,案發時,兩人認識了大約八個月,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X之間有些情愫。 25.三宗事件發生在宿舍以外的地方,被告人沒有對X使用武力或威嚇,他顯然是基於性衝動而干犯以上罪行。 26.被告人是一名輕度弱智人士,也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他的約束力和判斷力應不及常人,但沒有證據顯示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衝動。另一方面,受害人X雖然已經57歲,但智商只等同一個七歲多的孩子。 27.X不抗拒被告人的侵犯,不代表被告人所做的只算男女之間的親密行為。X在案發的過程中雖然沒有遭到被告人脅逼或武力對待,但她是被動,在她的智商情況下,不太懂得抗拒被告人的行為。 28.控方事後為X取了一份心理評估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說X的情緒曾受困擾,但在輔導之下漸漸復常,仍可到餐廳工作。不過,心理學家說X未有露出重大創傷,可能是因為她的認知和表達能力有限,有關的影響可能日後慢慢才會浮現。心理學家說X的情況仍需受到關注,但目前就不需接受任何治療。 29.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CWC [2022] 1 HKLRD 1443第31段說「法庭判處有病或有缺陷的被告人時,應考慮控罪和案情的嚴重程度、被告人的個人罪責、被告人的病情,與及他的病情和犯案之間的關係,然後做出一個平衡的決定。」上訴庭這樣說「如果某案的案情惡劣,被告人的個人罪責嚴重,而法庭在考慮過包括但不只於英國量刑委員會所辨識的所有因素之後,認為被告的病情相對輕微,不能大幅減輕他的刑罰,難道就不應、甚至不能給他判處一個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 30.另外,有一宗非禮和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炳權 [2019] HKCA 972,上訴人是一名大約80歲的正常男子,受害人是一名19歲女子,但智商只有六歲多,上訴庭在該案的5.1段說「上訴庭在多宗案件指出,涉及性侵犯未成年兒童的量刑原則適用於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是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法庭有需要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上訴庭又在第5.2段說「在LCH一案,上訴法庭指出,由於每宗案情不同,所以法庭沒有就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案件給予量刑指引,但從這類案例可見,案情比較輕微的案件的量刑起點是兩年監禁;案情比較嚴重的案件的量刑起點是兩至五年監禁;而案情嚴重的案件的量刑起點是五年以上監禁。」 31.控辯雙方在本案也提過一些其他案例,但本席認為除了上述兩宗案例有所啟示外,其他案例對本案的判刑幫助不大。 32.被告人是一名輕度弱智人士,並患有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他的判斷力和自制能力當然不及常人,但他不算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仍需為自己的犯法行為負上一定責任。有關的報告說被告人心智不成熟。他不聽人勸告,這可能是基於他的智商情況。 33.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律師的求情和所有報告,認為應判被告人入獄。不過,基於被告人的智商情況,本席會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判刑扣減。判刑如下:控罪一,判囚22個月;控罪二,判囚22個月;控罪三,判囚22個月;控罪四,判囚28個月;控罪五,判囚28個月;控罪六,判囚28個月。 34.三宗事件性質相同、發生情況相似、相距日期短,在四天之內發生,本席認為三宗事件的刑期可全部同期執行,六項罪行的總認罪刑期為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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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